1、干股协议书甲方: 顺德区易普迅电器实业有限公司 乙方: 营业执照注册号:440681000149170 身份证号码: 鉴于乙方以往对甲方的贡献和为了激励乙方更好的工作,也为了使甲、乙双方进一步提高经济效益,经双方友好协商,双方同意甲方以虚拟股的方式对乙方的工作进行奖励和激励。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特订立以下协议: 1定义除非本协议条款或上下文另有所指,下列用语含义如下: 1.1虚拟股:指易普迅电器实业有限公司名义上的股份,总股本为 100 股(壹佰股)。虚拟股拥有者不是指甲方在工商注册登记的实际股东,虚拟股的拥有者仅享有参与公司年终利润的分配权及日常工作的决策权,而无公司所有权,不得转让和继承
2、。 1.2分红:指易普迅电器实业有限公司年终统计可分配的年度利润。即扣除再投入固定资产后的分配红利。2甲方授予乙方的虚拟股份,按照如下梯度式授予:2012 年元月:授予乙方虚拟股 1 股( 壹股);2013 年元月:乙方虚拟股提升至 2 股( 贰股);2014 年元月:乙方虚拟股提升至 3 股( 叁股);2014 年以后甲方统一按照乙方拥有虚拟股 3 股( 叁股 ),进行计算分红。2.1. 乙方需要支付给甲方相应股权诚意金 10000 元(壹万圆整人民币)。2.2乙方取得的虚拟股股份记载在公司内部虚拟股股东名册,由甲乙双方签字确认,乙方不得以此虚拟股对外作为在甲方拥有资产的依据。2.3每年会计
3、年终,根据甲方的税后利润计算每股的利润; 2.4乙方年终可得分红为乙方的虚拟股数乘以每股利润。 3分红的取得。 在扣除应交税款后,甲方按以下方式将乙方可得分红给予乙方。 3.1在确定乙方可得分红的十五个工作日内,甲方将乙方可得分红全额支付给乙方;3.2乙方取得的虚拟股分红以人民币形式支付,除非乙方同意,甲方不得以其它形式支付。4乙方在获得甲方授予的虚拟股同时,仍可根据甲乙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享受甲方给予的其他待遇。5协议期限:于 2012 年 1 月 1 日开始,止于解除劳动合同时; 6协议终止。如甲、乙双方的劳动合同终止,本协议也随之终止。6.1. 甲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因乙方工作不称职或做出
4、重大损害公司利益的前提下,甲方有权依法提出解除双方劳动关系。6.2. 乙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因乙方个人原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经甲方同意的,双方可解除劳动关系。7. 本协议终止后的处理办法:7.1. 解除劳动合同当年不给予分红,其投入甲方之诚意金按五个月平均退还给乙方(不计付利息),于解除劳动合同次月起开始,连续自然月返还。 7.2. 乙方累计分红收益大于其投入诚意金的,本协议终止后,甲方不给予退还其诚意金;若累计分红收益小于其投入诚意金的,甲方给予退还其差额部分。8违约。如乙方违反劳动合同,甲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协议。 9争议的解决。 9.1友好协商 如果发生由本协议引起或者相关的争议,双方应当首先争取友好协商来解决争议。 9.2仲裁 如果双方协商不成,则将该争议提交甲方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 10其他规定。 10.1协议生效 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10.2协议修改 本协议不得以口头方式修改,而须以双方签署书面文件的方式修改。 10.3协议文本 本协议以中文写就,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 10.4本协议为甲乙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的补充,履行本协议不影响原劳动合同所约定的权利义务。甲方:顺德区易普迅电器实业有限公司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