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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销商合作协议书(试运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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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共 11 页技有限公司授权经销商合作协议书(试运行)合同编号: 供 货 人 ( 以 下 称 甲 方 ) : *有 限 公 司 经 销 商 ( 以 下 称 乙 方 ) : 甲 乙 双 方 本 着 互 惠 互 利 的 原 则 , 经 友 好 协 商 就 授 权 经 销 甲 方 产 品 及 对 其 产品 提 供 技 术 服 务 等 事 宜 达 成 如 下 协 议 :一 、 合 作 范 围 、 时 间1.1甲 方 作 为 产 品 生 产 厂 家 , 授 权 乙 方 在 指 定 区 域 内 作 为 甲 方 的 经 销 商 。1.2授 权 经 销 产 品 : ( 以 下 简 称 “产 品 ”)

2、 ;1.3授 权 区 域 包 括 : ( 以 下 简 称 “指 定 区 域 ”)。1.4未 经 甲 方 批 准 , 乙 方 不 能 授 权 下 级 的 经 销 商 。1.5授 权 经 销 期 限 : 双 方 约 定 经 销 期 限 为 壹 年 , 自 年 月 日 起至 年 月 日 止 。 其 中 年 月 日 起 至 年 月 日 止 ,为 甲 、 乙 双 方 的 试 销 期 。 在 试 销 期 内 , 甲 、 乙 双 方 都 有 权 随 时 单 方 面 终 止 本 协 议 ,任 何 情 况 下 终 止 本 协 议 均 必 须 签 署 解 除 授 权 经 销 商 协 议 并 按 照 解 除 授权

3、经 销 商 协 议 中 的 规 定 执 行 。 试 销 期 满 双 方 都 选 择 继 续 合 作 , 并 在 约 定 本协 议 经 销 期 满 后 , 乙 方 如 需 继 续 经 销 甲 方 产 品 , 乙 方 须 提 前 两 个 月 向 甲 方 提 出 申请 。 第 2 页 共 11 页二 、 销 售 任 务 、 激 励 机 制2.1在 甲 乙 双 方 约 定 经 销 期 限 内 , 即 自 年 月 日 开 始 至 年 月 日 止 , 乙 方 销 售 任 务 为 人 民 币 万 元 ; 销 售 任 务 是 指 : 乙 方 实 际 支 付给 甲 方 以 经 销 价 格 达 成 的 合 同 金

4、 额 。2.2自 合 同 签 订 之 日 起 , 乙 方 在 三 个 月 内 没 有 完 成 第 2.1款 中 销 售 任 务 的10%, 甲 方 有 权 单 方 面 终 止 乙 方 的 经 销 权 , 乙 方 不 得 有 任 何 异 议 。2.3若 乙 方 在 本 销 售 年 度 内 超 额 完 成 销 售 任 务 , 在 甲 方 收 到 乙 方 全 额 产 品 款 项后 30天 内 , 甲 方 对 其 超 出 部 分 按 乙 方 实 际 支 付 给 甲 方 以 经 销 价 格 达 成 合 同 金 额 的3%作 为 额 外 奖 励 。三 、 合 作 原 则 及 规 定3.1乙 方 作 为 甲

5、 方 的 经 销 商 , 应 在 指 定 区 域 内 积 极 销 售 甲 方 的 产 品 , 发 展 潜 在客 户 和 扩 大 市 场 占 有 率 。3.2乙 方 在 进 行 销 售 工 作 时 , 不 应 低 价 竞 争 , 不 可 蓄 意 诋 毁 甲 方 或 其 他 经 销 商的 名 声 。 如 有 关 不 当 行 为 最 终 导 致 用 户 终 止 采 购 、 取 消 合 同 或 转 用 其 他 品 牌 产 品时 , 甲 方 有 权 立 即 终 止 本 协 议 并 对 乙 方 处 以 50万 元 的 罚 款 。3.3为 了 保 证 双 方 的 利 益 , 乙 方 须 向 甲 方 缴 纳

6、市 场 保 证 金 万 元 整 。在 乙 方 完 全 履 行 本 协 议 规 定 的 条 款 且 协 议 终 止 30天 内 , 甲 方 无 息 退 还 此 市 场 保证 金 , 退 还 方 式 参 见 本 协 议 3.6款 。3.4甲 方 保 证 乙 方 设 备 售 后 零 配 件 的 供 应 , 在 保 质 期 内 需 要 更 换 的 零 配 件 采 取以 旧 换 新 的 方 式 提 供 , 超 过 质 保 期 需 要 更 换 的 零 配 件 甲 方 将 收 取 成 本 费 。3.5甲 方 在 本 授 权 区 域 可 以 授 权 多 家 经 销 商 , 其 他 授 权 经 销 商 享 有

7、与 乙 方 的 同第 3 页 共 11 页等 价 格 , 若 乙 方 在 该 授 权 区 域 业 绩 突 出 ( 在 相 同 时 间 段 , 乙 方 进 货 金 额 超 过 该 区域 所 有 授 权 经 销 商 进 货 总 金 额 的 50%以 上 ) , 则 甲 方 可 以 授 权 乙 方 作 为 该 区 域的 独 家 经 销 商 , 甲 、 乙 双 方 重 新 签 订 独 家 经 销 商 协 议 并 享 受 独 家 经 销 商 的销 售 政 策 。3.6甲 方 在 本 授 权 区 域 内 设 置 了 独 家 经 销 商 , 则 乙 方 的 授 权 经 销 商 资 格 自 动 解除 , 本

8、协 议 自 动 终 止 。 双 方 签 署 解 除 授 权 经 销 商 协 议 , 甲 方 将 按 照 经 销 价收 回 乙 方 的 库 存 设 备 , 并 在 解 除 授 权 经 销 商 协 议 签 订 30个 工 作 日 内 退 还乙 方 市 场 保 证 金 的 70%, 在 乙 方 完 全 遵 守 本 协 议 和 解 除 授 权 经 销 商 协 议 的 前 提 下 , 甲 方 将 解 除 协 议 签 订 的 90个 工 作 日 内 退 还 乙 方 市 场 保 证 金 的30%。四 、 甲 方 的 权 利 和 义 务4.1甲 方 应 以 公 平 合 理 的 统 一 价 格 向 乙 方 供

9、应 质 量 合 格 的 产 品 , 提 供 产 品 销 售资 料 和 市 场 信 息 , 筹 划 产 品 的 宣 传 广 告 、 产 品 演 示 和 市 场 推 广 等 。4.2甲 方 应 对 乙 方 进 行 商 务 和 工 程 技 术 培 训 与 支 持 , 并 协 助 经 销 商 组 建 本 区 域销 售 和 售 后 服 务 网 络 。 乙 方 可 以 委 派 人 员 到 甲 方 公 司 免 费 接 受 培 训 , 产 生 的 路费 及 生 活 费 由 乙 方 自 行 承 担 。4.3甲 方 有 权 要 求 乙 方 提 供 库 存 量 、 产 品 流 向 、 销 售 定 单 以 及 销 售

10、 价 格 ,以 供 甲 方 审 查 备 案 , 否 则 , 甲 方 有 权 单 方 面 停 止 对 乙 方 供 货 。 同 时 甲 方 应 向乙 方 提 供 销 售 情 况 和 库 存 数 量 。4.4甲 方 应 对 乙 方 提 供 的 商 务 信 息 严 格 保 密 , 未 经 乙 方 同 意 , 不 可 将 其 泄 露 给第 三 方 , 由 此 造 成 的 乙 方 损 失 由 甲 方 负 责 。第 4 页 共 11 页4.5若 因 为 乙 方 个 体 及 团 队 工 作 态 度 、 方 法 等 造 成 本 产 品 在 该 区 域 未 完 成 销 售任 务 及 甲 方 品 牌 受 损 , 影

11、 响 甲 方 业 务 发 展 规 划 , 则 甲 方 有 权 单 方 面 取 消 乙 方 在 该区 域 经 销 商 权 利 , 或 者 为 乙 方 更 换 其 他 经 销 区 域 。五 、 乙 方 的 权 利 和 义 务5.1乙 方 在 指 定 区 域 内 须 按 照 甲 方 拟 订 的 产 品 价 格 进 行 销 售 。5.2乙 方 可 要 求 甲 方 给 予 市 场 销 售 和 技 术 服 务 支 持 , 以 及 要 求 甲 方 共 同 参 与 在指 定 区 域 内 开 展 的 产 品 宣 传 以 及 召 开 演 示 会 , 在 甲 方 批 准 的 前 提 下 由 此 产 生 的 费用 双

12、 方 各 半 , 甲 方 应 该 付 出 的 费 用 将 以 货 款 的 形 式 返 还 给 乙 方 冲 消 货 款 。5.3乙 方 不 可 与 甲 方 或 帮 助 他 人 与 甲 方 竞 争 , 乙 方 更 不 可 拆 解 制 造 经 销 产品 或 类 似 于 经 销 的 产 品 , 也 不 能 从 与 甲 方 竞 争 的 任 何 企 业 中 获 利 。 同 时 , 乙 方 不可 代 理 或 销 售 与 经 销 产 品 相 同 或 类 似 的 任 何 产 品 。本 协 议 规 定 在 本 协 议 终 止 后 的 一 年 内 , 乙 方 不 能 销 售 同 类 似 产 品 ; 协 议 终 止后

13、 的 5年 内 , 乙 方 不 能 生 产 同 类 产 品 。所 有 产 品 设 计 和 说 明 均 属 甲 方 所 有 , 乙 方 应 在 协 议 终 止 时 归 还 给 甲 方 。5.4对 于 乙 方 违 反 第 5.3款 中 的 任 何 行 为 , 一 经 甲 方 查 处 , 有 权 对 乙 方 提 起诉 讼 , 并 对 乙 方 处 以 200万 元 ( 大 写 : 贰 佰 万 元 整 ) 的 罚 款 。5.5乙 方 自 行 招 聘 相 关 工 作 人 员 , 并 承 担 各 项 费 用 及 用 工 风 险 。5.6乙 方 保 证 在 签 订 本 合 同 前 , 已 取 得 产 品 经

14、营 许 可 等 相 关 证 件 , 以 自 身 名 义对 外 经 营 , 自 负 盈 亏 , 并 保 证 遵 守 国 家 相 关 法 律 、 法 规 , 合 法 经 营 。5.7甲 方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制 定 的 统 一 策 划 活 动 的 销 售 方 案 或 者 推 介 会 乙 方 必 须 无条 件 执 行 , 乙 方 不 得 以 任 何 借 口 不 执 行 或 者 打 折 扣 执 行 。第 5 页 共 11 页六 、 销 售 行 为 规 定6.1产 品 价 格 ( 含 17%增 值 税 )6.1.1乙 方 的 合 同 单 价 必 须 遵 守 甲 方 的 市 场 指 导 价 , 最

15、高 不 可 超 过 市 场 指 导 价 ,最 低 合 同 单 价 不 可 下 调 至 市 场 指 导 价 的 80%。6.1.2为 快 速 应 对 市 场 变 化 需 求 , 以 及 甲 方 认 定 的 需 要 必 须 签 订 的 受 买 人 订 单 ,甲 方 有 权 规 定 乙 方 给 予 受 买 人 销 售 价 。 鉴 于 乙 方 给 其 价 格 的 调 整 , 甲 方 给 予 乙 方的 经 销 价 将 同 比 例 调 整 , 原 则 上 下 调 不 超 过 规 定 经 销 价 的 20%。6.1.3在 本 协 议 的 授 权 经 销 期 限 内 , 乙 方 完 成 本 协 议 中 2.1

16、规 定 的 销 售 任 务额 的 80%, 甲 方 按 照 乙 方 实 际 的 回 款 额 的 5%给 予 乙 方 返 利 , 如 乙 方 完 成 销 售任 务 额 的 100%甲 方 按 照 乙 方 实 际 回 款 额 的 10%给 予 其 返 利 , 如 乙 方 超 过 销 售任 务 额 的 , 甲 方 将 按 照 本 协 议 2.3款 给 予 乙 方 额 外 奖 励 。6.2订 货 流 程6.2.1乙 方 以 采 购 单 的 形 式 发 给 甲 方 。 下 单 之 前 乙 方 与 甲 方 沟 通 并 确 认 交 货 时间 , 每 个 采 购 单 必 须 列 明 客 户 单 位 、 联 系

17、 人 、 数 量 、 产 品 型 号 、 合 同 价 格 和 交 货时 间 。6.2.2甲 方 按 照 乙 方 的 采 购 单 要 求 生 产 的 设 备 发 货 后 乙 方 需 要 中 途 变 更 设 备 参数 或 者 附 加 特 殊 要 求 的 , 乙 方 须 将 设 备 先 返 还 给 甲 方 更 改 , 由 此 产 生 的 后 果 由 乙方 承 担 。第 6 页 共 11 页6.3付 款 条 件6.3.1乙 方 应 在 采 购 单 确 认 后 的 3天 内 把 订 单 总 价 的 30%定 金 汇 到 甲 方 指 定账 户 ; 在 发 货 前 支 付 订 单 总 价 的 60%; 乙

18、方 在 收 到 产 品 后 6个 月 内 支 付 尾 款 即订 单 总 价 的 10%。6.3.2甲 方 直 接 开 据 17%增 值 税 发 票 给 予 终 端 客 户 , 乙 方 则 需 将 增 值 部 分 补交 税 点 给 予 甲 方 。6.4交 货 期6.4.1甲 方 应 在 收 到 合 同 总 价 的 90%金 额 后 , 按 约 定 时 间 发 货 , 如 对 交 货 安排 有 特 殊 要 求 , 甲 乙 双 方 可 以 协 商 解 决 。 在 运 输 途 中 如 发 生 货 物 丢 失 和 损 坏 的 情况 , 将 由 甲 方 负 责 。6.4.2乙 方 收 到 货 物 检 查

19、产 品 是 否 有 损 坏 并 核 对 清 单 后 签 字 确 认 送 货 单 , 如 有异 议 应 在 7天 内 提 出 , 与 甲 方 核 对 。 乙 方 签 字 确 认 后 不 得 再 以 产 品 的 数 量 、 零 件的 短 缺 、 部 件 的 损 坏 等 要 求 退 款 或 退 货 。 6.5保 质 和 售 后 服 务6.5.1甲 方 对 售 出 产 品 提 供 18个 月 的 保 质 期 , 从 签 收 货 物 当 天 开 始 计 算 。 在保 质 期 内 , 如 产 品 在 正 常 工 作 环 境 下 , 非 人 为 原 因 发 生 故 障 , 甲 方 将 免 费 对 产 品提

20、供 维 修 服 务 。6.5.2如 由 于 产 品 设 计 、 制 造 自 身 的 缺 陷 而 导 致 的 产 品 故 障 , 甲 方 将 负 责 免 费维 修 。6.5.3在 保 质 期 外 , 甲 方 将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收 取 一 定 的 维 修 费 用 , 维 修 后 的 硬 件将 享 有 6个 月 的 保 质 期 。6.5.4乙 方 需 为 用 户 提 供 良 好 的 销 售 和 技 术 服 务 。第 7 页 共 11 页6.6跨 区 销 售 、 反 低 价 管 理6.6.1乙 方 将 甲 方 的 产 品 销 售 到 指 定 区 域 以 外 地 区 的 行 为 , 或 者 甲

21、 方 将 产 品 销售 到 乙 方 销 售 区 域 的 行 为 称 之 为 跨 区 销 售 。 原 则 上 不 允 许 乙 方 跨 区 销 售 。 根 据 实际 情 况 , 确 实 需 要 跨 区 销 售 的 行 为 按 照 以 下 方 式 计 量 销 售 额 :6.6.2 销 售 计 量 : 买 受 人 信 息 由 乙 方 为 第 一 申 报 人 的 销 售 订 单 计 为 乙 方 销 售 量 ;甲 方 收 到 乙 方 提 交 的 书 面 申 报 信 息 后 , 必 须 在 一 个 工 作 日 内 书 面 形 式 回 复 确 认 乙 方是 否 为 第 一 提 报 人 , 超 过 一 个 工

22、作 日 甲 方 没 有 否 决 的 , 则 表 示 甲 方 默 认 乙 方 为 第 一提 报 人 ; 由 甲 方 独立完成的或买受人信息非乙方为第一提报人的销售订单不计为乙方销售量。6.6.3按 照 6.6.2的 销 售 计 量 方 式 , 不 论 是 在 乙 方 的 授 权 经 销 区 域 以 内 还 是 乙 方的 授 权 经 销 区 域 以 外 由 甲 方 或 者 甲 方 的 其 他 经 销 商 产 生 的 订 单 , 销 售 业 绩 都 应 确定 在 第 一 申 报 人 名 下 。6.6.4甲 方 有 权 在 乙 方 经 销 的 区 域 内 采 取 甲 方 直 销 及 乙 方 经 销 这

23、 两 种 销 售 方式 , 并 对 该 两 种 并 存 的 销 售 方 式 进 行 判 定 , 根 据 : “信 息 第 一 申 报 原 则 ”认定 销 售 归 属 , 由 甲 方 专 人 负 责 管 理 , 并 最 终 依 据 6.6.2的 相 关 规 定 确 认 有 效 性 。为 了 客 观 公 平 的 成 为 第 一 申 报 人 , 甲 方 会 建 立 一 个 客 户 数 据 库 平 台 , 所 有 业务 员 ( 各 经 销 商 业 务 员 、 甲 方 业 务 员 ) , 必 须 第 一 时 间 通 过 短 信 、 微 信 、 邮 件 、网 站 等 通 讯 手 段 将 自 己 开 发 的

24、 客 户 资 料 上 传 至 该 平 台 , 经 平 台 维 护 人 员 核 实 后 ,将 最 先 上 传 客 户 资 料 的 业 务 员 作 为 该 客 户 的 拥 有 者 , 若 六 个 月 内 该 业 务 员 仍 未 与该 客 户 签 单 , 则 其 他 业 务 员 可 介 入 。甲 乙 双 方 应 详 细 记 录 产 品 的 序 列 号 及 收 货 单 位 , 以 便 跟 踪 产 品 的 流 向 和 监 督第 8 页 共 11 页跨 区 销 售 行 为 。6.6.4甲 方 有 权 监 督 乙 方 并 审 查 销 售 订 单 和 发 货 记 录 , 如 发 现 任 何 未 登 记 的 跨

25、区 销 售 行 为 , 甲 方 有 权 对 乙 方 作 出 扣 除 其 市 场 保 证 金 的 处 罚 。6.6.5乙 方 应 按 照 甲 方 的 价 格 体 系 在 指 定 区 域 内 进 行 销 售 , 防 范 并 制 止 任 何 低价 倾 销 行 为 。6.6.6如 乙 方 出 现 严 重 的 未 登 记 跨 区 销 售 行 为 或 低 价 倾 销 行 为 , 甲 方 有 权 立 即取 消 乙 方 经 销 商 资 格 , 并 对 其 处 以 销 售 价 格 10倍 的 罚 款 , 情 节 严 重 的 甲 方 将追 究 其 经 济 责 任 。七 、 商 标 使 用未 经 *有 限 公 司

26、的 书 面 批 准 , 乙 方 无 权 使 用 的 商 标 和 文 字 标志 。八 、 保 密 责 任8.1乙 方 承 诺 不 会 将 保 密 性 资 料 用 于 非 本 协 议 规 定 之 外 的 任 何 目 的 , 且 不 会 披露 或 提 供 给 任 何 第 三 方 使 用 。 一 经 甲 方 发 现 , 将 处 以 乙 方 市 场 保 证 金 双 倍 的 罚 款 。8.2乙 方 要 与 掌 握 及 了 解 保 密 性 资 料 的 员 工 签 署 保 密 协 议 书 , 并 采 取 一 切 合 理措 施 保 护 资 料 。8.3与 甲 方 相 关 或 产 品 相 关 的 资 料 的 所

27、有 权 均 归 甲 方 所 有 , 乙 方 若 用 于 协 议 规定 之 外 的 目 的 , 必 须 征 得 甲 方 许 可 ; 否 则 甲 方 有 权 追 究 乙 方 的 经 济 或 法 律 责 任 。第 9 页 共 11 页8.4上 述 保 密 条 例 自 本 协 议 生 效 之 日 起 至 双 方 经 销 关 系 终 结 之 日 起 3年 内持 续 有 效 。8.5如 果 本 协 议 终 止 , 乙 方 应 在 终 止 之 日 起 十 ( 10) 天 内 归 还 除 了 为 销 售现 存 甲 方 产 品 所 需 材 料 以 外 的 全 部 商 务 文 件 、 目 录 、 广 告 材 料

28、、 技 术 资 料 及 样 品等 所 有 材 料 , 并 销 毁 所 有 相 关 电 子 资 料 。 此 外 乙 方 应 向 甲 方 提 供 与 甲 方 有 关 的 客户 详 细 名 单 及 相 应 报 告 , 以 便 保 证 向 客 户 提 供 持 续 性 的 服 务 , 且 乙 方 不 得 再 以 任何 方 式 以 甲 方 的 品 牌 或 名 义 进 行 商 务 活 动 。8.6如 乙 方 违 反 上 述 约 定 , 乙 方 将 赔 偿 不 低 于 违 约 行 为 发 生 时 上 一 年 度 ( 不 足一 年 的 按 实 际 计 算 ) 销 售 额 的 20%, 并 没 收 乙 方 的 全

29、 部 市 场 保 证 金 , 甲 方 将 保留 追 究 乙 方 法 律 责 任 的 权 利 。8.7保 密 性 资 料 包 含 但 不 限 于 双 方 合 作 过 程 中 乙 方 获 得 的 客 户 信 息 、 产 品 保 密参 数 、 往 来 邮 件 等 。 九 、 生 效 及 协 议 的 解 除9.1本 协 议 自 双 方 签 字 盖 章 后 生 效 。9.2任 何 一 方 如 不 履 行 本 协 议 中 所 规 定 的 义 务 或 违 反 本 协 议 中 的 有 关 规 定 , 另一 方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违 约 方 停 止 该 行 为 。 如 违 约 方 在 接

30、到 要 求 改 正 的 通 知后 15天 内 仍 未 改 正 , 发 出 通 知 的 一 方 有 权 立 即 终 止 本 合 同 , 并 要 求 违 约 方 对 此 造成 的 损 失 进 行 赔 偿 。 赔 偿 金 额 不 低 于 违 约 行 为 发 生 时 上 一 年 度 ( 不 足 一 年 的 按 实际 计 算 ) 销 售 额 的 20%。9.3任 何 一 方 可 在 本 合 同 的 有 效 期 内 提 前 3个 月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另 一 方 终 止本 合 同 。 如 发 生 以 下 情 况 , 甲 方 有 权 随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乙 方 终 止 本 合 同

31、:第 10 页 共 11 页1) 乙 方 破 产 或 已 收 到 破 产 令 , 或 进 行 整 顿 ;2) 乙 方 的 股 东 方 或 控 制 方 发 生 变 更 或 乙 方 的 业 务 被 转 让 给 其 他 方 。9.4如 果 发 生 了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 致 使 本 协 议 延 迟 履 行 或 不 能 完 全 履 行 时 , 任 何一 方 应 在 事 件 发 生 之 日 起 10天 内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对 方 并 说 明 理 由 , 同 时 应 采 取措 施 防 止 损 失 的 扩 大 。 因 未 及 时 通 知 对 方 或 未 采 取 相 应 措 施 而 导 致

32、 对 方 损 失 扩 大的 , 违 约 方 承 担 对 扩 大 的 损 失 部 分 。 在 事 件 发 生 后 九 十 ( 90) 天 内 事 件 仍 未消 除 的 , 双 方 可 书 面 协 商 解 除 本 合 同 。 上 述 不 可 抗 力 是 指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天 灾 、 政府 行 动 、 战 争 等 无 法 预 料 和 控 制 的 突 发 事 件 。9.7甲 方 对 乙 方 的 销 售 任 务 完 成 情 况 按 季 度 定 期 考 核 , 如 乙 方 一 个 季 度 未完 成 双 方 约 定 的 销 售 任 务 30%, 甲 方 有 权 取 消 乙 方 经 销 商 资 格

33、并 寻 找 其 他 经销 商 。9.8自 本 协 议 签 订 之 日 起 至 本 协 议 终 止 日 , 甲 乙 双 方 针 对 本 协 议 的 具 体 执 行 方式 或 协 议 的 具 体 内 容 需 要 补 充 完 善 的 , 必 须 双 方 协 商 签 订 补 充 条 款 , 经 双 方 签 字确 认 的 补 充 条 款 将 作 为 本 协 议 的 补 充 , 具 体 同 等 的 法 律 效 力 。十 、 争 议 解 决如 双 方 对 本 协 议 有 争 议 或 在 履 行 过 程 中 产 生 争 议 , 双 方 应 协 商 解 决 , 协 商 不成 , 可 向 甲 方 所 在 地 有 管 辖 权 的 人 民 法 院 起 诉 。本 协 议 一 式 两 份 , 甲 乙 双 方 各 执 一 份 。甲 方 ( 盖 章 ) : 乙 方 ( 盖 章 ) :第 11 页 共 11 页代 表 ( 签 字 ) : 代 表 ( 签 字 ) :电 话 : 电 话 :日 期 : 年 月 日 日 期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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