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宜春市气象局行政调解协议书编号 2013 年气调字第 01 号申请人: 陈佳 性别: 女 年龄: 35 岁 身份证号码: 360983197803035914 联系方式: 18607959700 联系地址:宜阳大道永生现代宾馆 被申请人: 陈志明 性别:男 年龄: 47 岁 身份证号码: 362201196612190035 联系方式:13970556070 联系地址: 宜春市气象局 主持人: 吴加银 单位及职务: 宜春市气象局法规科科长 调解地点: 宜春市气象局行政调解室 调解见证人姓名: 邓锡荣 联系方式: 13907957709 联系地址: 宜春市气象局 主要事实(包括案件发生时间、地点
2、、人员、起因、经过、情节、结果等):2013 年 8 月 10 日,宜春市气象局执法支队在执法检查时,发现永生现代宾馆所登气象信息不是由专业气象台站提供,于是先后通知其停止转载、按期改正,但该酒店一直没有整改。宜春市气象局执法支队对其作出了警告,认定该宾馆的行为违反了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管理办法第六款第三款 其他媒体需刊播气象预报的,应 当与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签订刊播协议。但永生现代宾馆总经理陈佳对宾馆的行为是否违法提出异议。于是,陈佳与执法支队一起来到了宜春市气象局行政调解室进行调解。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包括协议内容、履行方式和期限等):1. 2013 年 8 月 10 日
3、,永生现代宾馆停止刊播气象预报。 2. 2010 年 8 月 25 日前,永生现代宾馆与宜春市气象局补签了刊播协议 . 本协议自各方签字之时起生效。本协议书各方当事人各执一份,调解机关留存一份备查。申请人意见:签名(捺手印)被申请人意见:签名(捺手印)主持人意见:签名(捺手印)见证人意见: 签名(捺手印)(宜春市机关印章)年 月 日宜春市气象局行政调解协议书编号 2013 年气调字第 02 号申请人: 刘龙 性别: 男 年龄: 35 岁 身份证号码: 360922197805091634 联系方式: 无 联系地址:宜春市二中附近 被申请人: 陈志明 性别:男 年龄: 47 岁 身份证号码: 3
4、62201196612190035 联系方式:13970556070 联系地址: 宜春市气象局 主持人: 吴加银 单位及职务: 宜春市气象局法规科科长 调解地点: 宜春市气象局行政调解室 调解见证人姓名: 邓锡荣 联系方式: 13907957709 联系地址: 宜春市气象局 主要事实(包括案件发生时间、地点、人员、起因、经过、情节、结果等):2013 年 9 月 7 日,宜春市气象局执法支队例行检查发现,二中附近村民刘龙在气象探测保护范围内建设 1 栋 3 层住宅楼,已违反了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经调查,该村民从 7 月 1 日就开始建设,执法人员已多次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刘龙都置之不理。刘龙认为在自家建房,不属于违法行为。于是,刘龙与执法支队一起来到了宜春市气象局行政调解室进行调解。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包括协议内容、履行方式和期限等):1. 2013 年 9 月 7 日,刘龙停止施工。 2. 2010 年 9 月 8 日,刘龙需剪拆 2 楼住筋,并封顶。 本协议自各方签字之时起生效。本协议书各方当事人各执一份,调解机关留存一份备查。申请人意见:签名(捺手印)被申请人意见:签名(捺手印)主持人意见:签名(捺手印)见证人意见: 签名(捺手印)(宜春市机关印章)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