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附件 3: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监管协议书(参考文本)甲方(用人单位):地址: 乙方(开户银行):地址:为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维护企业生产经营秩序和社会稳定,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试行北京市非建筑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函200829 号)的有关规定,甲方和乙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自愿就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相关事宜签订本协议,并共同遵守。一、根据有关规定,甲方在乙方开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账户账号为: 。甲方在 年 月 日前将 万元存入其在乙方开设的农民工保证金专用账户中。二、甲方开设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和按约定存款后,乙方为甲方出具开户证明及
2、存款凭证,并详细记录甲方保证金专用账户的入账款项、金额和支出情况。三、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内资金专项用于因甲方拖欠农民工工资时的工资支付。不得用于垫支工程款、材料费等其他用途。此账户不出售支票,只能办理柜台业务。四、区 县 政 府 指 定 的 保 证 金 工 作 小 组 办 公 室 即 有权责令甲方启动保证金专用账户资金用以支付所拖欠的农民工工资。五、甲方启动保证金专用账户的资金时,应持保证金工作小组办公室即 出具的证明和存款人签章的付款凭证。甲方未出具证明的,乙方将不予办理启动资金相关手续。启动的资金,应在保证金工作小组办公室即 监督下,由甲方将工资发放到农民工个人手中。六、专用账户资金
3、启动以后,甲方须在 30 日内全额补足所动用的资金。逾期不补的,乙方有权向保证金工作小组办公室即 报告。七、保证金工作小组办公室有权要求甲方到乙方查询专用账户内资金往来情况。八、用人单位自建立专用账户一年内无工资拖欠的,甲方可持保证金工作小组办公室即 出具的证明到乙方办理专用账户资金销户手续。九、甲、乙双方约定本协议增加以下内容:十、本协议生效以后,双方应认真履行,如有违约,将承担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有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十一、本协议附件: 十二、本协议一式三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生效,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并由甲方报保证金工作小组办公室即 一份。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