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技 术 服 务 合 同委 托 方 ( 甲 方 ) : xxxxxx有 限 公 司受 托 方 ( 乙 方 ) : xxxxxxxx环 境 检 测 技 术 有 限 公 司本 合 同 甲 方 委 托 乙 方 就 xxxxx 有 限 公 司 常 规 监 测 进 行 环 境 监 测 的专 项 技 术 服 务 , 并 支 付 相 应 的 技 术 服 务 报 酬 。 双 方 经 过 平 等 协 商 , 在 真 实 、 充分 地 表 达 各 自 意 愿 的 基 础 上 ,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的 规 定 , 达 成 如下 协 议 , 并 由 双 方 共 同 恪 守 。第 一 条 甲
2、 方 委 托 乙 方 进 行 技 术 服 务 的 内 容 如 下 :1 技 术 服 务 的 目 标 : 甲 方 为 了 获 得 其 污 染 源 环 境 监 测 报 告 , 委 托 乙 方 对 甲方 污 染 源 排 放 的 污 染 物 进 行 测 试 。2 技 术 服 务 的 内 容 : 见 附 件 。3 技 术 服 务 的 方 式 : 乙 方 以 自 己 的 测 试 技 术 、 仪 器 设 备 、 专 业 知 识 以 及符 合 相 关 标 准 要 求 的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对 甲 方 污 染 源 按 相 关 规 范 进 行 测 试 , 甲 方 向乙 方 支 付 相 关 测 试 费 用 。
3、第 二 条 乙 方 应 按 下 列 要 求 完 成 技 术 服 务 工 作 :1.技 术 服 务 地 点 : xxxxxxxxxxx工 业 园 B 区 1-11 号 。2.技 术 服 务 期 限 : 自 2015 年 1 月 1 日 起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止 。3.技 术 服 务 进 度 : 一 般 应 在 采 样 结 束 后 十 个 工 作 日 左 右 或 与 甲 方 商 定 的 时 间内 完 成 监 测 报 告 。4 技 术 服 务 频 率 要 求 : 每 季 度 监 测 1 次 , 全 年 监 测 4 次 。5 技 术 服 务 时 间 要 求 : 具 体 监 测 时
4、间 由 双 方 商 定 。4 技 术 服 务 质 量 要 求 : 测 试 方 法 科 学 规 范 , 数 据 真 实 准 确 。5 技 术 服 务 质 量 期 限 要 求 : 乙 方 正 式 签 发 测 试 报 告 之 日 起 一 个 月 。第 三 条 为 保 证 乙 方 有 效 进 行 技 术 服 务 工 作 , 甲 方 应 当 向 乙 方 提 供 下 列 工 作 条件 和 协 作 事 项 :1 提 供 技 术 资 料 :( 1) 无 此 项 。2 提 供 工 作 条 件 :( 1) 确 保 现 场 采 样 时 生 产 工 况 正 常 , 各 处 理 设 施 正 常 运 行 ;( 2) 采
5、样 期 间 委 托 方 需 派 人 现 场 协 助 , 并 提 供 220V 电 源 。3 其 他 : 无 此 项 。4 甲 方 提 供 上 述 工 作 条 件 和 协 作 事 项 的 时 间 及 方 式 : 乙 方 接 受 甲 方 委 托 之前 。第 四 条 甲 方 向 乙 方 支 付 服 务 报 酬 及 支 付 方 式 为 :1 技 术 服 务 费 : 服 务 费 用 按 本 合 同 附 件 xxxxxxxx 有 限 公 司 委 托 环 境 常规 监 测 报 价 单 执 行 , 每 次 监 测 费 合 计 为 : ¥ 9920 元 , 大 写 : 玖 仟 玖 佰 贰 拾 圆整 ( 当 监
6、测 内 容 不 足 或 超 出 本 合 同 附 件 的 监 测 数 量 时 , 应 按 当 次 实 际 委 托 监 测的 数 量 进 行 结 算 ) 。2 技 术 服 务 费 由 甲 方 收 到 等 额 服 务 发 票 后 一 次 性 支 付 乙 方 。具 体 支 付 方 式 和 时 间 如 下 :( 1) 费 用 结 算 , 委 托 方 按 每 次 监 测 委 托 单 付 费 。( 2) 合 同 执 行 期 间 , 乙 方 标 准 服 务 价 格 如 有 调 整 , 乙 方 应 提 前 1 个 月 通知 甲 方 , 调 整 后 的 价 格 从 乙 方 通 知 甲 方 之 日 起 1 个 月
7、后 执 行 。乙 方 开 户 银 行 名 称 、 地 址 和 帐 号 为开 户 银 行 :地 址 : 。帐 号 : 。第 五 条 双 方 确 定 因 履 行 本 合 同 应 遵 守 的 保 密 义 务 如 下 :甲 方 :1 保 密 内 容 ( 包 括 技 术 信 息 和 经 营 信 息 ) : 乙 方 要 求 甲 方 保 密 的 内 容 。2 涉 密 人 员 范 围 : 相 关 人 员 。3 保 密 期 限 : 合 同 期 内 。4 泄 密 责 任 : 对 乙 方 因 此 造 成 的 损 失 承 担 相 应 责 任 。乙 方 :1 保 密 内 容 ( 包 括 技 术 信 息 和 经 营 信
8、息 ) : 甲 方 要 求 乙 方 保 密 的 内 容 。2 涉 密 人 员 范 围 : 相 关 人 员 。3 保 密 期 限 : 合 同 期 内 。4 泄 密 责 任 : 对 甲 方 因 此 造 成 的 损 失 承 担 相 应 责 任 。第 六 条 本 合 同 的 变 更 必 须 由 双 方 协 商 一 致 ,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确 定 。 但 有 下 列情 形 之 一 的 , 一 方 可 以 向 另 一 方 提 出 变 更 合 同 权 利 与 义 务 的 请 求 , 另 一 方 应 当 在7 日 内 予 以 答 复 ; 逾 期 未 予 答 复 的 , 视 为 同 意 。1 无 此 项
9、 。2 无 此 项 。3 无 此 项 。4 无 此 项 。第 七 条 双 方 确 定 以 下 列 标 准 和 方 式 对 乙 方 的 技 术 服 务 工 作 成 果 进 行 验 收 :1 乙 方 完 成 技 术 服 务 工 作 的 形 式 : 签 发 测 试 报 告 。2 技 术 服 务 工 作 成 果 的 验 收 标 准 : 无 此 项 。3 技 术 服 务 工 作 成 果 的 验 收 方 法 : 甲 方 收 取 乙 方 签 发 的 检 测 报 告 。4 验 收 的 时 间 和 地 点 : 无 此 项 。第 八 条 双 方 确 定 :1 在 本 合 同 有 效 期 内 , 甲 方 利 用 乙
10、 方 提 交 的 技 术 服 务 工 作 成 果 所 完 成 的 新的 技 术 成 果 , 归 甲 方 所 有 。2 在 本 合 同 有 效 期 内 , 乙 方 利 用 甲 方 提 供 技 术 资 料 和 工 作 条 件 所 完 成 的 新的 技 术 成 果 , 归 乙 方 所 有 。第 九 条 双 方 确 定 , 按 以 下 约 定 承 担 各 自 的 违 约 责 任 :1 乙 方 违 反 本 合 同 第 二 条 约 定 , 应 当 每 延 期 1 日 签 发 测 试 报 告 , 按乙 方 应 收 ( 或 已 收 ) 技 术 服 务 费 的 1 向 甲 方 支 付 违 约 金 。2 甲 方
11、违 反 本 合 同 第 四 条 约 定 , 应 当 每 延 期 1 日 付 费 , 按 应 付 ( 或已 付 ) 技 术 服 务 费 的 1 向 乙 方 支 付 违 约 金 。3 乙 方 违 反 本 合 同 第 五 条 约 定 , 应 当 赔 偿 甲 方 因 此 造 成 的 损 失 。4 甲 方 违 反 本 合 同 第 五 条 约 定 , 应 当 赔 偿 乙 方 因 此 造 成 的 损 失 。第 十 条 双 方 确 定 , 在 本 合 同 有 效 期 内 , 甲 方 指 定 为 甲 方 项 目联 系 人 , 乙 方 指 定 为 乙 方 项 目 联 系 人 。 项 目 联 系 人 承 担 以 下
12、 责 任 :1 联 系 和 协 调 。2 无 此 项 。3 无 此 项 。一 方 变 更 项 目 联 系 人 的 , 应 当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另 一 方 。 未 及 时 通 知 并 影响 本 合 同 履 行 或 造 成 损 失 的 , 应 承 担 相 应 的 责 任 。第 十 一 条 双 方 确 定 , 出 现 下 列 情 形 , 致 使 本 合 同 的 履 行 成 为 不 必 要 或 不 可能 的 , 可 以 解 除 本 合 同 :1 发 生 不 可 抗 力 。2 无 此 项 。3 无 此 项 。第 十 二 条 双 方 因 履 行 本 合 同 而 发 生 的 争 议 ,
13、应 协 商 、 调 解 解 决 。 协 商 、 调解 不 成 的 , 确 定 按 以 下 第 1 种 方 式 处 理 :1 提 交 广 州 仲 裁 委 员 会 仲 裁 。2 依 法 向 人 民 法 院 起 诉 。第 十 三 条 双 方 确 定 : 本 合 同 及 相 关 附 件 中 所 涉 及 的 有 关 名 词 和 技 术 术 语 ,其 定 义 和 解 释 如 下 :1 无 此 项 。2 无 此 项 。3 无 此 项 。4 无 此 项 。5 无 此 项 。第 十 四 条 与 履 行 本 合 同 有 关 的 下 列 技 术 文 件 , 经 双 方 以 协 商 方 式 确 认后 , 为 本 合
14、同 的 组 成 部 分 :1 技 术 背 景 资 料 : 无 此 项 。2 可 行 性 论 证 报 告 : 无 此 项 。3 技 术 评 价 报 告 : 无 此 项 。4 技 术 标 准 和 规 范 : 无 此 项 。5 原 始 设 计 和 工 艺 文 件 : 无 此 项 。6 其 他 : 无 此 项 。第 十 五 条 双 方 约 定 本 合 同 其 他 相 关 事 项 为 : 甲 方 签 署 本 合 同 以 及 签 署 并提 交 委 托 服 务 登 记 单 , 视 为 甲 方 同 意 委 托 服 务 登 记 单 中 乙 方 声 明 的 所有 条 款 。第 十 六 条 本 合 同 一 式 五
15、份 , 甲 方 执 四 份 , 乙 方 执 一 份 ,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力 。 第 十 七 条 本 合 同 经 双 方 签 字 盖 章 后 生 效 。甲 方 : xxxxxxx 有 限 公 司 ( 盖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委 托 代 理 人 : ( 签 名 )2014年 月 日乙 方 : xxxxxxxxx 环 境 检 测 技 术 有 限 公 司 ( 盖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委 托 代 理 人 : ( 签 名 )2014年 月 日附 件 : xxxxxxxxx 有 限 公 司 环 境 常 规 监 测 报 价 单类 别 监 测 口 编 号 监 测 口 性 质 监 测 要
16、 求 监 测 项 目 报 价废水监测 生 产 废 水 、 生活 污 水 环 境 保 护 部 门核 批 排 放 口 , 共2 个 排 放 口 每 季 度 监 测 1 次 CODCr 120元 /项BOD5 200元 /项pH 20元 /项SS 100元 /项NH3 N 100元 /项S2- 150元 /项LAS 150元 /项总 锌 100元 /项总 磷 150元 /项石 油 类 150元 /项动 植 物 油 150元 /项小 计 1390元 /样1390元 /样 2 个 样 =2780 元废气监测 氧 化 锌 粉 尘废 气 环 境 保 护 部 门核 批 排 放 口 , 共1 个 排 放 口 每
17、 季 度 监 测 1 次 粉 尘 、 参 数 800元 /点800元 /点 1 点 =800元喷 砂 粉 尘 废气 环 境 保 护 部 门核 批 排 放 口 , 共1 个 排 放 口 每 季 度 监 测 1 次 粉 尘 、 参 数 800元 /点800元 /点 1 点 =800元酸 雾 废 气 环 境 保 护 部 门核 批 排 放 口 , 共2 个 排 放 口 每 季 度 监 测 1 次 氯 化 氢 、 参 数 800元 /点800元 /点 2 点 =1600元喷 漆 和 晾 干工 序 有 机 废气 环 境 保 护 部 门核 批 排 放 口 , 共1 个 排 放 口 每 季 度 监 测 1 次
18、 甲 苯 285元 /项二 甲 苯 285元 /项TVOC 285元 /项参 数 365元 /项小 计 1220元 /点1220元 /点 1 点 =1220 元废气监测 喷 粉 工 序 有机 废 气 环 境 保 护 部 门核 批 排 放 口 , 共1 个 排 放 口 每 季 度 监 测 1 次 粉 尘 300元 /项甲 苯 285元 /项二 甲 苯 285元 /项TVOC 285元 /项参 数 365元 /项小 计 1520元 /点1520元 /点 1 点 =1520 元热 镀 锌 锅 炉废 气 环 境 保 护 部 门核 批 排 放 口 , 共1 个 排 放 口 每 季 度 监 测 1 次 烟
19、 尘 、 二 氧 化硫 、 氮 氧 化物 、 参 数 、 烟色 1800元 /点1800元 /点 1 点 =1800 元噪声 边 界 噪 声 边 界 四 周 每 季 度 监 测 1 次 昼 间 噪 声 50元 /点50元 /点 4 点 =200元合 计 监 测 分 析 费 2780元 +800元 +800元 +1600 元 +1220元 +1520 元 +1800 元 +200元=10720元采 样 交 通 费 用 200元 /次总收费 每 次 监 测 总 收 费 : 10720元 +200元 =10920 元 。 实 收 9920元备注 1 现 场 采 样 时 委 托 方 安 排 相 关 人 员 协 助 , 提 供 220V电 源 , 如 未 有 取 样 口 , 请 安 排 电 工协 助 开 孔 等 。2 监 测 分 析 方 法 主 要 依 据 : 水 和 废 水 监 测 分 析 方 法 ( 第 四 版 ) ; 空 气 和 废 气 监 测 分析 方 法 ( 第 四 版 ) ; GB 12348-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