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租 赁 合 同项 目 名 称 :租 赁 合 同本 合 同 双 方 当 事 人 :出 租 方 ( 甲 方 ) :承 租 方 ( 乙 方 )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 上 海 市 房 屋 租 赁 条 例 , 甲 、 乙 双 方 在 平 等 、 自愿 、 公 平 和 诚 实 信 用 的 基 础 上 , 经 协 商 一 致 , 就 乙 方 承 租 甲 方 可 依 据 出 租 的 商 铺 事 宜 ,订 立 本 合 同 。第 一 条 租 赁 范 围 及 其 设 施1 、 甲 方 出 租 给 乙 方 的 商 铺 位 于 上 海 市 区 路 弄 号 ( 门 牌号 暂 定 , 以 公
2、 安 局 最 终 确 定 的 门 牌 号 为 准 ) , 该 商 铺 出 租 面 积 平 方 米 , 房 屋 用 途为 商 用 , 该 商 铺 的 平 面 图 见 本 合 同 附 件 一 。2 、 该 商 铺 的 公 用 或 合 用 部 位 的 使 用 范 围 、 条 件 和 要 求 , 现 有 装 修 、 附 属 设 备 、 设备 状 况 及 甲 方 委 托 的 物 业 管 理 公 司 同 意 乙 方 自 行 装 修 或 增 设 附 属 设 施 的 内 容 、 标 准 等 需约 定 的 有 关 事 宜 , 在 乙 方 于 甲 方 委 托 的 物 业 管 理 公 司 签 署 的 物 业 管 理
3、 合 同 的 附 件 中加 以 说 明 , 该 附 件 作 为 交 付 、 返 还 该 商 铺 的 验 收 依 据 。第 二 条 租 赁 用 途 及 经 营 范 围1 、 乙 方 经 营 的 商 品 范 围 如 下 ( 最 终 以 工 商 部 门 核 准 为 准 ) :经 营 范 围 商 品 品 牌 名 称 说 明2 、 乙 方 在 租 赁 期 内 未 征 得 甲 方 书 面 同 意 , 以 及 未 经 过 有 关 部 门 审 批 核 准 前 , 不 得改 变 本 合 同 项 下 的 房 屋 结 构 和 房 屋 的 用 途 。3 、 乙 方 所 陈 列 或 销 售 的 商 品 及 服 务 ,
4、应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及 上 海 市 相 关 规定 。第 三 条 租 赁 期 限1.该 商 铺 租 赁 期 为 年 , 自 本 合 同 签 订 之 日 起 即 从 年 月 日 至年 月 日 止 。 租 赁 期 满 后 , 本 合 同 即 告 终 止 , 甲 方 有 权 利 收 回 该 商铺 , 乙 方 须 将 该 商 铺 无 条 件 退 还 给 甲 方 。2.租 赁 期 满 后 , 如 乙 方 继 续 租 赁 , 则 须 在 本 合 同 期 满 前 个 月 内 向 甲 方 提 出 书面 申 请 , 甲 方 在 收 到 乙 方 申 请 的 1 个 月 内 给 乙 方 明
5、 确 答 复 , 如 甲 方 仍 继 续 出 租 该 商 铺 ,在 同 等 条 件 下 , 乙 方 享 有 优 先 承 租 权 。3.乙 方 应 按 照 运 营 管 理 合 同 、 物 业 管 理 合 同 等 相 关 合 同 约 定 ,向 甲 方 委 托 的物 业 管 理 公 司 缴 纳 物 管 费 。4、 乙 方 必 须 保 证 经 营 品 牌 和 招 商 时 报 审 的 品 牌 资 料 相 同 , 否 则 甲 方 有 权 没 收 乙 方运 营 保 证 金 , 直 至 解 除 租 赁 合 同 , 由 此 带 来 的 相 关 损 失 由 乙 方 承 担 。第 四 条 租 金 标 准 、 保 证
6、 金 及 相 关 费 用1.商 铺 租 金 以 建 筑 面 积 收 取 , 该 商 铺 建 筑 面 积 为 : 平 方 米 , 租 金 测 算 以 最终 实 际 测 绘 面 积 为 准 收 取 。2. 该 商 铺 租 金 为 : 人 民 币 ( 大 写 ) 元 ( 小 写 ) 元 。 本合 同 期 限 内 , 2 年 的 租 金 价 位 参 考 本 商 业 街 同 业 态 商 铺 的 涨 幅 水 平 , 由 双 方 协 商 确 定 。3.乙 方 在 签 署 本 合 同 时 须 向 甲 方 交 纳 经 营 管 理 保 证 金 : 人 民 币 ( 大 写 )元 ( 小 写 : 元 ) ( 不 计
7、利 息 ) 。 合 同 到 期 后 如 乙 方 无 违 约 或 损 毁 行 为 , 甲 方将 该 保 证 金 全 额 退 还 给 乙 方 ( 不 计 利 息 ) 。第 五 条 租 金 支 付 时 间 及 方 式1.该 商 铺 租 金 按 季 度 缴 纳 , 乙 方 须 在 签 署 本 合 同 时 , 第 一 季 度 全 额 与 商 铺 保 证 金 一次 性 支 付 给 甲 方 。2.支 付 方 式 : 乙 方 以 现 金 形 式 支 付 给 甲 方 , 甲 方 经 确 认 无 误 后 开 具 票 据 给 乙 方 。3.每 逾 期 壹 天 乙 方 应 按 每 天 年 度 租 金 总 额 千 分
8、之 五 的 标 准 , 向 甲 方 支 付 该 商 铺 的 逾期 占 用 使 用 费 , 甲 方 也 可 以 从 乙 方 交 纳 的 保 证 金 中 予 以 扣 除 。第 六 条 装 修 及 费 用1.乙 方 对 该 商 铺 进 行 初 次 或 二 次 装 修 时 , 须 严 格 遵 守 商 业 管 理 公 司 的 相 关 管 理 规 定( 包 括 商 铺 主 体 、 门 头 招 牌 、 消 防 设 施 、 水 电 暖 管 道 线 路 的 改 装 等 ) , 甲 方 有 义 务 协 助配 合 商 业 管 理 公 司 进 行 协 调 和 监 督 乙 方 进 行 施 工 , 所 产 生 的 相 关
9、 费 用 均 由 乙 方 承 担 , 因乙 方 未 能 按 照 商 业 管 理 公 司 的 相 关 规 定 造 成 设 施 设 备 损 坏 的 , 乙 方 须 立 即 恢 复 原 状 或 照价 赔 偿 。2.在 租 赁 期 间 , 乙 方 须 按 时 向 物 业 管 理 公 司 和 商 业 运 营 管 理 公 司 交 纳 各 项 费 用 (包括 物 业 管 理 费 、 商 业 运 营 管 理 费 、 水 费 、 电 费 、 暖 气 费 、 电 话 费 和 网 络 费 等 )。3.在 租 赁 期 间 , 该 商 铺 所 有 相 关 税 费 由 乙 方 承 担 。4.在 租 赁 期 间 , 该 商
10、 铺 内 部 的 设 施 设 备 、 门 窗 、 玻 璃 等 维 修 费 用 均 由 乙 方 承 担 。第 七 条 合 同 双 方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一 ) 甲 方 的 权 利 和 义 务1.甲 方 必 须 保 证 出 租 给 乙 方 的 商 铺 能 够 从 事 商 业 经 营 。2.在 租 赁 期 间 , 甲 方 必 须 保 证 所 出 租 的 商 铺 权 属 清 楚 , 经 营 场 所 合 法 。3.甲 方 将 商 铺 交 付 给 乙 方 使 用 时 , 应 保 证 水 、 电 、 暖 等 设 施 设 备 安 装 到 位 , 且 处 于正 常 使 用 和 安 全 状 态 。4.甲
11、方 有 义 务 协 助 乙 方 和 其 他 承 租 户 因 共 同 使 用 相 关 设 施 设 备 所 产 生 的 费 用 达 成一 致 协 议 。5.甲 方 有 按 本 合 同 及 运 营 管 理 合 同 等 相 关 合 同 约 定 收 取 租 金 、 保 证 金 , 同 时 要求 乙 方 向 商 业 管 理 公 司 缴 纳 宣 传 推 广 费 等 相 关 运 行 费 用 的 权 利 。( 二 ) 乙 方 的 权 利 和 义 务1.乙 方 按 照 本 合 同 约 定 使 用 该 商 铺 , 但 不 承 担 其 自 然 损 耗 的 赔 偿 责 任 。 未 经 甲 方 书面 同 意 , 乙 方
12、不 得 将 租 用 的 商 铺 转 租 给 第 三 者 。2.乙 方 在 不 破 坏 该 商 铺 原 来 主 体 结 构 的 基 础 上 , 经 报 送 商 业 管 理 公 司 审 查 许 可 后 ,有 权 根 据 其 营 业 需 要 对 商 铺 内 部 进 行 装 修 。3.在 租 赁 期 内 , 因 使 用 该 商 铺 所 产 生 的 水 、 电 、 暖 气 、 物 业 管 理 等 费 用 均 由 乙 方 自行 承 担 。4.除 甲 、 乙 双 方 议 定 外 , 乙 方 不 得 在 甲 方 规 定 的 营 业 时 间 内 停 止 营 业 , 若 甲 方 或 商业 管 理 公 司 因 整
13、体 或 局 部 装 修 改 造 要 求 乙 方 暂 停 营 业 时 , 乙 方 必 须 服 从 甲 方 或 商 业 管 理公 司 统 一 安 排 。5.乙 方 有 根 据 本 合 同 及 运 营 管 理 合 同 等 相 关 合 同 约 定 缴 纳 租 金 、 保 证 金 、 宣 传推 广 费 及 相 关 运 行 费 用 的 义 务 。6.乙 方 必 须 遵 守 商 业 管 理 公 司 的 相 关 管 理 制 度 和 管 理 公 约 , 任 何 有 损 商 业 街 形 象 及整 体 利 益 的 行 为 , 甲 方 有 权 依 据 相 关 制 度 和 公 约 对 乙 方 进 行 相 应 的 处 罚
14、 , 并 有 权 解 除 该租 赁 合 同 。7、 乙 方 在 接 到 甲 方 交 房 通 知 之 日 起 , 5 日 内 领 取 装 修 通 知 书 , 并 提 交 商 铺 装 修 图 到甲 方 和 商 业 管 理 公 司 审 批 。 审 批 合 格 后 3 日 内 , 乙 方 须 组 织 人 员 进 场 装 修 , 并 达 到 经 营标 准 。 逾 期 未 进 场 装 修 的 , 甲 方 有 权 从 乙 方 缴 纳 的 装 修 保 证 金 或 经 营 管 理 保 证 金 中 按 每天 200 元 扣 罚 违 约 金 。8、 乙 方 必 须 保 证 正 式 营 业 , 而 且 要 做 到 不
15、 影 响 商 业 街 整 体 形 象 的 要 求 , 否 则 视 为乙 方 违 约 。第 八 条 商 铺 的 返 还1.除 甲 方 同 意 乙 方 续 租 外 , 乙 方 应 在 本 合 同 期 满 当 日 内 返 还 该 商 铺 , 未 经 甲 方 同 意逾 期 返 还 商 铺 的 , 每 逾 期 壹 天 乙 方 应 按 每 天 元 /平 方 米 向 甲 方 支 付 该 商 铺 的 占 用使 用 费 , 甲 方 也 可 以 从 乙 方 交 纳 的 保 证 金 中 予 以 扣 除 。2、 乙 方 在 租 赁 期 满 当 日 内 向 甲 方 交 付 该 商 铺 时 , 须 将 其 所 属 物 品
16、 全 部 搬 离 , 未 能移 动 、 拆 除 的 如 : 地 板 砖 、 墙 纸 、 暖 气 、 水 电 阀 门 开 关 等 应 保 持 完 好 , 且 保 证 商 铺 原 有结 构 、 设 备 设 施 完 好 、 齐 全 。 如 完 好 无 损 , 则 双 方 结 清 各 自 费 用 , 即 可 办 理 退 租 手 续 。3、 经 甲 方 验 收 确 认 有 损 毁 , 甲 方 将 从 乙 方 保 证 金 内 扣 除 损 失 并 保 留 依 法 追 究 其 赔偿 责 任 的 权 利 。 甲 方 不 赔 偿 乙 方 因 装 修 所 产 生 的 任 何 费 用 。第 九 条 合 同 的 变 更
17、 和 解 除1.在 租 赁 期 间 , 如 该 商 铺 所 有 权 发 生 转 移 , 甲 方 应 及 时 通 知 乙 方 , 乙 方 应 积 极 予 以配 合 , 乙 方 不 得 阻 扰 。2.在 租 赁 期 间 , 如 甲 方 将 该 商 铺 所 有 权 转 移 给 受 让 人 时 , 依 据 “ 买 卖 不 破 租 赁 ” 的法 律 规 定 , 本 合 同 对 受 让 人 继 续 有 效 。 甲 方 在 出 售 该 商 铺 时 必 须 及 时 通 知 乙 方 , 在 同 等条 件 下 , 乙 方 有 优 先 购 买 权 。3.在 租 赁 期 间 , 因 不 可 抗 力 ( 如 地 震 、
18、 台 风 、 洪 水 、 战 争 等 ) 导 致 甲 、 乙 双 方 财 产损 失 , 且 乙 方 不 能 继 续 使 用 该 商 铺 时 , 则 本 合 同 自 行 解 除 , 双 方 互 不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第 十 条 合 同 终 止( 一 ) 乙 方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甲 方 有 权 利 终 止 合 同 并 无 条 件 收 回 该 商 铺 , 造 成 甲方 利 益 损 失 的 均 由 乙 方 赔 偿 :1.在 承 租 期 内 进 行 非 法 活 动 的 ( 如 传 销 、 邪 教 等 ) ;2.擅 自 转 租 、 转 让 他 人 或 擅 自 调 换 使 用 的
19、 ;3.擅 自 拆 改 结 构 或 擅 自 改 变 商 铺 用 途 的 ;4.拖 欠 租 金 累 计 达 10 天 以 上 的 ;5.无 正 当 理 由 将 已 租 商 铺 闲 置 达 15 天 以 上 的 ;6.故 意 损 坏 所 承 租 商 铺 和 公 用 设 施 设 备 的 ;7.违 反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 经 营 国 家 禁 止 销 售 的 、 经 营 假 冒 伪 劣 产 品 的 、 被 执 法 机 关 依法 查 处 的 。8.不 按 甲 方 规 定 业 态 经 营 且 未 经 甲 方 同 意 擅 自 变 更 经 营 范 围 的 。第 十 一 条 其 它 条 款1.乙 方 在
20、经 营 期 间 造 成 自 己 或 顾 客 人 身 伤 害 或 财 产 损 失 的 , 由 乙 方 自 行 承 担 损 失 或赔 偿 责 任 , 甲 方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2.在 租 赁 期 间 , 乙 方 所 缴 纳 的 各 项 费 用 , 甲 方 应 协 同 商 业 管 理 公 司 给 乙 方 开 具 相 应的 收 据 。3.甲 、 乙 双 方 如 有 特 殊 情 况 需 要 提 前 终 止 合 同 , 必 须 提 前 1 个 月 书 面 通 知 对 方 。 待双 方 同 意 后 , 方 可 办 理 终 止 合 同 手 续 ; 若 甲 方 违 约 , 需 退 还 乙 方 相 应
21、 期 限 内 的 房 租 和 保证 金 。 反 之 , 若 乙 方 违 约 , 甲 方 有 权 不 退 还 租 金 和 保 证 金 。4.乙 方 在 经 营 期 间 , 盈 利 或 亏 损 均 属 个 人 行 为 , 均 与 甲 方 及 商 业 管 理 部 门 无 任 何连 带 责 任 。第 十 二 条 附 件 及 补 充 规 定该 合 同 附 件 及 合 同 文 字 中 空 格 部 分 填 写 的 文 字 与 打 印 的 文 字 均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本 合 同 如 有 未 尽 事 宜 , 甲 、 乙 双 方 共 同 协 商 一 致 后 作 出 补 充 规 定 , 补 充 规 定 与 本 合 同 具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第 十 三 条 本 合 同 壹 式 肆 份 , 甲 、 乙 双 方 各 执 贰 份 。签 署 栏 :甲 方 : 乙 方 :法 定 代 表 ( 委 托 ) 人 : 法 定 代 表 ( 委 托 ) 人 :日 期 : 日 期 :地 址 : 地 址 :电 话 : 电 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