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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立法目的是为了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doc

上传人:kpmy5893 文档编号:5188553 上传时间:2019-02-12 格式:DOC 页数:25 大小:13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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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法立法目的是 为 了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一)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能源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能源利用涉及社会生产、生活的各个 领域、各个方面,节能工作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节约能源法以法律形式确定了我国 节约能源的基本原则、制度和行为规范,其最直接的目的是推 动全社会 节约能源。(二)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不是要抑制和减少人类的生产、生活需求,其关键是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 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 ,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为实现节约能源,一方面应当通过调整产业

2、结构、淘汰落后的耗能过高的产品、 设备和生产工艺,减少能源使用量。更为重要的是要通 过加强用能管理,采用先 进的节能技术,努力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因此,制定节约能源法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作 为重要的目的之一。(三)保护和改善环境能源的不合理使用和能源消费的快速增长,对我国环境造成了严重破坏,经济发展面临巨大的环境压力。制定节约能源法 ,通过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 ,有利于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效缓解因环境破坏而产生的经济损失和人类健康等问题。(四)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节约能源是缓解能源供需矛盾、解决 环境问题的根本措施 ,是提高经济增长质量的和效益的的重要途径,是增强企业竞争力的必然需求,是实现

3、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制定节约能源法,对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第二条 本法所称能源,是指煤炭、石油、天然气、生物质能和电力、热力以及其他直接或者通过加工、转换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种 资源。能源是自然界中可为人类提供能量的各种物质资源。能源按照生成方式不同,可分为一次能源和二次能源。一次能源是指可以从自然界直接获取的能源 ,如煤、天然气、水能等;二次能源是指必须经过加工、转换获 得的能源,如汽油、煤气、电力等。此外,能源按照可否再生,分为可再生资源和不可再生资源。可再生能源是指可以在自然界中不断再生、永续利用的能源 ,如太阳能、 风能、水能等; 不可再生能源是指一旦使用

4、难以再生的能源,如煤炭、石油等。按照利用状况,能源可分为常规能源和新能源。常规能源是指已经大规模生产和广泛利用的能源,如煤炭、石油天然气等 ;新能源是指尚未大规模利用、有待进一步开发的能源,如地热能、太阳能等。第三条 本法所称节约能源(以下简称节能), 是指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 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从能源生产到消费的各个环节,降低消耗,减少损失和污染物排放,制止浪费,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根据本条规定,节约能源的含义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1.节能应当采取加强用能管理以及其他措施。加 强节能管理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国家通过制定节能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加强监督

5、检查,督促用能 单位加强用能管理,以节约能源;二是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并根据自身发展的要求,通过制定并实施节能计划和节能技术措施,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开展节能教育和岗位节能培训,加强能源计量管理和能源消费统计、能源利用状况分析,从而提高能源利用效率。2.加强用能管理和采取其他节能措施,应当符合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原则。3.节能应当体现在从能源生产到消费的各个环节,即应当在能源的生产、加工、转换、输送、储存、使用等各个环节,降低消耗,减少损失和污染物排放 ,制止浪费。4.节能要达到的目的是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即在符合经济 效益原则和环保要求的情况下,使用相同数量的能源,满

6、足更大的社会需求。第四条 节约资 源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国家实施节约与开发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能源发展战略。把节约资源作为基本国策是我国基本国情决定的,是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迫切需要,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和本质要求。实施节约与开发并举、把节约 放在首位是我国的能源发展 战略,要从国情出发,树立和落实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 的科学发展观,从战略和全局高度充分 认识能源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支撑作用和约束作用.节能对缓解能源约束矛盾、保障国家能源安全、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保护环境的重要意 义,把节能作为实施全面协调 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无论生产建设还是消费领

7、域,都要把节能放在突出位置 ,长期坚持的实施节能的优先方针,推动全社会节能,把节约优先的方针,切实体现在制定和实施发展战略、发展规划、法律法 规、产业政策、投资管理以及财政、税收、金融和价格等政策的各个方面和环节。第五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编制和实施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年度节能计划。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节能工作。第六条 国家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每年向国务院报告节能目

8、标责任的履行情况。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现阶段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的主要内容是:将“十一五”规划纲要确定的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降低目标分解落实到各省、自治市、直辖市,省级人民政府将目标逐级分解落实到各市、 县、一 级抓一级, 层层抓落实,实行严格的目标责任制;将能耗指标作为各地经济 社会发展综合考核评价和年度考核的重要指标,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人进行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节能目标责任制的重要内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国务院报告节能目标责任的履行情况,以利于国务院全面掌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利用状况,加强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节能工作的监

9、督和指导,保证节能目标的实现。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本地区能源消费 情况、能源利用状况、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节能法律、行政法 规、政策、措施的实施情况等。第七条 国家 实行有利于节能和环境保护的产业政策,限制发展高耗能、高污染行业, 发展节能环保型产业。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能工作,合理调整产业结构、企业结构、产品结构和能源消费结构,推动企业降低单位产值能耗和单位产品能耗,淘汰落后的生产能力,改进能源的开 发、加工、转换、输送、储存和供应,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国家鼓励、支持开发和利用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第八条 国家鼓励、支持节能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促进节能技术创新

10、与进步。国家开展节能宣传和教育,将节能知识纳入国民教育和培 训体系,普及节能科学知识,增强全民的节能意识,提倡节约 型的消费方式。第九条 任何 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履行节能义务,有权检举浪费能源的行为。新闻媒体应当宣传节能法律、法规和政策,发挥舆论监督作用。节约能源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建 设节能型社会,需要动员全社会的力量 ,发挥各方面的积极作用,这既是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 护和改善环境的需要 ,也是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无论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 ,直至每个公民都应当依法履行节能义务,包括节约使用煤、油、 电、气等。对于浪费能源的行为,应该予以制止。按照本条的 规定

11、,任何 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浪费能源的行为。新闻媒体掌握着大量的传媒工具,应当依照本条的规定宣传节能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我国的能源形式和节能的重要意义,介绍节能的先进产品、设备、 经验和典型事迹,曝光严重浪费能源的行为,有效发挥舆论监督作用,使浪费能源的违法行为及时得到纠正。第十条 国务 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 门主管全国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国 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国 务院管理 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

12、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第二章 节能管理第十一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能工作的领导,部署、协调、监督、检查、推动节能工作。节能工作是一项涉及全社会的系统工程,要使节能工作取得成效,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节能工作的领导。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加强对节能工作的领导是从全局的高度对节能工作进行“部署、 协调、监督、检查 、推动”。部署是指主要领导挂帅,按照合理利用能源的需要组织制定规划、计划、目标、技术经济政策措施等,层层落实节能工作。协调是指建立有效和权威的沟通指挥系统,保障节能工作的各个方面、各 环节同步、有序推进,提高节能工作效率。监督

13、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负有责任的各级主要领导贯彻 落实节能法律、法 规和节能政策、方针、措施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是指对一定时期的规划、计划落实情况和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分析,总结经验,找出薄弱环节。对节能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导致能源损失浪费的,依法予以惩罚; 对节能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 ,依法予以奖励,以推动节能工作不断深入。第十二条 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管理 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 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 查处违法用能行为。徒法不足以自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作为节能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据

14、职责加强对节能法律、法 规和节能标 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 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 门的监督检查权,既是其法定权利,也是其必须履行的法定职责。上述行政 执法部门应 当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严格履行其监督检查职责,既不得失职,也不得超越法律的规定行使权力。监督检查的内容是被监督检查对象执行节能法律、法规和 节能标准的情况。 对执法机关在履行 职责过程中发现的,或者经检举、控告核实的违法用能行 为要坚决依法查处,但禁止在履行 节能管理职责时向监督管理对象收取费用。第十五条 国家 实行固定资产 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 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

15、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本条规定,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即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核查时,应当同时包括对其节能技术规范、 节能技术要求等内容 进行评估和审查,如该项目的设计、 选择使用的设备、材料是否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等。对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对使用财政性 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实行审批制,对使用非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仅对其中的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

16、目从维护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对于不符合强制性 节能标准的项目,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 设。如 违反本法规定,对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予以批准或者核准建设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未 经批准,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 设; 对于已经建成的,建设单位也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如建 设单位违反了本条的规定 ,要依照本法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条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只是作了原则规定,对如何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以及评估和审查的具体内容等未作进一步的规定,而是授权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办法。第十六条 国家 对落后的耗能过高的用能产品

17、、设备和生产工艺实行淘汰制度。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生产工艺的目录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生产过程中耗能高的 产品的生产单位, 应当 执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对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的生产单位,由管理 节能工作的部 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对高耗能的特种 设备,按照国 务院的规定 实行节能审查和监管。淘汰制度是指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落后工艺技术、用能设备及产品,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按照一定的程序公布名录,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生产、销售、进口和使用的法律制度。这有利于促进企业加强技术改造,采用先进工

18、艺、技术和设备,有利于提高我国企业整理能源利用水平。按照本条规定,淘汰的范围是落后的耗能过高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落后的耗能过高的用能产品、设备,是指其能耗超 过国家一定时期的 经济技术发展水平制定的能耗标准,并且已经有了先进的、经济 的替代品,继续生产或使用该类产 品、 设备将导致能源严重浪费的用能产品和设备。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生产工艺的目录和实施办法,由国 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按照本条规定,生产过程中耗能高的产品的生产单位,应当执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生产过程中耗能高的产品的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规

19、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治理。 对高耗能的特种 设备,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实行节能审查和监管。第十八条 国家对家用电器等使用面广、耗能量大的用能产品,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管理。 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管理的产品目录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制定并公布。能源效率标识,是指附在用能产品或者其包装物上,表示产品能源效率等级等性能指标的一种信息标识。实行能源效率 标识制度的目的,是为消费者的 购买决策提供必要的信息,使消费者能够对不同品牌产品的能耗性能进行比较,引导和帮助消费者选择高效节能产品,从而影响用能产品的设计和市场销售,促进产品能效的提高和节能技术进步。我国目前实行的能效标识,

20、属于比较标识,为消费者提供有关产品的规格型号、能效等级、能源消耗量、执行的能效标准 编号等方面的信息,这些信息易被消 费者理解。按照本条规定,国家对家用电器等使用面广、耗能量大的用能 产品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管理。这类产品主要是指那些与社会生 产和人民生活息息相关 ,在生产和生活中使用面广,在使用过程中要消耗大量能源,其产品的能耗对用能单位和个人的能源消耗量具有直接影响的用能产品,如锅炉、风机、水泵、 车船、家用电器等产品。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管理的产品目录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制定并公布。第十九条 生产者和进口商应当对列入国家能源效率标识管理产品目录的用能产

21、品标注能源效率标识,在产品包装物上或者 说明书中予以说明,并按照规定报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共同授权的机构备案。生产者和进口商应当对其标注的能源效率标识及相关信息的准确性负责。禁止 销售应当标注而未 标注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禁止伪造、冒用能源效率标识或者利用能源效率 标识进行虚假宣 传。第二十条 用能 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可以根据自愿原则,按照国家有关 节能产品认证的规定,向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 督管理部门认可的从事节能 产品认证的机构提出节能产品认证申请;经认证合格后,取得节 能产品认证证书,可以在用能产品或者其包装物上使用节能产品认证标志。禁止使用伪造的 节能产品

22、认证标志或者冒用 节能产品认证标志。节能产品认证,是指由用能产品的生产者、 销售者提出申请 ,经过取得认证资格的机构依据相关的标准和技术要求,按照规定的程序,对符合条件的用能产品,通过颁发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证明该产品为节能产品的活动。按照本条规定,节能产品认证实行志愿原则。用能 产品的生 产者、 销售者可向从事节能产品认证的机构,提出节能产品认证申请。经过认证合格的 ,取得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生 产者、销售者可以在依法取得产品认证证书的用能产品或者其包装物上使用节能产品认证标志。这一标志是向消费者表明节能产品质量的证明,必须真实、有效。为了防止在市场竞争中出现假冒的节能产品,本条规定禁止使用伪

23、造的节能产品认证标志或者冒用节能产品认证标志,不得将未获得节能认证的产品冒充认证产品欺骗消费者。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各级 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能源 统计制度,完善能源统计指标体系,改进和规范能源统计方法,确保能源统计数据真实、完整。国务院统计部门会同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主要耗能行业的能源消费和节能情况等信息。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是指国家统计局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局。同级有关部门,包括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所谓能源统计,是运用综合能源系统经济指标体系和特有的计量形式,采用科学统计分析方法

24、,研究能源的勘探、开发、生产、加工、 转换、 输送、储存、流转、使用等各个环节运动过程、内部规律性和能源系统流程的平衡状况等数量关系的一项专门统计。它既反映能源的 总量平衡,又反映能源的生产结构、消 费结构和消费方向,为国家制定能源政策 ,预测能源需求、制定能源发展规划提供科学依据。按照本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能源统计制度,完善能源统计指标体系。有关部 门要按照本法的规 定改进和规范能源统计方法,改变过去能源统计方法单一、统计 技术手段落后的状况,确保能源 统计数据的真实、完整。按照本条规定,国务院统计部门会同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

2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主要耗能行 业的能源消费和节能情况等信息。主要耗能行业是指电力、钢铁、有色金属、建材、石油加工、化工、煤炭等行业。第二十二条 国家鼓励节能服务机构的发展,支持 节能服 务机构开展节能咨询、 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国家支持节能服务机构开展节能知识宣传和节能技术培训,提供节能信息、节能示范和其他公益性 节能服务。节能服务机构是为企业改进节能管理、引 进节能技术、 设备 提供咨询、评估、检测、审计、设计等服务,实行市场化运作的专业机构。 节能目标的完成 ,除应当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推动社会公众参与外,还应当充分发挥节能服务机构的市场功能和作用。

26、为推进企业加强管理、加快节能技 术改造、提高能源效率 ,国家 应当积极采取政策引导、资金支持、税收扶持等措施,鼓励节能服务机构的发展,支持节能服务机构开展节能咨询、设计、 评估、检测、 审计、认证等服务,促进节能服务机构拓宽服务领域,增 强服务能力,提高服务水平。在鼓励节能服务机构为企业提供商业化服务的同时,国家还应当支持节能服务机构开展节能知识宣传和节能技术培训,提供节能信息、 节能示范和其他公益性 节能服务。 节能服务机构作为专业机构,具有开展节能知识宣传和节能技术培训,提供节能信息、节能示范和其他节能服务的能力,国家应当发挥节能服务机构的作用,鼓励这些机构向社会提供公益性节能服务第二十三

27、条 国家鼓励行业协会在行业节能规划、节能标准的制定和实施、节能技术推广、能源消费统计、节能宣传培训 和信息咨询等方面发挥作用。第三章 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第二十四条 用能单位应当按照合理用能的原则,加强节能管理,制定并实施节能计划和节能技术措施,降低能源消耗。用能单位是指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等能源使用单位。节能并不是要求用能单位降低产能或者其他需求,以减少能源消耗量,而是要求用能单位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 ,更加有效、合理地利用资源。因此,用能单位节能,应当以合理用能为原则,加强节能管理,制定并实施节能计划和节能技术措施。加强节能管理,包括

28、贯彻执行节能法律、法 规和标准,完善节 能管理体系,建立健全科学的能源管理制度,运用先进的能源管理方法等。制定 节能计划和 节能技术措施,应当切合实际,充分分析本单位的能源利用现状,查找问题,挖掘潜力。 节能计 划应当包括计划期内的节能工作原则、 节能目标和任务以及为实现节 能目标所作的管理、 资 金、人员、技术等方面的部署和安排。节能技术措施是指用能 单位采取的降低生产经营过 程中的能源消耗、提高能源效率的措施,包括引进节能技术设备、采用先 进生产工艺、使用 节 能材料等措施。用能单位制定节能计划和技能技术措施,应当切实贯彻实施。第二十五条 用能单位应当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对节能工作取得成绩

29、的集体、个人给予奖励。用能单位的节能目标责任制,是指用能单位明确节能工作岗位的任务和责任,并依据节能岗位的任务和责任对其进行考核的制度。 实践中,用能单位的目 标责任制通常要落实到单位领导、 车间、班组和有关职工。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将节能目标明确化、具体化、定量化,并根据节能目标和任务,加强对能源管理负责人、 节能管理机构和人 员以及用能岗位的人员的考核,有利于用能单位加强用能管理,保障本单位节能计划和节能任务的完成,从而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能源消耗,提高经济效益。节能奖励,是指用能单位以荣誉或者物质利益对节能工作取得成绩的车间、班组等集体或个人给予奖励。对完成本岗 位节能任务、提出 节能

30、合理化建 议或者在节能工作中取得其他成绩的集体、个人给予奖励,有利于 调动用能单位有关机构和人 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形成全员参与节能工作的局面,从而促进和保障本单位节能目标和任务的完成。第二十六条 用能单位应当定期开展节能教育和岗位节能培训。能源使用贯穿于用能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各个环节,节约能源需要全体职工的共同努力。通过节能教育,能够使用能单位的职工树立更加牢固的节能意识,增强节能责任感,掌握和提高节能技能,并在日常工作中予以贯彻;针对不同的岗位进 行专门的节能培训,能够增强节能工作的成效,保证节能工作落到实处。相对于节能技术改造而言,节能教育和岗位节能培训不受企业技术水平和资金等限制,可以

31、用较少的投入产生较大的节能效果和经济利益。作 为加 强节能工作的重要内容,用能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和用能特点,将节能教育和岗位节能培训,包括定期举办节能培训班、每年举办节能教育宣传周、宣传月、委托节能服务机构开展岗位节能培训等。第二十七条 用能单位应当加 强能源计量管理,按照 规定配备和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能源计量器具。用能单位应当建立能源消 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制度,对各类能源的消费实行分类计量和统计,并确保能源消 费统计数据真实、完整。能源的计量、统计和分析工作是 节能工作的基础,只要掌握真 实、完整的能源消 费统计数据,并认真总结分析,才能了解本单位的能源消费情况、能源利用效

32、率和节能工作存在的问题,才能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降低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率。(一)能源计量管理制度能源计量管理是指通过采用科学的计量方法、合理 设置能源 计量装置、配 备合格的能源计量器具、加强能源计量器具的 维护和检定、落 实能源计量管理 责任等措施,保证能源计量数据真实、准确、完整。用能单位能源计量挂历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1)建立能源计量管理制度,明确管理人员、管理方法和管理 责任,并保持其科学性、连续性和有效性;(2) 采用适合本单位实际的能源计量方法;(3)按规定配备和使用合格的能源计量器具,对能源计量器具实行定期检定;(4)加强 能源计量数据的采集、记录管理,确保能源计量原始数据

33、真实、准确、完整。(二)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制度能源消费统计是指用能单位按照规定对能源计量数据进行归纳汇总的活动。能源消费统计的目的是在能源计量的基础上获得真实、准确、完整的能源消费汇总数据,为用能单位的生产经营决策和制定节能计划、采取 节能措施提供可靠地依据。建立健全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制度,有利于用能单位掌握本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节能工作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有针对 性的节能改进措施。第二十八条 能源生产经营单 位不得向本单位职工无偿提供能源。任何 单位不得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推进能源资源优化开发利用和合理配置,推进有利于节能的行业结构调整

34、, 优化用能结构和企业布局。根据本条规定,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做好以下两方面工作:(一)推进能源资源优化开发利用和合理配置一是制定煤炭、石油、天然气、煤层气等主要能源资源总体开发方案;优化煤、油、气和水电资源的配置;统筹规划能源开 发、运 输、储存、加工、 转换 、燃料代替等;优化和调整用能结构,实现有效利用能源资源。二是推 进煤炭坑口大容量群 发电技术与大水电基地发电; 在缺乏能源资源地区,积极发展安全堆型核电技术;在热负荷集中地区,推进热电联产,热、 电、冷三联产发电;实施节能电力调度 ,推进大容量、 远距离、安全经济输电;禁止电力系统新建燃油发电厂。三是推进煤炭资源高效

35、开 发利用,发展煤炭大规模、集约化开采技术,提高回采率;鼓励、支持研发和推广煤化工、煤炭液化替代石油及洁净煤技术 ;关停回采率低与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小煤矿。(二)推进有利于节能的行业结构调整,优化用能结构和企业 部局一是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过 快增长。 严格控制新建高耗能、高污染项目。建立新开工项目管理部门联动机制和项目审批问责制。落 实限制高耗能、高污染出口的各项政策,加大差别电价实施力度,组织对高耗能、高 污染行业节能减排工作 专项检查,清理和纠正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优惠政策等。二是加大淘汰电力、钢铁、建材、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焦炭、煤炭、平板玻璃等行业落后产 能的力度。 对不按期淘汰

36、的企 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依法予以关停,有关部门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并于以公布,电力供应企业依法停止供电。建立落后的产能退出机制,有条件的地方要安排资金支持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通过增加转移支付,对经济欠发达的地区给予适当补助和奖励。三是完善促进行业结构调整的政策措施。鼓励发展低耗能、低污染的先 进生产能力; 根据不同行业情况 ,适当提高建设项目在土地、环保、节能、技术、安全等方面的准入标准; 鼓励外商投资节能环保领域,严格限制高耗能、高污染外资项目,促进外商投资产业结构升级。四是 积极推进能源 结构调整。第三十条 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 门制定电力、 钢铁、有色

37、金属、建材、石油加工、化工、煤炭等主要耗能行业的节能技术政策,推动企业节能技术改造。工业是我国能源消耗大户,而工 业中的电力、 钢铁、有色金属、建材、石油加工、化工、煤炭等主要耗能行业又是工业能源消耗的大户,其耗能量约占全国工业一次耗能总量的一半。尽快在主要耗能行业制定和 实施节能技术政策, 对于指 导节能技术研究开发、节能项目投资重点方向,为编制能源开 发利用规划和节约能源规划提供技 术支持, 进而推动行业的节能技术改造,实现国家节能目 标,具有重要意 义、 、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依据本条规定, 结合高耗能行 业的特点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高耗能行业的节能技术政策,推 动企业节能技

38、术改造。本条所称的节能技术政策,是指国家 为贯彻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 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确定的 节能目标,而制定的推 动节能技术研究、开发、推广、应用的纲领和措施。 节能技术,是指提高能源开发利用效率和效益、遏制能源资源浪费的技术,包括能源 资源优化开发利用应用技 术, 单项节能改造技术与节能技术的系统集成,节能型的生产工 艺和用能设备、可直接或 间接减少能源消耗的新材料开 发应用技术,以及节约能源、提高用能效率的管理技 术等。主要耗能行业应当根据节能技术政策大纲要求,结合不同行业的实际 情况,采取有力措施,推动本行业的节能技术改造。第三十一条 国家

39、鼓励工业企业采用高效、节能的电动机、锅炉、窑炉、风机、泵类等设备,采用热电联产、余热余压利用、洁净煤以及先进的用能监测 和控制等技术。实现节能降耗,技术进步是根本。企业采用高效节能设备和先 进适用节能技术,对于降低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实现节能目标,具有重要作用。根据本条规定,国家鼓励工业企业采用以下先进节能设备和技术:(一)采用高效节能的电动机、 风机、 泵类等设备为鼓励工业企业采用高效节能的电动机、 风机、 泵类等设备 ,国家采取以企业自主改造为主,辅以政府引导,鼓励并扶持专业节能服务机构采用设备 融资租赁、合同能源等市场等机制推进该类产品、设备的更新、改造。(二)采用高效节能的工业锅炉

40、、窑炉尽快更新工业锅炉、窑炉,是工业节能的必然要求。因此,国家采取措施,制定和修订有关法规和技术标准,推动工业锅 炉、窑炉的更新改造,限制落后 锅炉的生产,淘汰在用落后锅炉;鼓励开发和推广应用工业锅炉、窑炉 节能降耗新技术 、新 设备,不断提高工业锅炉、窑炉的能效,减少能源浪费。(三)采用先进适用的节能技术1、热电联产技术。是指同时生产蒸气和电的系统。具有节约能源、改善环境、增加电力供应等综合效应。2、余热余压利用技术。是指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剩余热力和 压力加以收回和利用,以节约能源,减少污染技术。目前,我国钢铁、有色、煤炭、建材、化工、纺织等行业的余热余压没有得到充分利用,大量放空,造成能源

41、的严重浪费, 应当充分加以利用,以节约能源。3、洁净煤技术。是指为了减少污染和提高效率的煤炭加工、燃烧、转化和污染控制等新技术的总称,是世界各国解决 环境问题的主导技术之一。4、先进的用能监测和控制技术 。用能 监测和控制技术是指适 时监测能源的使用情况并控制能源使用量的技术。对于加 强能源的使用管理,及 时发现 超标耗能情况,防止能源超标使用和浪费,具有重要作用。第三十二条 电网企业应当按照国 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节能发电调度管理的规定,安排清洁、高效和符合规定的热电联产 、利用余 热余压发电的机组 以及其他符合资源综合利用规定的发电机组与电网并网运行,上网 电价执行国家有关规定。长期以来,我

42、国发电调度以电 厂或发电机组为单位, 对各类 机组大致平均分配发电量指标, 导致大小火电机组不论能耗高低,都享有基本相同的 发电 小时数,这不利于上大型高效环保机组,提高电力工业能源使用效率,节约能源,减少环境污染,促进能源和电力结构调整。为了扭转这种局面,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家发改委等部 门制定的节能发电调度办法,按照节能、经济的原则,按机组能耗和污染物排放水平由低到高排序,节能者优先发电,能耗水平相同时,按照污染物排放水平由低到高排序,以最大限度地减少能源、资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按照节能发电调度 办法的规定,各 类发电机组按以下 顺序确定序位:(1)无调节能力的风能、太阳能、海洋能、水能等

43、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2)有调节能力的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和满足环保要求的垃圾发电机组;(3)核能发电机组;(4)按“以热定电”方式运行的燃煤热电联产机组,余热、余气、余压、煤矸石、洗中煤、煤层气等资源综合利用发电机组;(5)天然气、煤气化 发电机组;(6)其他燃煤发电机组,包括未带热负荷的热电;联产机组;(7)燃油发电机组。第三十三条 禁止新建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燃煤发电机组、燃油发电机组和燃煤热电机组。所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燃煤、燃油 发电机组和燃煤热电机 组,是指那些容量小、能效低、污染高的发电机组和热电机组,如小火 电机组、小 纯凝汽燃煤 发电机组等。我国电力工业火电机

44、组比重高,消耗的煤炭和排放的二氧化硫均占全国总 量的一半以上。为了实现“十一五” 规划确定的节能目标,国家明确提出,要抓住当前电力工业快速发展、电力供需矛盾缓解的有利时机,加快关停不符合 规定的火 电机组、燃油 发电机组,推进电力工业结构调整和节能减排,并制定了相 应的规定。小火 电机 组的关停范围,主要包括大电网覆盖范围内单机容量 5 万千瓦及以下的火电机组、单机 10 万千瓦及以下且运行满 20 年的常规火电机组,以及其他未达到 节能环保标准、供 电煤耗明 显偏高和运行已达设计年限的火电机组。经整改仍达不到国家 规定要求的热电联产和资源 综合利用机组,也要关停;非供 热期供电煤明显偏高的热

45、电机组在非供热期应停止运行或限制发电。对一些关停后可能影响当地供热或供电安全的机组, 经评估情况属实的,可 暂缓关停。 “十一五”期间,在新建电源项目和建设规模的规划安排上,国家将 对关停工作成效显著的地方和企 业优先给予支持。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 门负责全国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节能规划。建筑节能规划应当包括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一)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职责建设部依法负责全国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它在 节能方面的主要

46、职责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研究 拟定节能工作的发展战 略、 专项规划并组织、指导实施;组织做好新建建筑节能工作,进 一步完善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强化以建筑节能强制性技术标准的贯彻执行为主要内容的工程全过程的监管, 对建筑节能 进行专项检查并制度化,推 动部分地区率先实施更高节能目标的设计标准;组织做好公共建筑节能工作,建立针对高耗能的公共建筑的能耗统计制度等制度;积极稳妥地推进供热体制改革,加快推进供热商品化、 货币化,完善供热价格形成机制,制定建筑供热采暖按热量收费 政策,鼓励供用热双方的节能行为;推动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规模化应用;组织实施国家十大重点节能工程中的建筑节能工

47、程;负责推进建筑节能技术进步;负责草拟和制定建筑节能法律法规规章,逐步完善节能建筑经济激励政策等。(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职责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其职责主要包括: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节能专项规 划并指导实施;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各 类建筑的节能管理工作;对落实节能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等。(三)建筑节能规划的编制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节能规划。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 节能规划,要以国家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编制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节能专项规划为依据,并 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特

48、点 进行编制, 规划内容一般包括建筑节能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原 则、工作目标、重点任务和主要措施等。第三十五条 建筑工程的建 设、 设计、施工和 监理单位应当遵守建筑节能标准。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工程,建设主管部 门不得批准开工建设;已 经开工建设的, 应当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已经建成的,不得销售或者使用。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在建建筑工程执行建筑节能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筑节能标准是保障建筑符合节能要求的基本准则。自 1986 年我国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颁布以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 门已经陆续颁布了公共建筑 节能设计标准,有采暖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程、采暖居住建筑 节能检验标准、夏

49、热东 冷地区和夏热东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等 20 多项标准, 这些标准覆盖到我国各个气候区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节能设计,有建筑的节能改造,节能工程质量验收、监测、 评价、能耗设计、使用 维护与管理等各个方面。建筑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遵守建筑节能标准。建设单位要把实施建筑节能标准作为基本要求,立 项时必须要提出项目建筑节 能的指标以及落实措施,在 项目建设的各个阶段严格执行;不得明示或暗示勘察设计、施工等企业违反建筑节能的强制性标准,不得明示或暗示有关单位使用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各种材料设备;报送施工审查的设计文件和图纸等,必须包括建筑节 能的内容并且符合有关标准,不得擅自变更经过审查的设计文件。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建筑 节能设计标准进行设计,要把节能设计落实到建筑热工、结构性能和机电设备等各个方面;不得违反建筑节能标准为建设单位搞另一套设计文件和设计图纸;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把建筑节能设计作为审查工作的重点,按照建筑节能标准进行审查,在施工图审查报告中增加 节能审查内容, 对不符合建筑 节能标准的,不得颁发施工图审查合格书,把好建筑节能 设计审查关。对于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工程,建 设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开工建 这;已经建成的,不得销售或者使用。各级建设 主管部门应当对在建建筑工程 执行建筑节能标准的情况加强监督检查。第三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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