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元钱引发的命案 两累犯被判重刑又罚金王军系南充市顺庆区无业人员。2003 年 8 月,王军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 6 个月,同年10 月刑满释放。罗云系南充市顺庆区舞凤镇无业人员。2004 年 10 月因犯招摇撞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2006 年 4 月刑满释放。2006 年 7 月 18 日晚,王军、罗云在顺庆区某网吧上网,期间,黄某到该网吧推销面皮,王军便购买了两碗,支付现金 2 元。黄某告知王军,面皮每碗 1.5 元,并要求王军再补 1 元钱,王军拒绝支付。黄某便一直追着王军向其索要,王军起身离开网吧,黄某跟随至网吧门外。见黄某因为一元钱纠缠自己,王军遂扬手打了黄
2、某一记耳光,黄某当即仰面倒地。随后,王军和罗云骑车离开现场。纠纷发生初期,黄某的妻子离开现场拨打 110 报警,接警后,巡警迅速赶到现场,见躺在地上的黄某处于半昏迷状态且不能言语,遂立即送往医院救治,经医院全力抢救无效,黄某死亡。后经鉴定,黄某系他人钝性外力作用头部致严重颅脑损伤,致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案发后,得知黄某死亡讯息的王军迅即藏匿。公安机关在掌握了犯罪嫌疑人王军犯罪的相关证据后欲对其实施抓捕,但由于无法查找到其具体藏身地址,王军一直逍遥法外。2006 年 9 月 10 日,因为无钱购买毒品供自己吸食,以为事情并未败露的王军和罗云在顺庆区北干道某小区内,盗走欧某的“钱江” 牌摩托车
3、一辆,销赃后获款 500 元。后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 3274 元。2006 年 9 月 13 日,罗云与王军及其女友何丽(化名)在顺庆区石油东路玩耍,见一诊所门口停有一辆摩托车,罗云遂叫王军二人先走。随后,罗云用自制工具将宋某的 “杰仕达”摩托车盗走,并与王军一起将该车销赃,获款 400 元。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 3135 元。2006 年 9 月 16 日,罗云、王军在顺庆区延安路“友谊网吧” 处,由王撬锁、罗望风,盗走张某的 “大阳”摩托车一辆,王骑该车到罗云家时被抓获,该车追回。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 4090 元。同年 9 月 28 日,罗云在顺庆区驻春路成都同基药业公司南充分公
4、司门外盗窃一辆“宗申”牌助力车,后被群众挡获。经鉴定,被盗助力车价值 1700 元。 一审法院认为,王军因过失致人死亡,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王军、罗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王军盗窃数额较大、罗云盗窃数额巨大,构成盗窃罪。王军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而参与销售,构成销售赃物罪。王军、罗云系累犯,均应予以从重处罚。罗云检举王军系累犯,情况属实,虽不构成立功,但量刑上可酌情考虑。遂依法作出判决:王军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 5000 元;犯销售赃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 3000 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 8000 元。罗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 10000元。宣判后,罗云不服,以自己在盗窃中起次要作用,且揭发王军系累犯应当认定为立功为由,向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四川省南充市中级法院认为,罗云伙同他人盗窃作案及事后处置赃物过程中,均表现积极,其主观犯意明显。其虽检举同案犯系累犯属实,但不构成立功,且原判已作量刑情节予以考虑。虽依法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