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法学Commercial Law,西北大学法学院 田海,商法的内容体系(通说),商法总论:商法概念、商主体、商行为商业名称、商业登记、商事账簿等。 商法分论:公司法、破产法、证券法、保险法、票据法 、海商法等。,商法学习资料,教材:王保树主编商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施天涛著商法学(第四版)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 范健、王建文著商法学(第四版),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商法学习资料,国外法典:1、王书江、殷建平译,日本商法典,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2、美布拉德福德斯通著,Uniform Commercial Code(美国法精要 影印本),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2、3、杨继译,德国商法,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商法学习资料,4. Blacks Law dictionary (9th Ed),作业:课后阅读三篇文章,1.赵旭东:商法的困惑与思考,载政法论坛2002年第1期。2.范健:我国商法通则立法中的几个问题,载南京大学学报2009年第1期。3.王保树:尊重商法的特殊思维,载扬州大学学报2011年第2期。,初遇商法:从Solomon v.Solomon Company案说开去,思考:为什么Solomon能够获胜?根据大家已有的法律知识,英国高等法院的裁决是否合理?,第一章 商法概述,第一节 商法的概念一、商法概念:是指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中所形
3、成的法律关系,即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商法的理解:广义与狭义,广义与狭义商法,狭义:商法仅仅指商法典及其附属法规,如商法典(或商事通则)等。广义:包括全部商事法律部门,不仅包括商法典,而且包括与商事经济活动密切相关的各种法律,如公司、票据、银行、保险、运输、代理、信托、消费者保护等法律。,二、商法的特征,1. 商主体与商行为的营利性特征。商主体的营利性表现在利润分配方面(分配给投资者是最终目的)商行为的营利性:行为人实施经营行为的目的在于获取盈利。所以:一般来说,商行为必然具有营利性,但是营利性行为未必是商行为。(牢记),2. 商法调整对象的特定性。适用于履行了商事登记而具有商主体资格的人
4、,或者仅适用于商行为。3. 商法规范较强的技术性。是一个实践性极强的法律,它对商行为中的行为方式,行为环节,行为规则都做了具体、详实的规定,具有可操作性和技术性,与民法中偏重于理性规范的特点不同。,4. 商法具有很大的易变性。市场交易的多样性与变化性决定的。法理:法律的安定性让位于法律的适应性。,5. 商法的公法性。商法从根本上说属于私法范畴,但同时包含大量的公法性条款。如国家通过立法形式而干预公司上市交易活动的规范,如商事登记,商号等。,6. 商法的国际性。商法起源于商事交易习惯,而商事交易本身是一种跨国界的活动。商法的趋同化,7. 商法是兼具程序法内容的实体法。商法中包括了大量的程序性规则
5、。,三、商法的调整对象,商法调整的对象,是指商法作为特殊的法律规范体系对现实生活发生作用的范围。商法调整的对象是商事(法律)关系。商事法律关系作为商法调整对象的内涵(重点):,内涵,1. 商法调整营利主体,不调整非营利主体;2. 商法只调整营利主体的营利行为,不调整营利主体的非营利行为;3. 商法所调整的营利主体是各种企业组织(商个人在实践中不存在);,4. 商法所调整的营利主体在其经营活动中形成的关系,既包括对外关系也包括对内关系;5. 商法所调整的是在法律上处于平等地位的主体之间的关系;,6. 商法所调整的营利活动必须发生在持续的营业之中,偶尔发生的营利行为不是商法的调整的对象。,第二节、
6、商法的基本原则,一、商主体法定原则(核心原则)1. 商主体类型法定:进行经营活动的商主体在组织形式上由法律予以明确设定,非经法律设定不得享有商主体资格,当事人不得创设法定类型之外的商事组织形式。,2.商主体内容法定指可以进行经营活动的商主体的财产关系和组织关系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当事人不得创设非规范性的财产关系和组织关系。因此:,a. 合法存在的商主体必须在内容上符合法律对其所作的特定要求。b. 对商主体内容的不同法律要求,构成了不同商主体彼此间的根本性差异,形成了不同类型商主体自身的特点。,3. 商主体公示法定,指商主体的成立必须按照法定程序予以公示,以便交易第三人及时知晓,未经法定公示者,
7、不得用以对抗善意第三人。其原则形成了商事登记制度、商事交易合法性中的主体要件制度。,二、企业维持原则,通过商事法律制度确保企业组织得以稳定、协调和健康发展,尤其是通过各种制度安排尽力维持其存续。表现:对公司设立的瑕疵,对公司解散的限制,破产的重组与和解等。,三、交易简便、迅捷原则,商事交易目标在于充分利用现有资源以追求最大经济效益,而资金与商品的流转频率与其所获得的效益成正比,因此,商品流转规律客观上要求法律应充分保证商品交易之简便、迅捷。具体体现:1. 交易简便,商行为一般采取要式行为和文义行为,并通过强行法对其内容预先予以确定。,2. 短期时效,各类商事请求权普遍采取不同于民法上时效期间的
8、短期时效,如票据请求权。目的在于促使当事人迅速行使权益,保证交易迅捷。3. 定型化交易规则,权利证券化,和权利义务格式化是商法重要特点。如广泛采用票据提单等通过要式文件文义文件,使法律行为标准化、定型化从而简化了权利转化和权利认定的程序。,四、维护交易安全原则,必须充分保障商事交易中交易主体对其行为内容予以充分提示,使相对人能够全面知晓,并加强法律监管,维护交易安全。具体表现:公示主义、外观主义、加重责任等。,1.公示主义,交易当事人对于涉及利害关系人利益的营业上的事实,负有公示告知的法律要求。表现:公司登记、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船舶登记制度等。,2. 外观主义,亦称禁止反言。指交易行为的效果
9、以当事人行为的外观为准。表意人不得以意思表示瑕疵为由主张行为之撤销或者无效。表现:表见代理、票据文义性等。,3.加重责任,指对商行为的实施主体设定了更为严格的义务与责任的制度。原因:商主体的较高注意义务,权利义务相一致要求。,第三节、商法的地位问题,一、商事法与民法的关系联系:观点一:商法是私法,与民法同属私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商法是私法的特别法而非民法的特别法。观点二: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区别,1. 民法具有国别性,商法具有国际性,商法是逐步统一的;2. 民法具有稳定性,商法富有变动性;3. 民法主要是人法,是天赋人权理论的体现,商法主要是行为法,财产法;4. 民法注重公平,与道德紧密联系在
10、一起,商法侧重效率,多技术性规范;,5. 两者的调整对象不同,商法主要调整商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而民法还包括人身关系;6. 民法基本上是私法,而商法有很多公法规范;,7. 民法规范具有一元性,商法规范具有二维性,除任意性规范之外还有许多强制性规范;8. 商法的许多具体制度非传统的民法理论所能含盖。,二、商法与经济法,联系:学说争论较大,主要原因在于经济法的定位问题。在部分经济法教材中,主体部分和商法存在重合。区别:属性不同,经济法属于社会法(新说)。具体区别:,1. 调整对象上,商法主要调整平等主体间交易活动,对行政手段的调整也局限在商事管理机关的商事管理行为。经济法不仅调整经济活动的主体,而
11、且调整国家及其代表机构,如权力机关参与经济活动行为。2. 调整方法,商法注重维持私法中传统的“意思自治原则”,经济法信守“国家统治原则”。,3. 法律属性上,商法是以平等主体为本位的私法,以任意性规范为主, 经济法以国家本位的公法,强制性规范为主。4. 体系构成上,商法以商主体、商行为、等为内容, 经济法以价格、金融、税收、公平交易、反垄断等为内容。,三、商法与行政法,联系:1、商法本身即含有行政法的成份(公法化);2、商法中规定了诸多行政处罚条款。,区别,1、调整对象的特性不同:平等性VS隶属性2、法律归属不同:私法VS公法3、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调整方法也不同:任意性VS强制性;经济手段V
12、S行政手段,4、侧重利益点不同:商事主体利益VS国家利益请思考: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关系?,课外思考,为什么会有企业社会责任理论?其背景是什么?,四、商法的独立性问题,1. 形式意义上的商法与实质意义上的商法形式意义上的商法:一般指民商分立国家在民法典之外制定的,命名为“商法”或者“商法典”的成文法。实质意义上的商法:指一切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 民商分立与民商合一,(1)从一定意义上说 ,民商分立和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之别仅仅限于是否应将基本商法规则纳入独立的商法典。(2)民法与商法的分立,不是科学的构思,而只是历史的产物;民法与商法之间的严格划分相对困难。(3)我国民商立法
13、体制的选择民商合一。 (但学界争议很大),第四节、商法的历史,一、西方商法的产生和发展(一)中世纪的商法商人习惯法欧洲中世纪商法(1114世纪)是近代商法的起源。此时商法形式是商人习惯法。特点:1、通常采属人主义立场,大部分规则仅适用于商人;2、内容较为全面,反映了商事活动营利性、迅捷性和保护交易安全的要求;3、非成文性和地域性(也具有一定的国际性)。,(二)近代商法商事成文法,1516世纪,商人习惯法开始向成文法转变。德国和法国率先开始本国商事法律统一运动。早期商事成文法是对中世纪商人习惯法的确认,主要代表性商法:法国陆上商事条例、法国海事条例、普鲁士海商法、普鲁士票据法、普鲁士保险法等。,
14、(三)现代商法法系的形成,19世纪初到第一次世界大战,是现代商法形成与发展时期,也是商法体系的建立和完成时期。世界三大商法法系:1、法国商法法系(1807年法国商法典)2、德国商法法系(1861年普通德意志商法旧法典,1897年重新修订)3、英美商法法系(1952年美国统一商法典),(四)现代商法发展趋势(了解),1、动态化趋势;2、两大法系商法相互渗透;3、国际化与统一化趋势。,二、中国商法的发展,(一)近现代中国商法体系 1、近现代意义上的商法始于清末大清商律草案(日本法学博士志田钾太郎起草,1008条);2、国民政府期间,采用民商合一体例台湾地区仍适用;3、新中国,商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
15、部门基本形成但立法体制为民商合一(制定商事单行法)。,(二)大陆商法(德国)对中国商法的影响,1、立法体例、技术、理念、商法制度、规则上均有重要影响;2、中国商法继受了德国商法的精神,但没有继受德国商法的形式。,第五节、商法的渊源,一、传统商法:商习惯法、商判例法、商制定法商法学说(有争议);,二、大陆法系,主要是商成文法,也重视商事判例。但是很少在判决中援引先例,一般只是参照先例的理由。,三、英美法系,商判例法和商习惯法为主,成文法逐渐扮演重要角色。,四、中国商法的渊源,(1)法律。公司法、票据法、证券法等(2)行政法规。国务院及其归属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公司登记管理条例,银行结算方法等
16、(3)地方性法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深圳经济特区商事条例,(4)国际条约、国际惯例。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如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等(5)立法解释。全国人大人常委会对商事法律的解释(6)司法解释。两高对商事立法的解释,(7)商事自治规则。商主体就其组织、运作、成员的权利义务、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等内容自主制定的,不与国家法律和行政规章相冲突的规则。如公司章程,交易所业务规则,一些商主体预先制定的定型合同条款。,第二章 商主体,第一节 商主体概述一、商主体的概念(商人)商主体又称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参与商事法律关系,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行为
17、,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包括个人和组织。,二、商主体的特征,1、法律拟制体;2、具有商事能力; 3、以营利性活动为营业内容(持续特定);4、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须登记取得(主体法定);5、能够承担法律责任。,美国德卡特合作协会诉厄本案,原告是个粮食买卖商,被告是种谷物的农场主。原被告通过电话协商决定由被告向原告出售一万蒲式耳小麦,价格为每蒲式耳2.8美元。根据商业习惯,原告将在电话里的协议写成备忘录转给被告,以确认此买卖。但时隔不久,小麦价格猛涨,被告以没有书面合同否认此买卖。原告认为被告毁约,诉诸法院,请求赔偿损失。法律依据:根据美国统一商法典的规定,价金在500美元以上的买卖必须订立书面合
18、同。但是商人之间的买卖只要有类似备忘录的文件就算成立,不需要当事人签字。如果不是商人之间则要有正式的书面合同。,三、商主体的分类,1. 依商主体的组织结构形态或特征,即是自然人还是组织体以及组织形态等形式状态,商主体可分为商个人、商法人、商合伙。,作业,2. 依经营者的法律状态和事实状态,商主体可以分为固定商人与拟制商人。3. 依经营者的经营规模,商主体可以分为大商人和小商人。,4. 中国商主体的分类,(1)没有统一规定商主体的概念、设立条件及程序,各类商主体之规定散见于不同单行法律法规之中。(2)现行法律涉及的商主体: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全民所有制企业、
19、城镇集体企业、乡村集体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等。,四、商主体的构成要素,1. 人格要素:对外有独立名义与独立意志。2.物质要素:有承担责任的物质基础。3. 能力要素:商主体必须具有商事能力。,商事能力的理解,商事能力不同于一般的民事能力,表现在:(1)商事能力是商主体依法从事商行为,并由此承担法律上的权利义务的能力,表明了商主体在商法上的特殊资格和地位;(2)商事能力是一种附加于民事能力之上的能力,一般应以具备民事能力为其前提;(3)商事能力以法律授权为前提,商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均以法律授权范围为限。,第二节 商法人,一、商法人概念按照法定构成要件和程序设立的
20、,以营利为目的,拥有法人资格,参与商事法律关系,依法独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组织。,二、特征,1. 通过法定设立程序,履行工商登记,取得主体资格;2. 具有独立的财产和财产权;3. 具有统一的组织机构;4. 是独立的责任主体,以全部财产为限对外承担法律责任;5. 只能从事商行为,并在其法定授权范围内从事这种行为。,三、中国商法人分类,1. 国有法人,指根据我国民法、企业法、公司法的规定,由国家投资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具有独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并获得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公司。可以是国有企业、可以是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2. 集体商法人,根据我国民法,集体企业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
21、定,由公民或集体单位组合而成的、从事生产和经营活动的、具有独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并获得法人资格的集体商事组织。,3. 合营或合资商法人,两个以上的投资主体共同出资,经工商登记注册而成立的商事组织。民通规定,两个以上法人组织联营并获得法人资格的属法人型联营企业。公司法规定,不同投资主体共同投资组建,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4. 私营商法人,由私人投资经营而取得法人资格,投资者以其出资额为限,商法人以全部资产对外承担责任的商事组织,可以是私营企业也可以是公司。,5. 外商投资商法人,由外商投资经营并取得法人资格的,投资者以出资为限,商法人以其全部财产对外承担责任的
22、商事组织。可以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独资)企业。,第三节、商个人,一、商个人概念即商自然人、个体商人,指依法取得商事主体资格,独立从事营业性商行为,享受商法上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个体。可以是一个自然人也可以是一个户(个体工商户),还可以是自然人投资设立的独资企业。,二、商个人与自然人的区别,1. 商个人特指商法上的商主体,享有主要是商法上的权利,不享有自然人人身相关的许多权利如自然人结婚的权利和劳动的权利等。,2. 商个人所从事的基本上都是商行为即营利为目的的营业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才能由商个人承担;非营利行为不能纳入商个人实施的商行为范畴,其法律责任不能由商个人承担。如行
23、为人的生活消费行为等。,3. 商个人可以有自己的名称,也可以在其自然人名称之上设定商名称,其名称只对商行为有效。行为人为商事交易的签字可以视为商行为,而为日常生活签字视为个人行为。,4. 取得资格的不同:商个人必须按照商法的程序要件才能够取得商主体的资格;自然人出生就自然取得。5. 权利能力不同:自然人一般不能够从事以个人的名义从事商事交易,但是商个人可以。,三、商个人的分类(中国),1. 个体工商户,指生产资料属于私人所有,主要以个人劳动为基础,劳动所得归个体劳动者自己支配的一种经济形式。有个人经营,家庭经营和个人合作经营三种。个体工商户对债务负无限责任,不具法人资格。具有税收、管理方面灵活
24、性,有很强的适应性。,2. 个人独资企业(1)概念: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个人所有的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2)特征,a. 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中国国籍、不为法律行政法规禁止);b. 投资人以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c. 不具有法人资格;,d. 投资人只需申报出资;e. 投资人对企业的财产享有所有权;f. 投资人对企业经营管理拥有绝对控制权;g. 个人独资企业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3. 私营独资企业(1)概念:指企业资产归一个人所有和控制,雇工8人以上的营利性经济组织。(2)特点:a. 由一人投资组成,一人承
25、担风险。b. 性质上应纳入个人独资企业范畴。,第四节 商合伙,一、商合伙的概念是指两个以上的合伙人按照法律和合伙协议的规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合伙人对合伙经营所产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商事组织。,二、特征,1. 必须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共同组建。2. 设立的基础是合伙合同,合伙内部合伙人彼此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通过合伙契约予以确定。,3.商合伙的财产为合伙人共有。包括合伙人共同出资而形成的财产也包括商合伙在存续期间营利所得的财产。其特点是,它与合伙人本人的其他财产并未彻底分离。商合伙不是一个完全独立的财产主体。,4. 所从事的商事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为之,也可以共同委
26、托代理人为之。各合伙人对事务的执行享有同等权利和义务。5.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三、我国商合伙的类型,1. 个人合伙(1)个人合伙指两个以上自然人,按合伙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投入的财产属个人所有,由合伙人共同使用,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发生亏损应由合伙人负连带清偿责任的商事组织。,(2)特征:a. 建立须工商登记,并以工商个体户的名义领取营业执照。b.可以取自己商事名称,也可以不取。取商事名称者在民事诉讼中,以自己依法登记的商事名称作为诉讼当事人,并以合伙负责人为诉讼代表人。未取的,合伙人在民诉中为共同诉讼人,共同诉讼人可以推选
27、诉讼代表人参与诉讼,2.合伙型联营,(1)指企业事业单位之间依照联营合同组建的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分利润、共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商事组织。(2)在合伙企业法颁布后,完全纳入合伙企业中,失去制度价值。(但是民法通则中仍然存在),3.合伙企业,(1)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2)普通合伙由普通合伙人组成,承担无限连带责任。,(3)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4)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及公益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
28、伙人。,作业,普通合伙与隐名合伙。,第五节、商中间人,一、商中间人的概念以从事间接商行为或中介商行为为业者,是辅助其他商人从事商事活动的商人。与其他商人的区别,判断标准:是否直接从事商行为。,二、商中间人的类型,1. 居间商(1)为获取佣金,从事契约缔结之促成活动的商人。本质特征在于居间。在双方当事人之间搭建信息桥梁,居间而不直接作为。,(2)居间商的特征,第一,无成交保证义务,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行为。第二,提供信息,帮助联系,能否成约在所不问。第三,主体地位是独立的,不依附其他主体。(与商辅助人最大的区别),(3)商事居间与民事居间,商事居间中,居间商只享有报酬请求权,而不享有其他费用请求权
29、。民事居间中,居间人除了报酬请求权以外,还享有必要费用请求权。(合同法第427条),2. 代理商,(1)接受被代理人的委托,在代理权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商行为的商人。,(2)特征,第一,主动促成交易,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第二,经常持续,而非偶发行为。第三, 独立商事经营者,不依赖被代理人存在。(形成于企业雇员的区别),3. 行纪商,(1)以自己的名义,为他人购买或者销售货物、有价证券,并以此作为职业性经营的商人。(大陆法系),(2)特征,第一,以自己的名义直接从事商行为。第二,不仅以委托人的费用为其办理行纪事务,行纪商与第三人的契约及其产生的权利义务也直接转让给委托人,由委托人承担
30、最后交易结果。第三,职业性的行纪行为,因此行纪商的身份与职业经营密切相关。,第六节 商辅助人,一、概念商事辅助人,又称商业使用人或企业主之辅助人员,它是指在商事交易过程中,从属于商主体,受商主体委任或支配,辅助商主体开展商事经营活动的人。如经理人、代办商(雇员、推销员等)。,二、特征,1、在其同商人签订的雇佣或委任合同授权范围内履行义务享受权利,受合同而非商法的制约;2、为获取佣金为商人提供服务,其行为本身不能视为经营性活动。,三、商辅助人类型,1. 经理人(1)概念基于商事主体的授权或者委托而产生的特殊行为主体。 (请将经理人和经理区分开)经理人享有经理权,是一种特殊的代理权。,(2)经理人
31、(权)特征,a. 被商人通过特殊方式授予经理权的人,是典型的直接代理人,他以被代理商的名义为法律行为。b.在行使权利时,最重要的形式是其必须将自己的签名附加在商号上,并且在这个签名上往往附有标明经理权权限的标记,是经理人的代理行为与个人行为区别。,c. 主要权限在于为商主体管理事务,并为商号签名。d. 经理人必须由商人通过“明确意思表示”方式授予经理权,后经商事登记,经理权才能生效。(明示+登记),e. 经理人所享有的经理权受到权限范围限制。(这种限制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f. 经理人所享有的经理权不具有单一性和排他性。(一个商主体可聘请多个经理人),推荐阅读文章,王保树、钱玉林:经理法律地位之
32、比较研究 ,载法学评论2002年第2期。,2.代办人,(1)概念代办人,是指被商人授予代办权的人。代办权是一种源于代理权但是又不同于经理权的特殊权能。(一种特殊的代理权),(2)代办权与经理权的区别,a. 经理权的权限范围比代办权广泛。b. 经理权必须通过明示来授予,代办权可以通过默示授予,存在容忍代办权和表见代办权。,c. 经理权必须由商主体亲自授予,代办权不需要,商主体代理人也可以授予代办权。d. 第三人可以相信经理人对于他所经营的业务拥有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的所有代理权;但第三人不能相信代办人也拥有同样的权限,除非代办人能证明拥有该权限。,e.经理人的签字可以附有标明经理权的附加标记;代办人
33、的签字只能附有标明代理关系的附加标记。f. 经理权须履行工商登记,代办权不必。,第三章、商行为,第一节 商行为概述一、概念商行为是指商主体所从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行为。,二、商行为的特征,1. 商行为的主体一般是商人,非商事主体的行为只有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被认定为商行为;2. 商行为须是营业性行为。(为赚取工资而进行的行为及自由职业者的行为均不是商行为);,3. 商行为须以营利为目的,此营利目的既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第二节、商行为的分类,一、绝对商行为与相对商行为1、绝对商行为:即“客观商行为”,指依照法律规定和行为的客观性无条件属于商行为的行为.如票据行为、证券交易
34、行为、融资租赁行为、保险行为和海商行为等。通常由法律限定列举,不得做推定解释。,2、相对商行为:即“主观商行为”,依照行为的主观性和行为自身性质而认定的商行为,一般指商人所从事的营利性行为。,二、单方商行为与双方商行为,1、单方商行为:行为人一方是商主体而另一方为非商主体所从事的商事交易行为。(法律性质和法律适用有争议:大陆法系国家认为均适用商法,而英美法系国家认为非商人不适用商法。),2、双方商行为:指行为人双方均为商主体所从事的营利性营业行为。(法律性质和法律适用无争议),三、基本商行为与附属商行为,1、基本商行为:直接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商行为。2、附属商行为:即“辅助商行为”,虽不具有直接营利性内容,但能起到协助基本商行为实现作用的辅助行为,实质也以营利为目的。,四、一般商行为和特殊商行为(大陆法系商法学理论),1、一般商行为:在商事交易中具有共性的,受商法规则所调整的行为,包括商法上的债权行为、物权行为、交易结算行为、给付行为等。2、特殊商行为:在商事交易中具有个性的,受商事特别法或特别规则调整的行为,包括商事买卖、代理、行纪、居间、信托、信用、证券交易、期货交易、融资租赁、仓储、运输行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