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 -附表一:國立臺北大學營繕工程、財物及勞務採購作業內部分層負責明細表(修正案) 91.4.1 實施開 標 驗 收項 目 分 級 限 額(新臺幣) 方 式 主持人 會驗、監驗及協驗人 主持人作業流程壹、 1 萬元以下 由請購需求單位自行確實訪價辦理 1. 請購單位人員2. 保管組得派員驗收1. 由請購單位確定可動支經費後自行辦理,但屬於中信局集中採購項目、網路設備建置、水、電及涉及工程結構安全等之採購,請依照備註說明事項 2.3.4 辦理。2. 集中採購案件請至總務處事務組採購項點選採購需求標的物,採購作業流程內之中信局網站。貳、 1 萬元以上未達 10 萬元由請購需求單位取具一家以上估
2、價單確實訪價辦理同第壹項辦理 同第壹項辦理參、 10 萬元以上未達 50 萬元對於請購案應詳加規劃,將規劃書併同請購單擲交主辦採購單位依採購法辦理採購主辦採購單位主管 會計室、請購單位、保管組及承辦採購單位保管組組長或其授權理人 1.請購單位將採購案之規劃書並同請購單擲交主辦採購單位,依採購法辦理採購。2.倘採購之財物非屬中信局集中採購之項目,請購單位應函知中信局後,再將採購案擲交主辦採購單位,依採購法辦理採購。3.除重複性採購外,由規劃、設計、需求或使用單位提出預估金額及其分析後,由承辦採購單位簽報總務長或授權指定代理人核定底價。4.通知會計室派員監辦。肆、 50 萬元以上未達 100 萬元
3、同第參項辦理 保管組組長或其授權代理人同第參項辦理伍、 100 萬元以上未達 500 萬元同第參項辦理總務長或其授權指定代理人同第參項辦理總務長或其授權指定代理人同第參項辦理陸、 500 萬元以上未達 1000 萬元同第參項辦理 副校長或其授權指定代理人同第參項辦理 副校長或其授權指定代理人1.同第參項辦理。2.同第參項辦理。3.除重複性採購外,由規劃、設計、需求或使用單位提出預估金額及其分析後,由承辦採購單位簽報副校長或授權指定代理人核定底價。4.通知會計室派員監辦。柒、 1000 萬元以上未達 5000萬元同第參項辦理 1.校長或其授權指定代理人2.勞務採購 1000 萬元以上,工程、財物
4、採購 5000 萬元以上,簽請上級機關監標。1.同第參項辦理2.勞務採購 1000 萬元以上,工程、財物採購 5000 萬元以上,簽請上級機關監驗。校長或其授權指定代理人 1.同第參項辦理。2.同第參項辦理。3.除重複性採購外,由規劃、設計、需求或使用單位提出預估金額及其分析後,由承辦採購單位簽報校長或授權指定代理人核定底價。4.通知會計室派員監辦。捌、 5000 萬元以上未達 2 億元同第參項辦理 同第柒項辦理 同第柒項辦理 同第柒項辦理 同第柒項辦理玖、 2 億元以上 同第參項辦理 同第柒項辦理 同第柒項辦理 同第柒項辦理 同第柒項辦理註 :1.本表所列未盡事宜依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2.凡請購之財物係屬中信局集中採購項目者,三萬至十萬元請加會事務組或營繕組後,自行向中信局下單訂購;不使用共同供應契約者,各單位應將正當理由函知中信局後再行購置。3.網路設備及建置之請購,應先送資訊中心確認後辦理。4.水、電、瓦斯、電話、消防、空調等管線含設備及與土木結構有關工程之採購,因涉及公共安全無論金額大小,均由營繕組經辦。5.各單位不得意圖規避本表之分級限額之級距,化整為零分批採購,如有違反上述情形,主辦採購單位或會計單位於查明事實後,得簽報核准併案整體採購。- 二 -6.本案經 91 年 3 月 1 日奉校長核定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