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附件 1环 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A 类 )税款所属期: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3 月 31 日 填表日期: 2018 年 4 月 10 日 金额单位:元至角分*纳税人名称 (公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税源编号 *排放口名称或噪声源名称 *税目 *污染物名称*计税依据或超标噪声综合系数*单位税额 *本期应纳税额 本期减免税额 *本期已缴税额 *本期应补(退)税额 = =-废水排放口 水污染 物废水排放口 水污染 物合计 授权声明如果你已委托代理人申报,请填写下列资料:为代理一切税务事宜,现授权 (地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为本纳税人的代理申报人,任何
2、与本申报表有关的往来文件,都可寄予此人。授权人签字:*申报人声明本纳税申报表是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填写的,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声明人签字:经办人: 主管税务机关: 受理人: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本表一式两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填表说明:1.本表适用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前三项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纳税人填报。表内带*的为必填项。2.本表包含五张附表,分别为附表 1.1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报表(大气污染物适用) 、附表 1.2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报表(水污染物适用) 、附表 1.3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报表(固体废物适用) 、附表 1.4环境保护税按
3、月计算报表(噪声适用) 、附表 1.5环境保护税减免税明细计算报表 。3.第 1 栏“税源编号”:由税务机关通过征管系统根据纳税人的排放口信息赋予编号。4.第 2 栏“排放口名称或噪声源名称”:纳税人可自行命名每一个排放口名称或噪声源的具体名称。该项应与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中填写的名称一致。5.第 3 栏“税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附表一的税目填写,分别为“大气污染物” 、 “水污染物” 、 “固体废物(煤矸石) ”、 “固体废物(尾矿) ”、 “固体废物(危险废物) ”、“固体废物(冶炼渣) ”、 “固体废物(粉煤灰) ”、 “固体废物(炉渣) ”、 “固体废物(其他固体废物
4、) ”、 “噪声(工业噪声) ”。6.第 4 栏“污染物名称”: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附表二的污染物名称填写。固体废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附表一填写,其中:税目为“固体废物(危险废物) ”的,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布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相应代码填写;税目为“固体废物(其他固体废物) ”的,按照其他应税固体废物具体名称填写。噪声填写“工业噪声超标 1-3 分贝” 、 “工业噪声超标 4-6 分贝” 、 “工业噪声超标 7-9 分贝” 、 “工业噪声超标 10-12 分贝” 、 “工业噪声超标 13-15 分贝” 、 “工业噪声超标 16 分贝以上”
5、。从事海洋工程的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的,填写大气污染物具体名称,如“二氧化硫-海洋工程(气) ”、 “氮氧化物-海洋工程(气) ”、 “一氧化碳-海洋工程(气) ”等;从事海洋工程的纳税人排放应税水污染物的,填写海洋工程相应水污染物名称:“石油类-海洋工程(生产污水和机舱污水) ”、 “石油类-海洋工程(钻井泥浆和钻屑) ”、 “总汞-海洋工程(钻井泥浆和钻屑) ”、 “总镉-海洋工程(钻井泥浆和钻屑) ”、 “化学需氧量(CODcr)-海洋工程(生活污水) ”;从事海洋工程的纳税人排放生活垃圾的,填写“生活垃圾-海洋工程” 。7.第 5 栏“计税依据或超标噪声综合系数”:根据附表计算出的
6、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应税固体废物的排放量,分污染物名称合计填写。噪声按照附表 1.4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报表(噪声适用) 中的第 13 栏“超标噪声综合系数”填写。8.第 6 栏“单位税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附表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具体适用税额填写。9.第 8 栏“本期减免税额”:按照附表 1.5环境保护税减免税明细计算报表第 15 栏“本期减免税额”分污染物名称的合计数填写。附表 1.1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报表(大气污染物适用)税款所属期: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3 月 31 日 纳税人名称: 统一社会信
7、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 监测计算 排污系数计算*月份*税源编号*排放口名称*污染物名称*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 废气排放量(万标立方米)实测浓度值(毫克/标立方米)计算基数产污系数排污系数污染物单位*污染物排放量(千克)*污染当量值(千克)*污染当量数 =100=N=N =填表说明:1.本表用于大气污染物环境保护税的计算申报。表内带*的为必填项。2.第 1 栏“月份”:按税款所属期分月填写,如“1 月” 、 “2 月” 、 “3 月” 。3.第 5 栏“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填写 “自动监测” 、 “监测机构监测” 、 “排污系数”或“物料衡算” 。4.第 6 栏“废气排放量”:污染物排放量
8、计算方法为“自动监测”或“监测机构监测”的填写该项。5.第 7 栏“实测浓度值”:采用自动监测的,按自动监测仪器当月读数填写;采用监测机构监测(含符合规定的自行监测)的,按监测机构出具的报告填写。6.第 8 栏“计算基数”:填写产品产量值或原材料耗用值。7.第 9 栏“产污系数”:使用产污系数法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填写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布的纳税人适用的产污系数,无需填写第 10 栏“排污系数” 。8.第 10 栏“排污系数”:使用排污系数法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填写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布的纳税人适用的排污系数,无需填写第 9 栏“产污系数” 。9.第 11 栏“污染物单位”:按照国务院
9、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布的纳税人适用的产排污系数表中“单位”栏的分子项填写,包括“吨” 、 “千克” 、 “克” 、 “毫克” 。10.第 12 栏“污染物排放量”:采用自动监测方法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按照自动监测仪器当月读数填写,此时,该栏可不等于第 6 栏第 7 栏。采用监测机构监测方法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污染物排放量=废气排放量实测浓度值100(注:将污染物排放量换算成千克) 。采用排污系数方法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污染物排放量=计算基数排污系数(或产污系数)换算值 N(注:将污染物排放量换算成千克) 。 “污染物单位”为吨时,N 为 1000;“污染物单位”为千克时,N 为 1;“污染物单位
10、”为克时,N 为 0.001;“污染物单位”为毫克时,N 为 0.000001。采用物料衡算方法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按纳税人适用的物料衡算方法计算填写污染物排放量(注:将污染物排放量换算成千克) 。11.第 13 栏“污染当量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附表二填写。附表 1.2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报表(水污染物适用)税款所属期: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3 月 31 日 纳税人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监测计算 排污系数计算*月份 *税源编号 *排放口名称*种类*污染物名称*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污水排放量(吨)实测浓度值(毫克/升) 计算基数 产污
11、系数 排污系数 污染物 单位*污染物排放量(千克或吨)*污染当量值(千克或吨)*污染当量数 =1000=N=N= =填表说明:1.本表用于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的计算申报。表内带*的为必填项。2.第 1 栏“月份”:按税款所属期分月填写,如“1 月” 、 “2 月” 、 “3 月” 。3.第 4 栏“种类”:填写“第一类水污染物”或 “其他类水污染物” ;“其他类水污染物”包括第二类水污染物、pH 值、色度、大肠菌群数、余氯量。4.第 5 栏“污染物名称”:当污染物是“pH 值”时,根据实测 pH 值对应填写“pH 值(0-1,13-14) ”、 “pH 值(1-2,12-13) ”、 “pH 值
12、(2-3,11-12) ”、 “pH 值(3-4,10-11) ”、 “pH 值(4-5,9-10) ”、 “pH 值(5-6) ”。5.第 6 栏“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填写 “自动监测” 、 “监测机构监测” 、 “排污系数”或“物料衡算” 。6.第 7 栏“污水排放量”: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为“自动监测”或“监测机构监测”的填写该项。7.第 8 栏“实测浓度值”:采用自动监测的,按自动监测仪器当月读数填写;采用监测机构监测(含符合规定的自行监测)的,按监测机构出具的报告填写。8.第 9 栏“计算基数”:填写产品产量值或原材料耗用值。9.第 10 栏“产污系数”:使用产污系数法计算污染物
13、排放量的,填写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布的纳税人适用的产污系数,无需填写第 10 栏“排污系数” 。10.第 11 栏“排污系数”:使用排污系数法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填写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布的纳税人适用的排污系数,无需填写第 9 栏“产污系数” 。11.第 12 栏“污染物单位”: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布的纳税人适用的产排污系数表中“单位”栏的分子项填写,包括“吨” 、 “千克” 、 “克” 、 “毫克” 。12.第 13 栏“污染物排放量”:采用自动监测方法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按照自动监测仪器当月读数填写,此时,该栏可不等于第 7 栏第 8 栏。采用监测机构监测方法计算污染物排放
14、量的,污染物排放量=污水排放量实测浓度值1000(注:将污染物排放量换算成千克) 。采用排污系数方法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污染物排放量=计算基数排污系数(或产污系数)换算值 N(注:将污染物排放量换算成千克) 。 “污染物单位”为吨时,N 为 1000;“污染物单位”为千克时,N 为 1;“污染物单位”为克时,N 为 0.001;“污染物单位”为毫克时,N 为 0.000001。采用物料衡算方法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按纳税人适用的物料衡算方法计算填写污染物排放量(注:将污染物排放量换算成千克) 。当污染物是“pH 值” 、 “大肠菌群数(超标) ”、 “余氯量(用氯消毒的医院废水) ”时,污染物排
15、放量=污水排放量(污染物排放量换算成吨) 。当污染物是“色度”时,污染物排放量=污水排放量(污染物排放量换算成吨)色度超标倍数。13.第 14 栏“污染当量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附表二填写。附表 1.3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报表(固体废物适用)税款所属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纳税人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污染物名称月份固体废物类别 固体废物名称或危险 废物代码本月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吨)本月固体废物的贮存量(吨)本月固体废物的处置量(吨)本月应税固体废物的排放量(含综合利用量)(吨)(1) (2) (3) (4) (5) (6) (7)=(4)-(5)-(6)
16、填表说明:1.本表用于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税的计算申报。表内带*的为必填项。2.第 1 栏“月份”:按税款所属期分月填写,如“1 月” 、 “2 月” 、 “3 月” 。3.第 2 栏“固体废物类别”:按行单项填写“煤矸石” 、 “尾矿” 、 “危险废物” 、 “冶炼渣” 、 “粉煤灰” 、 “炉渣” 、 “其他固体废物(含半固态、液态废物) ” ;海洋工程纳税人排放生活垃圾的,填写“生活垃圾-海洋工程” 。4.第 3 栏“固体废物名称或危险废物代码”:固体废物类别为 “其他固体废物(含半固态、液态废物) ”的,填写其他固体废物的具体名称;固体废物类别为“危险废物”的,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
17、布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相应代码填写。5.第 4 栏“本月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填写当月产生的应税固体废物数量。6.第 5 栏“本月固体废物的贮存量”:填写当月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的固体废物数量。7.第 6 栏“本月固体废物的处置量”:填写当月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处置的固体废物数量。8.第 7 栏“本月应税固体废物的排放量(含综合利用量) ”:本月应税固体废物的排放量(含综合利用量)=本月固体废物的产生量-本月固体废物的贮存量-本月固体废物的处置量。综合利用应税固体废物的,填报环境保护税减免税明细计算报表 。附表 1.4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报表(噪声适用
18、)税款所属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纳税人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 *月份 *税源编号 *噪声源 名称 *噪声时段 *监测分贝数 *标准限值 *超标分贝数 *污染物 名称 *超标不足 15 天 *超标天数系数*两处以上噪声超标*边界超标系数*超标噪声综合系数 =- =填表说明:1.本表用于噪声环境保护税的计算申报。表内带*的为必填项。2.第 1 栏“月份”:按税款所属期分月填写,如“1 月” 、 “2 月” 、 “3 月” 。3.第 4 栏“噪声时段”:填写 “昼间”或 “夜间” ,同一噪声源昼、夜均超标的,应分行填写。4.第 5 栏“监测分贝数”: 填写实际监测的最
19、高分贝数,不足一分贝的按“四舍五入”原则填写。5.第 6 栏“标准限值”:按照所属声功能区的执行标准中对应的“标准限值”填写。6.第 8 栏“污染物名称”:填写“工业噪声超标 1-3 分贝” 、 “工业噪声超标 4-6 分贝” 、 “工业噪声超标 7-9 分贝” 、 “工业噪声超标 10-12 分贝” 、 “工业噪声超标 13-15 分贝”或 “工业噪声超标 16 分贝以上” 。7.第 9 栏“超标不足 15 天”:超标天数区分昼、夜,分别计算。噪声源超标不足 15 昼(夜)的,填写“是” ;达到或超过 15 昼(夜)的,填写“否” 。8.第 10 栏“超标天数系数”:第 9 栏为“是”的,本
20、栏填写“0.5” ;第 9 栏为“否”的,本栏填写“1” 。9.第 11 栏“两处以上噪声超标”:沿边界长度超过 100 米有两处以上噪声超标的填写“是” ,其他情况填写“否” 。10.第 12 栏“边界超标系数”:第 11 栏为“是”的,本栏填写“2” ;第 11 栏为“否”的,本栏填写“1” 。附表 1.5环境保护税减免税明细计算报表税款所属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纳税人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 金额单位:元至角分监测数据*月份税源编号*排放口名称*税目*污染物名称*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月均浓度(毫克/升,毫克/标立方米)最高浓度(毫克/升,毫克/标立方米)执行
21、标准标准浓度值(毫克/升,毫克/标立方米)污染物排放量(千克)*减免性质代码(减免项目名称)*污染当量数或综合利用量*单位税额*本期减免税额 =N填表说明:1.本表用于环境保护税减免税的计算申报。表内带*的为必填项;享受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减免税优惠的,须填写第 7、8、9、10、11 栏;享受固体废物减免税优惠的,无需填写第2、3、6、7、8、9、10、11 栏。2.第 7 栏“月均浓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填写。3.第 8 栏“最高浓度”:采用自动监测的,按照应税大气污染物浓度值的最高小时平均值,或者应税水污染物浓度值的最高日平均值填写;采用监测机构监测(含符
22、合规定的自行监测)的,按照当月监测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最高浓度值填写。4.第 9 栏“执行标准”:按照孰严原则选择填写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名称及编号。5.第 10 栏“标准浓度值”:填写执行标准对应的浓度值。6.第 11 栏“污染物排放量”:根据自动监测、监测机构监测的数据得出的污染物排放量填写。7.第 12 栏“减免性质代码(减免项目名称) ”:按照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中相应的减免性质代码或名称填写。8.第 13 栏“污染当量数或综合利用量”: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填写实际排放应税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享受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税收优惠的,填写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量。 9.第 14 栏“单位税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附表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具体适用税额填写。10.第 15 栏“本期减免税额”:享受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减免税优惠的,本期减免税额=“污染当量数或综合利用量”“单位税额”N(N 为减免幅度,包括 25%、50%、100%) ;享受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税收优惠的,本期减免税额=“污染当量数或综合利用量”“单位税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