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故意杀人罪(一)概念: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二)构成1、主体:一般主体(凡年满 14 周岁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2、主观方面:行为人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注意:间接故意情况,须有放任的死亡结果发生故意杀人的动机不影响罪名成立,只影响量刑情节3、客体:他人的生命权利本罪对象是有生命的自然人(也就是指“他人” ) 。人的生命起始于胎儿脱离母体后,开始独立呼吸,以心脏停止跳动为生命终结。所以,胎儿和尸体不是本罪对象。注意:本人堕胎不构成犯罪,故意造成妇女堕胎,损害妇女身体健康的,可以构成故意伤害罪。损害尸体的行为不够成犯罪,如果误认为尸
2、体为活人而加以杀害的,属于对象不能犯未遂。4、客观方面: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剥夺生命的行为必须非法,不包括正当防卫和执行公务的杀人有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作为的有枪击、刀砍、斧劈不作为的是有救助义务的人见死不救制人死亡的。(三)处罚刑法第 232 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应该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义愤杀人;防卫过当杀人;因受被害人长期迫害而杀人;帮助自杀;受嘱托杀人;基于被害人请求杀人;“大义灭亲” )(四)各罪区别:1、过失致人死亡罪:主观心态,是故意还是过失2、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故意杀人罪与放火爆
3、炸等罪(采取放火、爆炸等手段杀人)存在竞合关系。区分在于是否危害公共安全。危害公共安全,以放火、爆炸等罪定性反之,以故意杀人罪定性故意杀人后,为掩盖痕迹又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的,数罪并罚。3、暴力犯罪:暴力犯罪出于故意将被害人杀死,定重罪故意杀人罪,如果行为人在暴力犯罪结束后又故意杀死被害人的或抢劫致人死亡、强奸致人死亡、劫持航空器致人死亡、绑架致人死亡后,为灭口逃避侦查而杀死被害人的,数罪并罚。 (五)转化犯(以下以故意杀人罪论)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第 238 条)刑讯逼供或暴力取证致人死亡的(第 247 条)虐待被监管人致人死亡的(第 248 条)聚众“打砸抢”致人死亡的(第
4、 289 条)聚众斗殴致人死亡的(第 292 条)(六)并罚情况(数罪并罚)在拐卖妇女、儿童过程中,对被害人故意杀害的;实施保障诈骗,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的;实施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黑社会性质组织并实施杀人的;组织他人偷约国(边)境、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中,对被组织人有杀害行为的。(七)引起他杀的自杀1、强奸、暴力干涉婚姻自由、非法拘禁、刑讯逼供、虐待、侮辱、诽谤等引起他人自杀不是故意杀人罪,但应承担责任,作为从重情节。2、暴力、胁迫他人“自杀”的,是间接正犯,构成故意杀人罪。4、教唆或帮助自杀的因为与死亡结果有因果关系定故意杀人罪。3、相约各自自杀没自杀的,不追究责任。
5、4、相约自杀却掉入圈套的,和相约先杀而后自杀却没有自杀的,定故意杀人罪。2、关于故意杀人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意欲使乙在跑步时被车撞死,便劝乙清晨在马路上跑步,乙果真在马路上跑步时被车撞死,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B.甲意欲使乙遭雷击死亡,便劝乙雨天到树林散步,因为下雨时在树林中行走容易遭雷击。乙果真雨天在树林中散步时遭雷击身亡。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C.甲对乙有仇,意图致乙死一亡。甲仿照乙的模样捏小面人,写上乙的姓名,在小面人身上扎针并诅咒 49 天。到第 50 天,乙因车祸身亡。甲的行为不可能致人死亡,所以不构成故意杀人罪D.甲以为杀害妻子乙后,乙可以升天,在此念头支配下将乙杀死。
6、后经法医鉴定,甲具有辨认与控制能力。但由于甲的行为出于愚昧无知,所以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答案:C下列哪些情形不能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A.甲在运输放射性物质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 4 人死亡B.乙在工地塌方之后,仍然强令 6 名工人进入隧道抢救价值2000 万元的机械,6 名工人由此遇难C.丙遭受不法侵害,情急之下失手将不法侵害人打死,法院认为丙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D.聚众斗殴致人死亡答案:ABD甲在公园游玩时遇见仇人胡某,顿生杀死胡某的念头,便欺骗随行的朋友乙、丙说:“我们追逐胡某,让他出洋相。 ”三人捡起木棒追逐胡某,致公园秩序严重混乱。将胡某追到公园后门偏僻处后,乙、丙因故离开。随后甲追
7、上胡某,用木棒重击其头部,致其死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触犯故意杀人罪与寻衅滋事罪B.乙、丙的追逐行为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与该行为能否产生救助胡某的义务是不同的问题C.乙、丙的追逐行为使胡某处于孤立无援的境地,但无法预见甲会杀害胡某,不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D.乙、丙属寻衅滋事致人死亡,应从重处罚答案:ABC下列哪些行为不应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2006 年试卷二第 56题)A甲遭受乙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在防卫过程中一棒将乙打倒,致乙脑部跌在一块石头上而死亡。法院认为甲的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了重大损害,应以防卫过当追究刑事责任 B甲对乙进行非法拘禁,在拘禁过程中,因长时
8、间捆绑,致乙呼吸不畅窒息死亡 C甲因对女儿乙的恋爱对象丙不满意,阻止乙、丙正常交往,乙对此十分不满,并偷偷与丙登记结婚,甲获知后对乙进行打骂,逼其离婚。乙、丙不从,遂相约自杀而亡 D甲结婚以后,对丈夫与其前妻所生之子乙十分不满,采取冻饿等方式进行虐待,后又发展到打骂,致乙多处伤口腐烂,乙因未能及时救治而不幸身亡答案:BCD甲为上厕所,将不满岁的女儿放在外边靠着篱笆站立,刚进入厕所,就听到女儿的哭声,急忙出来,发现女儿倒地,疑是站在女儿身边的岁男孩乙所为。甲一手扶起自己的女儿,一手用力推乙,导致乙倒地,头部刚好碰在一块石头上,流出鲜血,并一动不动。甲认为乙可能死了,就将其抱进一个山洞,用稻草盖好
9、,正要出山洞,发现稻草动了一下,以为乙没死,于是拾起一块石头猛砸乙的头部,之后用一块磨盘压在乙的身上后离去。案发后,经法医鉴定,甲在用石头砸乙之前,乙已经死亡。依此情况,甲的行为构成何罪?(2003 年试卷二第 4 题) A.过失致人死亡罪 B.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故意杀人罪(既遂)数罪 C.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故意杀人罪(未遂)数罪 D.故意杀人罪 答案:C下列哪些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2000 年试卷二第 71 题) A、甲在实施抢劫之后,为了灭口,将被害人杀死 B、乙强奸某女,引起某女自杀 C、丙与丁通奸多年,某日,丙要丁杀死其夫,丁不同意。丙毒打丁,并砸毁其家中物品,扬言如果丁 2 日内不能杀
10、死其夫,就要丁自杀,丁因不忍心杀夫而自身亡 D、某男与某女相约自杀,欺骗某女先自杀后,该男逃走答案 ACD张某和赵某长期一起赌博。某日两人在工地发生争执,张某推了赵某一把,赵某倒地后后脑勺正好碰到石头上,导致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关于张某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7 年试卷二第 14 题)A构成故意杀人罪 B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C构成故意伤害罪 D属于意外事件答案 B故意伤害罪1、概念: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以伤害后果为标准,伤害可分为轻伤,重伤,伤害致人死亡 3 种情形。2、客观构成(1)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11、2)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所谓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内容的人格权。应注意的是,侵害的是他人的身体权,因此,故意伤害自己的身体,一般不认为是犯罪。(3)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4)主体: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其中,已满 14 周岁末满 16 周岁的自然人有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行为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不满 18 周岁不能成为不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只能构成法定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一个量刑情节。 (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对故意伤害
12、(轻伤)罪不承担刑事责任,只对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承担刑事责任。 )3、结果加重犯本罪的基本犯罪构成是造成轻伤,如果造成重伤或者死亡,则属于结果加重犯,要加重其法定刑。5、下列哪一行为不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A.监狱监管人员吊打被监管人,致其骨折B.非法拘禁被害人,大力反扭被害人胳膊,致其胳膊折断C.经本人同意,摘取 17 周岁少年的肾脏 1 只,支付少年 5 万元补偿费D.黑社会成员因违反帮规,在其同意之下,被截断 1 截小指头答案:D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一) 概念和构成1.概念:是指在征得被害人同意或者承诺,组织出卖人体器官以获得非法利益。2.主体是一般主体,凡是年满 16 周岁具有
13、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不满 16 周岁的人不是本罪的主体。3.客体具有双重性。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既侵犯了器官出卖者的身体健康权,也危害了国家有关器官移植的医疗管理秩序。一方面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者,把他人的器官当做商品进行买卖,进行交易,损害了他人身体健康完整权,尽管本罪成立的前提之一是必须得到器官出卖者本人的同意,但这并不能阻却该组织行为的违法性。人体器官作为本罪的犯罪对象,不同于市场中的交易物品,不能够用金钱来衡量,是无价的,对人体器官进行买卖也是对社会风俗的一种侵害:另一方面,国家对于器官移植都有明文规定,都有一定的程序来进行保障,组织出卖人体器官不利于医疗
14、管理秩序的维护,是对这种秩序的破坏。尽管刑法修正案(八) 将本罪纳入分则第 4 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更多的是保护器官出卖者的身体健康权,但本罪更重要的是危害了国家器官移植的医疗管理程序。4.主观方面是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我国著名刑法学者赵秉志教授认为,此处的故意应该界定为直接故意,而不是间接故意。他认为,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者在实施此种行为是明知的,并且希望组织行为和出卖行为的顺利进行。组织行为在本质上对于法益的侵害性持持积极的态度,与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希望”-对危害后果积极追求的心态具有内在的一致性,然而“放任”则持的是一种“听之任之”的心理态度,与“组织行为”的积
15、极性相冲突。笔者也赞成赵秉志教授的观点。本罪中的“组织”和“出卖”行为都是一种积极的作为,对于犯罪结果更是积极追求,并不是置之不理的,因此对于故意应该缩小为直接故意比较合适。5.客观方面是组织他人进行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在这里有需要对“组织” “出卖” “人体器官”三个词语需要进行分析,这也是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关键。(二)认定(1)“组织” 、 “出卖”的内涵及范畴所谓“组织”是指行为人实施领导、策划、控制他人进行其所指定的行为活动。因此对“组织”做广义理解的同时需要把握此罪与故意伤害罪的转化问题。这里的“组织”不同于非法组织卖血罪等组织犯中的“组织”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客体是人身
16、权利,组织一个人或者一个特定的人都可成立本罪,而组织犯往往要求组织不特定的多数人才能构成犯罪。组织者往往以给器官捐献者支付报酬为诱饵,拉拢他人进行器官的出卖。这种出卖行为应当是基于受害人本人的同意,即受害人能够意识到其行为是出卖器官,并且能够认识到出卖器官对身体造成的影响。倘若受害人没有上述意识,则组织者侵犯了受害人的意思自由,违背了受害人捐献器官的自主选择意识,此种情况下组织者的行为已经超出了“组织”的范畴,已经对受害人的身体健康权造成威胁,应当依照该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故意伤害罪处理。(2)“人体器官”的理解从医学角度来讲,器官是指动物或植物机体上由多种生物学组织共同构成的有机结构,用来完成
17、特定生理功能。人体器官十分复杂,种类繁多,因此脱离医学考察法律意义上的器官是没有意义(三)刑事责任(1)非法摘取、骗取他人器官以故意伤害罪论的情况。刑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2)非法摘取尸体器官刑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即依照盗窃、侮辱尸体罪进行定罪处罚。(3)其他涉及的法律条文: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在刑法第
18、二百三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拐卖妇女、儿童罪一、概念: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二、构成要件1、客体:人身权利中的人身不受买卖的权利(妇女,是指已满 14周岁的未成年妇女和成年妇女。儿童,是指不满 14 周岁的男女儿童。注:拐卖妇女罪中的“妇女”既包括具有中国国籍的妇女,也包括具有外国国籍和无国籍的妇女)2、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拐骗、绑架、收买、接送、中转妇女、儿童之一的行为(注:凡是拐卖妇女儿童的,无论是哪个环节,只要有上述行为
19、之一的,不论拐卖人数多少,是否获利,是否“违背被害人意志”均应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追究刑事责任。即使实践中的,妇女、儿童自愿被卖也不能免除拐卖者的刑事责任,但是在量刑时可考虑从轻)3、主体:一般主体。为年满 16 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4、主观方面:直接故意,并且必须具有出卖的目的三、认定(1)本罪与绑架罪的界限。 区别表现在:1、主观目的不同。本罪是以出卖为目的。绑架罪是以勒索钱财为目的或者以获取其他利益为目的2、对象不同。本罪仅限于妇女和儿童。而绑架罪对象可以是任何人3、客体不完全相同。本罪只是单一客体,而绑架罪既存在复杂客体,也存在单一客体4、获取的利益方式不同。本罪是将妇女、儿童出
20、卖获取钱财;而绑架罪是向人质的亲属或利害关系人或有关机关要挟,可为钱财,也可为其他利益。(2)本罪与拐骗儿童罪的界限。联系:都侵犯的是人身权利,都可以儿童为对象,也都能采取欺骗手段。 区别:本罪以出卖为目的,而拐骗儿童罪不以出卖为目的,一般是为了供自己或他人收养、奴役。(3)本罪的罪数。 区别不同情况:第一,在拐卖过程中因殴打、捆绑等行为过失致伤害、死亡结果发生的,应以本罪论处。第二,因被害人反抗等原因而故意将被害人杀害或实施伤害的,应以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与本罪实行数罪并罚。第三,奸淫(包括强奸)被拐卖的妇女或诱骗、强迫其卖淫的,应以本罪论处。(4)关于亲卖亲的案件处理。 不作为犯罪处理的
21、情况:1 迫于生活困难,受重男轻女思想影响而出卖亲生子女或者收养子女的。2对于确属介绍婚姻,且被介绍的男女双方相互了解对方的基本情况,或者确属介绍收养,并经被收养人父母同意的,尽管介绍的人数较多,从中收取的财物较多,也不应作为犯罪处理。 做为犯罪处理的情况:1 以贩卖牟利为目的“收养”子女的,应以拐卖儿童罪处理 2 对于出卖子女确属情节恶劣的,可按遗弃罪处罚。2000 年 3 月 20 日关于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有关问题的通知指出,出卖亲生子女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以营利为目的,出卖不满 14 周岁子女,情节恶劣的,借收养名义拐卖儿童的,以及出卖捡拾的儿童的,均应以拐卖儿
22、童罪追究刑事责任。出卖 14 周岁以上的女性亲属或者其他不满 14 周岁亲属的,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追究刑事责任。四、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 240 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 5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没收财产:1、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2、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3、奸淫被拐卖妇女的 4、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5、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6、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7、造成被拐卖妇女、儿童
23、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8、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1、甲在一豪宅院外将一个正在玩耍的男孩(3 岁)骗走,意图勒索钱财,但孩子说不清自己家里的联系方式,无法进行勒索。甲怕时间长了被发现,于是将孩子带到异地以 4000 元卖掉。对甲应当如何处理?A以绑架罪与拐卖儿童罪的牵连犯从一重处断B以绑架罪一罪处罚C以拐卖儿童罪一罪处罚D以绑架罪与拐卖儿童罪并罚答案:D甲欲绑架女大学生乙卖往外地,乙强烈反抗,甲将乙打成重伤,并多次对乙实施强制猥亵行为。甲尚未将乙卖出便被公安人员抓获。关于甲行为的定性和处罚,下列哪些判断是错误的? A.构成绑架罪、故意伤害罪与强制猥亵妇女罪,实行并罚B.构成拐
24、卖妇女罪、故意伤害罪、强制猥亵妇女罪,实行并罚C.构成拐卖妇女罪、强制猥亵妇女罪,实行并罚D.构成拐卖妇女罪、强制猥亵妇女罪,实行并罚,但由于尚未出卖,对拐卖妇女罪应适用未遂犯的规定答案:ABD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偷盗婴幼儿的行为可因主观目的的不同而构成下列哪些犯罪?(2003 年试卷二第 49 题) A.偷盗婴幼儿罪 B.绑架罪 C.拐卖儿童罪 D.拐骗儿童罪 答案 BCD甲以出卖为目的,将乙女拐骗至外地后关押于一地下室,并曾强奸乙女。甲在寻找买主的过程中因形迹可疑被他人告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前往解救时,甲的朋友丙却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解救行为。对本案应如何处理? (2002 年试卷二
25、第 46 题) A. 对甲的行为以拐卖妇女罪论处B由于甲尚未出卖乙女;对拐卖妇女罪应认定为犯罪未遂 c对丙应以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罪论处D对丙应以拐卖妇女罪的共犯论处答案 AD甲拐骗了 5 名儿童,偷盗了 2 名婴儿,并准备全部卖往 A 地。在运送过程中甲因害怕他们哭闹,给他们注射了麻醉药。由于麻醉药过量,致使 2 名婴儿死亡,5 名儿童处于严重昏迷状态,后经救治康复。对甲的行为应以何罪论处?(2004 年试卷二第 82 题)A拐卖儿童罪 B拐骗儿童罪C过失致人死亡罪 D绑架罪答案 A李某以出卖为目的偷盗一名男童,得手后因未找到买主,就产生了自己抚养的想法。在抚养过程中,因男童日夜啼哭,李
26、某便将男童送回家中。关于李某的行为,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07年试卷二第 55 题)A构成拐卖儿童罪 B构成拐骗儿童罪C属于拐卖儿童罪未遂 D属于拐骗儿童罪中止答案 BCD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一、概念:是指不以出卖为目的,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行为。二、构成要件 1 客体:人身的不受买卖的权利。无论是否违背被收买人的意志,不影响犯罪成立。 2 客观方面: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行为。 (收买,是指以金钱或者其他有经济价值的物资作价,换取被拐卖的妇女和儿童的行为。 )注:本罪是结果犯,只有买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才构成犯罪,并为既遂。 3 主体:一般主体 4 主观方面:直接故意,并要求
27、明知收买的对象是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动机如何不影响认定。三、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 241 条规定,犯本罪的,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对被收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收买妇女的意愿,不阻诬告陷害罪(一) 概念和构成1.概念:是指捏造事实,作虚假告发,意图陷害他人,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行为。这里的“他人” ,是指所有的第三人,既包括一般的干部、群众,也包括正在服刑的罪犯和其他在押的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2.客体是复杂客体,即他人的人身权利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这种犯罪是行为人企图假借司法机关实现其诬陷无辜的目的。这种犯罪不仅侵犯了公
28、民的人身权利,使无辜者的名誉受到损害,而且可能导致错捕、错判,甚至错杀的严重后果,造成冤假错案,干扰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破坏司法机关的威信。中国宪法将惩治诬告陷害提高为宪法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3.客观方面:必须捏造犯罪事实,即无中生有、栽赃陷害、借题发挥把杜撰的或他人的犯罪事实强加于被害人。所捏造的犯罪事实,只要足以引起司法机关追究被害人的刑事责任即可,并不要求捏造详细情节与证据。必须向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告发,或者采取其他方法足以引起司法机关的追究活动,告发方式多种多样,如口头的、书面的、署名的、匿名的、直接的、间接的等等
29、。如果只捏造犯罪事实,既不告发,也不采取其他方法引起司法机关追究的,则不构成本罪。必须有特定的对象。如果没有特定对象,就不可能导致司法机关追究某人的刑事责任,因而不会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当然,特定对象并不要求行为人点名道姓,只要告发的内容足以使司法机关确认对象是谁就构成诬告陷害罪。至于被诬陷的对象是遵纪守法的公民,还是正在服刑的犯人,以及是否因被诬告而受到刑事处分,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诬陷没有达到法定年龄或者没有辨认或控制能力的人犯罪,属于对象不能犯,仍构成诬告陷害罪。由于本罪规定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一章中,故诬告自己犯罪的,不成立本罪。4.主体是一般主体,只要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
30、龄,并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即可构成,但是,如果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还要从重处罚。本罪的行为人只要实施了诬告陷害他人的行为,导致被害人成为刑事侦查的对象或卷入刑事调查或刑事诉讼就构成犯罪既遂。被诬告人是否因此受到刑事处罚,则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5.主观方面必须出于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在捏造事实,一向有关机关或单位告发就会产生被告发人遭受刑事追究的危害后果,但仍决意为之,并且希望这一危害结果发生。其动机可多种多样,有的是挟嫌报复、栽赃陷害、发泄私愤;有的是名利熏心、嫉贤妒能、邀功请赏:有的是居心叵测,排除异己,欲取而代之;有的是嫁祸他人,以洗刷自己、摆脱困境;等等。但不管其动机如何,其目的都
31、是为了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如果不具有这一目的,而仅仅是为了诸如败坏他人名誉,阻止他人升迁而捏造事实诬告其有不道德甚或一般的违法行为,就不能构成本罪。当然,行为人实施了诬告陷害的行为,但是否实现了其目的即他人是否已受到刑事追究,则不影响本罪成立。至于受到刑事追究,则是指公安、检察、法院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所告发的事实已立案查处。 (二)认定(1)本罪与非罪的界限刑法第 138 条第 2 款规定:“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所谓错告,是指错误地指控他人有犯罪事实的告发行为。所谓检举失实,是指揭发他人罪行,但揭发的事实与实际情况完全不符或部分不符的行为。
32、中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这就把诬告与错告在性质上清楚地区别开来了。诬告与错告,在主观方面有着质的不同:前者是故意捏造事实,作虚假告发,属于犯罪行为;后者则是由于情况不明,或者认识片面而在控告、检举中发生差错。由此可见,是否具有诬陷的故意,是区分诬告与错告的最基本的标志。 (2)本罪与一般诬告陷害行为的界限两者都具有捏造事实、诬陷好人的特征。但是,诬陷的内容、目的和性质,又各不相同:诬告陷害罪是捏造事实,意图使他人受刑事处罚,而一般诬陷行为仅限于捏造犯错
33、误的事实,其目的只是使他人受到某种行政纪律处分,因此,从性质上讲一个是犯罪,一个是违法。对一般诬陷行为,可根据不同情节和后果,分别给予行政处罚、纪律处分或者批评教育。 (3)本罪与诽谤罪的界限二者的共同点表现在都是捏造事实,而且诽谤罪也可能捏造犯罪事实。它们的主要区别是;1、客体要件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后者侵犯的是公民的名誉。2、主观方面不同:前者的目的是使他人受刑事追究;后者的目的是破坏他人名誉。3、客观行为不同:前者是捏造他人犯罪的事实,通常向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告发;后者是捏造有损他人名誉的事实,散布于第三者或更多的人,但不向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告发。如果行为人虽然捏造他人犯罪
34、的事实,但并不告发,而是私下散布,旨在损害他人名誉,就构成诽谤罪.(4)本罪与报复陷害罪界限二者都表现为陷害他人,主要区别是:1、客体要件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后者侵犯的是公民的民主权利。2、对象不同:前者的对象是一切公民;后者的对象是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与举报人。3、主体不同:前者是一般主体;后者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4、行为表现不同:前者表现为捏造犯罪事实,作虚假告发;后者表现为滥用职权、假公济私,进行报复陷害。5、目的不同:前者是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后者是一般报复的目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了报复陷害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利用职权、捏造犯罪事实,并向有关机关告发的,完全符合
35、诬告陷害罪的特征,应定诬告陷害罪,不定报复陷害罪。(三)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 243 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本罪的,从重处罚。3、下列哪种情形构成诬告陷害罪?A.甲为了得到提拔,便捏造同事曹某包养情人并匿名举报,使曹某失去晋升机会B.乙捏造“文某明知王某是实施恐怖活动的人而向其提供资金”的事实,并向公安部门举报C.丙捏造同事贾某受贿 10 万元的事实,并写成 500 份传单在县城的大街小巷张贴D.丁匿名举报单位领导王某贪污救灾款 50 万元。事后查明,王某只贪污了救灾款 5000 元答案:
36、B强迫劳动罪(一) 概念与构成:1、概念: 是指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行为。2、客体:是劳动者的人身自由权和休息休假权利。根据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基于劳动合同所确立的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一种社会关系,其双方地位平等。强迫职工劳动的行 为,侵犯了职工的人身自由权利和休息休假权利。侵犯的对象,包括与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3、客观方面:表现为用人单位违反劳动管理法规,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强迫职工劳动,情节严重的行为。这里的违反劳动管理法规,是指违反我国劳动法及其相应的法律法规。认定客观方面要注意三点:一是必须表现为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
37、,这是构成本罪的前提条件;二是强迫劳动,其表现形式有:以殴打、没收押金和集资款强迫劳动,强迫超体力劳动,强迫长时间劳动,强迫劳动不给报酬或少给报酬等;三是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这是罪与非罪的界限之一。4、主体:自然人和用人单位均可以构成本罪主体。这里的“用人单位”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是指雇佣职工为其劳动的企业或者个体经济组织。5 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违反劳动管理法规会产生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危害后果,但仍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二) 认定(1)本罪与非罪的界限首先,本罪是由特定涵义的“用人单位”实施的犯罪,这些用人单位仅限于经济组
38、织。实践中,对于机关、事业单位或团体强迫招用职工劳动的,不应以本罪论处。其次,本罪构成要有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且是违背职工的意志,强迫劳动的行为。如果用人单位并没有使用这种法定的方法,只是对职工进行严格要求,或者职工自感超时间、超负荷地劳动,用人单位并未对其强迫的,不能以犯罪论处。(2)本罪与非法拘禁罪的界限用人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如果对职工采取剥夺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劳动,应当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这里要注意的是:一为限制自由,且强迫他人劳动。一为剥夺自由,实施拘禁。(3)强迫职工劳动罪的一罪与数罪问题实践中,行为人在强迫职工劳动中,如果对职工又实施了其他故意犯罪行为,如故意伤害、侮辱等行为
39、的,对行为人应当实行数罪并罚。如果行为人以强迫劳动为目的,职工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不堪忍受而自杀,行为人对此结果有过失的,对行为人应按本法第 232条的情节较重的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此种情形可视为强迫职工劳动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犯。(三) 刑事责任(1)根据刑法第 244 条规定:强迫劳动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明知他人实施前款行为,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强迫 他人劳动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3)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
40、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甲承包经营某矿井采矿业务。甲为了降低采矿成本,提高开采量,便动员当地矿工和村民将子女带到矿井上班,并许诺给他们的子女以高工资。矿工和村民纷纷将他们的子女带到矿井上班,从事井下采矿作业,其中有二十余人为 10 周岁16 周岁的未成年人。后因甲所承诺的高工资未兑现,二十余名童工表示不想再干,要求离开矿井。甲不同意,并在矿井周围布上电铁丝网,雇用数十名守卫,禁止所有的矿工包括这二十余名童工离开矿井,强制他们为其采矿,其中一名年约 12 岁的童工因体质瘦弱而累死在井下。甲的行为构成何罪?(2003 年试卷二第 46 题) A.非法拘禁罪 B.强迫职工
41、劳动罪 C.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 D.重大责任事故罪 答案 BC刑讯逼供罪1. 概念: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2. 构成要件: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犯罪嫌疑人或者被 1告人口供的行为。肉刑是指直接施加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人身,可使其身体器官或者肌肤遭到损害、精神遭受痛苦的摧残手段。变相肉刑是指长时间罚冻、罚站、罚饿等不直接伤害身体但造成痛苦的折磨手段。客体:为复杂客体包括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2对象: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包括有可能过渡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主观方面:只能出于直接故意,以逼取口供为目的。 3
42、主体:为司法工作人员,包括具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 4的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的公安机构的工作人员,受委托履行侦查、监管职责的人员,合同制民警。3认定:(1)本罪与非罪的界限。对实际工作中由于业务素质低,政策观念不强,办案中采用一些轻微逼供,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不以犯罪论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作为犯罪予以立案: 以殴打、 1捆绑、违法使用械具等恶劣手段逼取口供的; 以较长时间冻、饿、 2晒、烤等手段逼取口供,严重伤害该犯罪对象的身体健康的; 刑 3讯逼供造成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轻伤、重伤、死亡的; 情节严重, 4导致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刑讯逼
43、供,造成错案的; 刑讯逼供三人次以上的; 纵 5 6 7容、授意、指使、强迫他人刑讯逼供,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其 8他刑讯逼供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2)本罪与暴力取证罪的界限。相同点:主体,客体和都可实施暴力行为;不同点:第一,对象不同,后者的对象为证人。第二,主观目的不同,后者的目的是逼取证人证言。第三,行为方式不完全相同,前者可采取暴力和非暴力方式,后者只能采取暴力方式。第四,行为的场合条件不同,前者只能发生在刑事诉讼中,后者可发生在刑事和民事诉讼中。4.罪数问题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从重处罚。某派出所民警甲接到关于某旅
44、店老板乙涉嫌组织卖淫的举报,即前往该旅店,但没有碰见乙,便将怀疑是卖淫女的服务员丙带回派出所连夜审讯,要她交代从事卖淫以及乙组织卖淫活动的事。由于丙拒不承认有这些事,甲便指使其他民警对丙进行多次殴打逼其交代,丙于次日晨死于审讯室。法医出具的尸检报告称:因受外力击打造成下肢大面积皮下出血,引起患有心脏功能障碍的丙心力衰竭而死。对于甲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属于刑讯逼供行为B属于暴力取证行为C应按故意杀人罪处罚D属于意外事件,不负刑事责任答案:BC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亲告罪,除致被害人死亡外,告诉才处理)概念:以暴力方法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行为(结婚、恋爱自由与离婚自由)客体:他人的婚姻自由权利
45、及人身权利。客观方面:以暴力方法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行为。1、行为人必须实施了暴力行为。2、暴力行为必须是为干涉婚姻自由而实施主体:一般主体主观方面:直接故意,并具有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目的罪刑:犯本罪,2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致被害人死亡的,27年有期徒刑;重婚罪概念:是指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客体: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客观方面: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1、 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2、 有配偶者又与他人建立事实婚姻关系,相婚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建立事实婚姻关系主体:重婚罪具有对偶(合)性的特点,单个人不
46、能构成1、 重婚者:有配偶而在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结婚的人2、 相婚者:本人无配偶,但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人主观方面:故意注意!1、如果行为人基于某些合理的依据,如认为自己的配偶已死亡而与他人结婚的,不构成本罪。2、如果无配偶的人受到有配偶的人的欺骗,误认为对方没有配偶而与其结婚的,无配偶的人不构成本罪,而由有配偶的人单独构成重婚罪。罪刑:犯本罪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一、概念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是指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行为。二、构成要件1、客体:公民的通信自由的权利和有邮电部门正常的活动。对象是邮件、电
47、视,即各种信件、印刷品、包裹、汇票等。2、客观方面:利用从事邮电业务工作的便利,非法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行为。3、主体:特殊主体,即邮政工作人员。4、主观方面:直接故意。 (动机如何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三、认定1、如果邮政工作人员并非利用自己本职工作的便利条件,实施隐匿、开拆等行为的,可构成侵犯通信自由罪。2、如因过失而使邮件发生毁损、丢失、积压后果,情节严重,符合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玩忽职守罪主体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可构成玩忽职守罪。3、邮政人员犯本罪而窃取财物的,应依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从重处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概念和构成:1.概念:是指违反国家有关
48、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2.主体: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是指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本身以及单位的工作人员(自然人) 。(1)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本身:A.国家机关是指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以及依照法律授权的企事业组织;B.金融单位是指从事金融活动的机构和金融部门(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证券公司、财物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其他金融机构) ;C.电信单位是指电信部门及其营业机构(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电信、中
49、国卫通及其营业机构) ;D.交通单位是指从事旅客和货物运输的部门和单位(各级铁路局、站、公司,公路运输公司,水上运输公司,海上运输公司,航空运输公司及其各级营业机构) ;E.教育单位是指各级各类学校或培训机构(民办和公办的教育机构;青少年活动中心、阅览室、图书馆等承担教育职能的教育机构) ;F.医疗单位是指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经依法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单位组织。(2)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3.客观方面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1)违反国家关于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规定:A.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B.违反信息控制人单方承诺或者特定行业规范承诺对个人信息加以自律性保护的,不构成本罪。(2)实施了出售或非法提供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