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试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 167 号 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试行)已经 2013 年 1 月 21 日市人民政府第 1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3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市 长:张庆军 2013 年 5 月 6 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用地分类与规划布局 2.1 用地分类 2.2 城市空间布局 2.3 基本生态 空间 2.4 城市绿地与广场 2.5 居住用地布局 2.6 工业用地布局 2.7 物流仓储用地布局 2.8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布局 第三章 公共服务设施 3.1 分级分类 3.2 市级、县区级公共服务设施 3.3 社区
2、级公共服务设施 3.4 公共服务设施混合设置 第四章 规划控制 4.1 地块容积率 4.2 建筑间距 4.3 建筑退让 第五章 建筑与景观风貌 5.1 城市景观 5.2 街区控制 5.3 建筑空间与环境 5.4 建筑单体 5.5 建筑附属物 5.6 建筑色彩、材质与照明 5.7 绿色建筑 第六章 地下空间利用 6.1 一般规定 6.2 地下交通空间 6.3 地下市政设施空间 6.4 地下商业空间 6.5 地下公共服务设施空间 6.6 地下仓储空间 6.7 地下防灾防护空间 6.8 地下空间附属设施 第七章 交通设施 7.1 城市道路 7.2 公共交通 7.3 停车场(库) 7.4 公共自行车交
3、通 7.5 步行系统 7.6 交通综合体 7.7 交通影响评价 第八章 市政设施 8.1 给水工程 8.2 排水工程 8.3 燃气工程 8.4 电力工程 8.5 热力工程 8.6 通信及有线电视工程 8.7 环境卫生设施 8.8 公共加油加气站、充电站(桩) 8.9 用地竖向 8.10 城市工程管线 第九章 综合防灾 9.1 避难场地、疏散通道、生命线工程 9.2 人防工程 9.3 消防工程 9.4 防洪和抗震工程 第十章 附 则 附录 A 名词解释 附录 B 计算规则 附录 C 高层建筑日照分析规则 附图 1、转角窗、凸窗日照计算基准面示意图 2、阳台日照计算基准面示意图 3、大寒日 被遮挡
4、建筑范围示意图 4、大寒日 遮挡建筑范围示意图 5、城市道路交叉口展宽段渐变段示意图 本通则用词说明 第一章 总 则 1.1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证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本通则。 1.2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编制、城乡规划管理及各项工程建设应遵守本通则。临时建设、个人自建房除外。 1.3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编制、城乡规划管理应使用同一的城市坐标、高程系统和同一技术标准的基础测绘资料。 第二章 用地分类与规划布局 2.1 用地分类 2.1.1 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用地划分为城乡用地分类、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两部分。 表 2.1.1-1 城乡
5、用地分类表 类别代码 类别名称 内容 大类 中类 小类 H 建设用地 包括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区域交通设施用地、区域公用设施用地、特殊用地、采矿用地及其他建设用地等 H1 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 城市、镇、乡、村庄建设用地 H11 城市建设用地 城市内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与广场用地 H12 镇建设用地 镇人民政府驻地的建设用地 H13 乡建设用地 乡人民政府驻地的建设用地 H14 村庄建设用地 农村居民点的建设用地 H2 区域交通设施用地 铁路、公路、港口、机场和管道运输等区域交通运输及其附属设施
6、用地,不包括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铁路客货运站、公路长途客货运站以及港口客运码头 H21 铁路用地 铁路编组站、线路等用地 H22 公路用地 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用地及附属设施用地 H23 港口用地 河港的陆域部分,包括码头作业区、辅助生产 区等用地 H24 机场用地 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用地,包括飞行区、航 站区等用地,不包括净空控制范围用地 H25 管道运输用地 运输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地面管道运输用地,地下管道运输规定的地面控制范围内的用地应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 H3 区域公用设施用地 为区域服务的公用设施用地,包括区域性能源设施、水工设施、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殡葬设施、环卫设施、排
7、水设施等用地 H4 特殊用地 特殊性质的用地 H41 军事用地 专门用于军事目的的设施用地,不包括部队家 属生活区和军民共用设施等用地 H42 安保用地 监狱、拘留所、劳改场所和安全保卫设施等用 地,不包括公安局用地 H5 采矿用地 采矿、采石、采沙、盐田、砖瓦窑等地面生产 用地及尾矿堆放地 H9 其他建设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建设用地,包括边境口岸和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的管理及服务设施等用地 E 非建设用地 水域、农林用地及其他非建设用地等 E1 水域 河流、湖泊、水库、坑塘、沟渠、滩涂 E11 自然水域 河流、湖泊、滩涂 E12 水库 人工拦截汇集而成的总库容不小于 10 万立方米的水库正常
8、蓄水位岸线所围成的水面 E13 坑塘沟渠 蓄水量小于 10 万立方米的坑塘水面和人工修建用于引、排、灌的渠道 E2 农林用地 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设施农用地、田 坎、农村道路等用地 E9 其他非建设用地 空闲地、盐碱地、沼泽地、沙地、裸地、不用于畜牧业的草地等用地 表 2.1.1-2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表 类别代码 类别名称 内容 大类 中类 小类 R 居住用地 住宅和相应服务设施的用地 R1 一类居住用地 设施齐全、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R1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及其附属道路、停 车场、小游园等用地 R12 服务设施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幼儿园(托儿所)、文化、体育、
9、商业、卫生服务、养老助残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 R2 二类居住用地 设施较齐全、环境良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R2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含保障性住宅用地)及其附属道路、停车场、小游园等用地 R22 服务设施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幼儿园(托儿所)、文化、体育、商业、卫生服务、养老助残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 R3 三类居住用地 设施较欠缺、环境较差,以需要加以改造的简陋住宅为主的用地,包括危房、棚户区、临时住宅等用地 R3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及其附属道路、停 车场、小游园等用地 R32 服务设施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幼儿园(托儿所)、文化、体育、商业、
10、卫生服务、养老助残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 A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行政、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服务设施用地 A1 行政办公用地 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办公机构及其相关设施用地 A2 文化设施用地 图书、展览等公共文化活动设施用地 A21 图书展览用地 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科技馆、纪念馆、美术馆和展览馆、会展中心等设施用地 A22 文化活动用地 综合文化活动中心、文化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老年活动中心等设施用地 A3 教育科研用地 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学、小学、科研事业单位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为学校配建的独立地段的
11、学生生活用地 A31 高等院校用地 大学、学院、专科学校、研究生院、电视大学、党校、干部学校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军事院校用地 A32 中等专业学校 用地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等用地,不包括附属于普通中学内的职业高中用地 A33 中小学用地 幼儿园(托儿所)、中学、小学 用地 A34 特殊教育用地 聋、哑、盲人学校及工读学校等 用地 A35 科研用地 科研事业单位用地 A4 体育用地 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机构专用的体育设施用地 A41 体育场馆用地 室内外体育运动用地,包括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各类球场及其附属的业余体校等用地 A42 体育训练用地 为体育运动专
12、设的训练基地用 地 A5 医疗卫生用地 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 A51 医院用地 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社区卫生 服务中心等用地 A52 卫生防疫用地 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检验 中心和动物检疫站等用地 A53 特殊医疗用地 对环境有特殊要求的传染病、精 神病等专科医院用地 A59 其他医疗卫生 用地 急救中心、血库等用地 A6 社会福利用地 为社会提供福利和慈善服务的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福利院、养老院、孤儿院等用地 A7 文物古迹用地 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近代代表性建筑、革命纪念建筑等用地。不包括已作其他用途的文物古迹用地 A8 外事用地 外国驻
13、华使馆、领事馆、国际机 构及其生活设施等用地 A9 宗教用地 宗教活动场所用地 B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商业、商务、娱乐康体等设施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服务设施用地 B1 商业用地 商业及餐饮、旅馆等服务业用地 B11 零售商业用地 以零售功能为主的商铺、商场、 超市、市场等用地 B12 农贸市场用地 以农产品批发、零售为主的市场 用地 B13 餐饮业用地 饭店、餐厅、酒吧等用地 B14 旅馆用地 宾馆、旅馆、招待所、服务型公 寓、度假村等用地 B2 商务设施用地 金融保险、艺术传媒、技术服务等综合性办公用地 B21 金融保险用地 银行、证券期货交易所、保险公 司等用地 B22 艺术传媒用地
14、 文艺团体、影视制作、广告传媒 等用地 B29 其他商务用地 贸易、设计、咨询等技术服务办 公用地 B3 娱乐康体用地 娱乐、康体等设施用地 B31 娱乐用地 剧院、音乐厅、电影院、歌舞厅、网吧以及绿地率小于 65%的大型游乐等设施用地 B32 康体用地 赛马场、高尔夫、溜冰场、跳伞场、摩托车场、射击场,以及通用航空、水上运动的陆域部分等用地 B4 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 零售加油、加气、电信、邮政等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 B41 加油加气站用 地 零售加油、加气、充电站等用地 B49 其他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 独立地段的电信、邮政、供水、燃气、供电、供热等其他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 B9 其他服务
15、设施 用地 业余学校、民营培训机构、私人诊所、殡葬、宠物医院、汽车维修站等其他服务设施用地 M 工业用地 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专用铁路、码头和附属道路、停车场等用地,不包括露天矿用地 M1 一类 工业用地 M11 普通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工业用地 M12 新型工业用地 指融合研发、创意、设计、孵化、中试、无污染生产等创新型产业功能以及相关配套服务活动的用地 M2 二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一定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工业用地 M3 三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严重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工业用地 W 物流仓储用地 物资储备、中转
16、、配送等用地,包括附属道路、停车场以及货运公司车队的站场等用地 W1 一类物流仓储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基本无干扰、用地 污染和安全隐患的物流仓储用地 W2 二类物流仓储 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一定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物流仓储用地 W3 三类物流仓储 用地 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 用物流仓储用地 S 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 城市道路、交通设施等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工业用地等内部的道路、停车场等用地 S1 城市道路用地 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等用地,包括其交叉口用地, S2 城市轨道交通 用地 独立地段的城市轨道交通地面以上部分的线路、站点用地 S3 交通枢纽用地 铁路客货运站、公路长
17、途客运站、港口客运码头、公交枢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S4 交通场站用地 交通服务设施用地,不包括交通指挥中心、交通队用地 S41 公共交通场站 用地 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基地及附属设施,公共汽(电)车首末站、停车场(库)、 保养场,出租汽车场站设施等用地,以及轮渡、缆车、索道等的地面部分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S42 社会停车场用 地 独立地段的公共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不包括其他各类用地配建的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 S9 其他交通设施 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交通设施用地,包 括教练场等用地 U 公用设施用地 供应、环境、安全等设施用地 U1 供应设施用地 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设施用地 U11 供水用地 城市
18、取水设施、自来水厂、再生水厂、加压泵站、高位水池等设施用地 U12 供电用地 变电所、开闭所、变配电所等设施用地,不包括电厂用地。高压走廊下规定的控制范围内的用地应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 U13 供燃气用地 分输站、门站、储气站、加气母站、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灌瓶站和地面输气管廊等设施用地,不包括制气厂用地 U14 供热用地 集中供热锅炉房、热力站、换热站和地面输热管廊等设施用地 U15 通信用地 邮政中心局、邮政支局、邮件处理中心、电信局、移动基站、微波站等设施用地 U16 广播电视用地 广播电视的发射、传输和监测设施用地,包括无线电收信区、发信区以及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差转台、监测站等设施
19、用地 U2 环境设施用地 雨水、污水、固体废物处理等环境保护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U21 排水设施用地 雨水泵站、污水泵站、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厂等设施及其附属的构筑物用地,不包括排水河渠用地 U22 环卫设施用地 垃圾转运站、公厕、车辆清洗站、 环卫车辆停放修理厂等用地 U23 环保设施用地 垃圾处理、危险品处理、医疗垃 圾处理等设施用地 U3 安全设施用地 消防、防洪等保卫城市安全的公用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U31 消防用地 消防站、消防通信及指挥训练中 心等设施用地 U32 防洪用地 防洪堤、防洪枢纽、排洪沟渠等 设施用地 U9 其他公用设施 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公用设施用地,包括施工、养护
20、、维修等设施用地 G 绿地与广场用地 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等公共开放空间用地 G1 公园绿地 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美化、防灾等作用的绿地 G2 防护绿地 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 的绿地 G3 广场用地 以游憩、纪念、集会和避险等功 能为主的城市公共活动场地 2.1.2 各类型建筑与设施的用途范围参照表 2.1.2 执行。 表 2.1.2 建筑与设施用途分类指引表 序号 类别名称 用途范围 备注 1 住宅 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居住类 2 宿舍 供学生、员工使用、集中管理的住宿建筑,如 集体宿舍、学生宿舍等 3 商业 提供各类型商业、服务如零售商业、批发市场、餐饮、
21、康体、娱乐、服务、会议、培训等活动的建筑。其中小型商业是指为所在社区提供日常基本商业服务的各类小型便利店、服务营业网点、小型餐饮、肉菜市场、日常服务等设施 商业类 4 商务办公 供各类企事业单位从事办公及相关业务活动 的建筑 5 旅馆业建筑 宾馆、旅馆、招待所、青年旅社、度假村等 6 游乐设施 游乐场、游乐园、旅游度假区游客中心等 7 厂房 从事工业生产为主的建筑 工业仓储类 8 研发用房 介于第二产业与第三产业之间,容纳研发、孵化、中试、创意、动漫、设计、云计算等创新型产业功能的建筑类型 9 仓库(堆场) 以货物储藏为主的库房建筑及堆场 10 物流建筑 用于进行物品储存、运输、配送、物流加工
22、以 及物流管理等综合功能的建筑类型 11 行政办公 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办公机构及 其相关设施。 公共服务设施类 12 文化设施 包括展览、广播电视、文化活动建筑等文化类公共建筑,如会展中心、博物馆、科技馆、展览馆、广播电视、影剧院、音乐厅、文化活动中心、文化宫、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老年活动中心等 13 文化遗产 除非物质文化遗产外,规划需要保护的,具有文化、艺术、历史价值和意义的建(构)筑物及其环境要素,包括不可移动文物、近现代与当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构)筑物等 14 体育设施 社区以上级别的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如篮球场、足球场、网球场、游泳场(馆)等体育场馆及附属更衣室
23、、淋浴、室外运动设施、体育活动场地等 15 医疗卫生设施 各类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的建筑,如综合性医院、专科医院、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疗养院、检验(化验)中心、急救中心、血库等 16 教育设施 幼儿园(托儿所)、初等、中等、高等、特殊 教育等设施的教学、办公以及辅助建筑 17 宗教 清真寺、教堂、修道院、庵堂、道观、寺庙等 设施 18 社会福利设施 为社会提供福利和慈善服务的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如养老院、护理中心、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儿童福利院、残疾人社交及康乐中心、救助站等 19 特殊建筑 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军事建筑(如指挥机关、营区,军用机场、
24、港口码头,军用洞库、仓库,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等建筑等)、安全保卫建筑(如监狱、拘留所、劳改场和安全保卫部门所用的建筑等)及其他特殊建筑 20 市政设施 主要指给水、排水、电力、通信、燃气、环卫等设施。其中在满足功能、安全与环境条件下可附设的市政设施(简称可附设的市政设施)包括泵站、110 千伏变电所、邮政支局、邮政所、通信机房、无线电主干(次干、一般)监测站、有线电视分中心、瓶装气便民服务点、垃圾转运站、公共厕所、再生资源回收站、环卫工人作息场所等 市政、交通及 其他配套设施类 21 交通设施 主要是指机场、铁路、港口、口岸、长途客运站等对外交通设施;轨道交通区间线路、站点、车辆基
25、地、车辆段、停车场以及附属设施;道路公共交通的首末站、中途站、综合车场、修理厂;道路设施、停车场库、货运站场和其他货运交通设施、驾驶训考场、人行天桥、地道、无障碍设施、交通标志标识等。其中在一定条件下可附设的交通设施(简称可附设的交通设施)包括地下轨道的冷却塔、风亭、站点出入口等附属设施、道路公共交通的首末站、中途站,社会公共停车场库、自行车库、人行天桥、地道、无障碍设施、交通标志标识等 22 其他配套辅助设施 按规定应当配套建设的人防设施,为生活生产配套服务的小型、辅助型设施,如配套管理服务设施(社区居委会、社区警务室、社区服务中心、社区服务站、配套管理、配套办公等)、文体活动设施(社区文化
26、中心、文化室、社区体育活动场地、室内外运动设施、社区绿地等)、小型卫生福利设施(社区健康服务中心、诊所、救助站)、食堂等设施 2.2 城市空间布局 2.2.1 总体要求 ( 1)遵循城乡统筹、绿色低碳、生态宜居、节约集约、功能混合和立体开发的基本原则。 ( 2)保护城市基本生态控制线,控制城市增长边界。 ( 3)遵循公共交通优先的原则。 2.2.2 市域空间布局:各类用地规划符合 “1331” 空间发展战略要求。 2.2.3 主城区空间布局:完善、提升 “141” 城市空间结构;各组团特色化发展,组团内各类公共服务设施规划与布局应突出组团中心的形成;促进主城区由单中心向多中心转变。 2.2.4
27、 副中心空间布局:完善城市服务功能,注重城市风貌,提升城 区品质,实现各具特色的中等城市空间布局。 2.2.5 产业新城空间布局应注重生态环境,体现产城融合,发展低碳经济和循环经济,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 2.2.6 环巢湖特色城镇空间布局应体现城乡统筹生态示范特色。 2.3 基本生态空间 2.3.1 实行基本生态空间保护制度。 基本生态控制线内,不得批准新建建设项目。确需进行重大道路交通设施、市政公用设施、水利设施等项目建设的,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及规划选址可行性研究。已建合法建(构)筑物,确需在原址改造的,应制定改造规划 ,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2.3.2 组团隔离带 ( 1)城市组团
28、之间应设置组团隔离带,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边界。 ( 2)组团隔离带绿地可作为城市公园、绿道等使用。保持组团隔离带的生态延续性;当城市主要道路穿越城市组团生态隔离带时,宜采用道路高架或下穿等多种技术手段。 ( 3)组团隔离带绿地宽度不宜小于 500 米,有条件的不小于 1000 米。 2.4 城市绿地与广场 2.4.1 公园绿地 ( 1)综合公园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宜选址在交通便利的地段,并充分利用现状自然景观 资源; 2)占地面积不少于 5 公顷,建筑物基底占公园陆地面积的比例应小于 5%; 3)绿化用地面积不得小于公园陆地面积的 75%; 4)公园内各类管理及服务建筑物的檐口高度应不大于 1
29、0 米; 5)不得建设与公园功能无关的建筑物。 ( 2)专类公园包括儿童公园、动物园、植物园、盆景园、博览园等。 专类公园的配套建筑占地面积及建筑高度,应根据使用功能需要,经专题论证后确定。 ( 3)社区公园应符合下列要求: 1)居住区公园占地面积不得小于 1 公顷,服务半径为 0.5 千米至 1 千米; 2)小区游园占地面积不得小于 0.4 公顷,服务半径为 0.3 千米至 0.5 千米; 3)至少有一边与道路相邻,绿化、水面占地比例不小于 75%; 4)社区公园人均用地面积不宜少于 2平方米,公园中的绿地率应不小于 65%,服务半径为 300 米至 500 米。 ( 4)街头带状公园应符合
30、下列要求: 1)绿化占地比例不得小于 75%,可布置小型休息设施,不得设置机动车停车设施。 2)宽度不宜小于 8 米,面积不宜小于 400 平方米。沿城市道路和滨水的宽度大于 8 米的绿地,计入城市绿地。 2.4.2 防护绿地 ( 1)防护绿地的宽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涵养林带不小于 200 米。 2)沿河道没有规划绿化带的,以河道控制线为基线预留绿化宽度;河道绿带不小于 40 米,干渠绿带不小于 30 米,支渠绿带不小于 15 米。 3)高速公路红线外不小于 100 米,其中穿越城区、镇区的不小于 50 米。 4)一级公路红线外不小于 50 米,其中穿越城区、镇区的不小于
31、 20 米。 5)二级公路红线外不小于 40 米,其中穿越城区、镇区的不小于 20 米。 6)三级、四级公路红线外不小于 20 米, 其中穿越城区、镇区的不小于 10米。 ( 2)各类防护绿地的绿化用地占地比例不得小于 95%。 ( 3)城市垃圾处理场和污水处理厂的下风向应设置绿化隔离带。 2.4.3 附属绿地 ( 1)道路及广场附属绿地应符合下列要求: 1)规划主干路上设置绿化隔离带的,其绿化隔离带宽度应不小于 2.5 米; 2)行道树绿带宽度不小于 1.6 米; 3)路侧绿带宽度大于 8 米的,可为开放式绿地,但绿化用地面积应不小于该段绿带总面积的 70%; 4)公共活动广场的集中成片绿地
32、应为开放式绿地,且 应不小于广场总面积的 25%; 5)车站、码头、机场等设施的集散广场,集中成片绿地应不小于广场总面积的 10%。 ( 2)新建住宅小区的附属绿地具有公共绿地的属性,采用分级设置: 1)组团级附属绿地面积应不小于总用地面积的 4%,且应不小于 0.5 平方米/人;小区级(含组团级)附属绿地面积应不小于总用地面积的 7%,且应不小于1 平方米 /人;居住区级(含组团级和小区级)附属绿地面积应不小于总用地面积的 10%,且应不小于 1.5 平方米 /人。 2)每块集中绿地面积应不小于 400 平方米,宽度不得低于 8 米; 其中绿化面积(含水面)不宜小于总绿地面积的 70%。 3
33、)旧区改建可酌情降低,但应不低于相应指标的 70%。 4)住宅小区公共绿地宜向公众开放。 5)沿城市道路两侧的附属绿地或绿化隔离带,不在建筑基地范围内的,不得作为小区集中绿地计算。 ( 3)其他各类附属绿地内绿地面积占基地面积的比例(绿地率)应符合下列要求: 1)住宅小区绿地率应不小于 40%; 2)商业、金融、交通枢纽、市政公用设施等单位,绿地率不宜小于 20%; 3)机关团体、文化娱乐、教育体育、卫生、科研院所等单位 ,绿地率不宜小于 35%; 4)工业、仓储绿地率应不大于 10%,有大气、噪音污染的厂矿企业单位,应设置绿化隔离带; 5)属于旧区改建,绿地率可酌情降低,但不宜低于 5 个百
34、分点;属于风景区周边控制范围内的,绿地率宜提高不少于 5 个百分点。 2.4.4 鼓励屋顶绿化、垂直绿化、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垂直与平面相结合的绿化。 ( 1)屋面(含架空层、半地下车库)绿化面积(每块面积应不小于 100 平方米)可折算成地面绿地面积计入绿地率,折算系数见表 2.4.4。 表 2.4.4 折算系数表 屋面标高与基地地面的高差 H(米) 折算系数 H1.5 1 H 1.5 0.3 ( 2)确能保证公众可达性的屋顶绿化,可酌情提高核算指标, H1.5 且具有可达性的屋顶绿化可计入公共绿地面积。 ( 3)地面停车位应增加树阵式绿化,且必须设置雨水渗透设施。 ( 4)绿地内不透水硬地不得
35、超过绿地面积的 10%。 ( 5)古树名木树冠周边宜留出不小于 20 米的公共保护空间。 2.4.5 公共活动广场 ( 1)市级中心广场结合省、市政务中心布置,形成综合景观轴线。 ( 2)县区级中心广场结合县区级政务中心布置。 ( 3)社区级文化休闲广场结合全民健身路径布置,服务半径不大于 500 米。 2.5 居住用地布局 2.5.1 居住用地布局应综合考虑区位、周边环境、用地条件、人居适宜等因素,相对集中布局,并应与公共交通结合。 保障性住房应布置在交通便利、配套设施完善的区域。 2.6 工业用地布局 2.6.1 工业用地布局应符合下列要求: ( 1)有气体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 不得布置在
36、城市上风向,有水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不应布置在城市饮用水源保护区及环巢湖地带。 ( 2)有污染的工业项目严禁与居住、公共设施等其他用地功能相混合,与其他非工业用地之间应符合相关防护距离规定;污染较严重的工业项目应集中布局在循环经济园。 ( 3)工业区配套设施应充分考虑区位、产业门类、就业人口等因素,集中配套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 ( 4)工业项目用地规模应依据项目规划的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以及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和总投资额等指标核定。 2.7.1 物流仓储用地布局应符合下列要求 : ( 1)同类物流仓储用地宜集中布置; ( 2)宜依托港口、机场、铁路、轨道、高速公路等交通基础设施进行布局;
37、( 3)宜建设多层或高层普通仓库。 2.7.2 危险品仓储用地布局应符合下列要求: ( 1)选址应远离城市中心区,并应符合环境保护和防火、防灾的要求; ( 2)不同类型的危险品仓库应相互分隔,不得混合存储,其相隔距离应符合消防规范等要求; ( 3)石油库选址应远离机场、重要交通枢纽、重要桥梁、大型水库及水利工程、电站、变电所、军事目标和其他重要设施。 2.8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布局 2.8.1 商业功能区 ( 1)主城区打造一中心一商务带的都会级商业功能区;四个组团打造四个市级商圈;在城区内部结合用地布局建设若干片区级商业中心和特色商业街。 ( 2)副中心城区分别建设市级商圈。 ( 3)产业新
38、城分别建设片区级商业功能区。 ( 4)结合现有商业特色,布局特色鲜明的商业街区;商业街区改造不宜大拆大建,应注重 “ 老字号 ” 的保护。 2.8.2 专业市场 ( 1)以大宗基础物资(钢材、汽车、建材、农副产品)为主的专业市场应布置在主城区 边缘、交通便捷的区域。 ( 2)生活型(家居、服装、日用)为主的专业市场宜布置在便民、交通便捷的区域。 ( 3)特大型专业市场(用地大于 1 平方公里)选址应进行专项论证。 ( 4)二环路以内的大宗基础物资专业市场应逐步外迁。 第三章 公共服务设施 3.1 分级分类 3.1.1 公共服务设施按照使用功能分为管理服务、文化娱乐、体育、教育、医疗卫生和社会福
39、利等设施。 3.1.2 公共服务设施宜按市级(含省市共建,下同)、县区级(含市区共建,下同)和社区级三级配置。 3.2 市级、县区级公共服务设施 3.2.1 公共文化设施 ( 1)省市共建的大型文化设施宜集中布置在滨湖新区。 ( 2)各城市组团中心或副中心宜集中布局县区级文化中心。 ( 3)注重工业文化遗产保护,打造工业创意街区。 ( 4)发掘地方传统民居文化,打造民俗特色文化小城镇。 3.2.2 体育设施 ( 1)省级体育中心宜结合城市公共交通布置在环巢湖区域。 ( 2)各城市组团中心或副中心宜集中布局县区级体育中心。 3.2.3 教育设施 ( 1)教育设施应综合考虑城 市发展目标及总体布局
40、、产业发展规划、教育发展规划和城市公共交通体系等综合确定。 ( 2)职业教育院校宜结合相关产业园区布局。 3.2.4 医疗卫生设施 ( 1)医疗卫生设施应选择在方便就医、环境安静、交通便捷的位置,并尽可能充分利用城市基础设施。 ( 2)与周围幼儿园(托儿所)、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农贸市场之间应合理分隔,符合卫生及疾病预防的要求。 3.2.5 社会福利设施应结合城市公共交通与医疗卫生设施就近布局。 3.3 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 3.3.1 社 区级公共设施应满足人口规模的服务需求,具体配置等级和数量可根据实际情况统一安排。 3.3.2 现有医院、学校等独立占地的公共设施宜结合实际情况,在满
41、足相关规范要求下,通过改、扩建适当提高开发强度,完善配套设施,增加设施容量。 3.4 公共服务设施混合设置 3.4.1 同一级别且功能和服务方式类似的公共设施宜结合轨道交通和公共交通集中组合设置。 3.4.2 体育设施可结合赛后利用,配置一定比例的商业设施、室内外健身设施、公交场站和公共停车场(库);有条件的可设置部分市政设施。 3.4.3 鼓励教育设施的教学区与运动场地相对独立设置;公办学校运动场地应满足向社会开放的设计要求。 3.4.4 混合功能型社区中心的公共设施宜集中布置。 3.4.5 配置社区级公共设施,宜将社区管理用房、物业服务用房、社区警务室、便民服务站、社区文化室、社区体育活动
42、场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等公共设施组合设置。 3.4.6 各类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应按表 3.4.6 执行。 表 3.4.6 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表 类 别 序 号 项目名称 一般规模 (平方米 /处) 服务 规模 (万人) 配置 规定 备 注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管 理 服 务 设 施 1 派出所 20003000 15002500 1015 派出所应设置在交通便捷的地方,至少有一面临靠道路。 鼓励合建,派出所部分宜安排在建筑的 3 层及以下楼层,并单独分区,设置独立的竖向交通、平面交通、场地及出入口。一层应预留足够的执法场所面积。 2 社区管理用房 300 以上 0
43、.30.5 按 30平方米 /百户、不低于300 平方米的标准配置社区机构用房。 3 物业服务用房 50300 按照物业管理区域总建筑面积5 万平方米以下的,不少于 100 平方米;总建筑面积 25万平方米以下的,不少于千分之二,超过 25万平方米以上部分按千分之一的标准配置物业服务用房(被市政道路分割的组团应分开设置)。 4 社区警务室 20 50 1 2 宜与其他非独立占地的社区级公共设施组合设置。 5 便民服务站 200300 1 2 服务内容宜包含居家养老服务、青少年服务、儿童服务、心理辅导和家庭问题调解及咨询等。 宜与社区管理用房及其他非独立占地的社区级公共设施组合设置。 6 社区菜
44、市场(农家超) 5001500 1 2 主要用于农产品零售,布局应将其噪声和气味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减至最低程度。 居住人口不足 1 万人的独立地段,应设 1 处社区菜市场。 文 化 娱 乐 设 施 7 文化活动中心 800010000 1015 宜配置图书阅览、信息资源共享、展览陈列、演艺、培训、少儿活动和康乐活动等室内活动以及进行文化活动的文化广场。 8 文化活动室 10002000 1 2 宜配置图书阅览、老年人活动(含星光老年之家)和康乐活动等设施。按200 平方米/千人、最小建筑面积不低于 200 平方米标准配置室内文体活动室,其中按 20 平方米 /千人标准配置老年活动站。按 400
45、平方米 /千人标准配置室外文体活动场地。 类 别 序 号 项目名称 一般规模(平方米/处) 服务 规模 配置规定 备 注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万人) 体育设施 9 综合体育活动中心 10000 15000 10 15 宜配置户外健身场地(包括室外器械场地、慢跑道等)、排球场、篮球场、网球场、羽毛球场和儿童活动场所等。 10 社区体育活动场地 2001500 0.5 社区体育活动场地宜结合居住绿地或文化活动室,设置户外健身场地(包括室外器械场地及慢跑道等)、篮球场、网球场、门球场、羽毛球场和儿童活动场所等设施,条件许可还宜设置游泳池1500 3000 0.5 1 3000 6000 12 和排
46、球场等。 受条件所限需设置在建筑内的,应设在建筑的架空层或屋顶平台,设施规模应不小于规定的用地面积规模。 教育设施 11 寄 宿 制 高 中 36班 27000 32400 45000 50400 用地面积为2528 平方米 /座 建筑面积为1518 平方米 /座。 寄宿制高中宜设 36 班、48 班或 60 班,每班 50 座。 学校运动场地应设置 400 米标准环形跑道(其中含不小于 100 米的直跑道),室内体育馆 1 座。另至少应设 4 6 个篮球场、 35 个排球场(兼羽毛球场)、 12 个网球场、 1 个游泳池和 300400 平方米器械场地。 48 班 36000 43200 6
47、0000 72000 60 班 45000 54000 75000 84000 1 18 10800 19800 普通高2 普 通 高 中 班 13500 22500 用地面积为2225 平方米 /座 建筑面积为1215 平方米 /座。 中宜设 24 班、30 班或 36 班,每班 50 座。 普通高中的运动场宜与邻近住宅有一定的间隔。学校运动场地应设 200400 米标准环形跑道(其中含不小于 60 米的直跑道),室内体育馆 1 座,另至少应设 2 3 个篮球场、 23 个排球场(兼羽毛球场)、 1 个游泳池和 150200 平方米器械场地。 24 班 14400 18000 26400 3
48、0000 30 班 18000 22500 33000 37500 36 班 21600 27000 39600 45000 13 初 中 18 班 9000 11700 18000 22500 3 用地面积为2025 平方米 /座 建筑面积为初中宜设 24 班、36 班或 48 班,每班 50 座。在人口不足 3 万人的独立地区,宜考虑设置 18 班。初中应按其24 班 12000 15600 24000 30000 35 36 班 18000 23400 36000 45000 57 48 班 24000 31200 48000 60000 79 1013 平方米 /座。 服务范围均匀布置,服务半径不宜大于 1000 米。 初中的运动场宜与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