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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搬迁服务工程招标文件.doc

上传人:HR专家 文档编号:4961555 上传时间:2019-01-26 格式:DOC 页数:30 大小:12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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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如皋市高新区环湖北路搬迁服务工程招标文件招标单位(盖章):如皋高新技术园区开发有限公司招标代理机构:(盖章)如皋市城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日 期: 二一七年八月 2招标文件备案表编制人: 日 期: 年 月 日招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招标代理机构(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日 期: 年 月 日3如皋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备案)日 期: 年 月 日第一章 投 标 人 须 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序号条款号 条款内容 说 明 与 要 求1 1.1.2 招标人 名称:如皋高新技术园区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如皋市高新区2 1.1.3 招标代理 名称:如皋市城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如皋市大司马

2、南路 8 号3 1.1.4 项目名称 如皋市高新区环湖北路搬迁服务工程4 1.1.5 建设地点 如皋市高新区5 1.2.1 资金来源 财政6 1.2.2 建设规模 投资额约 77.4 万元7 1.2.3 承包方式 总承包8 1.3.1 招标范围本工程共两个标段:一标段:86 户,每户面积约 300,总建筑面积约为 25800;二标段:86 户,每户面积约300,总建筑面积约为 25800。9 1.3.2 计划工期 接到甲方通知后 30 天内完成搬迁工作10 1.3.3 质量标准 在规定期限内签约结束11 1.4.1 投标人资质条件、 执行本项目招标公告。4能力和信誉等12 1.9.1 踏勘现场

3、 不组织,自行踏勘13 2.2.3疑问、修改、补充的提出与获取 执行本项目招标公告。14 2.3.2招标控制价编制依据本工程施工图及其工程量清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人工工资执行苏建函价(2016)570 号文件材料价格执行如皋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2017年第 3 期),缺项材料执行南通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及市场询价。部分材料暂定价或专业工程暂估价为招标人确认的暂估价。江苏省、南通市现行的计价文件及补充计价定额规定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编制依据。15 3.2.3 工程报价方式固定单价报价固定总价报价16 3.3.1 投标有效期 45 天(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

4、)17 3.4.2 投标保证金 执行本项目招标公告。18 3.5.3 投标文件份数 资格审查原件壹份,资格审查资料壹正贰副,商务标文件壹正贰副19 4.2.1 投标文件递交方式及截止时间 执行本项目招标公告。20 5.1 开标时间及地点开标地点:如皋市市民服务中心三楼 C 区开标室开标时间:详见招标公告21 5.4.1 资格审查方式 资格后审22 6.1.1 评标委员会组建 评标委员会组成:依法组建;评标专家确定方式:语音通知评委系统随机抽取。23 6.4.4 评标方法和标准 详见招标文件24 7.3.1 履约保证金中标人提供的履约担保金额为中标价的 10%,其中:工期保证金 5(待工程竣工验

5、收合格且工期按施工合同约定完成后无息退还),质量保证金 5%(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无息退还)。525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1. 本项目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中的委托人代理人必须是投标人拟选派的项目负责人;该委托代理人负责办理投标、开标事宜;2.各投标单位在投标前,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中关于资格审查方面的相关条款,并及时更新维护本企业诚信信息数据库,审核标准执行南通工程建设网企业诚信信息数据库审核标准(如皋地区)(衔接地址:http:/ 一个项目被分为多个标段时,某个标段产生质疑、投诉,除被投诉人不满足本招标文件第 5.3.3 条款且为其他标段的第一中标候选人外,不影响其他标段的评标结果;若被投诉人不

6、满足本招标文件第 5.3.3 条款且为其他标段的第一中标候选人,则不受“一个投标人只能中一个标段”的限制。(本工程共 2 个标段)6.4.3 中标候选人6.4.3.1 按得分由高到低排列中标候选人顺序。得分相同且报价相同的情况下,由业主抽签决定中标候选人顺序;得分相同,报价不同的情况下,报价低的投标人排名优先;196.4.3.2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6.4.3.3 在评标

7、过程中,若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某一投标价格是否低于成本的意见不一致时,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进行表决,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评标结论。若该投标价中标,则应增加履约保证金数额,增加额为中标价的 5%。评标过程中,若发现疑异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项目负责人答辨。7 定标7.1 定标方式7.1.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7.1.2 定标后,招标人在 15 日内向如皋市公共资源管理办公室提交施工招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7.1.2-1 施工招标投标的基

8、本情况,包括施工招标范围、施工招标方式、资格审查、开标评标过程和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及理由等。7.1.2-2 相关的文件资料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应当附招标控制价组成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委托工程招标代理的,应当附工程施工招标代理委托合同。单独委托编制招标控制价的,还应当附招标控制价编制委托合同。7.2 中标通知7.2.1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3 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 3 日。7.2.2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7.2.3 中标候选人公示期内无异议

9、的,招标人应当 7 日内向中标人发放中标通知书并至如皋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备案。7.2.4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除不可抗力情况外,中标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必须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中标人无故放弃中标项目的;20拒不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要求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7.2.5 当中标人放弃中标,或者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履约保证金,招标人将通过合法程序重新确定中标人,原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同时原中标人还应当赔偿招标人发包价与原中标价差额的等额违约金。7.3 履约担保7.

10、3.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要求。7.3.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3.1 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7.3.3 注册建造师及项目部主要人员在合同履行中的责任7.3.3-1 为了切实地维护招标投标的严肃性,杜绝合同履行过程中转包、变相转包、挂靠等

11、现象的发生。本工程将对中标人注册建造师及项目部主要人员实行严格的现场签到考核制度。7.3.3-2 中标注册建造师或项目部主要人员需要离开施工现场 4 小时以上的,必须向业主提出书面申请,得到书面批准后方可离开。7.3.4 若中标注册建造师或项目部主要人员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能执行现场签到制度,出现无故离开施工现场的情况,中标人将承担如下责任:7.3.4-1 中标注册建造师未向业主派驻工地的工程师提出书面申请,或提出书面申请未能得到书面批准离开施工现场 4 小时以上的,每次对中标人处以人民币 500 元 的罚款;7.3.4-2 中标项目部主要人员未向业主派驻工地的工程师提出书面申请,或提出书面申请

12、未能得到书面批准离开施工现场 4 小时以上的,每次对中标人处以人民币 200 元 的罚款;7.3.4-3 中标注册建造师或中标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未向业主派驻工地的工程师提出书面申请,或提出书面申请未能得到书面批准离开施工现场连续两天,或累计五天的,业主保留行使如下措施的权利:没收中标人的建造师到场履约保证金;立即中止合同,勒令中标人限期撤出施工人员、施工机械、原材料、成品及半成品;拒绝中标人已完工程量的支付请求。217.4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7.4.1 招标人在中标公示期内将会同有关部门人员对中标候选人进行全面考察。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取消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中标候选人允许他人

13、挂靠或借用他人资质参加投标的; 中标候选人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中标后办理投标保证金退还手续时,要求将保证金转至其他单位或个人账户的,或者直接要求退现金的; 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禁止的其他情形的。7.5 签订合同7.5.1 中标人必须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7 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逾期视作中标人自动放弃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7.5.2 订立书面合同后 7 日内,中标人应按照皋公管办规20141 号关于加强政府性投资工程合同备案管理的意见要求,持施工合同、项目管理机构五大员证书原件等必备资料至市公共资

14、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备案。并持合同备案表到施工许可管理部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7.5.3 合同当事人应当对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未经备案的合同,不能作为投标保证金退付、资金拨付、工程竣工结算审计、施工许可证发放等的依据。7.5.4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7.5.5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7.5.6 中标人在中标后或施工期间不得随意变更中标项目负责人。如果出现特殊情况,确需更换的,应当经招标人同意,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报如

15、皋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备案。注:自备案之日起至原合同期满止,原中标项目负责人不得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接其他工程,如备案之日至原合同工期期满之日不足六个月,则限制其承接工程的期限为六个月。如皋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将在备案手续上注明限制承接工程的起止日期,并在办理备案手续之日起的三个工作日内将项目负责人变更情况、限制承接的期限在如皋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予以公布。8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228.1 重新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l)投标截止时间止,有效投标人少于 3 个的;(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3) 符合本章第 7.5.1 条的情形。8.2 不再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

16、人仍少于 3 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9 纪律和监督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

17、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本工程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239.5 异议和投诉处理9.5.1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9.5.2 对招标文件有疑义的,应当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

18、定的时间和方式向招标人(代理公司)提出。招标人(代理公司)应当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时间和方式作出答复。9.5.3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向招标人(代理公司)提出,招标人(代理公司)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9.5.4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侯选人公示期间向招标人(代理公司)提出,招标人(代理公司)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9.5.5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 10 日内向如皋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

19、公室(联系电话:0513-87528958)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如皋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如皋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应当予以驳回,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9.6 其他本招标文件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合同主要条款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受托方: (以下简称乙方)24根据市委、市政府决定,甲方对地块范围内建、构筑物等实施搬

20、迁,透过公开招投标,确定乙方为该地块实施单位,为了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甲、乙双方协商签订以下合同,以资共同遵照执行。一、搬迁规模1、搬迁范围(详见红线图),搬迁面积约 ,计算面积以最终实施的搬迁面积为准,结算搬迁服务费。二、甲方责任、义务1、甲方委托乙方开展搬迁工作,乙方必须按要求认真做好搬迁工作,在甲方规定时间内完成该地块搬迁服务工作,甲方负责提供相关资料。2、根据皋政规20121、2、3 号,皋政办发201226 号,皋政规20141 号、皋政规20153 号文件等相关配套政策行补偿。3、甲方派员对搬迁户的资料进行逐户审核,对搬迁工作做好检查、督促、监督工作。 4、负责支付各类管线、杆

21、线的迁移费。5、按时向乙方支付搬迁服务费三、乙方责任和义务1、在接到甲方委托和资料后三天内制定详细的搬迁方案,协调好有关部门组织搬迁期间的工作到位。2、组织业务培训,进行人员分工,代甲方向被搬迁人送达搬迁通知,搬迁须知和搬迁政策材料等。3、协助评估机构做好调查评估和强制评估工作,协助甲方签订调查评估确认书、房屋搬迁安置补偿协议及办理选房结算等工作。4、按时向甲方移交搬迁补偿安置协议、补偿安置明细表、结算表。5、若乙方搬迁人员无故缺席,每缺席一次甲方扣乙方 1000 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若发生三次以上乙方人员无缺席,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勒令退场,已完成工程量不予结算,并由乙方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

22、责任和损失。256、乙方现场所聘用服务人员的劳动合同关系由乙方全权负责,并按规定为所聘用人员缴纳保险。现场聘用人员如发生工伤、安全等事故以及由此产生的经济赔偿等一切事项均由乙方自行处理,与甲方无关。7、乙方须在进场前缴纳合同的 10%作为履约保证金。四、合同价款信结算方式1、本地块搬迁实施为半委托,实施费用为元/,合计总费用约万元,在整个搬迁地块农户签约、交房率达 95%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价的 60%;余款在整个搬迁地块农户签约、交房率达 100%、所有档案资料装订成册、移交甲方后,根据甲方对乙方的考核结果,甲方向乙方支付,同时将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2、工程结束后,甲方组织所有参与该地块搬

23、迁人员对乙方履约情况进行考评,如考评满意率达 80%以上(含),甲方如数结清余款;若考评满意率 80%以下,每下浮 1%扣乙方余款 2000 元,扣款不设下限。五、若因甲方搬迁补偿款不能及时到位,所造成乙方的经济损失及搬迁交地时间的延误,由甲方负责,搬迁交地时间顺延。六、在搬迁过程中,若发现乙方在搬迁安置过程中不能秉公办事,不按搬迁政策、法规办事,有违规、违纪行为时,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且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并由乙方对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给予赔偿。七、违约责任1、若乙方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本工程,甲方有权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并对乙方处以 1000 元/天的罚款,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均由乙方负担。

24、2、若因乙方工作不力,造成甲方地块搬迁工作推进达不到序时进度,甲方有权勒令乙方退场,除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外,还应承担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责任,并且已完成的有效工程量只按 50%计量结算。八、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合同,双方协商不成的,由如皋市人民法院裁判解决。本合同一式肆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其它分送职能部门备案。26甲 方(盖章): 乙 方(盖章):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年 月 日 年 月 日 27第二章 投标文件格式(封面) 工程施 工 投 标 文 件投标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日 期:年月日28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25、书投标人名称:单位性质:地 址:成立时间:年月日经营期限:姓 名:性别:年龄:职务:系: (投标人单位名称) 的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投标人(盖法人章):日 期:年月日29二、授权委托书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单位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名)(身份证号: )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 (项目名称)施工投标文件,办理投标、开标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委托期限: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代 理 人: 性别: 年龄: 代理人单位: 部门: 职务: 投标人: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印章)日期: 三、投标函:经研究,我们决定参加

26、项目名称的投标活动,为此,我方郑重声明以下诸点,并负法律责任。一、我方提交每标段投标文件,正本 1 份,副本 2 份;30二、如果我们的投标文件被接受,我们将履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每项要求;三、按照 元/平方米(小数点后保留两位小数)收取搬迁服务费用;四、我方愿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觉履行自己的全部责任;五、我们同意按招标文件的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遵守贵方有关招标投标的各项规定;六、我方的投标文件自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有效期为 60 天。七、我方承诺:1、不出借、转让资质证书,不以单位和个人名义进行资质挂靠;2、在服务过程中,自觉遵守各项法律法规;3、杜绝服务工作中出现的重大失误、差错或者出具的文件内容不全、质量低劣等现象;4、执行有关廉政、诚信建设规定,坚决不采用行贿、提供回扣或其他不正当手段承接业务,或者用牺牲服务质量低价恶性竞争。5、不违反规定,巧立名目乱收费或发生双向收费行为;6、我方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 (姓名)及 (姓名,至少 名工作人员)负责本项目的搬迁服务工作。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单位开户行(全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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