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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风险控制管理细则.docx

上传人:杨桃文库 文档编号:4960067 上传时间:2019-01-26 格式:DOCX 页数:31 大小:47.63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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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附件 6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风险控制管理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期货交易风险管理,维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能源中心)期货交易的正常进行,根据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能源中心风险管理实行保证金、涨跌停板、持仓限额、大户持仓报告、强行平仓、强制减仓、风险警示等制度。第三条 能源中心、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客户等期货市场参与者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细则。2第二章 保证金制度第四条 能源中心实行保证金制度。能源中心根据期货合约上市运行(即从该期货合约新上市挂盘之日起至最后交易日止)的不同阶段制定不同的交易保证金收取

2、标准。某品种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由本细则期货合约风险控制参数部分具体规定。第五条 某期 货合约交易保证金标准应当予以调整的,能源中心在新的交易保证金标准执行前一交易日结算时对该期货合约的所有持仓按新标准进行结算;保证金不足的,相关会员应当在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补足。卖方可以将标准仓单作为与其所示品种和数量相同的期货合约持仓的履约保证,其持仓对应的交易保证金不再收取。第六条 某期 货合约 上市运行阶段时间段的划分方法( 举例说明):如原油期货 SC1908,若其运行阶段是从 2018 年 8 月 1 日起至 2019 年 7 月 31 日止,其中: 2018 年 8 月 1 日为该期货 合

3、约新上市挂盘之日、2019年 7 月 31 日为最后交易日、2019 年 7 月 30 日为最后交易日前一个交易日,2019 年 7 月 29 日为最后交易日前二个交易日,2019 年 8 月为交割月份、2019 年 7 月为交割月份前第一月、2019 年 6 月为交割月份前第二月、2019 年 5 月为交割月份前第三月。示意图如下: 3交割月份前第三月交割月份前第二月交割月份前第一月交割月份本细则有关条款关于上市运行阶段时间段的划分方法参照前款执行。第七条 期货交易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的,能源中心可以根据市场风险情况,以公告的形式调整交易保证金标准,并报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4、监会):(一)持仓量达到一定水平的;(二)临近交割期的;(三)连续数个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达到一定水平的;(四)连续出现涨跌停板的;(五)遇国家法定长假的;(六)能源中心认为市场风险明显变化的;合约新上市挂盘当月4(七)能源中心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第八条 某期货合约出现涨跌停板需要调整保证金标准的,按照第三章的规定执行。第九条 某期货合约连续三个交易日(即 D1、D2、D3 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N)达到 12% 、连续四个交易日(即 D1、D2、D3、D4 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N)达到 14%或者连续五个交易日(即 D1、D2、D3、D4、D5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N )达到 16%的,能源

5、中心可以根据市场情况,采取下列一种或者多种措施,并事先报告中国证监会:(一) 对部分或者全部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单边或者双边、同比例或者不同比例提高交易保证金;(二) 限制部分或者全部会员出金;(三) 暂停部分或者全部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开新仓;(四) 调整涨跌停板幅度,但调整后的幅度不超过 20%;(五) 限期平仓;(六) 强行平仓;(七) 能源中心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N 的计算公式:5010%PPtN t = 3,4,5 P0 为 D1 交易日前一交易日结算价Pt 为t交易日结算价,t = 3,4,5 P3 为 D3 交易日结算价 P4 为 D4 交易日结算价P5 为 D5交易日结算价第十

6、条 期货合约同时适用本细则规定的两种以上交易保证金标准的,交易保证金按照最高标准收取。第十一条 结算准备金的管理适用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结算细则的有关规定。第三章 涨跌停板制度第十二条 能源中心实行涨跌停板制度,由能源中心制定各上市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幅度。第十三条 期货交易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的,能源中心可以根据市场风险情况,以公告形式调整涨跌停板幅度,并报告中国证监会:(一)某期货合约价格出现同方向连续涨跌停板的;6(二)遇国家法定长假的;(三)能源中心认为市场风险明显变化的;(四)能源中心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第十四条 期货合约同时适用本细则规定的两种以上涨跌停板幅度的,涨跌停板按最高值确定。

7、第十五条 期货合约以涨跌停板价格成交的,成交撮合实行平仓优先和时间优先的原 则,但平当日新开仓位不适用平仓优先的原则。第十六条 某期货合约在某一交易日(该交易日称为 D1 交易日,D1 交易日的前一交易日称为 D0 交易日,D1 交易日后的连续 五个交易日分别称为 D2、D3、D4、D5、D6 交易日)出现单边 市的,该期货合约在 D2交易日的涨跌停板幅度和交易保证金比例按照下列方式确定:(一)涨跌停板幅度在 D1 交易日涨跌停板幅度的基础上增加 3 个百分点;(二)交易保证金比例在 D2 交易日涨跌停板幅度的基础上增加 2 个百分点,但调整后的交易保证金比例低于 D0 交易日结算 时的交易保

8、 证金比例的,按 D0 交易日结算时的交易保证金比例收取。D1 交易日为该期货合 约上市挂盘后第一个交易日的,该期货合约 D1 交易日交易保证金比例视为 D0交易日结算时的交易保证金比例。7第十七条 本细则第十六条所述的期 货合 约在 D3 交易日的涨跌停板幅度和交易保证金比例按照下列方式确定:(一)D2 交易日未出现单边 市的, 涨跌停板幅度和交易保证金比例恢复到正常水平;(二)D2 交易日出现反方向 单边市的, 视作新一轮单边市开始,该日即视为 D1 交易日,下一日交易保证金和涨跌停板参照本细则第十六条规定执行;(三)D2 交易日出现同方向 单边市的, 涨跌停幅度在 D1 交易日涨跌停板幅

9、度的基础上增加 5 个百分点;交易保证金比例在 D3 交易日涨跌停板幅度的基础上增加 2 个百分点,但调整后的交易保证金比例低于 D0交易日结算时的交易保证金比例的,按 D0 交易日结算时的交易保证金比例收取。第十八条 本细则第十六条所述的期货合约在 D3 交易日未出现单边市的,D4 交易日的涨跌停板幅度、交易保证金比例恢复到正常水平。 D3 交易日出现反方向 单边市的, 视作新一轮单边市开始,该日即视为 D1 交易日,下一日交易保证金和涨跌停板参照本细则第十六条规定执行。 D3 交易日出现同方向 单边市的,能源中心可以在 D3 交易日当日闭市结算时对部分或者全部会员暂停出金,并按下列方式处理

10、:8(一)D3 交易日为该期 货合约最后交易日的,该期货合约在下一交易日直接进入交割;(二)D4 交易日为该期 货合约最后交易日的,该期货合约在 D4 交易日继续交易,涨跌停板幅度和交易保证金比例按照 D3 交易日的 涨跌停板和保 证金水平执行,并在下一交易日直接进入交割;(三)除上述两种情况之外,能源中心可以在 D3 交易日闭市后,根据市场情况执行本细则第十九条或者第二十条规定的两种措施中的任意一种措施。第十九条 能源中心可以根据本细则第十八条第三款第三 项的规定,在 D3 交易日闭市后决定并公告该期货合约在 D4 交易日 继续 交易,并采取下列一种或 者多种措施:(一)对部分或者全部会员、

11、境外特殊参与者单边或者双边、同比例或者不同比例提高交易保证金;(二)暂停部分或者全部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开新仓;(三)调整涨跌停板幅度为 D1 交易日涨跌停板幅度的基础上增加 7 个百分点;(四)限制出金;(五)限期平仓;(六)强行平仓;(七)能源中心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9能源中心执行前款规定的,本细则第十六条所述期货合约在 D5 交易日的交易按照下列方式处理:(一)D4 交易日未出现单边 市的, D5 交易日的涨跌停板幅度和交易保证金比例恢复到正常水平;(二)D4 交易日出现反方向 单边市的, 视作新一轮单边市开始,该日即视为 D1 交易日,下一日交易保证金和涨跌停板参照本细则第十六条规定执

12、行;(三)D4 交易日出现同方向 单边市的,能源中心宣布为异常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采取风险控制措施。第二十条 能源中心可以根据本细则第十八条第三款第三 项的规定,在 D3 交易日闭市后决定并公告前条所述期货合约在 D4 交易日 暂停交易一天,并在 D4 交易日决定并公告采取本细则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两种方案中的任意一种方案。第二十一条 能源中心可以根据本细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决定本细则第十六条所述期 货合约在 D5 交易日继续交易,并采取下列一种或者多种措施:(一)对部分或者全部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单边或者双边、同比例或者不同比例提高交易保证金;(二)暂停部分或者全部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

13、开新仓;(三)调整涨跌停板幅度,但调整后的涨跌停板幅度不超过 20%;(四)限制出金;10(五)限期平仓;(六)强行平仓;(七)能源中心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能源中心执行前款规定的,本细则第十六条所述期货合约在 D6 交易日的交易按照下列方式 处理:(一)D5 交易日未出现单边 市的, D6 交易日的涨跌停板幅度和交易保证金比例恢复到正常水平;(二)D5 交易日出现反方向 单边市的, 视作新一轮单边市开始,该日即视为 D1 交易日,下一日交易保证金和涨跌停板参照本细则第十六条规定执行;(三)D5 交易日出现同方向 单边市的,能源中心宣布为异常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采取风险控制措施。第二十二条 能源

14、中心可以根据本细则 第二十条的规定,在 D4 交易日对本细则第十六条所述期货合约执行强制减仓,将 D3 交易日闭市时以涨跌停板价申报的未成交平仓报单,以 D3 交易日的涨跌停板价,与该期货合约净持仓盈利交易者(即客户、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下同)按持 仓比例自动撮合成交;同一交易者持有双向持仓的,首先平自己的持仓,再按上述方法平仓。具体操作方法如下:(一)申报平仓数量按下列方式确定:平仓数量为D3交易日闭市后,已在计算机系统中以涨跌停板价申报无法成交的,且交易者该期货合约的单位净持仓亏损大于或者等于D3交易日结算价8%的所有申报平仓数量11的总和。交易者不愿按上述方法平仓的,可

15、以在闭市前撤单;已撤报单不再作为申报的平仓报单。(二)交易者单位净持仓盈亏按以下方法计算:交 易 者 该 期 货 合 约 净 持 仓 盈 亏 的 总 和 (元 )交 易 者 该 期 货 合 约 单 位 净 持 仓 盈 亏 = 交 易 者 该 期 货 合 约 的 净 持 仓 量 (计 量 单 位 )交易者该期货合约净持仓盈亏的总和,是指在交易者该期货合约的历史成交库中从当日向前找出累计符合当日净持仓数的开仓合约的实际成交价与当日结算价之差的总和。计量单位由各期货合约规定。(三)持仓盈利交易者平仓范围按以下方式确定:根据上述方法计算的交易者单位净持仓盈利的一般持仓、套利交易持仓以及交易者单位净持仓

16、盈利大于或者等于 D3 交易日结算价 8%的套期保值交易持仓均列入持仓盈利交易者平仓范围。(四)平仓数量的分配按以下原则进行:在平仓范围内按盈利的大小和一般持仓、套利交易持仓与套期保值交易持仓等持仓类型的不同分成四级,逐级进行分配。首先分配给属平仓范围内单位净持仓盈利大于或者等于 D3 交易日结算价 8%的一般持仓和套利交易持仓(以下简称盈利 8%以上的一般持仓和套利交易持仓)。其次分配给单位净持仓盈利大于或者等于 D3 交易日结算价 4%,小于 8%的一般持仓和套利交易持仓12(以下简称盈利 4%以上的一般持仓和套利交易持仓)。再次分配给单位净持仓盈利小于 D3 交易日结算价 4%的一般持仓

17、和套利交易持仓(以下简称盈利 4%以下的一般持仓和套利交易持仓)。最后分配给单位净持仓盈利大于或者等于 D3 交易日结算价 8%的套期保值交易持仓(以下简称盈利 8%以上的套期保值交易持仓)。以上各级分配比例均按申报平仓数量(剩余申报平仓数量)与各级可平仓的盈利持仓数量之比进行分配。(五)平仓数量的分配方法及步骤按下述方式进行(具体见本细则附件):盈利 8%以上的一般持仓和套利交易持仓数量大于或者等于申报平仓数量的,根据申报平仓数量与盈利 8%以上的一般持仓和套利交易持仓数量的比例,将申报平仓数量向盈利 8%以上的一般和套利交易者分配实际平仓数量。盈利 8%以上的一般持仓和套利交易持仓数量小于

18、申报平仓数量的,则根据盈利 8%以上的一般持仓和套利交易持仓数量与申报平仓数量的比例,将盈利 8%以上一般持仓和套利交易持仓数量向申报平仓交易者分配实际平仓数量;再把剩余的申报平仓数量按上述的分配方法向盈利 4%以上的一般持仓和套利交易持仓分配;分配后还有剩余的,则再向盈利 4%以下的一般持仓和套利交易持仓分配;还有剩余的,则再向盈利 8%13以上的套期保值交易持仓分配;还有剩余的,则不再分配。(六)平仓数量尾数按下列方法处理:平仓数量存在尾数的,应当首先对每个交易编码所分配到的平仓数量的整数部分分配后,再按照小数部分由大到小的顺序进行排序,然后按照该排序的顺序进行分配,每个交易编码 1 手;

19、对于小数部分相同的交易者,分配数量不足的,则随机进行分配。第二十三条 能源中心根据本 细则第二十二条的 规定实行强制减仓之后,风险得以化解的,D5 交易日的涨跌停板和交易保证金比例均恢复正常水平;风险未能化解的,能源中心宣布为异常情况,并按有关规定采取风险控制措施。根据本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实行强制减仓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及客户承担。第四章 持仓限额制度第二十四条 能源中心实行持仓限额制度。能源中心对具有实际控制关系的客户、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的持仓按照有关规定合并计算。14认定实际控制关系的标准和程序规则等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 持仓限额制

20、度包括下列内容: (一)根据不同期货品种的具体情况,分别确定每一品种每一月份期货合约的限仓数额; (二)根据某一月份期货合约在其交易过程中的不同阶段,分别适用不同的限仓数额,临近和进入交割月份的期货合约限仓数额从严控制;(三)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和境外中介机构实行比例限仓,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和客户实行数额限仓;(四)套期保值交易持仓、套利交易持仓的限仓数额由能源中心审批确定;(五)能源中心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不同的上市品种、合约,对特定客户、部分或者全部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制定日内开仓交易量,具体标准由能源中心另行确定。第二十六条 某期货 合约的一般持仓限额由本

21、细则期货合约风险控制参数部分做出具体规定。能源中心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一般持仓限额。能源中心调整一般持仓限额应当经董事会批准,报告中国证监会后实施。15某期货合约交易单位与交割单位不一致的,持仓的整数倍调整由本细则期货合约风险控制参数部分做出具体规定。第二十七条 非期货 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或者客户的一般持仓和套利交易持仓,累计不得超过某期货合约在不同时期一般持仓的限额加上该时期获批的套利交易持仓额度之总和。第二十八条 同一客户在不同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开设的各交易编码对应的持仓的合计数,不得超出能源中心规定的持仓限额。对超过持仓限额的客户,按照本细则第四十

22、条执行强行平仓。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的持仓数量不得超过能源中心规定的持仓限额;达到或者超过持仓限额的,不得同方向开新仓。境外中介机构在同一或者不同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的持仓的合计数,达到或者超过能源中心规定的持仓限额的,下一交易日不得开新仓。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持仓不得超过能源中心规定的持仓限额;超过持仓限额的,能源中心可以按本细则第四十条执行强行平仓。第五章 大户持仓报告制度16第二十九条 能源中心实行大户持仓报告制度。大户持仓报告应当包括资金、持仓 量、预计交割情况等信息。能源中心可以根据市场风险状况,制定并调整大户持仓报告的标准、内容和方式。会员、

23、境外特殊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客户应当保证所提供的大户持仓报告和其他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第三十条 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客户某期货合约的一般持仓达到能源中心规定的一般持 仓限额,境外中介机构某期货合约的一般持仓达到能源中心规定的一般持仓限额的 60%的,应当在下一交易日 15:00 前向能源中心报告。第三十一条 能源中心可以根据市 场风险状况,指定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或者客户提交大户持仓报告或者其他说明材料,并可以不定期地对上述材料进行核查。第三十二条 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直接向能源中心提交大户持仓报告。境外中介机构通过其委托交易结算的期货公司会员或者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

24、提交大户持仓报告。第三十三条 客户应当通过期货公司会员或者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提交大户持仓 报告。客户委托境外中介机构从事期货交易的,应当委托境外中介机构通过期货公司会员或者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报告。客户在不17同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开设的各交易编码对应的持仓数额合计达到报告标准的,应当主动通过有关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或者境外中介机构报送。客户未报告的,所在的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或者境外中介机构应当向能源中心报告。能源中心也可以指定并通知有关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或者境外中介机构报送。第三十四条 达到大户持仓报告标准的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

25、殊经纪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完整的大户持仓报告表;(二)资金来源说明;(三)持仓量前五名客户的名称、交易编码、持仓量、开户资料及当日结算单据;(四)能源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三十五条 达到大户持仓报告标准的客户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完整的大户持仓报告表; (二)资金来源说明;(三)开户材料及当日结算单据;18(四)能源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三十六条 期货公司 会员、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应当对达到大户持仓报告标准的客户所提供的材料进行初审,保 证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第三十七条 达到大户持仓报告标准的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应当提供下列材

26、料:(一)完整的大户持仓报告表;(二)资金来源说明;(三)能源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六章 强行平仓制度第三十八条 为控制市场风险,能源中心实行强行平仓制度。第三十九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能源中心实行强行平仓:(一)会员在能源中心的任一内部明细账户或者受托结算内部明细账户的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零,并未能在规定时限内补足的; (二)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客户持仓数量超过持仓限额规定的;19(三)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客户相关上市品种持仓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调整为相应整数倍或者不符合交割要求的;(四)由于违规受到能源中心强行平仓处理的;(五)根据能源中心的紧急措施

27、应当实行强行平仓的;(六)其他应当予以强行平仓的情形。第四十条 强行平仓 先由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执行;执行的时限除能源中心特别规定外,应当为每个交易日开市后第一节交易时间内。规定时限内未执行完毕的,由能源中心强制执行。会员 在能源中心的任一内部明细账户或者受托结算内部明细账户的结算准备金小于零而被要求强行平仓的,在保 证金补足前,禁止该内部明细账户对应的会员、境外中介机构、客户或者该受托结算内部明细账户对应的境外特殊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客户开新仓。第四十一条 由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执行的强行平仓,属于第三十九条第(一)项 、第(二)项的强行平仓的,应 当强行平仓的持仓数量由会员、境外特殊参

28、与者自行确定。强行平仓结果应当符合能源中心规则要求;属于第三十九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的强行平仓,强行平仓的持仓数量由能源中心确定。20第四十二条 由能源中心执行的强行平仓,属于第三十九条第(一)项的强行平仓 的,应当强行平仓的持仓由能源中心按先一般持仓和套利交易持仓、后套期保值交易持仓的原则,并按上一交易日闭市后能源中心各上市品种的所有合约总持仓量由大到小排序,先选择持仓量大的合约作为强行平仓的合约;再按该会员的内部明细账户或者受托结算内部明细账户对应的所有客户、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在该期货合约的净持仓亏损由大到小确定。前项所述的强行平仓执行完毕后,该账户结算准备金

29、仍小于零的,能源中心对会员的内部明细账户或者其他受托结算内部明细账户对应的持仓按照前项原则执行强行平仓。多个会员需要强行平仓的,按追加保证金由大到小的顺序,先强行平仓需要追加保证金数额大的会员。第四十三条 由能源中心执行的强行平仓,属于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的强行平仓的,按下列方式处理:(一)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客户超仓的,对该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客户的超仓部分进行强行平仓。(二)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和客户同时超仓的,先对超仓的客户进行平仓,再按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超仓的方法处理。21第四十四条 由能源中心执

30、行的强行平仓,属第三十九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 项、第(六)项的强行平仓的,强行平仓持仓由能源中心根据涉及的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和客户具体情况确定。第四十五条 由能源中心执行的强行平仓,同时出现第三十九条第(一)项、第(二) 项情况的,能源中心先按第(二)项情况确定强行平仓的持仓,再按第(一)项情况确定强行平仓的持仓。第四十六条 能源中心应当以强行平仓通知书的形式向会员下达强行平仓要求。除能源中心特别送达以外,强 行平仓通知书随当日结算数据发送,会员可以通过会员服务系统获得。境外特殊参与者的强行平仓通知书送达至为其结算的会员,会员应当及时通知相关境外特殊参与者。第四十

31、七条 能源中心通知会员强行平仓的,有关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应当在交易日第一节交易时间内自行平仓,直至达到平仓要求。执行结果由能源中心审核。超过自行平仓时限而未执行完毕的,剩余部分由能源中心直接执行强行平仓。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有本细则第三十九条第(三)项情形的,能源中心可以直接执行强行平仓。强行平仓执行完毕后,由能源中心记录执行结果存档,并随当日成交记录发送强行平仓结果。第四十八条 强行平仓的价格通过市场交易形成。22第四十九条 因价格 涨跌停板限制或者市场的其他原因制约而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全部强行平仓的,其剩余持仓可以顺延至下一交易日继续平仓,仍按本细则第四十条原则执行,直至平仓完毕。最后

32、交易日仍未能平仓完毕的,未平仓期货合约直接进入交割。第五十条 因价格涨 跌停板限制或者市场的其他原因而无法在当日完成全部强行平仓的,能源中心根据结算结果,对该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作出相应的处理。第五十一条 因价格 涨跌停板限制或者市场的其他原因,有关持仓的强行平仓只能延时完成,因此发生的亏损,仍由直接责任人承担; 未能完成平仓的,该持仓持有者应当继续承担持仓责任或者交割义务。第五十二条 由会员 、境外特殊参与者执行的强行平仓产生的盈利仍归直接责任人;由能源中心执行的强行平仓产生的盈利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因强行平仓发生的亏损由直接责任人承担。直接责任人是客户的,强行平仓后发生的亏损,会员先行承担

33、后,该会员再根据协议向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或者客户追索。直接责任人是境外特殊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的,为其提供结算的会员先行承担责任,该会员再向该境外特殊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追索。第七章 风险警示制度23第五十三条 能源中心 实行风险警示制度。为了警示和化解风险,能源中心可以采取要求报告情况、谈话提醒、书面警示、公开谴责、发布风险警示公告等一种或者多种措施。第五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源中心可以要求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或者客户报告情况,或者约见指定的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高管人员或者客户谈话 提醒风险:(一)期货价格异常的;(二)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

34、境外中介机构或者客户交易异常的;(三)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或者客户持仓异常的;(四)会员资金异常的;(五)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或者客户涉嫌违规的;(六)能源中心接到涉及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或者客户的投诉的;(七)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或者客户涉及司法调查的;(八)能源中心认定的其他情形。第五十五条 能源中心要求会 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或者客户报告情况的,有关报告方式和报告内容可以参照大户持仓报告制度。24第五十六条 实施谈话提醒应当遵守下列要求:(一)能源中心约见谈话提醒风险应当采用现场谈话、视频谈话等方式;(二)能源中心约见会

35、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或者客户谈话提醒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谈话的时间、地点、要求等;(三)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应当按照书面通知的要求安排相关高管人员接受谈话提醒;客户应当由开户机构指定人员陪同接受谈话提醒;(四)谈话对象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应当事先报告能源中心,经同意后可以书面委托有关人员代理参加;(五)谈话对象应当如实陈述、不得隐瞒事实;(六)能源中心工作人员应当对谈话的有关信息予以保密,相关法律法规或者司法机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公开的除外。第五十七条 能源中心通过情况报告和谈话提醒,发现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客

36、户涉嫌违规或者交易持仓有较大风险的,可以书面形式发出风险警示函。25第五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源中心可以在有关媒体上对相关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或者客户进行公开谴责:(一)不按能源中心要求报告情况或者谈话的;(二)隐瞒事实,瞒报、错报、漏报重要信息的;(三)销毁涉嫌违规证明材料, 或者以其他方式不配合中国证监会或者能源中心调查的;(四)经查实存在欺诈客户行为的;(五)经查实参与分仓或者操纵市场的;(六)能源中心认定的其他违规行为。能源中心对相关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或者客户进行公开谴责的同时,对其违规行为按照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违规处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理。第五

37、十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源中心可以发出风险警示公告:(一)期货价格异常的;(二)期货价格和现货价格出现较大差距的;(三)国内期货价格和国际市场价格出现较大差距的;26(四)能源中心认定的其他异常风险情形。第八章 原油期货合约风险控制参数第六十条 原油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 5%。第六十一条 原油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按照下表执行:交易时间段 原油期货最低交易保证金比例合约挂盘之日起 5%交割月份前第一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起 10%最后交易日前二个交易日起 20%第六十二条 原油期货合约在上市运行不同阶段一般持仓的限仓比例和持仓限额按照下表执行:合约挂盘至交

38、割月份前第一月合约挂盘至交割月份前第三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交割月份前第二月交割月份前第一月27限仓比例(%)限仓数额(手)限仓数额(手) 限仓数额(手)某一期货合约持仓量(手)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客户 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客户 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客户原油期 货15万 25 3000 3000 1500 1500 500 500注:表中某一期货合约持仓量按双向计算,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客 户的持仓限额为单向计算。第六十三条 原油期 货合约最后交易日前第八个交易日闭市后,不能交付或者接收

39、能源中心规定发票的自然人客户该期货合约的持仓应当为 0 手。自最后交易日前第七个交易日起,对该自然人客户的交割月份持仓直接由能源中心强行平仓。第九章 附则第六十四条 下列用语在本细则和能源中心的其他业务规则中具有如下含义:28(1)同方向单边市是指连续的两个交易日出现同一方向的单边市情况。(2)反方向单边市是指在出现单边市之后的下一个交易日出现反方向的单边市情况。(3)持仓限额是指能源中心规定的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或者客户对某一合约单边持仓的最大数量。(4)强行平仓是指按照能源中心的规定在特定情况下对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客户的有关持仓实行平仓的一种强制措施。(5)

40、强制减仓是指期货交易出现同方向单边市导致市场风险急剧增大情况的,能源中心有权将以涨跌停板价格申报的未成交平仓报单,与该合约净持仓盈利交易者,按照持仓比例以涨跌停板价格自动撮合成交。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 细则规定的,能源中心可以按本细则和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违规处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第六十六条 本细则解释权属于能源中心。第六十七条 本细则自 2017 年 5 月 11 日起实施。附件: 平仓数量的分配方法及步骤2930附件平仓数量的分配方法及步骤步骤 分配条件 分配数 分配比例 分配对象 结果1盈利 8%以上的一般持仓和套利交易持仓数量申报 平仓数量 申报平仓数量申报平仓数量盈利 8%以上的一般持 仓和套利交易持 仓数量盈利 8%以上的一般持仓交易者、套利交易持仓交易者 分配完毕2盈利 8%以上的一般持仓和套利交易持仓数量申报平仓数量盈利 8%以上的一般持仓和套利交易持仓数量盈利 8%以上的一般持 仓和套利交易持仓数量申报平仓数量 申报平仓交易者有剩余再按步骤 3,4 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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