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全管理监 理作业指导书wu 8025 nbsp安全管理监理作业指导书 2010年06月23 日建设工程 安全 生产管理条例中,第十四条明确规定了监理在建筑工程生产安全 管理中的责任,为认真贯彻和落实建设工程 安全 生产管理条例,提高监理对施工单位 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和实施有效监控能力,特编制本作业指导书,作为质量体系第三层次文件。 1.编制依据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1.2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 生产法 1.3.建设工程 安全 生产管理条例 1.4. 安全 生产许可证条例 1.5.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 1.6.建设工程监理规程(DBJ-41-2002) 1.7.北
2、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 安全 防护标准 1.8.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保卫消防工作标准京建施20034号 1.9.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 安全 管理规定 1.10.施工现场临时用电 安全 技术规范JGJ46-88 1.11.起重机械 安全 规程GB6067-85 1.12.起重机械超载保护装置 安全 技术规范GB12602-90 1.13.建筑卷扬机 安全 规程GB13329-91 1.14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 安全 技术规范JGJ88-92 1.15施工升降机 安全 规则GB10055-96 1.16建筑施工附着升降脚手架管理暂行规定建建2002230号 1.17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
3、安全 技术规范JGJ128-2000;J43-2000 1.18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 安全 技术规范JGJ130-2001;J84-2001 1.19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 安全 技术规程GB3787-93 1.20建筑施工高处作业 安全 技术规范JGJ80-91 1.21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99 1.22液压滚动模板施工 安全 技术规程JGJ65-89 1.23建筑施工 安全 检查标准JGJ59-99 1.24施工企业 安全 生产评价标准JGJ/T77-2003 1.25高处作业吊篮 安全 规则JGJ5027-92 1.26塔式起重机 安全 规程GB5144
4、-1994 1.27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72号 1.28建筑安装工人 安全 技术操作规程 1.29建筑机械使用 安全 技术规程JGJ33-2001 1.30关于印发建筑工程预防高处坠落事故若干规定和建筑工程预防坍塌事故若干规定的通知(建质200382号) 2.2.高层脚手架:搭设总高24m的双排脚手架 2.3.高大模板支架:当支撑架的高度4m,或者其横向高宽比6时的模板支架 2.4.危险源项目:一般为一下几类: (1) 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2) 土方开挖工程; (3) 模板工程; (4) 起重吊装工程; (5) 脚手架工程; (6) 拆除、 爆破 工程; (7)
5、 临近危险源区域操作项目,例如高压线附近,油罐区附近等; (8)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2.5关键项目:在施工过程对 安全 影响较大的工程。 3 安全 管理监理工作的基本原则: 3.1项目监理部必须遵守 安全 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 安全 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 安全 生产责任。 3.2各项目的施工 安全 监理工作必须坚持“ 安全 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由总监理工程师对各项目的 安全 管理监理工作全面负责。 3.3要求各项目的 安全 监理工作应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进行明确分工,建议明确电气专业监理工程师负责现场临时用电、施工用电机具等方
6、面的 安全 监理工作,给排水和设备专业监理工程师负责临时消防设施等方面的 安全 监理工作,指定土建专业监理工程师负责脚手架、临边防护、高处作业等方面的 安全 监理工作。 4施工准备阶段的 安全 监理工作: 4.1总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各项目的具体特点和 安全 管理监理作业指导书,负责组织编制项目施工 安全 监理管理方案,根据监理人员情况落实 安全 管理的监理组织框图,落实 安全 管理的监理责任。 4.2在监理交底会议上根据项目施工 安全 监理管理方案对总承包单位进行相关交底工作,有关内容记入监理交底会议纪要。 4.3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 安全 防护和消防工作主要包括以下的内容: 4.3.1基槽、坑
7、、沟、大孔径桩、护底桩及模板工程的防护; 4.3.2脚手架作业防护; 4.3.3工具式脚手架作业防护; 4.3.4物料提升机(井字架、龙门架)使用防护; 4.3.5“三宝” 、“四口”和临边防护; 4.3.6高处作业防护; 4.3.7料具存放 安全 要求; 4.3.8临时用电 安全 防护; 4.3.9施工机械 安全 防护; 4.3.10施工现场的消防工作。 4.4 审核施工企业的资质证书和三类人员证件,主要包括有效期内的 安全 生产许可证、 安全 管理制度, 安全 管理体系框图、 安全 技术措施(包括承包单位保护地下管线的措施)、施工安全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起重机械安装拆卸
8、工、 爆破 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的上岗证(上岗证复印件必须清晰并加盖复印单位公章),上述资料必须书面报送项目监理部备案。 4.5对分包单位的施工 安全 监理准备工作: 4.5.1分承包单位承揽的施工项目,总承包单位与分承包单位签订的 安全 管理协议书以及对施工人员进行 安全 生产教育( 安全 交底)的书面记录(包含电器 安全 方面的内容)。 4.5.2分承包单位的 安全 生产管理体系(框图),安全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 爆破 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的上岗证必须作为分包单位资质报审表的附件,同时报送监理单位备案(上岗证
9、复印件必须清晰并加盖承包单位公章)。 4.6审核施工组织设计针对本工程的危险源项目是否列为关键项目 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 安全 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尤其审查季节、分部、子分部、分项、其他专项施工方案)中的 安全 技术措施、 安全 生产管理体系等内容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危险源项目)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 安全 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 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对于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承包单位须与方案一同提供专家组论证、审查的书面记录。对于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起重吊装工程
10、、脚手架工程、拆除 爆破 工程以及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承包单位须单独编制施工方案。施工方案中有关施工 安全 的内容不应与施工组织设计中的相应内容相矛盾;如必须进行调整,应以工作联系单的形式将调整内容作为附件一并报送项目监理部备案。 分承包单位承揽的施工项目,在编制的施工方案中应包括 安全 技术措施,注意不能与总承包单位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中的相关内容矛盾。 4.7审核施工方案的 安全 技术措施具体条文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一般包括以下十个方面: (1)安全 管理、质量管理和 安全 保障的组织机构、项目经理、工长、 安全 管理人员、特种作
11、业人员配备的人员数量及 安全 资格培训持证上岗情况。 (2)施工 安全 生产责任制、 安全 管理规章制度、 安全 操作规程的制定情况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3)起重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和电器设备等设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4)土方开挖工程、基坑支护等的施工方案是否符合有关规范的要求。 (5)模板、脚手架工程、起重机械设备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拆装等专项方案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6)拆除、 爆破 工程的施工方案是否符合规范的要求。 (7)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情况是否符合规范的要求。 (8)冬季、雨季等季节性施工方案的制定情况是否符合规范的要求。 (9)施工总平面图是否合理,办公区、宿舍、食堂等临时设施的
12、设置以及施工现场场地、道路、排污、排水、防火措施是否符合有关 安全 技术标准规范和文明施工的要求。 (10) 安全 生产、消防 安全 协议书及临时用电协议书等文件的签定情况。 4.8审核承包单位对施工人员进行 安全 生产教育( 安全 交底)的书面记录(包含电器 安全 和消防 安全 等方面的内容)、另外对于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 爆破 工程以及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承包单位还须提供书面 安全 验算结果。 5施工过程中的 安全 监理工作: 5.1施工前检查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是否对有关 安全
13、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和书面交底,并由双方签字确认,交底应及时收取归档,并报送建立备案。 5.2监理工程师应依据施工方案定期或不定期对现场 安全 技术措施和 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5.3检查危险源项目的实施是否按技术文件和技术 安全 交底书执行; 5.4检查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是否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 安全 生产教育培训。 5.5如遇到不符合要求或存在 安全 事故隐患等情况时,应及时发出监理通知要求承包单位整改,并复查整改结果。 5.6如 安全 事故隐患的情况严重,应当通过总监理工程师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同时发出工程暂停令。总承包
14、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总监理工程师及时告知公司,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6施工 安全 监理工作的工程资料管理 承包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及时报送施工 安全 备案资料。项目监理部应根据各施工阶段、防护设施、劳动力、施工机具的变动情况,督促承包单位 安全 资料的管理工作;并负责备案资料的归档,主要内容包括: 6.1总包与分包的 安全 管理协议书。 6.2项目部 安全 生产管理体系及责任制。 6.3基础、结构、装修阶段的各种 安全 措施及 安全 交底。 6.4各类 安全 防护设施的验收记录。 6.5防护用品合格证及检测资料。 6.6临时用电的施工组织设计、变更资料及审批手续;电气 安全 技术交底。
15、6.7临时用电验收记录;电气设备测试、调试记录;接地电阻遥测记录;电工值班、维修记录。 6.8临时用电器材产品认证、出厂合格证。 6.9机械设备布置平面图。 6.10机械租赁合同(包括资质证明复印件)及 安全 管理协议书;机械安(拆)装合同(包括资质证明复印件)。 6.11总承包单位与机械出租单位共同对塔机组人员和吊装人员的 安全 技术交底;塔式起重机安装(包括路基轨道铺装)、顶升、锚固等交底和验收记录表;外用电梯安装、验收记录表(包括基础交底记录);电动吊篮安装、验收记录表。 6.12起重吊装工程的方案、合同。 6.13施工人员 安全 教育记录。特种作业人员名册及岗位证书;机械操作人员、起重
16、吊装人员及操作证书。 6.14各类 安全 检查记录(月检、日检)、隐患通知、整改措施,以及违章登记、罚款记录。 6.15施工现场必须建立健全消防组织机构、负责人、义务消防队;制定现场临时消防方案、应急预案;消防设施平面图;现场消防制度等。 6.16消防设施、器材等维修验收记录。 6.17密目式安全网、大眼网、保温材料、电气产品检验验收及质量体系认证证书等资料。 6.18电气焊人员持证上岗记录及复印件。 6.19施工现场消防检查记录。 6.20节日、工程暂停、季节施工、施工不同阶段交接期间,施工现场 安全 检查的简报。在春节、五一、十一等节日前夕,工程施工由于季节或其它原因暂停之前,工程施工即将
17、转入雨季或冬季施工时,工程施工由地基与基础转入主体结构、主体结构转入装饰装修时,督促总承包单位组织对施工项目 安全 状况进行检查。项目监理部有关监理工程师和建设单位相关人员可一同参加检查。检查之后由承包单位根据检查情况形成检查简报或其他形式的文字记录报送监理单位备案;并限定整改完成时间。 7审核技术文件可参考的相关作业指导书 审核技术文件涉及 安全 内容可参考的相关作业指导书,详见下表: 序号 作业指导书名称 编号 1 基坑土钉支护监理作业指导书(A版) SB31023-1-2003 2 基坑土钉支护监理作业指导书(B版) SB31023-2-2003 3 模板分项工程监理作业指导书(A版)
18、SB31006-1-2004 4 模板分项工程监理作业指导书(B版) SB31006-2-2004 5 高层外架作业指导书(A版) SB31020-1-2003 6 高层外架作业指导书(B版) SB31020-2-2003 8. 施工 安全 监理工作的监理资料管理: 8.1项目监理部框图中的 安全 监理组织机构。 8.2施工 安全 监理工作作业指导书。 8.3项目施工 安全 监理实施细则。 8.4监理交底会上对施工 安全 管理提出的相关要求,并在监理交底会议纪要中对相关内容进行记录。 8.5对施工组织设计审核时,应有依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与 安全 技术措施、承包单位 安全 生产管理
19、体系和的相关审查意见。 8.6对季节、分部、子分部、分项、其他专项施工方案审核时,应有依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 安全 技术措施、承包单位或分承包单位 安全 生产管理体系的相关审查意见。 8.7对于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 爆破 工程以及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的施工方案审核时,应有依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 安全 技术措施、承包单位或分承包单位 安全 生产管理体系的相关审查意见。 8.8发现 安全 事故隐患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并签发关于施工 安全 的监理通知及书面回复和复查意见。 8.9项目
20、监理日志和监理工程师监理工作日记中有关施工的 安全 记录。 附录 1建设工程 安全 生产管理条例的三个特点 1.1建设工程 安全 生产管理条例确立了建设工程 安全 生产的基本管理制度,涉及到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有以下五项内容: (1)三类人员考核任职制度。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考核内容主要是 安全 生产知识和 安全 管理能力。 (2)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 爆破 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暂设电工、电气焊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
21、专门的 安全 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3)施工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制度。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 (4)危及施工 安全 的工艺、设备、材料淘汰制度。国家对严重危及施工 安全 的工艺、设备、材料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将由建设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5)生产 安全 事故报告制度。施工单位发生生产 安全 事故要及时、如实向当地安全 生产监督部门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实行总承包的由总包单位负责上报。 1.2建设工程 安全 生产管理条例规定了建设活动各方
22、主体的 安全 责任,增强建设活动各方主体的 安全 意识、规范各方主体的 安全 行为,是有效控制和减少事故发生的治本之策。 2建设工程 安全 生产管理条例中施工单位的 安全 责任 2.1 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 安全 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2.2 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 安全 作业环境及 安全 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 安全 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 安全 施工措施的落实、 安全 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2.3 施工单位应当设立 安全
23、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 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专职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 安全 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 安全 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 安全 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专职 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2.4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 安全 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 安全 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 安全 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
24、位的 安全 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 安全 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2.5 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 工、 爆破 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 安全 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 安全 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 安全 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 安全 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 安全 生
25、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 安全 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2.6 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 爆破 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 安全 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2.7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 安全 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 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 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1)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2)土方开挖工程; (3)模板工程; (4)
26、起重吊装工程; (5)脚手架工程; (6)拆除、 爆破 工程; (7)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2.8 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 安全 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2.9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 爆破 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 安全 警示标志。 安全 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
27、采取相应的 安全 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 2.10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 安全 责任制度,确定消防 安全 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 安全 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2.11 作业人员应当遵守 安全 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 安全 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2.12 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 安全 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施工现场的安全 防护用具、机械设备
28、、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2.13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 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3建设工程 安全 生产管理条例中监理单位的 安全 责任 监理单位是受建设单位的委托,根据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依照法律、法规和建工程监理规程(规范)的规定,对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督管理。在施工出现了安全 隐患,总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停工以消除隐患时,总监理工程师可签发工程暂停令,规程(规范)已经赋予了监理工程师在建设工程 安全 生产中的监督权利。同样,监理工程师也应当
29、承担与之相适应的义务。也符合建设工程安全 生产管理条例的目的和要求,同时也有利用于控制和减少生产 安全 事故。因此,建设工程 安全 生产管理条例进一步明确了监理单位应承担相应的安全 责任。 3.1工程监理单位 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应识别 安全 事故隐患,下列情况是重大 安全 隐患: (1)开挖沟、槽等土方施工,超过1.5深末按规定放坡或做支撑。 (2)无资质从事人工挖、扩桩孔施工,(人工挖大孔径桩的施工企业必须具备总承包一级以上资质或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以及在挖、扩桩孔施工中未按人工挖、扩桩孔施工 安全 管理办法施工。 (3)使用不符合规程要求的材料支搭脚手架。 (4)脚手架操作面上
30、未满铺脚手板,漏洞大,有探头板、飞跳板。 (5)脚手架未按规定设十字盖或未按规定与建筑物做拉接。 (6)构脚手架使用荷载超过2646牛顿平方米(270公斤平方米)。装修脚手架使用荷载超过1960牛顿平方米(200公斤平方米)。 (7)井架、龙门架、卸料平台无防护门,吊笼无门,无超高限位,不设缆风绳,进料口无防护棚。 (8)“四口”(预留洞、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临边”无防护。 (9)施工中不按规定设置安全网。 (10)施工中由高处往下投掷物料。 (11)大模板、砖、加气块等物料堆放严重超过标准,或有倒塌危险。 (12)塔式起重机路基枕木糟朽,钢轨接头悬空,无接地设施,道钉数量少于50。
31、(13)塔式起重机电缆线破损严重,且无卷线器。 (14)塔式起重机四限位、二保险有一项失灵。 (15)塔式起重机附着锚固严重松动或缺少螺栓。 (16)塔式起重机或提升设备吊索具破损严重。 (17)塔式起重机接地电阻大于4欧姆。 (18)施工外用电梯限位装置有一项失灵。 (19)施工外用电梯附墙拉接点松动,垫板、螺栓安装不符合标准。 (20)电锯、电刨无防护设施。 (21)卷扬机未搭设防砸、防雨操作棚。机身未设固定地锚,传动部分无防护罩。 (22)搅拌机未搭设防雨、防砸操作棚,用轮胎代替支撑,保险链、防护罩不齐全。 (23)机动翻斗车时速超过5公里,方向机构、制动器、灯光未做到灵敏可靠。 (24
32、)乙炔瓶、氧气瓶和焊炬间的 距离 超标准。(两瓶工作间距不小于5米,明火作业间距不小于10米) (25)施工现场的配电系统不按规定采用三相五线制接零保护方式。配电系统的接地、接零保护方式的做法严重违反有关标准、法规。 (26)施工现场的配电系统不按规定装设二级漏电保护装置,或漏电保护装置失灵。电焊机未按要求装漏电保护器。 (27)施工现场的配电系统不按规定采用分级配电方式(三五、三二、四个一)。 (28)施工现场的配电线路不按规程、规范要求架设。 (29)施工现场的电气设施、线路,未根据规程规范的要求采取防护措施,或防护措施存在严重问题。 (30)施工现场的电气线路老化,电器损坏、失修严重。 (31)使用手持电动工具,不按规定选接漏电保护装置和接线破损不符合要求。 (32)现场的照明系统未按规定装设漏电保护装置或未按要求选用安全电压。 3.2当出现上述情况之一是,应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整改;情况严重的,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特 别 声明:1: 资 料来源于互 联 网,版 权归 属原作者2: 资 料内容属于网 络 意 见 ,与本 账 号立 场 无关3:如有侵 权 , 请 告知,立即 删 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