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法抗辩权案例分析: 东方新赛优控制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诉鼎禾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组员:,一、【参考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相应的履行要求。 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使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一、【参考条文】:,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六十条:当事人
2、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等保密义务。,一、【参考条文】:,第九十四条: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一、【参考条文】:,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3、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二、【当 事 人】:,原告(反诉被告): 东方新赛优(天津)控制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简称新赛优公司)被告(反诉原告): 张家港保税区鼎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简称鼎禾公司),三、【案 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四、【案 情】:,2008年4月 22日,新赛优公司(买方)与鼎禾公司(卖方)签订了一份产品销售合同,约定:买方向卖方购买韩国产气动薄膜调节阀一台,金额158000元;卖方在收到预付款后12周发货至买方指定地点;合同签订后预付合同额的30货款
4、(即 47400元),发货前付清余款;卖方未按合同交货,每延期交货一周应偿付延期交货部分货款总额的1%违约金;买方中途无故退货,应偿付退货部分货款总值30的违约金;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卖方不能按约交货,卖方不负责任,但卖方必须立即电报通知买方。,四、【案 情】:,同年5月9日,新赛优公司支付给鼎禾公司40000元。同年9月23日,鼎禾公司向新赛优公司传真了一份到货付款通知,主要内容为:贵公司所订购的调节阀已报关完毕,现存放于我公司,请贵公司尽快办理剩余货款118000元,款到即发货。但新赛优公司收到传真后并未支付余款。,四、【案 情】:,新赛优公司直至2009年4月14日才传真给鼎禾公司一份声明,
5、主要内容为:我公司于2008年5月9日支付了预付款,按照合同到货期应为8月初,而贵公司到货通知为2008年9月23日已经迟延了我公司向客户交货的日期导致客户取消合同给我公司带来很大经济损失,但我公司本着友好协商原则不予追究,请贵公司退还预付款40000元。 鼎禾公司接到传真后拒绝退款,为此引起纠纷。,五、【争议焦点】:,本案中对谁违约存在较大争议: 鼎禾公司称:新赛优公司预付款不足且拒不提货已构成违约并已给我公司造成经济损失; 新赛优公司则称:我公司已完成预付款义务而鼎禾公司不能及时发货已构成违约给我公司已造成经济损失。,六、【判决理由】:,新赛优公司与鼎禾公司签订的产品销售合同性质为买卖合同
6、,该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合同有效,合同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预付款为合同总价款 158000元的 30,即 47400元,但新赛优公司仅支付了40000元并未达到双方约定的数额,故鼎禾公司在新赛优公司未履行完合同先行义务的情况下并无提前发货的义务;,六、【判决理由】:,同时,双方还约定发货地点由新赛优公司自己指定且在发货前需要付清余款,故即便新赛优公司所支付的40000元满足了预付价款的合同要求,其也必须在履行完指定发货地点以及付清余款的义务后才有权要求鼎禾公司履行交货义务。 但新赛优公司既未足额支付预付款也未指定发货地点及在发货前付清所有款项,其已构
7、成违约,故其反以鼎禾公司迟延履行义务致使其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为由要求解除合同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六、【判决理由】:,因新赛优公司存在违约行为,鼎禾公司可要求其承担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现鼎禾公司要求新赛优公司继续履行合同,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子以支持; 因新赛优公司迟延履行合同,导致鼎禾公司遭受了迟延付款部分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损失,该损失新赛优公司应予赔偿。,六、【判决理由】:,至于鼎禾公司另行主张的违约金请求,双方约定的是买方中途退货所要承担的违约条款,但本案已满足了鼎禾公司继续履行合同的反诉主张,该条款不再适用本案,且鼎禾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实所受的
8、损失,而其所受的新赛优公司迟延付款部分的同期银贷款利息损失本院也已予判与,故该违约金请求本院不再予以支持。,七、【判决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等其他法律规定,判决如下:一、驳回新赛优公司的本诉诉讼请求。二、新赛优公司与鼎禾公司于2008年4月22日签订的产品销售合同(合同编号DH08022)继续履行。,七、【判决结果】:,三、新赛优公司应给付鼎禾公司未支付的货款 118000元以及自2008年9月 24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上的利息,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四、驳回
9、鼎禾公司的其他反诉诉讼请求。,八、【私 见】:,本案是后履行抗辩权的典型案例,后履行抗辩权是在合同义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应当且能够先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后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享有的拒绝履行义务或者拒绝履行相应义务的权利。,八、【私 见】:,行使后履行抗辩权应具备的条件: (1)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其特征是双方当事人所负债务具有对价关系,履行行为具有关联性; (2)当事人互负的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双务合同中的履约顺序是同时履行抗辩权与后履行抗辩权区分适用的前提。所谓先后履行顺序是依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或者根据交易习惯而确
10、定的先后顺序。,八、【私 见】:,行使后履行抗辩权应具备的条件: (3)先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不履行是指先履行一方当事人丧失了履行合同的能力或当事人拒绝履行。履行不符合约定即指迟延履行、部分履行、瑕疵履行等情形。 (4)先履行一方当事人应当先履行的债务是可以履行的。如果先履行一方的债务已经不可能履行了,则后履行一方当事人行使后履行抗辩权即失去意义。,八、【私 见】:,本案中,所订立合同的履行依照合同约定存在明确的先后顺序;而先履行一方当事人在定金支付数目上未符合约定,并且在另一方已准备好货物并等待提货的情况下,未履行指定发货地点以及发货前付清余款的义务,存在违约,因此另一方完全可以行使后履行抗辩权拒绝发货,当事人行使后履行抗辩权致使合同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责任应由对方当事人承担。本小组支持法院的判决结果。,九、【出处】:,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9)张民二初字第127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