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屋买卖合同卖方:岳*,身份证号码:51302619*234518(简称甲方)住址:南江县元潭镇街道买方:伍*,身份证号码 5130261*-*34515(简称乙方) 住址:南江县元潭镇三峰观村二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购买甲方房屋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执行。第一条 乙方自愿购买甲方拥有的坐落在元潭镇艺昇巷*家自建房*楼(*2 号)住房一套,面积约 115 平方米价格为 1500.00/平方米,合计人民币为 17250.00 元。第二条 上述房屋质量以现状为准,交易价格为:
2、17250.00人民币。第三条 次房款一次付清。房款付清后,此套房屋属乙方永久所有。若遇国家政策的变化,土地出让金的增加、续缴或整幢房屋重新开发等情况,乙方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或承担相应的义务,与甲方无关。第四条 该套房屋生活用电、电视等上户均由乙方自行负责。第五条 交接该房屋时,甲方必须保证该房权属清楚,无任何纠纷、担保、抵押,无人租住、使用。无水电费、有线电视费等欠账。第六条 乙方入住后,不得改变房屋主体结构,维护房屋的结构安全。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指洪灾、地震等)和乙方人为等因素造成的房屋损失由乙方承担经济法律责任。同时必须遵守环卫和用电、用水等安全规定,不能漏水影响下层,注重邻里团结,
3、维护和谐稳定。第七条 此房如需办理房产手续,由甲方协助乙方办理,乙方承担全部费用。第八条 违约责任:甲、乙双方合同签定后,不能违约。若单方违约,按房款总价的 20%支付违约金。第九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甲方: 乙方:年 月 日房屋买卖见证书见证委托人:卖方:岳*,身份证号码:51302619*34518(简称甲方)住址:南江县元潭镇街道买方:伍*,身份证号码 51302619*06034515(简称乙方) 住址:南江县元潭镇三峰观村二社。一、见证事项2018 年 2 月 13 日,买卖双方(即委托见证人)委托南江县下两法律服务所,对委托见证人签订房屋买卖协议(
4、一式三份,买卖双方、下两法律服务所各执一份)的真实性进行见证。二、委托见证人承诺(1)委托见证人对提交给见证人的居民身份证 、户口簿复印件的真实性负责。若委托见证人提交给见证人的上述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存在虚假情形,由委托见证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委托见证双方当事人岳*、伍*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委托见证人 2018 年 2 月 13 日签署的房屋买卖协议(一式三份) ,是买卖双方真实的、自愿的意思表示,不存在任何隐瞒、重大误解、欺骗、显失公平和胁迫的情形。(4)该买卖行为均得到买卖双方家人的认可和同意。三、见证过程2018 年 2 月 13 日,委托见证人来到南江县下两法律服务所,
5、见证人对照委托见证人提交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身份证原件及复 Elj 件,核实了委托见证入的身份。委托见证人在见证人的面前在房屋买卖协议(一式三份)的买、卖方栏内签名捺上指模。四、见证结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物权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见证人审查了双方的身份证及相关资料,双方见证人在见证人的面前,对房屋买卖协议 (一式三份)进行签名并捺指模,对买卖行为进行了确认,以及房屋买卖的价款共计 172500.0(大写:壹拾七万二千五百元整)事实。因委托见证人未提供房屋产权证件,因此,本次见证行为,只作为委托见证人双方就房屋买卖这一事实进行见证,对房屋产权不作任何证明。兹证:以上材料均具有真实性,双方签名捺指模真实。本见证书及房屋买卖协议原件一式三份,下两法律服务所、委托见证人双方各持一份。委托人(签名): 见证人:(盖章)二一八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