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关于禁止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规定 为促进我校教育事业健康发展,进一步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和教师从教行为,有效遏制有偿家教现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文件精神,特制定以下规定。一、有偿家教的界定 有偿家教是指在职教师以中小学生为对象,在非工作时间进行各类教学辅导并获取一定经济利益的行为。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即为从事有偿家教:1.在校内、本人住宅及学生家里进行教学活动并从中获利的;2.个人或与他人合伙租用场地进行教学活动并从中获利的;3.在校外办学机构中从事教学活动并从中获利的;4.为个人或校外办学机构介绍有偿家教生源并从中获利的;5.在职教师
2、利用工作之便,自己或以亲属名义招收学生提供食宿,进行教学辅导,并收取费用的; 6.其他有关情形。二、禁止有偿家教的规定1.各中小学校的教室、课桌凳、器材等教学设备,不得提供给他人(包括本校教师) ,供其为学生收费补课。2.学校严禁参与有偿家教的宣传、组织活动,不得与校外办学机构合作,组织学生进行收费补课。3.教师禁止在家中或在校外租用教室进行有偿家教,不得到校外社会力量办学机构兼课并获取报酬,不得利用职务之便,动员、暗示或组织学生参加本人或他人组织的有偿家教,不得为校外办学机构或其他人员介绍家教学生。三、处理办法 凡违反本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1.通报批评,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并退回违规所得。 2.取消当年评优选先、职务晋升资格。 3.给予行政警告处分,扣发当年全年奖励性绩效工资。 4.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当年年度考核直接确定为“不合格”等次。5.三年内不得评优选先、晋升职务。已评聘了中级以上职务者,解聘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6.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调离现工作单位或解除聘任合同。具有特级教师、骨干教师等称号的,报请相关部门撤销其荣誉称号。7.情节特别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依据有关规定,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8.学校领导班子成员从事有偿家教的,除按上述办法处理外,同时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