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道路交通事故调研报告(2篇)以下是网友分享的关于道路交通事故调研报告的资料 2篇,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就爱阅读感谢您的支持。篇一以*省*县人民法院为例【内容摘要】根据对*县法院两年来道路交通事故保险纠纷案件审理情况的调研,总结两年中道路交通事故保险纠纷案例的主要情况和案例特点,对审判实务中存在和出现的若干疑难问题提出自己的意见,并对这些问题提出对策和建议。【关键词】交通保险 审判实践近些年,随着我国进入汽车时代,道路交通事故保险纠纷案件已经成为民事案件中数量增长最快、法律关系复杂、2处理难度较大的案件类型。虽然道路交通事故保险纠纷案件只是侵权案件的一种类型,但在审理中,往往涉及到侵权责任法中的
2、绝大部分问题。尤其是在现代侵权法与保险制度结合较为紧密的情况下,如何妥善处理侵权责任制度与保险制度之间的关系;应当采用何种标准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如何兼顾权益保障和行为自由的前提下,合理确定的类型和范围;如何在实现侵权责任法填补损害功能的同时,在一定的范围内通过私法手段实现公法目的,从而保证法律体系的统一与协调;在保障当事人实体权利的前提下,如何设计更具有效性的一次性解决纠纷机制,实现案结事了,保证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等等。这些问题不仅是道路交通事故保险纠纷案件中的热点、难点问题,也是侵权法、保险法的基本问题。如何解决道路交通事故保险纠纷案件, 中华人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章专门规定
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该条文规定提升了法律规范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但紧以该章的六个条文仍然难以涵盖道理交通事故保险纠纷案件纷繁复杂的情形。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道路交通事故保险纠纷案件过程中,不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基于对法律规范不同的理解,不同的法院、甚至同一法院也出现了裁判依据不统一、裁判尺度不规范等影响法律统一适用的情形。为此,笔者就我院两年内道路交通事故保险纠纷案件的案3例进行了调研,形成如下报告。一、 我院道路交通事故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主要情况和案件特点。笔者就修正后的保险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与适用在司法实践中的法律适用情况进行了调研。在调研中,笔者深入到本院民一庭
4、、审判监督庭等部门,有选择性地就道路交通事故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与资深法官进行进行座谈,听取意见和了解情况,并对本院的典型案例进行重点分析,以及对本院两年年来审理的道路交通事故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统计情况及表现出的特点进行了分析研究。2010 年至 2012 年,我院共审理道路交通事故保险纠纷案件 169 件,其中判决 158 件,撤诉 4 件,调解 6 件。在审理这些道路交通事故保险纠纷案件过程中,表现出保险公司普遍不同意调解,调解率级低,故这类案件绝大多数是以判决方式结案,且上诉率较高。从受理的道路交通事故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可以看出所呈现三大特点是:(一)撤诉、驳回起诉少。两年来,我院审结的道路交
5、通事故保险纠纷案件中原告撤诉的仅有 4 件,占审结的 169件的 0.24%,驳回起诉率为零。统计表明,即使事情清楚,责任明确,原告依然坚持起诉,而保险公司坚持既定理赔思维和理赔标准,不愿意通过协商达成调解意愿。4(二)判决的多、调解的少。 (1)审结的道路交通事故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调解结案的为 6 件,占审结的 3.5%,调解率极低,低于民商事案件的平均调解率,审结的案件判决 158 件,占审结 169 件的 94%,且在各类保险合同案件中判决率呈现逐年上升势头。这表明,道路交通事故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一旦进入诉讼程序,除级少数能够调解外,由于双方当事人对抗较为激烈,造成调解难度不断加大。(2)适
6、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少,在基层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强于机关业务庭。两年来按照简易程序仅占审结的 31%,按普通程序结案占审结 69%,在基层法庭,按照简易程序基本能占审结的 50。(三)诉请金额逐年增大、审限意识良好。根据统计数据看,我院两年中所受理道理交通事故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争议标的上升幅度达到了 173.1%,但近两年来我院审理的道路交通事故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超审限率为 1.31,低于省高院所规定的 3标准,这体现了我院近两年来在各类案件审理中,严格执行法律规定,保证了案件的及时审结,加大了对案件审理期限监督、管理和规范的力度。总的来看,我院审理的道路交通事故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
7、办案质量和效果较好。但调研中通过案例分析发现存在的问题是:一是对道路交通事故保险纠纷案件中涉及保险5法相关业务存在不同的认识,这些基于理论认识不同,在理解和适用法律上产生了一定的争议,从而导致案件处理存在失误,影响了案件的质量。二是执法尺度极不统一。从调研的典型案例重点分析来看,存在着同样案例,在赔偿范围和赔偿标准上出现不同的的判法。二、从调研道路交通事故保险纠纷案件中发现存在的若干疑难问题和意见。笔者从八件不同类型的道理交通事故保险纠纷案例进行了归纳和分析,发现存在的若干疑难问题并就这些问题提出自己的观点,仅供参考。(一)关于被侵权人所主张的伤残鉴定费法院能否予以支持的问题。针对此问题,案例
8、呈现的判法是,如果被告是财产保险公司,不予支持,比如(2012)旬民初字第 00348 号判决书,如果被告是太平洋保险公司,则应予以支持,比如(2012)旬民初字第 00113 号判决。保险公司在道路交通事故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承担伤残鉴定费的问题,笔者认为,不应区别保险公司的类别,如果判决支持了受害人的伤残赔偿金,就应当判决保险公司承担鉴定费,理由如下:第一、 交强险保险合同第八条第二款约定的保险责任内容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6支出的交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
9、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该条款以列举的形式对保险责任做了规定,从中可以看出,未能将“伤残鉴定费”列入其中。那么,仅就该约定,是否就能认为保险公司不承担伤残鉴定费?分析认为, 交强险保险合同第一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款。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并未对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即保险责任的赔偿内容做明确的规定,而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中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但可惜的是,
10、某前我国尚未就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制定出相应的法律规定,审理中涉及赔偿的项目和标准只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以下简称“人损解释” )作为确定赔偿项目及标准的依据。而人损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7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可见, 人损解释也未能将“伤残鉴定费”规定其中。这是否就可以据此认定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因无法律规定应由受害人承担呢
11、?答案是否定的。其理由有两点,一是因为人损解释之所以未将伤残鉴定费单独列入其中,是因残疾赔偿金包含了伤残鉴定费,伤残鉴定意见书是计算残疾赔偿金的依据,无伤残鉴定费的发生,就没有伤残等级的认定意见及残疾赔偿金的产生;二是交强险保险合同既然是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而制定,当然适用人损解释的规定,理应将“伤残鉴定费”包括在残疾赔偿金的范畴中。第二、 交强险保险合同中的责任免除条款第十条第一款(四)项规定: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依据此条约定,是否能将“伤残鉴定费”划归“其他相关费用”从而免除保险公司的责任呢?下面我们同样可以从两个方面加以
12、分析:(1) 交强险保险合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而制定的。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没有对保险公司的免责作出规定,“伤残鉴定费”也不符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8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依据该规定,保险公司在与投保人签订交强险保险合同时,如果认为“伤残鉴定费
13、”属于责任免除事项的“其他相关费用”,保险公司应当就该事项向投保人单独列明并提示或明确说明,不能以概括性规定“其他相关费用”,这样不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 (2) 交强险保险合同既然属于合同,当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合同法 ”)的规定。 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交强险保险合同属于格式条款合同,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如果第
14、三人存在伤残事实,则伤残鉴定费亦必然发生,第三人此项损失是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就应当预见的。如果保险公司单方免除承担伤残鉴定费责任,应当行使提请和9说明义务,否则,该免责条款就对投保人不发生法律效力。综上所述,无论是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之规定,还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规定,由保险公司承担“伤残鉴定费”于法有据。但值得一提的是,如果受害人申请鉴定伤残,鉴定机构作出不构成伤残而支付的鉴定费,受害人应当自行负担。就“伤残鉴定费”承担主体问题,笔者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了论述,认为能够形成统一的认识。但遗憾的是,目前法院对此却判决不一,甚至在同一法
15、院,不同的法官对此判决也不一。笔者曾以上述理论判决保险公司承担“伤残鉴定费”,保险公司以不承担“伤残伤残鉴定费”为由而上诉,结果被维持,甚感欣慰。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即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二)多个被侵权人对交强险限额的分配原则。交强险第 21 条第 1 款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的、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10强制险限额
16、内予以赔偿。据此规定,同一交通事故存在多个受害人即多个被侵权人的,则所有被侵权人都是交强险受偿主体,且所有被侵权人总的赔偿不超过交强险限额。因此,在有些案件中,由于被侵权人的损失均超出或者总和超出了交强险责任限额,所以就产生了被侵权人之间还存在保险金的分配问题。对此,从案例调研情况来看,实践中的做法并不相同,有统一执法尺度的必要。针对该问题,根据我院两年来所审理的道路交通事故保险纠纷案例的归纳,基本形成如下理论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在一起交通事故存在多个被侵权人,且交强险不足以赔偿所有被侵权人的情形下,应当由损失多的侵权人首先获得赔偿。第二种观点认为,所有受害人、不管损失大小,应该平均获得赔偿
17、,即平均确定各被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应获得的赔偿数额,其中一方或多方被侵权人再次平均分配。持本观点的理由是:(1)每个被侵权人是平等的,在一起交通事故中获得的赔偿数额也是等额的;(2)按照各被侵权人的损失比例确定在交强险中的赔偿数额在实务中往往难以操作,因为很多情况下总损失很难确定;第三种观点认为,交强险对于被侵权人只是获得赔偿的一种保障,并不能代替全部的赔偿,它仅仅是一种保障,未能起诉者并不丧失获赔的权利,只是失去获得赔偿的一次保障,故应按照谁先起诉,谁获得交强险赔偿的方法处11理。对于不起诉的当事人,法官不存在释明的义务。第四种观点认为,对于同一交通事故存在多个被侵权人的情形,应该赋予
18、法官自由裁量权,司法解释不宜作硬性统一的规定。 对上述争议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理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同一交通事故的多个被侵权人同时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各被侵权人的损失比例确定交强险的赔偿数额。根据该条解释,调研案例中又发现如下问题:问题一、交强险的分项责任限额是否可以突破呢?我院由于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关于在道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中的分项限额不能突破的复函【(2012)民一他字第 17 号】的规定,所有案例均未突破,是值得借鉴的。问题二、如果多个被侵权人分别在同一法院起诉将如何审理?此种情况下,笔者认为应当将案件合并审理,理由如下:一、分别
19、起诉的案件是同一事故引发的,引发纠纷的原因相同;二、因涉及交强险的分配,合并审理有利于就交强险公平处理;三、合并审理能够避免就相同的事实重复审理,节约诉讼资源。问题三、如果出现多个被侵权人分别在不同的法院起诉12将如何处理?针对此问题,调研中,笔者听取了我院资深法官并结合案例分析得出以下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多个被侵权人分别向不同的法院起诉且均有管辖权的,由最先受理的法院管辖,后受理的法院将案件移交先受理的法院后再进行合并审理。第二种观点认为由最先受理的法院管辖,后受理的法院动员当事人撤诉后到最先受理的法院重新起诉。应该说,这两种观点都是有益的探索。但笔者认为,第一种做法显然不符合民诉法关于移送
20、管辖的规定,第二种观点如果经法院释明后当事人自愿撤诉的,则符合民诉法关于共同诉讼的规定,如果当事人不撤诉的,法院不能强迫其撤诉,不同法院之间应当加强沟通协调,并参照本条司法解释的规定尽可能同时判决。问题四、如果多个被侵权人未同时起诉法院将如何处理?针对此问题,调研座谈中,形成的意见是:一、对只有部分受害人起诉的,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上确定的当事人找出交强险的受害人,由受案法院通知其他未起诉的受害人参加诉讼,当其他受害人明确表示放弃权利的,就不再预留其交强险赔偿款份额,否则就应由其他受害人都参与到诉中一并审理。二、如果仅有部分赔偿权利人起诉,法院应通知未起诉的赔偿权利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13
21、参加诉讼,一并审理。三、如果只有部分被侵权人起诉的,法院应当通知未起诉的被侵权人在合理的期限内起诉,如果预期不起诉,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已分配完毕的情况下,将不能向保险公司主张交强险。四、如果只有部分被侵权人起诉的,法院无需通知其他被侵权人参加诉讼,若交强险责任限额不足以全额赔偿,部分受害人先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为其他受害人保留必要的赔偿份额。法院可以根据各受害人的伤情、治疗及善后事宜的迫切程度、家庭经济状况和侵权人赔付能力(包括商业三责险)等各种因素,综合预留交强险赔偿金额。这四种意见做法均属于就这一问题进行不同的处理,各地法院的做法也不完全一致,但这些都是实践中有益的探索,值
22、得借鉴和参考,笔者倾向第四种意见。 另外在调研分析案例中,发现对于多个被侵权人时对交强险分配的具体计算办法还存在模糊的认识。比如在同一交通事故的多个被侵权人同时起诉的情况下,计算某个被侵权人从交强险限额中应获得的赔偿数额时,一些法官是按照某个被侵权人的总损失进行计算的,这种计算办法其实是错误的,正确的计算办法是应该按照不同的损失项目在各自的分项限额范围内分别计算。具体的计算办法可借鉴中国保险行业协会颁布的交强险理赔实务规程(2009)版 ,该规程第四部分赔款计算部分规定如下: 基本计算公式。 保险人14在交强险各分项赔偿数额内,对受害人死亡伤残费用、医疗费用、财产损失分别计算赔偿: 总赔款=各
23、分项损失赔款=死亡伤残费用赔款+ 医疗费赔款+财产损失赔款 2、各分项损失赔款=各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即: 死亡伤残费用赔款=死亡伤残费用核定承担金额 医疗费用赔款=医疗费用核定承担金额 财产损失赔款=财产损失核定承担金额 各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超过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各分项损失赔款等于交强险各分项赔偿款限额。 第二、当保险事故涉及多个被侵权人时 1、基本计算公式中的相应项目表示为: 各分项损失赔款=各受害人各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即: 死亡伤残费用赔款=各受害人死亡伤残费用核定承担金额 医疗费用赔款=各受害人医疗费用核定承担金额 财产损失赔款=各受害人财产损失核定承担金额 各受害人各分项
24、核定损失承担金额之和超过被保险机动车交强险相应分项赔偿限额的,各分项损失赔款等于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 各受害人各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之和超过被保险机动车交强险相应分项赔偿限额的,各受害人在被保险机动车交强险分项赔偿限额内应得到的赔偿款为:被保险机动车交强险对某一受害人分项损失的赔偿金额=交强险15分项赔偿限额【事故中某一受害人的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各受害人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 】 。 第三、案例说明在此类案件中,法院在计算每个被侵权人应得的交强险赔偿数额时,应根据上述复函的精神,并参照交强险理赔实务规程(2009 版) 的公式,分项计算然后再求和。以下举例说明: 陕 GA 车肇事造成两
25、行人甲乙受伤,属于陕 GA 车一方全部责任事故。事故共造成甲的医疗费损失 7500.00 元,财产损失 1800.00 元;乙医疗费损失 5000.00 元,财产损失 600.00 元。假设陕 GA车投保了交强险,其适用的交强险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00 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 10000.00 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 2000.00 元。则陕 GA 车交强险对甲乙的赔款计算为: 陕 GA 车交强险赔偿金额(医疗费用部分)=甲医疗费+乙医疗费 =7500.00 元+5000.00 元=12500.00 元,大于适用的交强险医疗费赔偿限额,赔付 10000.00 元。甲获得交强险赔偿
26、(医疗费用部分):10000.007500/(7500+5000 )=6000.00 元乙获得交强险赔偿(医疗费部分):100005000/(7500+5000 )=4000.00 元2、陕 GA 车交强险赔偿金额(财产损失部分)=甲财产损失金额+乙财产损失金额=1800+600=2400.00 元,大于适16用部分的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赔付 2000.00 元。 甲获得交强险赔偿(财产损失部分):20001800/(1800+600 )=1500.00 元。乙获得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部分):2000600/(1800+600 )=500.00 元。3、甲合计交强险赔偿金额=6000+15
27、00=7500.00 元。乙合计获得交强险赔偿金额=4000+500=4500.00 元。以上是多个被侵权人同时起诉侵权人时,每个被侵权人在交强险中的赔偿数额的具体计算办法。在上述案例中,需要注意的两个问题是:(1)计算甲乙每个人应该获得的交强险赔偿额时,需要将其医疗费和财产损失的赔偿额分开计算;(2)虽然甲乙两人的医疗费损失总和及财产损失总和均超过了交强险的相应限额,但是,也不应该突破分项限额即使用交强险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三)多车相撞后交强险保险公司责任承担的难点和突出问题。篇二河 南 警 察 学 院(调研报告)17队 别 改制生姓 名 *题 目 农村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分析 指导教师 *
28、职称2015 年 11 月 日目录一、基本情况介绍 . 3二、调研分析 . 4(一)造成乡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多发频发的现实难题 . . 41管护不力路不畅 . . 42齐抓共管均难管 . . 43有路无车出行难 . . 54层层有责难担责 . . 5(二)造成乡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多发频发的原因是 61人(农民) 的因素 . . 62车(农用车) 的因素 . . 63路(农村道路) 的因素 . . 7184其他因素 . . 7三、思考建议 . 7(一)破解农村道路交通事故多发频发难题的处理措施 81. 构建乡村交通大网络,解决道路通行难 . 82. 开发乡村客运大市场,解决农民乘车难 . 93.
29、 形成乡村监管大体系,解决责任主体难 . 94. 培育安全出行大环境,解决群众意识难 . . 10(二)应对乡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多发频的安全对策 . 101注重事故前的预防对策 . 102. 加强交通事故现场的救援工作 . . 113. 关注交通事故后的道路修复工作 . . 12四、实际事例 12参考文献 . 13农村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分析一、基本情况介绍19农村公路是我国公路网的重要组成部分, 规模大、覆盖面广, 其里程占全国公路通车总里程的 3/4 以上, 连接广大的县、乡、村, 直接服务于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出行, 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解决“三农”问题的基础条件之一,但是交通事故频
30、频发生, 严重威胁着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在调研分析我国农村公路交通事故现状的基础上, 从农民、农用车、农村道路等方面深入探究了农村公路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 进而详细研究了农村公路交通安全对策, 包括事故前的预防对策、事故现场的救援对策和事故后的安全修复对策, 为加速构建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良好的交通环境。在乡村道路方面,潢川县现有 1205 条乡村道路,通车里程达 2346 公里(其中乡道公路 386 公里、村道及专用公路1960 公里) ,路面铺装率达 64%,通乡率达 100%,通村率达 99.8%,乡村道路网络基本形成。在交通运输方面,全县有各类机动车辆 13000 多辆,其中客运车辆
31、650 余辆(跨市 28 辆,跨县 80 辆) ,货车 2040 多辆(其中农用车 900多辆) ,单位及个人自用小客车、小货车 1170 余辆,二、三轮摩托车 24300 余辆,其他车辆 130 余辆;有县内班线80 多条,县城有客运公司 4 个、货运公司 16 个、出租车公司 3 个,城区公交公司一个。在乡村道路交通安全方面,自 2013 年以来,全县乡村道路共发生一般以上交通事故 9820起,占全部交通事故的 10.2%。其中:2013 年发生 26 起,2014年发生 34 起,2015 年至目前发生 38 起, 由此可见我县乡村交通安全形势有多么严峻!二、调研分析造成乡村道路交通安全
32、事故多发频发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面临的现实难题也是很多的,通过认真的调查分析,我认为主要有以下难题和原因。(一)造成乡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多发频发的现实难题1管护不力路不畅一方面,交通管理工作存在着“重城市、轻农村,重干线公路、轻乡村道路”的倾向,相当多的乡村道路规划欠科学,建设不合理,弯多、坡陡、险段多;道路缺桥少涵,路况差;公路前塌后垮,农户堆码占道,出入通道窄;公路“裸露”,缺少交通安全设施,安全隐患严重等现状迫切需要加强管护。另一方面,农村大量的劳动力外出, “空壳”的村集体经济,匮乏的项目资金,不实的管护机制使得乡村道路缺少管护,时通时阻,通而不畅,交通安全隐患突出。2齐抓共管均难管当
33、前,县、乡、村及相关职能部门均把乡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当成头等大事来抓,形成了交通、公安、运管、路政、安监、农机和乡村齐抓共管的局面。但因职能限制执21法难、经费不足保障难、部门利益兼顾难、步调不一行动难、车籍混乱监管难等诸多问题;同时,存在着“机构重叠,政出多门,互相扯皮”的多头管理的弊端,致使各级各部门在抓乡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方面心有余而力不足。乡镇政府缺执法权、派出所缺警力、农机部门缺人员缺经费、村社干部缺监管手段,想管好却管不好。3有路无车出行难随着乡村交通大网络的逐步形成,农村开通客运车数量与村民出行需求量不相适应,供需矛盾凸显,有路无“车”现象十分突出。 “我们这没有客车跑,不搭农用
34、车、摩托车又搭啥?”大河镇农民李兆尧道出了其苦衷。有车可乘是广大村民最简单、最迫切愿望。农村丰富的客源市场,给一些人员提供了可趁之机。县城淘汰车、报废车、黑车和农用车、三轮车、摩托车、自用车趁机抢占农村客运市场,加之执法管理触角延伸不到农村,使得乡村车辆运营市场混乱,超员超载、客货混装、农用车载客、摩的载客、无证驾驶、酒后驾驶、车辆无牌行驶、未检未审、超速超载、报废车上路等现象十分普遍,道路交通安全事故频繁发生。4层层有责难担责不可否认,县、乡、村和各职能部门对安全工作的重视22和投入力度,层层签订了目标责任书,落实了人、车、路“三盯”责任,实行了道路安全隐患排查制、责任追究制,虽在一定程度上
35、遏制了乡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却很难承担交通安全责任,很难走出“车主滋事不善后、干部尽职也受罚、政府人道全买单”的怪圈。乡村道路交通安全已经成了乡镇干部永远的“痛”。(二)造成乡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多发频发的原因是1人(农民) 的因素在农村公路上, 驾驶人员有许多农民驾驶员, 驾驶员违章驾车(主要是指占道行驶, 违章停车、倒车、掉头, 违章并线, 违章超车, 疲劳驾驶以及超载、超高等) 、驾驶员不良驾驶习惯与行为(主要是指部分驾驶员缺乏驾驶经验, 公路交通法规意识淡薄, 忽视交通标志、标线的安全告示作用, 疏于对行驶车辆的例行检查和日常维护) 、驾驶员超速行车等都易造成交通事故。另外, 农村
36、公路的交通参与者包括大量的农民及农村小学生和学龄前儿童, 他们知识缺乏, 安全意识淡薄, 随意横穿道路, 极易发生交通事故。2车(农用车) 的因素在我国农村公路上, 行驶着大量的报废车、无牌无证车、农用四轮车、小型货车、摩托车、多功能拖拉机等, 构成交通量的各型车辆性能差距大, 纵向干扰较大, 这些都是交通23事故的诱因。另外, 车辆的动力性能低、可靠性差、制动性能差等都易导致交通事故。3路(农村道路) 的因素农村公路等级低, 弯多路窄坡大, 行车条件差 , 安全防护设施、交通标志缺乏, 违章占道现象时有发生。另外, 由于部分超载车辆已从交通主干线改行农村公路, 公路被破坏的现象严重, 养护不
37、及时, 容易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4其他因素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农村公路顾及相对较少, 车辆违章严重, 超速超载、多拉快跑、车况不良、疲劳驾驶等现象突出。农村公路区域广、范围大, 车主及驾驶员分散, 警力难以到达, 管理失控面大。报废车、无牌无证车、农用四轮车、小型货车、摩托车、多功能拖拉机等载客营运、客货混装现象十分突出, 加之交通混杂, 极易导致交通事故。还有就是农村车辆的增长速度大于公路的增长速度, 公路交通量剧增, 加之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农村公路顾及相对较少, 致使交通事故增多。由于农村公路一般地处落后地区, 附近一般无良好的医疗条件, 一旦发生交通事故 , 伤者的救援工作显得困难 , 重
38、伤人员的死亡率可能会偏大。以上因素可能会导致交通事故死亡人数的增加。24交通事故发生后, 可能会损坏部分安全设施, 由于资金不到位, 未及时修复, 容易导致新的交通事故发生。三、思考建议构建和谐的大交通是实现“中国梦”的内在要求,更是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的基石。要破解乡村道路交通安全难题,需从以下几方面标本兼治求得突破。(一)破解农村道路交通事故多发频发难题的处理措施1. 构建乡村交通大网络,解决道路通行难一是合理规划,构建乡村道路网络。坚持“一盘棋”思想,克服本位主义,树立大交通观念。规划上坚持“三个注重”(注重多数群众受益、注重环境耕地保护、注重区域经济发展)和“三不规划”(断头路不规划、群众
39、没积极性不规划、没有项目支撑不规划) ,严把建设质量,克服各接各的线、各修各的路和只顾通村、不图联网的弊端。同时,抓好公路两侧建筑规划与设计,确保公路规范畅通。二是坚持标准,提升道路建设质量。以实施道路通达工程为载体,把好道路建修质量,做到坡度小、线型好、路基强、水沟畅、路面平、无障碍、桥涵配套、晴雨畅通,提高道路通行能力。三是多元投入,注重道路管护质量。牢固树立“建设是发展、养护管理更是发展”的理念,以实施道路通畅工程为载体,加大对已建公路的整治和改造力度,扩大通乡25通村水泥、油路硬化率;加强公路日常监管和养护,杜绝堆码占道、打场晒物,保证畅通。同时,还采用受益村民筹资、村内企业筹资、在外
40、务工能人出资等途径筹集养护资金,确保道路养护经常化,提高其通行能力。四是完善设施,加重安全行车砝码。结合通达通畅工程的实施,交通部门要将乡村道路交通安全标识纳入必建内容,凡未设立的一律不验收,一律不拨付资金。2. 开发乡村客运大市场,解决农民乘车难开通乡村客车是交通发展的方向和要求。在开通了客车的双柳树镇白鹭湾社区,村民普遍认为:搭乘客车既安全,价格又合理,他们很少乘农用车和摩托车。这说明,老百姓还是有一定的安全意识,解决农村有路无客运车的问题是破解乡村交通安全的出路。只有稳步组建农村客运公司,政府才会不再为事故买单。争取用 35 年时间,以片区或中心乡镇为单位,加大乡镇客车运站建设;在条件成
41、熟的乡镇,以营运线路准入、车辆入股等方式组建农村客运公司;规范公司章程和驾驶员协会,强化管理,实行保险、营运、监管、责任公司化,真正实现政府监管、公司管理、保险买单、车主担责、群众受益。同时,合理界定基层政府、客运公司、保险公司、派出所、司法所及村委会等相关单位职责,做到职能明确、步调一致、齐抓共管、和谐交通。263. 形成乡村监管大体系,解决责任主体难一是整合力量,组建乡镇交通管理站。按照身份不变、渠道不乱、经费不减、多行专业、双重管理的思路,整合乡镇乡村道路管理所、安办、农机监理、派出所、司法所力量,抽调专人,成立乡镇交通管理站,实现执法权、管理权相统一。二是明确责任,形成齐抓共管格局。要
42、细化明确政府、交通、管理站、营运公司、学校、村委会的职能职责,形成一事一主体、一主体一责任;实行乡村交通安全联席会议制度,做到目标同向、工作同心、难题同解、安全同抓、各司其职、齐抓共管,防止“单打一”或“多头管”,防止相互推诿扯皮,形成抓交通安全的合力。三是信息共享,建立健全快速反应系统。建立健全乡村交通安全隐患排查、车籍管理、车辆流向、营运状况、安全记录、举报投诉、处臵预案等信息共享、监管网络,做到反应灵敏、处臵迅速。4. 培育安全出行大环境,解决群众意识难除利用驾驶员协会、驾驶员所在村组和单位的组织管理职能,强化对驾驶员法制教育和责任意识教育外,还要从社会、学校、家庭多方入手,着力培育驾驶
43、员安全驾驶、群众安全出行的大环境。以实施“交通安全村、学校、工厂”创建活动为载体,提高群众交通法制观念和交通安全意识;以经常开展“保护生命、平安出行”为主题的交通安全宣传27教育,通过电视、广播、报刊、标语、短信、展板、集中授课、集市(节日) 宣传、宣传小分队进社区、进村社宣传等多种形式,形成浓厚舆论氛围;以“两所学校”为重点,抓好占总人口八分之一的中、小学生的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再通过他们影响其家人,再过十年,安全出行的安全意识就能完全确立,构建和谐交通的目标就一定能实现。(二)应对乡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多发频的安全对策1注重事故前的预防对策(1) 加强交通法规教育人是交通运输的参与者, 也是交
44、通肇事的主要因素。除了要严格培训驾驶员, 提高驾驶员素质、水平与职业道德外, 还需普及交通安全宣传与教育, 提高广大农村群众的交通安全意识, 这是预防交通事故的有效措施, 是一个长期性、基础性的工作。尤其是加强公路沿线居民的教育, 对于预防交通事故具有重要的意义。(2)加强农村公路建设并改善公路质量改善公路线形要素、路面状况、车道宽度等。改善公路线形要素包括改善平曲线半径、平面线形要素的连接与组合、纵坡坡长、纵向竖曲线半径、平面与竖向视距、横断面超高加宽等。(3)加强交通安全设施建设28按照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1999)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B01-2003) 的规定, 增设
45、符合规范的交通标志、标线以及各种交通安全设施5。加强对施工、养护路段的安全管理, 按规定设臵安全警示标志, 疏导车辆, 确保施工路段的车辆安全畅通。(4)其他对策加强交通事故前的交通事故预防措施, 有计划地组织交通事故的分析研究; 加强对事故黑点的治理; 加强对农用车和客运车辆的交通管理与控制6;建立一支思想好、技术精、纪律严、作风硬、素质强、严格执法、热情服务的农村公路交通管理队伍。2. 加强交通事故现场的救援工作交通事故现场的救援工作, 主要包括医疗救助和交通疏导。制订交通事故救助预案, 认真做好交通事故医疗救助工作, 建立急救业务体制和急救医疗机构; 开展对驾驶员事故伤害急救知识的普及和
46、演练,使他们掌握事故现场急救方法, 对于减少事故死亡率, 挽救伤员, 开展积极、正确、有效的自救、互救, 均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交通疏导工作必须及时、正确, 必须在最短的时间内划分事故责任, 疏散交通。3. 关注交通事故后的道路修复工作29交通事故发生后, 可能对公路及其配套设施产生一定的损坏。事故后的安全修复, 是指在交通事故处理后及时分析导致事故的原因, 找出症结所在 , 然后对症下药 , 在快速修复被损坏的车辆、公路及其配套设施的同时, 进一步改善原有的公路质量。四、实际事例2015 年 9 月 15 日,河南省潢川县双柳镇境内发生一起特大交通事故。据了解 2015 年 10 月 1
47、4 日晚 5 点 40 左右,一辆有 5 人乘坐的“五菱荣光”昌河汽车由于路面指示标牌不完善减速不及,撞翻了迎面驶来的电动三轮车后连续撞断路边的 2 根电线杆,导致车身起火。昌河车上 4 人当场被烧死,1 人严重烧伤,电动三轮车上 1 人重伤。事故现场触目惊心,昌河车被大火烧得面目全非。距离事故现场较近的居民目击了整个事情的经过,14 日晚 5 点40 半左右,一辆从潢川县江家集方向驶过来的五菱荣光,快速通过他家门口的道路,与前方弯道驶过来的电动三轮车发生刮撞,后电动三轮车侧翻,昌河车则连续撞断路边的两根电线杆后停下来并冒烟起火,周围群众上前施救,打开后门只拉出来一人,其他人员由于车身变形严重
48、被卡主,此时车辆开始猛烈燃烧,周围群众来不及找工具,用手抓土洒向着火部位,但是还是没能扑灭大火。群众从打电话报警到潢川县消防车到现场,有一个多小时。30案件调查分析:该事故发生在急转弯路段,在弯道两头没有看到任何标示标牌,两车都不遵守交通规则弯道不减速,车速过快,避闪不及,终酿成惨剧,由于该事故现场距离县城将近 40 公里,所以县消防大队赶到时已基本过了黄金救援时间,经深入调查走访得知该路段经常出事故,而且今年就已经发生了三起,周围居民多次到镇里和县里反映情况,但没有得到任何回复。由此可见惨剧的发生是不仅仅是受客观的环境影响,还受多种不利的人为因素影响。五、结束语随着农村交通事业的不断发展,交通安全工作显得越来越重要,只有全社会都来关心、重视和理解、支持交通安全管理,特别是交警部门和农机部门要把农村低速运输车的管理,拖拉机及驾驶员管理等专项列入工作重点,与乡、村部门定期召开和坚持联席会议制度、调查研究制度、情况通报制度,动员和调动全社会参与交通管理工作。才能真正构建农村和谐、平安的环境,建设文明、小康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参考文献(1) 交通安全从我做起 ,赵纪彬、佟泽波,人民公安报,交通安全周刊, 2009, (2009-1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