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主讲教师:罗艳芬,本章内容,一、概述 二、破产的申请与受理 三、管理人 四、债务人财产 五、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六、债权申报 七、债权人会议 八、重整 九、和解 十、破产清算,八、重整,(一)重整的概念及特征,重整是指当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不对其立即进行清算,而是在法院主持下由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制定重整计划,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债务人按一定方式全部或部分清偿债务,同时债务人可以依法继续经营其业务。,(二)重整申请,1、重整申请人的范围,(1)债务人尚未进入破产程序时,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2)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
2、,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2、申请重整的原因,1、债务人申请重整的原因: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或者企业法人有可能明显丧失清偿能力2、债权人申请重整的原因: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三)重整期间,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为重整期间。1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是,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
3、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2债务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在重整期间要求取回的,应当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3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但是,经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四)重整计划的执行和批准,1、重整计划的制定,(1)重整计划草案由债务人或管理人制定。 (2)重整计划草案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制定: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6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上述规定的期限届满后,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3个月。债务人或者管理
4、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3)重整计划草案的内容: 1)债务人的经营方案; 2)债权分类; 3)债权调整方案; 4)债权受偿方案; 5)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 6)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 7)有利于债务人重整的其他方案。,2、重整计划的批准,(1)债权人依照下列债权分类,分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1)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2)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3)债务人所欠税款;4)普通债权。,(2)人
5、民法院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30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3)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决议,按债权类型分组进行表决,由出席会议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2/3以上的,为该组通过。各表决组均通过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获得批准,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五)重整计划的执行,1.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 2.重整计划的执行由管理人监督。 3.重整计划执行的终止: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
6、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是指在重整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1)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 (2)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 (3)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练习题,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可以依法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的有( )。 A.债权人 B.债务人
7、C.债务人的出资人 D.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答案:BD,练习题,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下列各项中,对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情形有( )。A.破产企业的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B.破产企业的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获得批准C.破产企业的重整计划草案已通过未获得批准的D.破产企业的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但通过批准,答案:BC,九、和解,(一)和解的概念,和解是指具备破产原因的债务人,为避免破产清算,而与债权人会议达成以让步方法了结债务的协议,协议经法院认可后生效的法律程序。,(二)和解的提出,债务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
8、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 债务人申请和解,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和解协议草案的主要内容是债务清偿方案,其中包括延长清偿的期限、分期清偿的数额、申请减免债务的额度及比例等。,(三)和解协议的通过及裁定,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终止和解程序,并予以公告。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并向人民法院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或者已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和解协议未获得人民法院认可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和解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四)和解协议的效力,1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对债
9、务人和全体和解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2和解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和解协议的影响。 3债务人应当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条件清偿债务。 4和解协议无强制执行效力,如债务人不履行协议,债权人不能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只能请求人民法院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宣告其破产。,(五)和解协议的终止,1因债务人的欺诈或者其他违法行为而成立的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无效,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2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经和解债权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和解协议的行为有:(1)拒不执行或者延迟执行和解协议;(2)财
10、务状况继续恶化,足以影响执行和解协议;(3)给个别债权人和解协议以外的特殊利益;(4)转移财产、隐匿或私分财产;(5)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放弃自己的债权;(6)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等行为。,练习题,根据破产法规定,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的效力包括()。 A.和解债权人只能按照和解协议的规定接受清偿 B.和解协议对债务人的保证人有效 C.债务人应当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条件清偿债务 D.和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答案:AC,练习题,下列有关和解协议效力的表述中,不符合新颁布的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是( )。 A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对债务人有约束力 B
11、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对全体和解债权人有约束力 C和解协议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无效 D债务人不履行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答案:D,练习题,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下列各项中,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和解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情形有( )。 A.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 B.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但未获得人民法院认可的 C.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并获得人民法院认可的 D.债务人未提出和解协议草案的,答案:ABD,练习题,下述有关和解协议的效力的表述,正确的是: A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对债务人和全体和解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12、 B和解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和解协议的影响 C债务人应当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条件清偿债务 D和解协议无强制执行效力,如债务人不履行协议,债权人不能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只能请求人民法院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宣告其破产,答案:ABCD,十、破产清算程序,(一)破产宣告,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以书面裁定宣告债务人企业破产:(1)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又不具备法律规定的不予宣告破产条件的;(2)企业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止重整程序的;(3)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止和解协议执行的。,2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必须符合下列规定:(1)破产宣告必须由人民法院以裁定的方式作出,
13、其他任何机关或个人均无权宣告债务人破产;(2)宣告债务人破产的裁定应当在法定时间内依法定的方式告知相关人员,即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对未知的债权人以公告的方式送达。,3破产宣告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1)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足额担保或者为债务人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2)债务人已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4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与其他债权人的债权一起依破产
14、程序清偿。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可以放弃优先受偿的权利,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与其他债权人的债权一起依破产程序清偿。,(二)破产财产的变价,1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的执行 应符合以下要求,(1)管理人是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的执行主体。(2)管理人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必须按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进行。(3)管理人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必须适时。,2破产财产变价出售的方式,(1)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应当通过拍卖方式进行。(2)破产企业可以全部或者部分变价出售。(3)按照国家规定不能拍卖或者限制转让的财产,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方式处理。,(三)破产财产的分
15、配,1、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2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特别关注:在清偿职工工资时,应当注意的是,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不能完全按破产人破产前其实际的工资清偿,而是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3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实施,(1)破产财产分配方
16、案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由管理人执行。管理人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实施多次分配的,应当公告本次分配的财产额和债权额。管理人实施最后分配的,应当在公告中指明。 (2)对于附生效条件或者解除条件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管理人依照规定提存的分配额,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未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成就的,应当分配给其他债权人;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未成就的,应当交付给债权人。,(3)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管理人应当提存。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2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管理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4)破产财产分配时,对于
17、诉讼或者仲裁未决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满2年仍不能受领分配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四)破产程序的终结,1破产程序终结的事由,(1)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就债权债务的处理自行达成协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并终结破产程序。(3)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4)破产财产分配完毕。,2破产财产的追加分配,自破产程序依法终结之日起2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
18、配:,(1)发现有依照规定应当追回的财产的。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债务人的财产处理行为依法被撤销涉及的财产,包括:无偿转让的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财产、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财产、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清偿额以及债务人放弃的债权。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人处于破产状态时对个别债权人清偿的数额。3)债务人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的财产、虚构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4)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2)发现破产人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有上述规定情形,但财产数量不足以支付分配费用的,不再
19、进行追加分配,由人民法院将其上交国库。,破产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对债权人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未受清偿的债权,依法继续承担清偿责任。,3破产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继续承担清偿责任,4破产事宜的特殊规定,企业破产法施行后,破产人在企业破产法公布之日前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依照规定清偿后不足以清偿的部分,以规定的特定财产优先于对该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受偿。,练习题,下列关于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20、B、第一顺序是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C、第二顺序是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D、第三顺序是普通破产债权。,答案:ABCD,练习题,破产企业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的一定期限内被查出的,由人民法院追回财产。该期限为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 A.半年内 B.1年内 C.2年内 D.3年内,答案:B,练习题,根据新颁布的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在破产财产分配
21、时债权人债权数额仍没有确定的,破产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一定期间债权人仍不能受领分配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该一定期间为( )。 A2年 B1年 C6个月 D2个月,答案:A,练习题,2005年8月1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债务人甲提出的破产申请。当年12月1日,甲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2006年6月1日,破产程序终结,2007年4月1日,债权人乙发现甲在2004年9月1日将一台机器设备无偿转让给丙企业,根据新颁布的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乙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无偿转让行为,并在一定期间内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该期间为( )。 A2006
22、年6月1日至2008年5月31日 B2006年6月1日至2007年5月31日 C2005年12月1日至2007年11月30日 D2005年12月1日至2006年11月30日,答案:A,练习题,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下列款项中,应当从破产财产中最先拨付的是: A.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B.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C.银行贷款 D.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答案:D,练习题,某企业在人民法院受理其破产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限内非正常压价出售其所有的一栋办公楼,直至破产程序终结也未发现,对该企业的这一行为,表述正确的选项是( )。 、人民法院应当追回该财产,再依破产法有关规定处理 、人民法院
23、应当追回该财产,并且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人民法院不能依职权追回该财产,除非债权人提出请求 、这一行为在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2年内被发现的,由人民法院追回财产,按破产法有关规定处理,答案:D,练习题,发生( )等情形时,由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重整期间不能按和解协议清偿债务 、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 、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 、破产财产分配完毕,答案:ABD,练习题,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的执行应符合以下( )要求。 A管理人是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的执行主体 B管理人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必须按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进行 C由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监督 D管理
24、人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必须适时,答案:ABD,案例分析一,某市国有企业甲因经营管理不善,无力偿还到期债务,该厂于8月14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破产申请后,法院于8月20日受理,并于8月23日将受理裁定书面通知该厂,9月5日通知已知债权人并发布公告,同时指定某会计师事务所作为管理人接管该厂。在11月12 日召开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管理人将该厂的财产、债务等情况汇报如下:,(1)该厂全部财产的变现价值为2675万元。其中包括: 已作为银行贷款等值担保物的财产价值为260万元; 9月18日管理人发现该厂于上一年度11月5日无偿转让作价为140万元的财产,遂向法院申请予以撤销、追回财产,并于10月25
25、日将该财产全部追回; 该厂综合办公楼价值800万元,已用于对欠乙企业货款500万元的抵押担保,款项尚未支付。,(2)该厂全部债务为7246万元,其中包括但不限于: 欠发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240万元、欠交税款80万元; 管理人于9月15 日解除了该厂与A企业所签的一份合同,给A企业造成了120万元的经济损失。 诉讼费20万元,管理人报酬20万元,律师费等费用30万元,评估费30万元,为继续营业而支付的职工工资及社会保险15万元。 应付B公司到期货款380万元。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国有企业甲支付B公司欠款及违约金和赔偿金等共计405万元,B公司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对甲公司办公楼予以查封。人民法院
26、受理甲公司破产申请时,此判决尚未执行。,问题,要求: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以下问题: (1)本破产案件中哪些属于破产费用?哪些属于共益债务?如何清偿? (2)人民法院查封的甲企业的办公楼可否用于偿还所欠B公司的货款?并说明理由。 (3)说明本破产案件的清偿顺序。 (4)债权人A企业的破产债权能获得清偿的数额是多少?,答案分析,(1)本破产案件中属于破产费用的有:诉讼费20万元、评估费30万元、管理人报酬20万元、律师费等费用30万元,共计100万元。本破产案件中属于共益债务的是为继续营业而支付的职工工资及社会保险15万元。100万元破产费用和15万元的共益债务应当先以该厂的变价财产优先清偿,剩余的
27、再清偿其他债权。 (2)人民法院查封的甲公司的办公楼不能用于偿还所欠B公司的货款。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3)本破产案件的清偿顺序如下:该厂已作为银行贷款等值担保物的财产价值为260万元,先用来清偿银行贷款260万元,800万元的综合办公楼先用来清偿乙企业的500万元货款,剩余的300万元用来清偿其他债权。银行和乙企业行使优先权后剩余破产财产1915万元(2675260500),先用来支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115万元。支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破产财产剩余1800万元清偿其他债权,清偿顺序为:支付欠发的职工工资和社会保
28、险费用240万元;支付欠交的税款80万元;剩余1480万元财产用于清偿其他债权6051万元。 (4)债权人A企业的破产债权能获得清偿的数额是29.35万元(14806051120)。,案例分析二,某年3月1日,甲公司就自己不能支付到期债务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人民法院于3月10日裁定受理该公司的破产申请,并指定了破产管理人。 管理人接管甲公司后,对该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清理,有关清理情况如下:第一,甲公司资产总额为5600万元(变现价值)。其中全部厂房变现价值3200万元;办公楼变现价值为650万元;全部机器设备变现价值820万元。第二,负债总额为11000万元。其中:(1)流动负债的情况为:应
29、付职工工资180万元,未交税金220万元;以甲公司全部厂房作抵押,向中国工商银行贷款500万元;以机器设备作抵押,向中国建设银行贷款420万元。,(2)应付账款640万元,包括但不限于:应付乙公司到期货款380万元。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甲公司支付乙公司欠款及违约金和赔偿金等共计405万元,乙公司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对甲公司办公楼予以查封。人民法院受理甲公司破产申请时,此判决尚未执行。应付丙公司到期货款180万元,以甲公司机器设备作抵押,已办理抵押登记。应付丁公司尚未到期货款200万元。第三,甲公司的分公司,至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止,账外资金累计余额为90万元,被分公司的负责人在上一年度末作为
30、奖金予以私分。第四,甲公司的股东用于出资的房产在出资时作价600万元,而当时的实际价值仅为520万元。第五,甲公司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破产费用为40万元。,问题,根据以上事实,在不考虑债权利息的情况下,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人民法院查封的甲公司的办公楼可否用于偿还所欠乙公司的货款?并说明理由。 (2)丙公司的货款是否属于破产债权?并说明理由。 (3)对甲分公司私分的财产应如何处置?并说明理由。 (4)甲公司的股东出资不实应如何处理?说明理由。 (5)甲公司的破产财产额是多少?并说明如何分配? (6)丁公司尚未到期货款是否属于破产债权?说明理由。如果是破产债权,丁公司可分配的财产具体数额为多少
31、?并列出计算过程(金额保留至元)。,参考答案,(1)人民法院查封的甲公司的办公楼不能用于偿还所欠乙公司的货款。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民事判决、裁定、仲裁裁决、调解书及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在发生法律效力后,因一方拒绝履行,对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由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强制执行。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措施包括冻结划拨存款、查封扣押拍卖财产等。执行程序中止后,债权人凭生效的法律文书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人民法院查封的甲公司的办公楼属于人民法院在执行中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该措
32、施依法应当中止,甲公司的办公楼作为破产财产,乙公司的货款作为破产债权按破产程序予以清偿。,(2)丙公司的货款属于破产债权。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部分作为普通债权。因此,丙公司的货款属于破产债权,并且是对甲公司机器设备享有优先受偿权的破产债权。,(3)甲分公司私分的财产依法应当追回,计入破产财产用于破产分配。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分公司的负
33、责人将账外资金90万元作为奖金予以私分,属于利用职权侵占的企业财产,损害债权人利益,依法应予以追回,计入破产财产进行破产分配。,(4)甲公司的股东出资不实,破产管理人依法应当要求其补缴出资额80万元。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甲公司的股东出资不实,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使企业财产减少,损害债权人利益,应当依法补缴出资不实部分的出资额80万元,并计入破产财产进行破产分配。,(5)甲公司的破产财产额为5770万元,依法应按下列顺序分配:首先,由对甲公司特定财产的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
34、评估为3200万元的厂房先清偿中国工商银行贷款500万元;机器设备评估作价820万元先清偿中国建设银行贷款420万元和丙公司到期货款180万元。其次,用剩余的4670万元优先支付破产费用40万元。再次,用剩余的4630万元支付职工工资180万元、未交税金220万元。最后,用剩余的4230万元支付普通债权9500万元(11000180220500420180)。,(6)丁公司尚未到期货款属于破产债权。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因此丁公司的货款虽然尚未到期,但是依破产法的规定视为到期,丁公司的货款属于破产债权。丁公司可分配的财产具体数额为:具体的计算公式为:20
35、042309500890526(元),案例分析三,某市长峰机械厂因经营管理不善,无力偿还到期债务,该厂于某年8月14日向当地法院提交书面破产申请,法院于8月20日裁定受理,并于8月23日将裁定书面通知该厂,9月5日通知已知债权人并发布公告, 同时指定某会计师事务所作为管理人接管该厂。 在11月12日召开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管理人将该厂的财产、债务等情况汇报如下:第一,该厂全部财产的变现价值为2675万元。其中包括:(1)已作为银行贷款等值担保物的财产价值为260万元;(2)9月18日管理人发现该厂于上一年度11月5日无偿转让作价为140万元的财产,遂向法院申请予以撤销、追回财产,并于10月2
36、5日将该财产全部追回;(3)该厂综合办公楼价值800万元,已用于对欠乙企业货款500万元的抵押担保,款项尚未支付。,第二,该厂全部债务为7246万元,其中包括欠发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240万元、欠交税款80万元;管理人于9月15日解除了该厂与甲企业所签的一份合同,给甲企业造成了120万元的经济损失。第三,其他:诉讼费20万元,管理人报酬20万元,律师费等费用30万元,评估费30万元,为继续营业而支付的职工工资及社会保险15万元。,问题,要求: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以下问题:(1)该厂的破产申请人、受理时间、宣告破产的条件、管理人的产生是否符合法律规定?(2)管理人的主要职责有哪些?(3)第一次债权
37、人会议应如何召开?(4)本破产案件中哪些属于破产费用?哪些属于共益债务?如何清偿?(5)说明本破产案件的清偿顺序。(6)债权人甲企业的破产债权能获得清偿的数额是多少?,参考答案,(1)该厂的破产申请人、受理时间、宣告破产的条件、管理人的产生均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债务人有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情形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因此该厂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况下提出破产申请,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
38、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的或者依法负有清算义务的人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破产申请。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25日内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并予以公告。,该厂于某年8月14日向当地法院提交书面破产申请,法院于8月20日裁定受理,在法定的15日内,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8月23日将裁定书面通知该厂,在法定的5日内,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9月5日通知已知债权人并发布公告,在法定25日内,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
39、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人民法院在作出受理破产申请裁定时指定某会计师事务所作为管理人,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2)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管理人的主要职责有: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3)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应由人民法院召集主持,且自债权申报
40、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具体的召开时间及地点应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裁定的公告中注明。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一般包括以下内容:宣布债权人会议职权和其他有关事项;宣布债权人资格审查结果;指定并宣布债权人会议主席;由管理人通报债务人的生产经营、财产、债务的基本情况等。(4)本破产案件中属于破产费用的有:诉讼费20万元、评估费30万元、管理人报酬20万元、律师费等费用30万元,共计100万元。本破产案件中属于共益债务的是为继续营业而支付的职工工资及社会保险15万元。以上的100万元破产费用和15万元的共益债务应当先以该厂的变价财产清偿,剩余的再清偿其他债权。,(5)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本破产案件的清偿顺
41、序如下:首先,该厂已作为银行贷款等值担保物的财产价值为260万元,先用来清偿银行贷款260万元,800万元的综合办公楼先用来清偿乙企业的500万元货款,剩余的300万元用来清偿其他债权。其次,银行和乙企业行使优先权后剩余破产财产1915万元,先用来支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115万元。再次,支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破产财产剩余1800万元清偿其他债权,清偿顺序为:支付欠发的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240万元;支付欠交的税款80万元;剩余1480万元财产用于清偿其他债权6051万元。,(6)债权人甲企业的破产债权能获得清偿的数额是29.35万元:因为按企业破产法规定,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即按照各债权人的债权额在该顺序中占债权总额的比例进行清偿。剩余财产为1480万元,在本顺序中的债权有6051万元,因此清偿比例为24.46%(14806051100),甲公司的破产债权为120万元,按24.46的清偿比例能获得清偿的数额是29.35万元.,W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