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洞穴奇案 心得第十五個觀點 110 07 吳灃育觀點十五:法律是為彰顯正義案情祥談:一、威特莫爾與其他探險者們都屬於一個洞穴探險協會的成員,他們告知協會秘書如果預定時間過後仍然沒回協會就立刻請人救援,並且他們只帶剛好足夠份量的食物。二、探險者第二次與救難人員聯繫時談到的食人計畫的提議者正是被害人威特莫爾。但正要抽籤時卻因某些因素而想放棄,建議同伴再多等幾天。三、探險者們為了討論抽籤的公平性作了好幾個小時的數學研究,但最後卻不理會威特莫爾的反對,而輪到威特莫爾擲骰子時則是由另一名同伴幫他擲,他並沒有非常激烈的反抗(假設被告人的陳詞屬實)。四、當他們詢問當時在場的醫生、法官甚至政府官員時並無得到回
2、應。五、再決定食人前已經非常確定若再無食物補充絕對會死,且如果已經飢餓了二十三天,當時的思緒可能已不穩定。六、當時民意調查顯示,有百分之九十以上的民眾支持無罪。結論:在當時的情況下生物對生存的本能早已超出法律的規範,此時就算他們知道出洞後將被判死刑也很可能會殺人,因為對個人來說不吃東西絕對會死,每個人都基於這種本能想活更久。這時我的同事伯納姆法官會說可以先食用自己身體比較不重要的部分,雖然恐怖但這至少比殺人而食之的行為好多了。我想基於最理性的觀點這確正確,但就像紙上談兵不切實際,原因究跟民調結果的原因一樣,顯示大多數的人(包刮好人及受過高等教育的人)都會參加這場死亡遊戲,因為不可能社會上只有百
3、分之十的人是好人,更不要說在極度飢餓的情況下還能與那百分之十的好人想法一樣了。再來,如果是考慮到威特莫爾最後的不同意而影響判決的法官,我會說沒人感百分之百肯定他是出於不想殺人之理由而想放棄。或許是他設想到有可能獲救後會被判刑而故意想放棄最後在由某個特殊手法確保自己可以存活(可能跟法官說他並沒有動手殺人,只是苦苦哀求其他夥伴在他未參加抽籤的情況下依然能食用被害者),這也符合我大部分同事對緊急避難抗辯的標準。當然,這一切只是我個人的猜測,也很有可能他被逼迫加入自己所提議的遊戲中,最後趴在地上哀求其他探險者不要殺他,但還是被殺了,假設過程就是這樣。但從被告的陳詞判斷(事實上我們只能從這點判斷,因為不
4、可能再度翻開那奪人性命的岩石尋找證據)他雖然撤回同意但最後還是讓別人替他擲了命運的骰子,他在最後也可能被說服不參加絕對會餓死,至少參加了還有六分之一的機率。我知道我的同事特朗派特法官會認為即使被害人確實同意參與,但在不符合自我防衛的前提下(威特莫爾並無攻擊其他探險者)奪人性命都是犯罪,無關被害人是否同意認賭服輸(類似非告訴乃論吧)。我想他的論點是正確的只在一般情況下,他沒考慮到的因素是,當時的狀況下已構成自我防衛了(跟福斯特法官和斯普林漢姆法官類似)儘管威特莫爾並無攻擊任何人但不殺人,自己就得死很明顯在根本的理念上跟自我防衛一樣或至少相近。 道德與法律舉個例子,有輛火車行使在軌道上,前方有兩條
5、路,一條是原本計劃行使的軌道 A;另一條是已經廢棄不用但仍然可以行使的軌道 B,現在假設軌道 A 上有五位小還在玩耍;而軌道 B 上則有一位(假設來不及煞車,也不考慮小孩會閃躲)。如果為了犧牲較少,不走 A 而走 B,雖然可以減少犧牲者,但那一個小孩犯了什麼錯?廢棄的軌道本來就可以玩不是嗎?相反來說,另外那條軌道上的孩子先犯了法而造成意外也很正常吧?但在那當下、那瞬間,我猜大部分的人直覺反應選擇犧牲較少的軌道 B,儘管大家都會選 B 但我可以想像那位沒犯錯的駕駛是後可能遭到的輿論及那位無辜小孩家屬的強烈抗議。根本案一樣,同是法律與道德的兩難,其實駕駛與那小孩都沒錯,錯的反而是那五位小孩;反而是
6、多數。與本案比較起來,在道德上反而是本案容易處理得多,因為軌道 B 的小孩是完全無辜的,與之相比,威特莫爾最後也還是參與了抽籤活動,其實在他們擲骰子的那一剎那大家就已經是準殺人犯了,只是純粹的運氣關係導致他不得成為殺人犯而是被殺的人。 法律的效力關係還有他們受困於山洞中,不殺人就得死,這代表他們被憲法所賦予的生命權都已被剝奪,這是可悲的,但如果連唯一可以存活的方式都被刑法剝奪,那不是更可悲嗎?在憲法都被剝奪的情況下,我認為刑法根本起不了作用,當時的狀況處於無法律狀態,約束人們的是道德良知,但從民調及上述的例子中已得到證實:道德允許為了減少犧牲為了自我防衛的前提下作出不情願的犯法行為!結論法律目的是彰顯正義而不是為了字面上的意思或者自以為是的聖人觀點要求寧願餓死也不殺人(特朗派特法官的觀點),因此,我宣判被告無罪吳灃育法官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