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务面试试题案例:公司对外投资A 有限责任公司系由王某、李某、张某 3 人共同出资人民币 300 万元设立,该公司近年来经营情况良好,为拓展业务,扩大经营,3 人决定采取以下措施:1、向某合伙企业投资 100 万元;2、与 B 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投资设立 C 有限责任公司,C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 500 万元,为达到控股目的,A 公司决定出资 200 万元。请根据你所学的公司法相关知识,对该两项投资作一判断,并说明理由。答案分析:1、我国公司法 第 15 条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应由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组成,且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据此,A 公司投资某合伙企业,不符合公司法与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为法律所禁止。2、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数额有限定的,不得超过该限额。若 A 公司的公司章程中未对投资数额作出限定,三位股东协商一致决定共同设立的 C 公司并出资 200 万达到控制目的,并不违反公司法与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