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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国际贸易术语(补充).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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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国 际 贸 易 实 务,International Trade Practice,2019年1月16日,国际贸易实务-第三章,2,第三章 国际贸易术语,2019年1月16日,国际贸易实务-第三章,3,Contents,第一节贸易术语与国际贸易惯例,2,3,4,第二节六种常用的贸易术语,第三节其他七种贸易术语简介,5,6,本章重要概念,使用贸易术语应注意的问题,2019年1月16日,国际贸易实务-第三章,4,章首引导案例,2019年1月16日,国际贸易实务-第三章,5,章首引导案例,本案例中提出的两个问题,双方都有可能发生争议。按上述情况,买方的要求是合理的。因为按CIF贸易术语成交时,根据惯例

2、卖方的基本义务是按时在指定的装运港口把货物装上船,及时通知买方;办理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货物运输手续并支付运费;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并提交保险单。CIF合同属于象征性交货方式,即卖方凭合格的单据交货,买方根据卖方提交的合格单据付款。在本案中,卖方在交货时并没有办理保险,因而提交的单据中缺少了保险单,按CIF贸易术语的解释,即使货物安全抵达目的港,也不能认为他完成了交货义务,因为他提交的单据不合格。尽管买方的实际动机是由于市场行情发生了对其不利的变化,但由于他抓住了卖方的把柄,使自己处于有利的地位,所以,本案对卖方非常不利。,2019年1月16日,国际贸易实务-第三章,6,章首引导案例,遇到这种

3、贸易纠纷我们该如何处理呢?应该由谁承担这个风险,由谁负这个责任呢?又由谁赔偿这笔损失呢?在国际货物买卖的具体业务中,我们常常涉及到诸如此类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问题。如果每次交易,都要求买卖双方反复洽商双方风险、责任、费用,不仅费时费事,还阻碍国际贸易的发展。为此,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各种不同的为买卖双方所熟悉的国际贸易术语便产生了。而合同中对交易双方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一般通过交易中所使用的贸易术语来加以确定。,2019年1月16日,国际贸易实务-第三章,7,1 贸易术语与国际贸易惯例,贸易术语与国际贸易惯例的含义和作用,1,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2,3,2000年通则的特点,2019年1月

4、16日,国际贸易实务-第三章,8,一、贸易术语与国际贸易惯例,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交易双方既享受合同赋予的权利,又要承担规定的义务,如下图:在较多的情况下,买卖双方并不直接接触,他们之间的责任划分显得更为复杂,概括一下,至少涉及以下方面,见下图。,2019年1月16日,国际贸易实务-第三章,9,2019年1月16日,国际贸易实务-第三章,10,(一)贸易术语的含义贸易术语(Trade Terms)又称贸易条件、价格条件,是进出口商品价格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是用一个简短的概念(例如“Free on Board”)或三个英文字母的缩写(例如“FOB”),来表示商品的价格构成,说明买卖双方责任、费用

5、和风险划分等方面的专门术语。贸易术语是在国际贸易的长期实践中形成的。使用贸易术语可以简化交易磋商的内容,缩短成交的过程,节省业务费用,有利于交易的达成和贸易的发展。由此可见,贸易术语具有两重性,即一方面表示交货条件;另一方面表示成交价格的构成因素。这两者是紧密相关的。,1 贸易术语与国际贸易惯例,2019年1月16日,国际贸易实务-第三章,11,有利于买卖双方洽商交易和订立合同,有利于买卖双方核算价格和成本,(二) 贸易术语 的作用,有利于买卖双方解决履约中的争议,1 贸易术语与国际贸易惯例,2019年1月16日,国际贸易实务-第三章,12,(三)国际贸易惯例的性质和特点国际贸易惯例是在长期的

6、国际贸易实践中形成的并被多数国家广泛采用的习惯做法,如经国际组织加以编纂与解释就成为国际贸易惯例。国际贸易惯例的适用是以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基础的,因为,惯例本身不是法律,它对贸易双方不具有强制性,故买卖双方有权在合同中作出与某项惯例不符的规定。但是,国际贸易惯例对贸易实践仍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这体现在:1.如果双方都同意采用某种惯例来约束该项交易,并在合同中做出明确规定时,那么这项约定的惯例就具有了强制性;2.如果双方对某一问题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也未注明该合同适用某项惯例,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受理该争议案的司法和仲裁机构也往往会引用某一国际贸易惯例进行判决或裁决;3.如果合同中明确采用

7、某种惯例,但又在合同中规定与所采用的惯例相抵触的条款,只要这些条款与本国法律不矛盾,就将受到有关国家的法律的承认和保护,即以合同条款为主。所以,国际贸易惯例虽然不具有强制性,但它对国际贸易实践的指导作用却不容忽视。,1 贸易术语与国际贸易惯例,2019年1月16日,国际贸易实务-第三章,13,1932年华沙一牛津规则,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二、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1 贸易术语与国际贸易惯例,2019年1月16日,国际贸易实务-第三章,14,1. 1932年华沙一牛津规则,华沙一牛津规则是专门为解释CIF合同而制定的,是由国际法协会制定的。该协会于

8、1928年在华沙举行会议,制定了有关CIF买卖合同的统一规则,共22条,称为1928年华沙规则。后经1930年纽约会议,1931年巴黎会议和1932年牛津会议修订,定名为1932年华沙一牛津规则,共21条。本规则主要说明CIF买卖合同的性质和特点,并且具体规定了CIF合同中买卖双方所承担的费用、责任与风险。,2019年1月16日,国际贸易实务-第三章,15,2. 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1919年美国九大商业团体,共同制定了美国出口报价及其缩写条例,随后即得到世界各国买卖双方的广泛承认和使用。1941年7月30日,美国商会、美国进出口协会及全国对外贸易协会所组成的联合委员会通过了19

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该修订本主要对以下六种术语作了解释:,2019年1月16日,国际贸易实务-第三章,16,1. EX (Point of Origin) 原产地交货 2.FOB(Free 0n Board) 在运输工具上交货。此术语又分为六种解释: (1)FOB(named inland carrier at named inland point 0f departure),“在指定内陆发货地点的指定内陆运输工具上交货”。 (2)FOB(named inland carrier at named inland point of departure) freight paid to

10、(named point of exportation),“在指定内陆发货地点的指定内陆运输工具上交货,运费付到指定的出口地点”。 (3)FOB(named inland carrier at named inland point of departure) freight allowed to(named point),“在指定的内陆发货地点的指定内陆运输工具上交货,减除至指定的出口地点的运费”。 (4)FOB(named inland carrier at named point of exportation),“在指定出口地点的指定内陆运输工具上交货”。 (5)FOB Vessel (n

11、amed port of shipment),“指定装运港船上交货”。 (6)FOB (named inland point in country of importation),“进口国指定内陆地点交货”。 3. FAS (free Along Side) 在运输工具旁交货 FAS是指卖方所报价格包括将货物交到各种运输工具旁边,如果在FAS后面加上Vessel字样,则表示“船边交货”。 4.C&F(Cost and Freight)成本加运费 5.CIF(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 成本加保险费、运费 6.EX Dock (Named Port of Import

12、ation)目的港码头交货,2019年1月16日,国际贸易实务-第三章,17,3.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国际商会自1921年就开始了对国际贸易术语做统一解释的研究,1936年提出了一套解释贸易术语的具有国际性的统一规则,定名为INCOTERMS 1936(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Terms 1936),其副标题为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s,故译作1936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随后,国际商会为适应国际贸易实践的不断发展,于1953年、1967年、1976年、1980年、1

13、990年和1999年对INCOTERMS作了6次修订和补充。现行的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以下简称2000年通则),作为国际商会第560号出版物(INCOTERMS 2000,ICC Publication No.560),于2000年1月1日起生效。,2019年1月16日,国际贸易实务-第三章,18,三、2000年通则的特点 第一,2000通则共包含13种价格术语,为了便于记忆,根据卖方义务的不同类型分为E、F、C、D四组,E组只包括一种贸易术语EXW。F组包含有FCA、FAS和FOB三种术语。C组包括CFR、CIF、CPT、CIP四种术语。D组中包括五种术语,它们是DAF、DES、

14、DEQ、DDU和DDP。 第二,2000通则将买方义务和卖方义务逐项间隔排列,上下对照,并在10项义务前注明“A卖方义务”,“B买方义务”,在每条具体义务前则分别加注“卖方必须”和“买方必须”。,1 贸易术语与国际贸易惯例,2019年1月16日,国际贸易实务-第三章,19,2000年通则延续了1990年通则中的做法,将全部13种贸易术语按不同类型分E、F、C、D四个组。见下表,2019年1月16日,国际贸易实务-第三章,20,进口国,目的港船上交货,2019年1月16日,国际贸易实务-第三章,21,1 贸易术语与国际贸易惯例,买卖双方义务对照表,2019年1月16日,国际贸易实务-第三章,22

15、,四、 2000年通则术语的分类,待运合同:EXW 按术语的性质分 装运合同:FCA、FAS、FOB、CFR、CIF、CPT、CIP到货合同:DAF、DES、DEQ、DDU、DDP实际交货:EXW、FAS、DAF、DES、DEQ、DDU、DDP 按术语的交货方式分 象征性交货:FOB、CFR、CIF、FCA、CPT、CIP 现场交货:EXW 出口地交货 向承运人交货:FCA、CPT、CIP 装运港交货:FAS、FOB、CFR、CIF 按术语的交货地点分 目的港船上交货:DES进口地交货 目的港码头交货:DEQ 买方指定地点交货:DDU、DDP边境交货:DAF适用于各式运输,包括多式联运:EXW

16、 FCA CPT CIP DAF DDU DDP 按术语适用的运输方式分仅适用于海运及内河运输:FAS FOB CFR CIF DES DEQ,2019年1月16日,国际贸易实务-第三章,23,五、Incoterms 2010,按照适用的运输方式分为两类: 1.适合各种运输方式的有:EXW FCA CPT CIP DAT DAP DDP 2.仅适合水上运输的有:FAS FOB CFR CIF,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s 2010, 缩写Incoterms 2010) 是国际商

17、会根据国际货物贸易的发展,对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修订,2010年9月27日公布,于2011年1月1日实施。,2019年1月16日,国际贸易实务-第三章,24,(二)与2000通则比较,1.术语变化:将原来的13个贸易术语减至11个,创设DAT和DAP两个新术语,取代DAF、DES、DEQ和DDU。 2.装运港交货术语不再使用“船舷”作为划分风险的界限。换言之,在原先的FOB、CFR和CIF术语解释中“船舷“的概念被删除,取而代之的是“装上船”(placed on board)。 3. Incoterms 2010也适用国内贸易。 4.与反恐有关的单证谁要求谁付费。 5.与货物交接过

18、程中任何细小责任的分担都要明确。 6.交货的指定地点越详细越好(FCA 133 the East Aimin Rd.,Langfang,Hebei,China Incoterms 2010 ),2019年1月16日,国际贸易实务-第三章,25,2 六种常用的贸易术语,装运港交货的三种贸易术语,1,货交承运人的三种贸易术语,2,2019年1月16日,国际贸易实务-第三章,26,2 六种常用的贸易术语,FOB装运港船上交货,1,CFR成本加运费,2,3,CIF成本加保险加运费,装运港交货的三种贸易术语,2019年1月16日,国际贸易实务-第三章,27,(一)FOB装运港船上交货FOB是Free O

19、n Board的缩写,中译名为装运港船上交货,术语后跟指定装运港(named port of shipment) 。FOB是指卖方负责在合同规定的日期或期间内,在指定的装运港把货物装到买方指定的船上,并负担货物装上船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卖方与买方之间承担风险是以“船舷为界”,即卖方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之前的风险,而买方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之后的风险。此术语只能适用于海运或者内河运输。如果买卖双方当事人无意越过船舷交货,则应使用FCA术语。,2 六种常用的贸易术语,2019年1月16日,国际贸易实务-第三章,28,FOB术语 买卖双方义务对照表,2 六种常用的贸易术语,2019年1月16日,国际贸易实

20、务-第三章,29,1,“装船”的概 念与风险划 分的界限,船货衔接 问题 按FOB术语 成交的合同, 买方应在安 排好船只后 及时通知卖 方,以便卖 方备货装船,关于装货费 用的负担 (FOB贸易术语变形) FOB 班轮条件 FOB 吊钩下交货 FOB 包括理舱费 FOB 包括平舱费 FOB包括理舱、平舱费,美国对FOB贸 易术语的特 殊解释,2 六种常用的贸易术语,2,3,4,按FOB条件订立合同需注意的几个问题,2019年1月16日,国际贸易实务-第三章,30,1.风险划分的问题,以装运港船舷作为划分买卖双方所承担风险的界限是FOB、CFR、CIF同其他贸易术语的重要区别之一。“船舷为界”

21、表明,卖方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之前的一切风险,包括在装船时货物跌落码头或海中所造成的损失,均由卖方承担。货物上船后,包括在运输过程中所发生的损坏或灭失,则由买方承担。严格地讲,以船舷为界只是说明风险划分的界限,并不是指责任和费用划分的界限,因为装船作业是一个连续的过程,它包括货物从岸上起吊、越过船舷、装入船舱。如果卖方承担了装船的责任,他必须完成上述作业,而不可能在船舷办理交接。因此,在实际业务中,卖方往往根据合同规定或者双方确立的习惯做法,负责把货物在装运港装到船上,并提供清洁的已装船提单。,2019年1月16日,国际贸易实务-第三章,31,2.船货衔接问题,在FOB条件下,买方负责租船订舱

22、,并将船名和到港日期通知卖方,卖方负责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和装运港,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只。(1)如果买方迟于装运期派船到港,则由此增加的卖方仓储费用,以及因迟收货款而造成的利息损失,均应由买方负责。(2)如果买方未能在装运期届满前到港接货,只要货物已经按合同要求备妥待装,则风险在交货期届满之时起由卖方转移给买方,这时风险在“越过船舷”前发生转移。 (3)如果买方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派船到港,而卖方货未备妥,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全部装船,则卖方应承担由此而造成的空舱费(dead freight)或滞期费(demurrage)。因此,采用FOB术语时,买卖双方要在合同申明确规定有关船货衔接的事

23、项,避免日后纠纷。,2019年1月16日,国际贸易实务-第三章,32,3.装船费用问题,按FOB术语成交,如果采用班轮运输,与装船有关的各项费用均包括在班轮运费之中,由买方负担。但是,如果采用租船运输,按照船运惯例,船方一般不负担装船费用。在这种情况下,买卖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装船、理舱、平舱费用的负担问题,避免日后因此发生争议。在实际业务中,可以选用FOB术语变形,以明确有关费用的负担问题。FOB的变形只是为了说明装船费用的负担问题,并不改变交货地点和风险划分的界限。,2019年1月16日,国际贸易实务-第三章,33,2019年1月16日,国际贸易实务-第三章,34,4.不同惯例对FOB术语的

24、解释不同,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对FOB术语有6种解释,只有第五种FOB Vessel与2000年通则的解释比较接近,但两者仍有差别。 (1)FOB Vessel条件下,由买方办理出口手续,并支付出口税捐和其他相关费用。而按2000年通则对FOB的解释,此项责任和相关费用应由卖方承担。因此,在与美国商人按FOB术语签订进口合同时,应特别注意须就此项责任予以明确。(2)FOB Vessel条件下,货物风险转移的地点在船舱而不是船舷。因此,在与美商按FOB术语签订出口合同时,亦应特别予以明确,避免日后发生纠纷。,2019年1月16日,国际贸易实务-第三章,35,1. EX (Point

25、of Origin) 原产地交货 2.FOB(Free 0n Board) 在运输工具上交货。此术语又分为六种解释: (1)FOB(named inland carrier at named inland point 0f departure),“在指定内陆发货地点的指定内陆运输工具上交货”。 (2)FOB(named inland carrier at named inland point of departure) freight paid to (named point of exportation),“在指定内陆发货地点的指定内陆运输工具上交货,运费付到指定的出口地点”。 (3)FOB

26、(named inland carrier at named inland point of departure) freight allowed to(named point),“在指定的内陆发货地点的指定内陆运输工具上交货,减除至指定的出口地点的运费”。 (4)FOB(named inland carrier at named point of exportation),“在指定出口地点的指定内陆运输工具上交货”。 (5)FOB Vessel (named port of shipment),“指定装运港船上交货”。 (6)FOB (named inland point in countr

27、y of importation),“进口国指定内陆地点交货”。 3. FAS (free Along Side) 在运输工具旁交货 FAS是指卖方所报价格包括将货物交到各种运输工具旁边,如果在FAS后面加上Vessel字样,则表示“船边交货”。 4.C&F(Cost and Freight)成本加运费 5.CIF(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 成本加保险费、运费 6.EX Dock (Named Port of Importation)目的港码头交货,2019年1月16日,国际贸易实务-第三章,36,1)FOB班轮条件由谁负责装船费用?是否指该批货物是采用班轮运输的

28、方式? 2)FOB变形是否改变买卖双方风险划分的界限和交货的地点?为什么? 3)我某公司从美国进口一批货物,采用FOB纽约价格条件。当我公司派船接货时会遇到什么情况?如何避免?,?,议 一 议,2 六种常用的贸易术语,2019年1月16日,国际贸易实务-第三章,37,案例分析: A公司以FOB条件出口一批茶具,买方要求A公司代为租船,费用由买方负担。由于A公司在约定日期内无法租到合适的船,且买方不同意更换装运港,以致延误了装运期,买方以此为由提出撤销合同。问买方的要求是否合理?,2019年1月16日,国际贸易实务-第三章,38,(二)CFR成本加运费 CFR是Cost and Freight的

29、缩写,中译名为成本加运费,术语后跟指定目的港名称(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 CFR是指卖方负责租船或订舱,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日期或期间内将货物装上船运往指定目的港,负担货物装上船为止的一切风险和费用,并支付运费。风险转移界限为货物越过装运港船舷,其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由于发生意外事件而引起的任何额外费用由买方负担。CFR术语只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航运,如合同当事人若不采用越过船舷交货,则应使用CPT术语。,2 六种常用的贸易术语,2019年1月16日,国际贸易实务-第三章,39,CFR术语 买卖双方义务对照表,2 六种常用的贸易术语,2019年1月16日,国际贸

30、易实务-第三章,40,1,租船或订舱 的责任,关于装船 通知 在货物装船 后及时向买 方发出装船 通知,就成 为卖方应尽 的一项至关 重要的义务,装卸费用的负担 CFR Liner Terms CFR EX Ships Hold CFR Landed CFR EX Tackle,费用划分与 风险界限 买卖双方风险划 分的界限与FOB 一样仍然在装运 港,即货物装运 越过船舷时风险 即由卖方转移至 买方,2 六种常用的贸易术语,2,3,4,按CFR条件订立合同需注意的几个问题,2019年1月16日,国际贸易实务-第三章,41,1.租船订舱的问题,CFR合同的卖方要按合同规定的时间装运出口,必须负

31、责自费办理租船或订舱。卖方只须使用通常类型的轮船经惯驶航线装运货物即可。因此,买方一般无权提出限制(或指定)船只的要求。但在实际业务中,如买方提出,卖方能够办到又不增加额外费用的情况下,我方也可考虑接受。,2019年1月16日,国际贸易实务-第三章,42,2.装船通知问题,CFR术语中因是卖方订立运输合同,买方负责买保险,因此,为了避免各国法律解释的分歧及日后的纠纷,在实际业务中,应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以便买方办理有关保险事项。即如果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损坏或灭失,由于卖方未发出装船通知而使买方漏保,那么,卖方不能以风险在装运港船舷为由免除责任。由此可见,尽管在FOB和CIF条件下,卖方装船

32、后也应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但CFR条件下的装船通知却具有更为重要的意义,必要时,也可订约时约定发出装船通知的具体时间。,2019年1月16日,国际贸易实务-第三章,43,3.卸船费用问题,在FOB术语中已提到,班轮运输的运费包括装运港的装船费用,也包括在目的港的卸船费用。如果采用班轮运输,运费由签订运输合同的卖方支付,则在目的港的卸船费用实际上由卖方承担。如大宗货物使用程租船运输,卸船费用究竟由何方负担,买卖双方应在合同中订明。 实际业务中,可以选用适当的CFR变形。CFR的变形只是为了说明卸船费用的负担问题,并不改变CFR的交货地点和风险划分的界限。,2019年1月16日,国际贸易实务-第三

33、章,44,2019年1月16日,国际贸易实务-第三章,45,4.费用划分与风险界限,买卖双方风险划分的界限与FOB一样仍然在装运港,即货物装运越过船舷时风险即由卖方转移至买方,只是运费付到了目的港。因此,风险划分的界限与费用划分的界限不同。,2019年1月16日,国际贸易实务-第三章,46,我某公司按CFR条件出口一批季节性较强的货物,因意外事故导致货物比原定时间晚五天到达,使买方错过了销售季节造成损失。买方以我方货物未按时到达目的港为由,提出索赔。问:买方这种做法是否合理?我方是否有责任?,?,议 一 议,2 六种常用的贸易术语,2019年1月16日,国际贸易实务-第三章,47,(三)CIF

34、成本加保险加运费CIF是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的缩写,中译名为成本加保险费加运费,术语后跟指定目的港名称(.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 CIF是指卖方负责租船或订舱,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将货物装上运往指定目的港的船舶,负担货物装上船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支付运费,并办理保险手续,支付保险费。CIF术语的买卖双方风险划分的界限仍在装运港船舷,交货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由于发生意外事件而引起的任何额外费用由买方负担。CIF术语只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航运,如合同当事人若不采用越过船舷交货,则应使用CIP术语。,2 六种常用的贸易术语,20

35、19年1月16日,国际贸易实务-第三章,48,CIF术语 买卖双方义务对照表,2 六种常用的贸易术语,2019年1月16日,国际贸易实务-第三章,49,1,风险划分界限 CIF术语的风险划分界限与费用划分界限是不同的,卖方将运费和保险费支付到目的港,但其承担风险的责任却在装运港就结束了,保险的性质 与险别问题,卸货费用问题CIF Liner Terms CIF EX Ships Hold CIF Landed CIF Ex Tackle,象征性交货问题 CIF是一种典型的 象征性交货。在象征性交货时, 卖方是凭单交货, 买方是凭单付款,2 六种常用的贸易术语,2,3,4,按CIF条件订立合同需

36、注意的几个问题,2019年1月16日,国际贸易实务-第三章,50,注意事项: 第一,风险与费用划分界限。CIF术语的风险划分界限与费用划分界限是不同的。CIF术语的风险划分界限与费用划分界限是不同的,卖方将运费和保险费支付到目的港,但其承担风险的责任却在装运港就结束了,这也就是不能将CIF称为“到岸价”的原因所在。第二,正确理解风险与保险的关系。风险以装运港船舷为界 卖方属于代办保险,只需投保最低的险别 第三,租船订舱和装船通知。卖方只须按照惯常航线,租用适航的船只。卖方应及时发出装船通知 第四,CIF属于装运港交货术语,不是目的港交货术语。 第五,CIF属于象征性交货,典型的单据买卖。,20

37、19年1月16日,国际贸易实务-第三章,51,1)象征性交货与实际交货有何区别?二者各包含哪些术语?在国际贸易中主要使用哪一类? 2)我方某公司按CIF条件和美一公司成交一笔纺织品业务,货装船后停泊在码头,结果在启运前发生一场大火,将一船纺织品全部烧光。买方闻讯后即致电我方,要求退货款或由卖方赔偿一切损失,问我方是否应赔偿损失或退款?,?,议 一 议,2 六种常用的贸易术语,2019年1月16日,国际贸易实务-第三章,52,2 六种常用的贸易术语,FOB、CFR、CIF异同点一览表,2019年1月16日,国际贸易实务-第三章,53,案例1 我公司以CFR价出口货物,装运后即以电报形式向买方发出

38、装船通知,但对方没有接到通知,因而未及时投保,结果船在运输途中沉没,货物全部损失,买方向我方提出索赔,我方应如何处理?如果此事是我方未及时发出装船通知引起的,又该如何处理?,2019年1月16日,国际贸易实务-第三章,54,案例2 我出口方以CIF价成交合同后,按时将货物装上船,并取得全套合理单据,及时办理了保险,然后通知买方货已发出。但货物在运输中遇到风险,部分受损,且风暴延误了到货期。国外买方认为,在CIF术语下,是由卖方负责保险,所产生的损失应该由卖方负责,于是向我方索赔。而且我方部分业务员也认为,CIF是“到岸价”,应该我方负责。希望你运用所学的2000通则的有关规定,对该事例进行合理

39、的分析。,2019年1月16日,国际贸易实务-第三章,55,案例3 我某公司以CIF价格向外商出口一批季节性较强的货物,双方在合同中规定:卖方应保证运货船只不得迟于12月1日抵达目的港。问这一合同规定是否合理?为什么?,2019年1月16日,国际贸易实务-第三章,56,案例5: 某公司进口一批货物以FOB条件成交。结果在目的港卸货时,发现货物有两件外包装破裂,里面货物有被水浸痕迹。经查证,外包装是货物在装船时因吊钩不牢掉到船甲板上摔的,因包装破裂导致运输过程中里面货物被水浸泡。 问: 在这种情况下,进口方能否以卖方没有完成交货义务为由向卖方索赔?,2019年1月16日,国际贸易实务-第三章,5

40、7,案例6 我方按CIF Landed NEWYORK 条件对外出口,并按规定提交了全套符合要求的单据,货轮在航行途中触礁沉没,货物全部灭失,买方闻讯以“卖方需将货物运到目的港并安全卸到岸上才算完成交货任务”为由拒付货款。请分析买方拒付的理由是否合理?我方应如何处理?,2019年1月16日,国际贸易实务-第三章,58,问题,某CIF合同规定,卖方必须将货物于年月日之前送达目的港,是否合理? 如果是FOB、CFR呢?,2019年1月16日,国际贸易实务-第三章,59,案例,中国A公司与美国B公司签定出口合同一份,贸易术语CFR NEWYORK,A公司按合同规定在2007年5月20日将货物运至码头

41、装船,在运输过程中车辆遇险翻覆,货物受损,A公司电告B公司事故,由于CFR系买方投保,A提出按保险惯例,承保范围为仓至仓,所以要求B公司向保险公司索赔,A可以得到赔偿吗?,2019年1月16日,国际贸易实务-第三章,60,分析:,CFR以船舷为风险划分点,越过船舷前风险由卖方承担,B公司投保,只有在风险转移至他时保险才开始生效,所以A公司不会得到赔偿。 思考:上面案例以FOB、CIF成交结果会如何?,2019年1月16日,国际贸易实务-第三章,61,甲出口1000公吨小麦给乙商,CFR合同。在装运港口装上船的小麦都是混装的,共3000公吨,卖方准备在货物运抵目的港后,再由船公司分拨给买方。但载

42、货船只在途中遇到高温天气,而使小麦发生变质,共计损失1200公吨,其余1800公吨得以安全运抵目的港。卖方在货到目的港时声明,售给买方的1000公吨小麦已在运输途中全部损失,并且认为根据CFR合同,风险从货物越过船舷时已转移给买方,故卖方对小麦的1000公吨损失不负责任。买方则要求卖方履行合同,双方争执不下,你认为应该如何处理?并说出原因。,2019年1月16日,国际贸易实务-第三章,62,分析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交易当事人常常由于对风险转移的时间持不同的观点而发生争议。在实践中货物风险转移有以下几种情况值得注意:在货物未具体划拨到某一合同项下之前,风险不能发生转移。所谓“划拨”又称“特定化”

43、,是指对买卖合同项下的货物进行包装、加上标记,或以装运单据、装船通知或其他方式清楚地注明货物已归于某一合同项下。经过划拨的货物,卖方不得任意处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划拨与风险转移的关系是分两种情况加以规定的:对于涉及货物运输的买卖合同,公约第67条第2款规定,卖方在货物上加注标记,或以装运单据、装船通知或其他方式清楚地注明有关合同以前,风险不转移到买方;对于不涉及货物运输的买卖合同,公约第69条第3款规定,如果合同指的是当时未加识别的货物时,则这些货物在未清楚注明有关合同以前,不得视为已交给买方处置,即风险不转移到买方承担。,2019年1月16日,国际贸易实务-第三章,63,2在国际

44、货物买卖中,原则上应当以交货时间来确定风险转移的时间。这是因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风险转移的问题作了具体规定,公约缔约国包括了世界上各主要贸易国家,所以以上原则应作为一项总的原则运用于国际贸易中。 3必须注意违约对风险的影响。根据公约第66条规定,货物在风险转移到买方后灭失或损坏,买方仍然需履行付款义务,除非这种灭失或损坏是由卖方的作为或不作为造成的。这一规定表明,如果卖方在交货过程中有违约行为,货物风险的转移将受到影响,而不论卖方是否已履行完交货义务,风险都不转移到买方。,2019年1月16日,国际贸易实务-第三章,64,案例 FOB出口合同下买方未按时派船接货导致索赔案,案情199

45、6年11月,我国F省粮油进出口公司与巴西某公司签订一份出口油籽的合同。合同采用FOB价格术语,买方需于1997年2月份派船到厦门港接货。合同还规定:“如果在此期间内不能派船接货,卖方同意保留28天,但仓储、利息、保险等费用皆由买方承担。”3月1日,卖方在货物备妥后电告买方应尽快派船接货。但是,一直到3月28日,买方仍未派船接货。于是卖方向买方提出警告,声称将撤消合同并保留索赔权。买方在没有与卖方进行任何联系的情况下,直到1997年5月才将船只派到厦门港。这时卖方拒绝交货并提出损失赔偿,买方则以未订到船只为由拒绝赔偿损失,双方争议不能和解,卖方遂起诉到法院。 问题:请问卖方是否有权拒绝接货,向对

46、方提出赔偿?请说明理由。,2019年1月16日,国际贸易实务-第三章,65,分析本案例是涉及FOB价格术语下船货衔接的问题。按照FOB术语成交的合同属于装运合同,这类合同中卖方的一项基本义务是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完成装运。然而由于FOB条件下是由买方负责安排租船订舱,所以,就存在一个船货衔接问题,处理不当,自然会影响到合同的顺利执行。根据有关法律和惯例,如果买方未能按时派船,卖方有权拒绝交贷,而且由此产生的各种损失均由买方负担。因此,在FOB术语下成交的合同,对于装运期和装运港要慎重规定,订约之后,有关备货和派船事宜,双方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保证船货衔接。在此案例中,我方作为卖方尽到了自己的

47、责任。在装运期临近时,卖方电告催促买方派船接货,但买方仍没有及时派船接货。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卖方有解除合同之权利,并要求买方赔偿损失。本案中我方公司据理力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做法是值得提倡的。后来从有利于交易的角度出发,我方公司未行使解除合同之权而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也是适当的。如果行情发生了变化或其他原因使合同给我方带来损失时,我方当然可断然行使解除合同之权。,2019年1月16日,国际贸易实务-第三章,66,2 六种常用的贸易术语,FCA货交承运人,1,CPT运费付至,2,3,CIP运费、保险费付至,货交承运人的三种贸易术语,2019年1月16日,国际贸易实务-第三章,6

48、7,(一)FCA货交承运人FCA是Free Carrier的缩写,中译名为货交承运人。术语后跟指定地点(named place)。 FCA是指卖方只要将货物在指定地点交给由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并办理了出口清关手续,即完成交货。如买方未指明确切地点,卖方可在规定的交货地或范围内选择交货地点,将货物交由承运人照管。所谓承运人,是指受托运人的委托,负责将货物从约定的起运地运往目的地的人。他既包括拥有运输工具,实际完成运输任务的运输公司,也包括不掌握运输工具的运输代理人。FCA术语之后要加注双方约定的交货地点,即承运人接运货物的地点,如“FCA Beijing”。,2 六种常用的贸易术语,2019年1月16日,国际贸易实务-第三章,68,FCA术语 买卖双方义务对照表,2 六种常用的贸易术语,2019年1月16日,国际贸易实务-第三章,69,第一,交货地点的规定非常重要 交货地为卖方处所时,卖方要将货物装上指定承运人的运输工具; 其他情况时,货物交由买方指定承运人处置时(未卸下)。 第二,注意FCA与FOB的异同点 相同点:均属F组术语,主要运费未付 不同点: 运输方式: FOB只适合水运;FCA适合一切运输方式 交货和风险转移的地点不同: FOB:装运港船舷 FCA:货交承运人,使用FCA术语应注意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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