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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讲义_何越峰2010_04.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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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 2010,4,2,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概论 专利权的主体 专利权的客体 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专利的申请 专利申请的审查与授权 复审与无效 专利权的实施与保护,3,概论,知识产权的范围WIPO 1)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有关的权利 2)与表演艺术家的表演活动与录音制品以及唱片和广播节目有关的权利 3)与人类创造性一切活动的一切领域内的发明有关的权利 4)与科学发现有关的权利 5)与工业品外观设计有关的权利 6)与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商号及其他标记以及商业名称和标志标记有关的权利 7)制止与防止不正当竞争有关的权利 8)在一切其他来自工业、科学及、文学或

2、艺术领域的内由于智力活动创作活动所而产生的一切其他权利,4,概论,知识产权的范围WTO的TRIPS协议 版权及邻接权 商标权 地理标志权 工业品外观设计权 专利权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 未披露过的信息专有权 植物新品种,5,工业产权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1.2 专利、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 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货源标记或原产地名称 制止不正当竞争,概论,6,概论,知识产权的特点 客体无形 独占性 地域性 时间性,7,专利制度的作用 A1,概论,8,概论,专利权 发明创造的合法所有人依法对其发明所享有的独占权。 国家主管机关依法授予申请人(或发明人)的,在一定期限内禁止他人未经允许实施其

3、专利的权利。,9,概论,专利制度的起源和发展 1474年 威尼斯专利法 1623年 英国垄断法 1790年 美国专利法 1877年 德国专利法 1885年 日本专利法,10,概论,专利制度的起源和发展 1883年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1925年外观设计国际保存海牙协定 1968年建立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分类洛迦诺协定 1970年专利合作条约 1971年国际专利分类斯特拉斯堡协定 1977年国际承认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藏布达佩斯条约 1994年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2005年 专利法条约,11,概论,我国专利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洪仁玕 资政新篇 1882年 光绪皇帝批准赐予专利 1898年

4、振兴工艺给奖章程 1912年 奖励工艺品暂行章程 1950年 保障发明权与专利权暂行条例,12,概论,我国专利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专利法的制订与实施 1984年3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85年4月1日起施行。,13,概论,1984年专利法 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先申请制发明:早期公布、延迟审查制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初步审查制保护期限:发明专利权 15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5年,可续展3年保护途径:司法途径和行政途径并行 对某些技术领域的发明不授予专利权 给予国民待遇,14,概论,专利法的第一次修改 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1993年

5、1月1日起施行。,15,概论,第一次修改的主要内容 扩大专利保护的技术范围,对药品、食品、调味品和化学物质提供专利保护 增加进口权,并将对制造方法的保护扩大到包括由该方法所直接获得的产品 延长专利权的保护期 将授权前的异议程序改为授权之后的撤销程序 完善给予实施专利的强制许可的条件,16,概论,专利法的第二次修改 2000年8月25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01年7月1日起施行。,17,概论,第二次修改的主要内容 取消撤销程序 取消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终审权 增设了检索报告制度 增加许诺销售的权利 增加临时措施 明确规定侵权赔偿额的计算方式,18,概论,专利法的第三次修改 200

6、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对现行专利法共修改36处,其中包括:新增7条、修改25条、将两条合并为一条并作修改的两处、将一条拆分为两条并作修改的两处。,19,第三次修改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原有21条,新增1条,修改13条; 第二章 授予专利权的条件:原有4条,修改3条; 第三章 专利的申请:原有8条,修改3条; 第五章 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原有6条,修改1条; 第六章 强制许可:原有8条,新增3条,修改3条; 第七章 专利权的保护:原有12条,新增3条,修改6条。,概论,2

7、0,专利法第三次修改的主要内容 明确权利归属及行使 共有专利权的行使(A15) 完善专利授权条件 绝对新颖性(A22) 遗传资源的保护与来源披露(A5、A26) 未经保密审查向外申请专利的,不授予专利权(A20),概论,21,完善外观设计制度 适当限制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客体范围(A25) 提高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实质条件(A23) 允许“关联外观设计”合案提出申请(A31) “简要说明”成为必备的申请文件(A27) 进一步明确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的判断标准(A59) 建立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制度(A61),概论,22,维护公众权益,防止专利权滥用 完善有关强制许可规定(A48 A50 A5

8、2-A54 A57) 增加有关药品或医疗器械专利侵权例外的规定(A69) 增加现有技术抗辩的规定(A62),概论,23,完善执法措施,加强专利权保护 明确有关侵权赔偿数额的规定(A65) 增加诉讼前证据保全的规定(A67) 增加行政执法调查取证手段(A64) 加强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A11) 深化行政审批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 取消对涉外代理机构的指定(A19) 取消中国人向外申请专利必须委托中国代理机构的规定(A20) 增加专利行政部门传播专利信息的职责(A21),概论,24,新旧法律的适用规则(时间效力) 立法法第八十四条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

9、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法不溯及既往” 、“有利追溯”,概论,25,新旧法律的适用规则 施行修改后专利法的过渡办法 修改前的专利法的规定适用于申请日在2009年10月1日前(不含该日)的专利申请以及根据该专利申请授予的专利权; 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规定适用于申请日在2009年10月1日以后(含该日)的专利申请以及根据该专利申请授予的专利权; 但对申请日在2009年10月1日前的专利申请以及根据该申请授予的专利权的特殊规定除外。,概论,26,相关行政法规、规章、司法解释 专利代理条例的制定与实施 1991年3月4日国务院发布 国防专利条例的制定与修改 19

10、90年7月30日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发布,2004年9月17日国务院令、中央军委令修改,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概论,27,相关行政法规、规章、司法解释 专利审查指南 2010年1月2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令发布,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 2003年6月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令发布。 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 2002年7月2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令发布。,概论,28,相关行政法规、规章、司法解释 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 2003年6月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令发布。 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6月5日通过,7月1日起施行 关于审理专利纠

11、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6月19日通过,7月1日起施行,概论,29,中国专利制度的主要行政与司法机构 中国专利行政部门的设置 A3 R79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 专利管理工作量大又有实际处理能力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概论,30,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 国家知识产权局是国务院主管专利工作和统筹协调涉外知识产权事宜的直属机构 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和调解专利纠纷进行业务指导 负责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有关管理工作 统筹协调涉外知识产权事宜,概

12、论,31,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工作准则 A21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及其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准确、及时的要求,依法处理有关专利的申请和请求。 在专利申请公布或者公告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及有关人员对其内容负有保密责任。,概论,32,地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专利管理工作量大又有实际处理能力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 R79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查处假冒、冒充专利行为,对部分专利纠纷进行调解。,概论,33,专利代办处 受国家知识产权局委托,受理专利申请、收缴专利费用 完成专利申请和专利费用的数据采集、

13、校对工作 目前已设立26个代办处,概论,34,国防专利机构国防专利局 负责受理和审查国防专利申请、负责军队系统的国防专利管理工作。 国防专利是指涉及国防利益以及对国防建设具有潜在作用需要保密的发明专利 。,概论,35,中国专利制度的主要行政与司法机构 审理专利案件的人民法院 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71个) 受案范围:级别管辖中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概论,36,专利权的主体,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R13 含义 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

14、的人。 判断规则 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37,专利权的主体,外国人 A18 (是否能够享受国民待遇) 在中国有经常居所或营业所的外国人 视为中国公民 在中国无经常居所或营业所的外国人 依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双边协议、互惠原则办理 巴黎公约 TRIPS协议,38,专利权的主体,外国人 A19 (代理方面的特殊规定)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其他外国组织申请专利时,必须委托代理机构办理。 经常居所有居留权 营业所经登记能够开展经营性业务,不是“联络处” 所属国包括“国籍国

15、”和“居住国” 无国籍人视同外国人,39,申请人 中国内地申请人 可以委托专利代理机构 A19,专利权的主体,40,申请人 中国港澳台申请人 (审查指南),专利权的主体,41,发明创造的所有权在不同阶段的称谓 申请专利的权利 专利申请权 专利权,发明创造 完成,专利申请被受理,授予 专利权,专利权 终止,专利权的主体,42,专利权的主体,职务发明创造 A6 1.执行本单位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R12 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 本单位任务 本职工作 履行本职工作以外的单位交付的任务 退休、退职或调动工作后(退休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或者调离原单位后)一年内作出的与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分配

16、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单位,43,专利权的主体,职务发明创造 2.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物质技术条件: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 申请专利的权利的归属 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单位,单位为专利权人,44,职务发明创造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A6.3 申请专利的权利的归属 可以通过合同约定,专利权的主体,45,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奖酬 适用于所有单位、约定优先 奖励(授权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 发明 不低于3000元 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不低于1000元 报酬 本单位实施专利营业利润 发明实用新型不低于2%

17、外观设计不低于0.2% 许可他人实施:使用费纳税后提取不低于10,专利权的主体,46,非职务发明创造 A6.2 含义 职务发明创造以外的发明创造 判断 是否为完成本单位任务 是否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 权利归属 归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专利权的主体,47,专利权的主体,合作或者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 A8 有协议,依协议办 无协议的,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发明创造的单位或者个人,48,专利权的主体,共有专利申请权和共有专利权的行使 A15 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没有约定的,共有人可以单独实施或者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 没有约定的,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的,收取的使用费应当在共有人

18、之间分配 没有约定的其他情形的,行使共有的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应当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49,专利代理制度 涉及法律法规 专利代理条例 Tn.m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 Bn.m 专利代理惩戒规则 Zn.m 专利法对专利代理机构的原则要求 守法 按委托办理专利事务 保密,专利权的主体,50,专利代理专利代理机构以委托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办理专利申请或者办理其他专利事务。T2 专利代理的作用 有利于发明创造获得专利保护 有利于对外开放 有利于提高专利审批工作的效率 有利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有利于促进专利技术的推广应用,专利权的主体,51,专利代理人 获得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持有专利代理工作证

19、的人员。 资格条件 T15 十八周岁以上,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高等院校理工科专业毕业(或者具有同等学历),并掌握一门外语 熟悉专利法和有关的法律知识 从事过两年以上的科学技术工作或者法律工作,专利权的主体,52,执业条件 B20 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 能够专职从事专利代理业务; 不具有专利代理或专利审查经历的人员在专利代理机构中连续实习满1年,并参加上岗培训; 由专利代理机构聘用; 颁发时的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品行良好。,专利权的主体,53,不予颁发专利代理人执业证的情形 B21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申请前在另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尚未被该专利代理机构解聘并未办理专利代理人执业证注

20、销手续的; 领取专利代理执业证后不满1年又转换代理机构的; 受到专利代理惩戒规则(试行)第五条规定的收回专利代理人执业证的惩戒不满3年的; 受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除外)。,专利权的主体,54,申请执业证的程序 B22-24 B27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受委托负责颁发执业证 申请人提出申请并递交相关材料 专利代理人协会审核 符合条件: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颁发执业证 不符合条件: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专利代理人协会应当在颁发执业证之日起的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并上报有关材料 ,同时抄送专利代理机构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专利权的主体,55,执业和业务范围 提供专

21、利事务咨询 撰写专利申请文件 代理复审、无效宣告、行政复议 参与签订专利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等 代理专利诉讼以及专利有关的知识产权诉讼 代理与专利有关的其他事务,专利权的主体,56,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 执业纪律 专利代理人必须承办专利代理机构委派的专利代理工作,不得自行接受委托。 T17 专利代理人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专利代理机构从事专利代理业务。 T18.1 专利代理人调离专利代理机构前,必须妥善处理尚未办结的专利代理案件。 T18.2 专利代理人在从事专利代理业务期间和脱离专利代理业务后一年内,不得申请专利。 T20 专利代理人对其在代理业务活动中了解的发明创造的内容,除专利申请已经公布

22、或者公告的以外,负有保守秘密的责任。 T23,专利权的主体,57,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 职业道德 尊重事实,依法执业 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诚实守信 遵守社会公德 谦虚谨慎,文明服务 保守职业秘密 尊重同行,公平竞争,专利权的主体,58,专利代理机构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办理专利申请或者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服务机构。 代理机构的组织形式 B3 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 由3名以上合伙人共同出资发起; 合伙人对该专利代理机构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 由5名以上股东共同出资发起; 以该机构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专利权的主体,59,专利代理机构的设立 代理机构合伙人

23、或者股东的条件 B5 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 具有2年以上在专利代理机构执业的经历; 能够专职从事专利代理业务; 申请设立专利代理机构时的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品行良好。,专利权的主体,60,不得作为代理机构的合伙人或股东的情形 B6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在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工作,尚未正式办理辞职、解聘或离休、退休手续的; 作为另一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不满2年的; 受到Z5规定的通报批评或者收回专利代理人执业证的惩戒不满3年的; 受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除外)。,专利权的主体,61,代理机构的设立条件 B4 具有符合B7规定的机构名称; 具有合伙协议书或者章程; 具有符合B5、

24、B6规定的合伙人或者股东; 具有必要的资金。设立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具有不低于5万元人民币的资金;设立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具有不低于10万元人民币的资金; 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工作设施。 律师事务所申请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在该律师事务所执业的专职律师中应当有3名以上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专利权的主体,62,审批程序 B9 地方审批程序 B9.1 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 审核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上报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 审核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专利权的主体,63,国家知识产权局

25、审批程序 B9.2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应当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决定,通知上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并向新设立的机构颁发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和机构代码; 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申请,应当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30日内通知上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重新进行审查。 律师事务所申请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参照上述规定进行审批。,专利权的主体,64,业务范围 T8 提供专利事务方面的咨询; 代写专利申请文件,办理专利申请;请求实质审查或者复审的有关事务; 提出异议,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有关事务; 办理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转让以及专利许可的有关事务; 接受聘请,指派专利代理

26、人担任专利顾问; 办理其他有关事务。,专利权的主体,65,业务承接 T9 T10 专利代理机构接受委托,承办业务,应当有委托人具名的书面委托书,写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 专利代理机构可以根据需要,指派委托人指定的专利代理人承办代理业务。 专利代理机构接受委托,承办业务,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专利代理机构接受委托后,不得就同一内容的专利事务接受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委托人的委托。,专利权的主体,66,代理机构的撤销 撤销事由 T24 申请审批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的; 未经审查批准,或者超越批准专利代理业务范围,擅自接受委托,承办专利代理业务的; 从事其他非法业务

27、活动的。 撤销程序 B11 妥善处理各种尚未办结的事项后,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知识产权局申请。 经审查同意的,应当将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及标识牌交回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 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停业或撤销手续。,专利权的主体,67,办事机构的设立条件和审批程序 代理机构的条件 B13 设立时间满2年以上; 具有10名以上专利代理人; 通过上一年度年检。 办事机构的条件 B14 具有2名以上由专利代理机构派驻或者聘用的专职专利代理人; 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资金; 办事机构的名称由专利代理机构全名称、办事机构所在城市名称和“办事处“组成。,专利权的主体,68,设立办事机构的审批

28、程序 B12 本省内设立 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申请。 经批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 跨省设立 获得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同意; 向办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申请。 经批准的,由办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专利权的主体,69,办事机构的停业或撤销 B16 B17办事机构不得以其单独名义办理专利代理业务,其人事、财务、业务等由其所属专利代理机构统一管理。 专利代理机构应当对其办事机构的业务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专利代理机构跨省设立办事机构的,其办事机构应当接受办事机构所在地的

29、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的指导和监督。,专利权的主体,70,停业或撤销程序 妥善处理各种尚未办结的事项 向办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申请。 经批准的,由该知识产权局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同时抄报专利代理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 专利代理机构停业或者撤销的,其办事机构应当同时终止。,专利权的主体,71,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的年检 B30-B37 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指导 各省级知识产权局和国防专利局:具体实施 年检的对象经批准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和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及其专利代理人 每年进行一次:固定期间 年检的内容:共七项 B32 年检的结果

30、:合格、不合格(不得办理新的专利代理业务),专利权的主体,72,专利代理惩戒 对专利代理人的惩戒 惩戒种类 Z5 警告; 通报批评; 收回专利代理人执业证书; 吊销专利代理人资格。,专利权的主体,73,惩戒的适用 Z7 同时在两个以上专利代理机构执业的; 诋毁其他专利代理人、专利代理机构的,或者以不正当方式损害其利益的; 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收受委托人财物、利用提供专利代理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或者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妨碍、阻扰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专利权的主体,74,干扰专利审查工作或者专利行政执法工作的正常进行的; 专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退休、离职后从事

31、专利代理业务,对本人审查、处理过的专利申请案件或专利案件进行代理的; 泄露委托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的; 从事其他违法业务活动的。,专利权的主体,75,对专利代理机构的惩戒 惩戒种类 Z4 警告; 通报批评; 停止承接新代理业务3至6个月; 撤销专利代理机构。,专利权的主体,76,惩戒的适用 Z6 申请设立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的; 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 年检逾期又不主动补报的; 以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的; 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进行代理的; 就同一专利申请或者专利案件接受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委托人的委托的; 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

32、失的; 从事其他违法业务活动或者违反国务院有关规定的。,专利权的主体,77,专利权的主体,惩戒委员会 Z11 Z12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惩戒委员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的人员和专利代理人的代表组成。 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利代理惩戒委员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的人员和专利代理人的代表组成。 任期三年。 回避制度 对惩戒决定不服的法律救济 Z19 对专利代理惩戒委员会的惩戒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惩戒决定书之日起的个月内依法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78,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 国家知识产权局主管,由民政部批准成立的全国性的行业性社会团体 成立于19

33、88年12月12日 团体会员、个人会员,专利权的主体,79,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职能 加强并完善行业管理,制定行业规范并监督实施 组织开展专利代理业务培训和学术研究活动 协助年检和考核 宣传和对外联络,专利权的主体,80,专利保护的客体,发明创造 A2 将现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关于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定义补充到专利法第二条的规定中,使专利法该条规定更加完备。 发明: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 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于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

34、设计。,81,不授予专利权的主题 A5 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驳回、无效),专利保护的客体,82,违反法律的发明创造,不包括仅其实施为国家法律所禁止的发明创造 如各种武器的生产、销售及使用虽然受到国家法律的限制,但这些武器本身及其制造方法仍然可授予专利权 用于医疗目的的一些药物:麻醉品、镇静剂、兴奋剂,专利保护的客体,83,社会公德 是指公众普遍认为是正当的、并被接受的伦理道德观念和行为准则 如各种带有暴力凶杀图片的器具 带有淫秽图片的外观设计 克隆人的方法,专利保护的客体,8

35、4,妨害公共利益 发明创造的实施或使用会给公众或社会造成危害,或者会使国家和社会的正常秩序受到影响 严重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平衡 伤害人民感情或民族感情,专利保护的客体,85,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法律、行政法规是指我国法律、行政法规 遗传资源、依赖的含义规定在实施细则中(R26) 专利法所称遗传资源,是指取自人体、动物、植物或者微生物等含有遗传功能单位并具有实际或者潜在价值的材料; 专利法所称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是指利用了遗传资源的遗传功能完成的发明创造。,专利保护的客体,86,专利保护的客体,不授予专利权的主题

36、科学发现 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动物和植物品种(生产方法除外) 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87,科学发现 科学发现是指对自然界中客观存在的物质、现象、变化过程及其特性和规律的揭示 智力活动规则和方法 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是指导人们对信息进行思维、表述、判断和记忆的规则和方法。 由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没有采用技术手段或者利用自然规律,也未解决技术问题和产生技术效果,因而不构成技术方案,不是专利法意义上的发明创造 如:教学方法、营销方法、游戏规则,专利保护的客体,88,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识别、确定或消除

37、病因或病灶的过程 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和社会伦理的原因 这类方法往往以有生命的人体或动物体为实施对象,无法在产业上利用,不具有实用性,专利保护的客体,89,外科手术方法 指使用器械对有生命的人体或者动物体实施的剖开、切除、缝合、纹刺等创伤性或者介入性治疗或处置的方法。 治疗目的:属于治疗方法,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 非治疗目的:由于是以有生命的人或动物为实施对象,无法在产业上使用,因此不具备实用性(美容方法),专利保护的客体,90,动物和植物品种 植物品种由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保护 微生物保护(有保藏要求) 动物和植物品种培育、生产方法 非生物学方法、主要是非生

38、物学方法(可以保护) 主要是生物学方法(不保护),专利保护的客体,91,原子核变换方法以及用该方法获得的物质 关系到国家的重大利益,不宜为人垄断,不宜公开,多为威胁人类安全的物质,专利制度不予鼓励,因此不授予专利权 实现核变换方法的装置、设备、仪器等(保护),专利保护的客体,92,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平面印刷品”主要指平面包装袋、瓶贴、标贴等附着于其他产品之上、不向消费者单独出售的二维印刷品; “主要起标识作用”是指外观设计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主要是用于识别产品的来源或者生产者,而不是因为产生“美感”而吸引消费者。 纺织品花色或者图案通常不

39、是主要起标识作用,不在被排除范围内。,专利保护的客体,93,专利保护的客体,94,不是主要起标识作用的平面印刷品:,专利保护的客体,95,授予专利权的条件,96,发明和实用新型 现有技术 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现有技术的时间界限 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以前 现有技术的地域界限 出版物公开:国内外 其他方式公开:国内外 现有技术的公开方式 出版物公开、使用公开、其他方式公开,授予专利权的条件,97,公开对象 公众:不特定的任何人 公开内容 有关技术内容已经处于向公众公开的状态,使想要了解其技术内容的人都有可能通过正当途径了解。 向公众公开的状态客观存在就已经公开,有没有人、有多少人

40、实际上已经了解该技术是无关紧要的。,授予专利权的条件,98,修改后:拓宽现有技术的范围 现有混合新颖性标准存在以下问题 出版物与非出版物之间的界限有时难以划分 对在国外已经被公开使用过或者公开销售过的产品或者方法授予专利权,无法提高我国授权专利的质量和水平,并且会损害公众的合法利益,也不利于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 何种证据能够证明相关技术已经在国外公开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将在审查指南中规定,授予专利权的条件,99,授予专利权的条件,新颖性 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 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

41、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参照对象现有技术、抵触申请 时间界限申请日(优先权日),100,抵触申请 任何人在申请日前提出,并在申请日(含当日)后公开的申请 A、B两份申请:同样的发明创造、A申请在前,公开在后,前后两申请不是同一申请人 修改后:同一申请人的两份申请也可能构成抵触,授予专利权的条件,101,不丧失新颖性的例外(新颖性宽限期) A24 R30 适用情形 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 国务院主管部门或者全国性学术团体召开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 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内容的 效力:不构成对自己申请的公开,但也不产生优先权 期限:申请日前6个月,授

42、予专利权的条件,102,不丧失新颖性的例外(新颖性宽限期) A24 R30 中国政府承认的国际展览会 中国政府承认的国际展览会,是指国际展览会公约规定的在国际展览局注册或者由其认可的国际展览会。,授予专利权的条件,103,创造性 A22 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参照对象:现有技术(不包括抵触申请) 条件 发明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实用新型实质性特点和进步,授予专利权的条件,104,授予专利权的条件,实用性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产生积极效果 产品制造 方法使用 工农业上应用 可重复制造或者使用 有益于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

43、活,105,典型不具有实用性的案例 不具备再现性:医生的处方 违背自然规律:永动机 利用独一无二的自然条件的产品 非治疗性的外科手术方法 没有积极效果,授予专利权的条件,106,外观设计,授予专利权的条件,107,外观设计 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 时间界限: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 公开方式:发表、使用 公开地域: 出版物公开:国内外 使 用 公 开:国内外,授予专利权的条件,108,授予专利权的条件,修改后:提高了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授权标准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 排除了与现有设计相比整体视觉效果上实质相同的外观设计,包括与该现有设计完全相同的外观设计,

44、也包括仅在非设计要点上与现有设计相比有局部细细小区别的外观设计,109,与发明和实用新型相类似,在外观设计专利授权标准中引入抵触申请的规定 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禁止重复原则的落实需要排除外观设计抵触申请。,授予专利权的条件,110,授予专利权的条件,“创造性”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 。 允许将两项或者两项以上现有设计的特征组合起来,判断申请获得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之相比是否具有明显区别。 这一标准排除将惯常设计特征、知名产品的设计特征组合而成的

45、设计,也排除对多项现有设计的特征进行简单组合而成的设计。,111,授予专利权的条件,提高了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授权标准 授权的外观设计与每一项现有设计单独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 这一标准排除简单的商业性转用类设计,也排除与现有设计不相同但与现有设计的区别对产品的整体视觉效果不具有显著影响的外观设计;,112,授予专利权的条件,113,授予专利权的条件,允许将两项或者两项以上现有设计的特征组合起来,判断申请获得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之相比是否具有明显区别 这一标准排除将惯常设计特征、知名产品的设计特征组合而成的设计,也排除对多项现有设计的特征进行简单组合而成的设计。,114,授予专利权的条件,115,与

46、他人在申请日前取得的合法权利不相冲突 在先权利的范围: 商标、著作权、产品装潢、企业名称、肖像等 他人的合法权利必须在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日前取得,他人在外观设计申请日后授权日前取得的权利不影响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授予。 以此为理由请求无效的特殊要求 R66 修改为“提交证明权利冲突的证据”,授予专利权的条件,116,授予专利权的条件,117,授予专利权的条件,禁止重复授权原则 A9 含义 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 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 同样的外观设计:要求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相同或者实质相同 同时提出的相同申请,由申请人协商确定申请人 先申请原则 含义 两个以上的申

47、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118,授予专利权的条件,禁止重复授权原则的特殊情形 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119,授予专利权的条件,存在的问题 审查指南的规定及其背景 产生的争议 是否符合实施细则第13条第一款规定的“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 变相延长专利保护期限 实用新型专利期限届满后公众实施该技术,却可能被诉侵犯发明专利权,120,授权日,新型申请日,声明放弃日,公开,最长20年,1,2,发明申请日,超出20年,发明授权日,授予专利权的条件,121,授予专利权的条件,修改后:程序上的特殊要求 同一申请人在

48、同日(指申请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的,应当在申请时分别说明对同样的发明创造已申请了另一专利;未作说明的,依照专利法第九条第一款关于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的规定处理。 公告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应当公告申请人已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同时申请了发明专利的说明。,122,授予专利权的条件,修改后:程序上的特殊要求 发明专利申请经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通知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声明放弃实用新型专利权。申请人声明放弃的,作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并在公告授予发明专利权时一并公告申请人放弃实用新型专利权声明。申请人不同意放弃的,驳回该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期满未答复的,视为

49、撤回该发明专利申请。 实用新型专利权自公告授予发明专利权之日起终止。,123,专利申请,申请文件 发明和实用新型 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权利要求书 发明根据需要可有附图,实用新型必须有附图 涉及新的生物材料的发明申请,应当提交保藏证明和存活证明 修改后: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人应当在专利申请文件中说明该遗传资源的直接来源和原始来源;申请人无法说明原始来源的,应当陈述理由。(在请求书中予以说明,并填写规定的表格。),124,专利申请,说明书 要求 A26 对发明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内容 技术领域 背景技术 发明内容技术问题、方案及有益效果 附图说明 具体实施方式,125,专利申请,权利要求书 A26 要求 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限定专利保护的范围 种类 独立权利要求:整体上反映技术方案(前序部分、特征部分) 从属权利要求:用附加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引用部分、限定部分),126,外观设计 A27 R27 R28 请求书 写明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及其所属类别 图片或者照片 请求保护色彩的,提交彩色图片或照片 简要说明 简要说明应当写明外观设计产品的名称、用途、设计要点、省略的视图、所要保护的色彩、关联申请中的基本设计等 指定一幅最能表明设计要点的图片或者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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