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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报告编制费计列的说明(2016.6.1起执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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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报告编制费计列的说明二一六年五月0关于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报告编制费计列的说明为贯彻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投资项目审批流程的办法(试行) (京政办函201386 号) ,做好涉水行政审批事项试点工作,北京市水务局于 2013 年 12 月 20 日制定了关于落实进一步优化投资项目流程涉水行政审批事项试点指导方案 ,在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通州区、大兴区试点推行“ 水影响评价审查” 作为建设项目立项前置条件。 2015 年 4月,北京市水务局通知在试点基础上在全市范围内推行“水影响评价审查” 。自“水影响评价审查 ”政策推行以来,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报告编制费一直

2、无正式颁布的收费办法。北京市水务局于 2014年提出的关于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报告编制费取费标准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京水务法201489 号) ,在向社会征求意见时,均反映计费不合理,且最终未取得发改委、财政等部门的批准发布。2015 年 1 月北京市水务局印发了北京市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文件编报审批管理规定(试行) ,第六条提出“水影响评价文件编制费用由委托方与被委托方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协商确定”。依据北京市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编报审批管理规定(试行) 第三条:“水影响评价内容包括水资源论证(评价) 、水土保持方案、洪水影响评价三部分” ,水影响评价报告取费应包含以上三项工作取费。具体

3、取费建议如下:11. 水资源论证(评价)费 按照“水利部、国家计划发展委员会令第 15 号文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费用核算方法 ”,收费基准价如下:表 1 按建设项目投资估算额分档核算基价投资规模(元) 收费额(万元)小于 3000 万 103000 万1 亿 14191 亿2 亿 19222 亿5 亿 22275 亿10 亿 273110 亿50 亿 314550 亿以上 4552表 2 按建设项目投资估算额核算调整系数论证等级调整系数 水源调整系数 行业调整系数等级 调整系数 水源 调整系数 行业 调整系数一级 1.201.40 地表水 1.00 纺织、石化、采掘业、火电、造纸、冶金

4、、皮革、医药1.201.30水利、核技术应用 1.101.20二级 1.001.10 地下水 1.25建筑业、商饮业、农业、林牧渔业、建材、木材、食品、纺织0.901.10三级 0.700.90 混合取水 1.301.70 机械、服务业、其它 0.800.90注:1、污水再生利用水水源调整系数参照地表水水源调整系数执行;2、矿坑排水水源调整系数参照地下水水源调整系数执行。水资源论证(评价)费项目投资核算基价论证等级调整系数水源调整系数行业调整系数2. 水土保持方案费水利部水土保持司关于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咨询服务2费用计列的指导意见 ,已于 2014 年 3 月废止。现按照“国家计委 1283

5、 号文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编制费参照可行性研究报告标准计算。2.1 水利部水土保持司关于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咨询服务费用计列的指导意见中对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费计列标准如:2.2 国家计委 1283 号文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计费如下:表 4 按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分档收费标准估算投资额咨询评估项目3000 万元1亿元1 亿元5 亿元5 亿元10 亿元10 亿元50亿元 50 亿元以上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1228 2875 75110 110200 200250表 5 按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分档收费的调整系数行业 调整系数一、行业

6、调整系数1、石化、化工、钢铁 1.32、石油、天然气、水利、火电、交通(水运) 、化纤 1.233、有色、黄金、纺织、轻工、邮电、广播电视、 医药、煤炭、水电(含核电)、机械( 含船舶、航空、 航天、兵器) 1.04、林业、商业、粮食、建筑 0.85、建材、交通(公路)、铁道、市政公用工程 0.7二、工程复杂程度调查系数 0.81.2水土保持方案费=收费基价行业调整系数 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3. 洪水影响评价费按照“国家计委、建设部计价格200210 号文工程勘测设计收费管理规定 ”,计费如下:表 6 水文实物工作收费基价表收费基价(元)序号 项目 计费单位 简单 中等 复杂河流设计洪水 54

7、600 78100 109300小流域暴雨洪水 设计断面 6900 9900 13900水库、湖泊设计洪水 29100 41700 58400平原地区设计洪涝 32800 46900 65600施工洪水 9100 13000 18300溃坝、溃堤洪水 16400 23400 329001 设计洪 水滨海、河口设计洪水工程点102100 145800 204100河流水源 取水断面 47400 67700 94800滨海、河口水源 91200 130200 1823002 供水水 源水库、湖泊水源 47400 67700 94800河床演变 51000 72900 102100滨海、河口、岸滩演

8、变 76500 109500 1532003 工程泥 沙河床自然冲刷、基础局部冲刷 12400 17800 24800设计波浪 21900 31300 43800滨海、河口设计波浪 32900 47000 65600设计水温、河流冰清、设计泥沙特征值 3300 4900 68004 其他水 文波浪玫瑰图工程点2700 3900 54004. 水影响评价报告编制费水影响评价报告编制费=水资源论证(评价)费+ 水土保持方案费+ 洪水影响评价费4附件北京市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编报审批管理规定(试行)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报告编制、技术审查、申报、审批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

9、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编制水影响评价报告:(一)直接从河流、水库、湖泊或地下取水并需申请取水许可证的;(二)取用公共管网水或者再生水的;(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四)铁路、公路干线、卫星城、经济开发区、科技园区、住宅区、小城镇、大型骨干企业、重大建设项目可能影响防洪安全的,以及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或跨蓄滞洪区的建设项目。第三条 水影响评价内容包括水资源论证(评价)、水土保持方案、洪水影响评价三部分;水影响评价报告形式分为报告书和报告表。(一)日取(用)水量大

10、于 150 立方米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评价)部分应当编制报告书。小于以上规模的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资源论证(评价)报告表。5(二)征占地面积在 1 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 1 万立方米以上的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部分应当编制报告书。小于以上规模的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三)铁路、公路干线长度超过 5 公里的;卫星城、经济开发区、科技园区、住宅区、小城镇、大型骨干企业、重大建设项目占地面积超过 10 公顷的;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或跨蓄滞洪区的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部分应当编制报告书。小于以上规模的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表。第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

11、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编制水影响评价报告。没有能力编制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或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第五条 水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单位应当具有水资源论证、水土保持方案和洪水影响评价相应级别的资质或技术条件。不符合相应级别资质或技术条件要求的,可以联合编制。第六条 水影响评价报告各部分内容编制资质要求如下:(一)具有水资源论证甲级资质的单位,可以承担本市各类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报告水资源论证(评价)部分的编制工作。具有水资源论证乙级资质的单位,可以承担本市日取(用)水量 5000 立方米以下的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报告水资源论证(评价)部分的编制工作。(二)具有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乙级以上资质或技术条件的单位,

12、可以承担本市各类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报告水土保持方案部分的编制工作。具有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丙级资质或技术条件的单位,可以6承担区县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报告水土保持方案部分的编制工作。(三)具有水利行业工程设计或咨询、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仅限于具有地表水水资源调查评价业务范围)乙级以上资质的单位,可以承担本市各类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报告洪水影响评价部分的编制工作。具有水利行业工程设计或咨询丙级的单位,可以承担区县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报告洪水影响评价部分的编制工作。第七条 水影响评价报告编制费用由委托方与被委托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协商确定。第八条 水影响评价报告通过技术审查后,方可进入行政许可办理程序。水影响

13、评价报告的技术审查应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技术审查机构组织,并出具专家审查意见、技术评估报告等审查文件。第九条 水影响评价报告未通过技术审查、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异议的,可以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技术复审。第十条 水影响评价实行分级审批制度。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影响评价报告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一)年取(用)水量 5 万立方米以上的;新增地下取水并需申请取水许可证的。但是年取(用)水量超过 50 万立方米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后审批。(二)拟市级立项、核准、备案,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建设项目;中央立项,征占地面积不足 50 公顷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

14、50万立方米的建设项目。7(三)拟市级及中央立项、核准、备案建设的铁路、公路干线、卫星城、经济开发区、科技园区、住宅区、小城镇、大型骨干企业、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或跨蓄滞洪区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其他项目由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每季度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一次。第十一条 水影响评价审查的行政许可受理条件:(一)水影响评价书面申请;(二)行政许可申请表;(三)水影响评价报告书(表)3 份,并附电子版;(四)申请单位(人)营业执照、法人证书、机关事业单位编码等证明文件复印件;(五)报告编制单位、编制人员资质证书复印件、报告编制委托书复印件、水影响评价报告的技术评估报告及修改说明;(六)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十二条 已经取得行政许可的建设项目,其性质、规模、建设地点等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当按照本规定的程序重新编制水影响评价报告,履行技术审查、行政许可等相关手续。第十三条 按照国家规定应由水利部审批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水土保持方案报告、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编制仍按原规定执行。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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