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一、为什么要学习经济法?二、怎样学习经济法?,2,案例一: 天泰电子科贸商行(下称天泰商行)是一家由自然人投资者和法人投资者共同组建的有限合伙企业。其中,法人型合伙人洪峰电子公司(下称洪峰公司)出资300万元,自然人合伙人李某和张某除以劳务出资外再各自现金出资50万元。合伙协议约定,由李某和张某出面负责经营天泰商行,李某为执行合伙人;洪峰公司只负责出资300万元但不承担具体的经营责任,李某与张某承诺每年向洪峰公司支付不低于50万元的红利;如果天泰商行出现亏损,由李某与张某负责清理和偿还一切债权债务,除已认缴的300万元出资外洪峰公司不承担任何亏损理赔义务;天泰商行经清算后有剩余财产的,按照
2、三方的现金出资比例进行分配。,3,在天泰商行的经营过程中,三方曾多次发生争议。较严重的一次是在李某和张某不知情的情形下洪峰公司以天泰商行的名义与第三方长信信息产品经销公司(下称长信公司)签订供货合同,由于洪峰公司违约致使天泰商行遭到长信公司的索赔而产生了200余万元的损失,李某和张某要求洪峰公司承担该笔损失但遭拒。李某、张某遂将天泰商行有关真实的经营及财务信息予以掩盖,并拒绝洪峰公司的任何监督要求。洪峰公司发现李某、张某二人有账外经营行为后,遂以自身的名义行使诉权要求李、张二人将所获得的收益交回天泰商行。在这之前,洪峰公司曾与天泰商行发生过一笔交易,天泰商行对洪峰公司负有130万元的经营性债务
3、。在诉讼发生后,李某、张某以洪峰公司与天泰商行之间存在竞业关系为由而拒绝偿付该笔债务。由于三方纠纷频发,已经丧失了继续合伙经营的互信基础,故三方协商解散天泰商行并进行清算。,4,案例二: 原告程德诉称:其在东方今报上看到被告郑州市AB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招工启事后,即来到被告处,与被告签订一份协议书,并交纳二万元股金。后原告发现公司经营存在严重问题,账目混乱,遂提出退股申请未果,便起诉至郑州高新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退还所交的款项2万元整。被告郑州市AB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辩称:原告程德与被告签订有入股协议书,交纳2万元股金是事实,但原告莫名其妙地要求退股,其他股东不同意。依据公司法规定,公司依法成立
4、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原告要求退股,无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请。,5,郑州高新区法院经审理查明: 被告AB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05年9月27日注册成立,股东两人,分别为张燕、任海。2006年2月9日,被告AB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东方今报刊登一则招聘启事,原告看到广告后,于2006年2月10日,与被告AB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一份入股协议书,约定“从2006年2月10日,原告入股2万元,期限三年,原告自入股之日起到被告处上班,共同经营本公司,并配合其他股东定期参加股东会议;入股资金不得随意抽回,但经股东半数以上同意可以转让他人,本公司股东优先购买等”。原、被告在该协议上捺印、签章。2006年2
5、月13日,原告向被告交款2万元,被告出具收据一份,载明收款事由为合伙入股。法院另查明,AB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一直未变更。,6,案例三: 三鹿集团是1996年12月23日设立的企业法人,注册资金3亿元。三鹿牌婴幼儿配方奶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三鹿集团于2008年9月12日全面停产。截止10月31日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三鹿集团资产总额为15.61亿元,总负债17.62亿元,净资产-2.01亿元,12月19日三鹿集团又借款9.02亿元付给全国奶协,用于支付患病婴幼儿的治疗和赔偿费用。2008年12月,申请人(债权人)石家庄商业银行和平西路支行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对被申请人(债务人
6、)石家庄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23日受理了该申请。2009年2月12日,石家庄中院召集举行了三鹿集团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法院合议庭宣读了三鹿集团破产民事裁定书,三鹿集团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法定破产条件,依法宣告破产。,7,案例四: 2010年11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iphone手机外观设计专利纠纷案。美国苹果公司作为第三人出庭应诉,称“iphone出色的外观设计是其成功的重要因素,不存在相同和近似”。 上海罗恩网络信息有限公司诉称,iphone手机外观设计专利公开的是一种名称为“移动式通信装置
7、”的外观设计,整体轮廓是一个四角为圆弧的长方形,显示屏也是一个竖置的长方形,下方设有圆形按键,显示屏比输入区域大。这与此前LG公司生产的一款MP3播放器以及一款多普达手机的外观类似,因此向知产局专利复审委提出申请,要求宣告该专利无效。专利复审委受理后,去年8月作出决定,维持该专利权有效。罗恩为此将专利复审委员会告上法庭,美国苹果公司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了诉讼。,8,案例五:”解百纳”商标争议案 据了解,“解百纳”三个字最早出现在1936年张裕公司为“解百纳”申请注册商标的文件中。在1937年6月28日经当时的中华民国实业部商标局批准,张裕公司正式注册了“解百纳”商标。建国以后,张裕曾于1959年
8、、1985年和1992年三次向国家商标局提出“解百纳”商标注册申请,但因种种原因未能注册。2001年,张裕公司再次向国家商标局提出“解百纳”的商标注册申请,于2002年4月14日由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9,2002年6月,烟台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中粮长城葡萄酒(烟台)有限公司、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等企业联合向国家商标局提交撤销注册申请书,反对张裕注册“解百纳”商标。同年7月10日,国家商标局作出决定,认为“解百纳”是红葡萄酒的原料品种的名称,对该注册商标予以撤销,而张裕公司不服此决定,由此进入行政复议阶段。2008年5月26日,商评委在经过反复论证与多轮评审之后,作出了关于“解百纳
9、”商标复审裁决:6年前核准张裕注册的“解百纳”商标现维持注册,并享有一切注册商标相关权益。同时,商评委也驳回了长城等企业针对“解百纳”商标提出的撤销申请。随后,长城等企业将商评委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解百纳”注册商标。2009年12月 ,北京市一中院做出一审判决,撤销被告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关于“解百纳”商标争议的裁定书,要求商评委就“解百纳”商标争议重新做出裁定。,10,2010年1月 ,原告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10年7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原告中粮长城等企业“撤销一审判决,认定解百纳商标属不当注册”的上诉请求;判定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
10、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评委”)就第1748888号解百纳商标争议做出的裁定程序合法,但由于双方当事人均提交了大量新证据,要求商评委基于上述证据重新做出裁定。2011年1月,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主持调解,张裕集团与中粮酒业等6家公司就“解百纳”商标的使用问题达成和解:“解百纳”商标所有权仍归张裕,同时授权中粮酒业等6家公司无偿和无限期地使用该商标,争议了九年之久的“解百纳”商标案终于画上了句号。,11,案例六: 原告上海避风塘美食有限公司1998年9月15日登记成立。此后,开设了打浦、静安、八佰伴等几家分店。被告德荣唐公司和被告东涌码头公司分别成立于2001年的1月和8
11、月,均为经营餐饮服务的公司。德荣唐公司在其一楼和二楼的玻璃上分别印有“避风塘畅饮”和“避风塘料理”等广告语,在设置的路标和菜单上方则标有“唐人街避风塘料理”。类似情况也出现在东涌码头的门面招牌和户外广告上。,12,基于上述事实,避风塘公司2002年7月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德荣唐公司和东涌码头公司使用“避风塘”字样对外宣传,造成消费者对原、被告的混淆,侵犯了原告的知名服务特有名称和企业名称的权利,同时也是一种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据此,请求法院判令德荣唐公司和东涌码头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分别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13,案例七: 08年9月3日,中国汇源果汁集团
12、有限公司公告称,可口可乐公司已与汇源果汁三大股东中国汇源果汁控股有限公司、达能及华平基金旗下Gourmet Grace签署协议,以每股12.2港元的价格,现金收购后者合计持有的汇源果汁大约66%股份。08年12月5日,商务部立案受理该并购案。09年3月18日,商务部正式发布关于对可口可乐收购汇源反垄断审查公告,公告称,鉴于可口可乐对汇源果汁的收购可能妨碍或者限制竞争,影响中国果汁行业的健康发展,作出禁止收购的决定。这是反垄断法自2008年8月1日实施以来,商务部当时已经受理的40多起反垄断申报中首个没有通过反垄断审查的案例。商务部在其公告里面,列出了三个否决该项并购的理由:一是集中完成后,可口
13、可乐公司有能力将其在碳酸软饮料市场上的支配地位传导到果汁饮料市场,对现有果汁饮料企业产生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二是集中完成后,可口可乐公司通过传导效应,将使潜在竞争对手进入果汁饮料市场的障碍明显提高;三是挤压了国内中小型果汁企业生存空间,给中国果汁饮料市场有效竞争格局造成不良影响,不利于中国果汁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14,案例八: 2006年4月16日,随父母来武汉的不满三岁的幼童袁佳豪在食用喜之郎果冻时被果冻堵住呼吸道,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死亡原因为“因误吸果冻,多发性气管异物导致呼吸心脏骤停,循环系统衰竭而死亡”。事情发生后,袁佳豪的父亲袁波娃按照果冻上的地址给广东喜之郎总部进行了电话沟
14、通,可对方并没有就此事进行正面的答复。之后,厂家在武汉的销售商找到袁波娃的哥哥,想通过慰问的方式解决此事,遭到了袁波娃的拒绝。袁佳豪的父母袁波娃和郭燕决定通过诉讼向喜之郎公司讨个说法。8月19日,这一事件通过中央电视台经济半小时节目播出后,更是引起了全国各地的广泛关注,上海某律师事务所愿意为其提供法律援助。,15,在该果冻的外包装上,有着红色字样的“勿一口吞食,三岁以下儿童不宜食用,老人和儿童须在监护下食用”的警示语。由于该果冻完全符合新出台的国家标准,并且果冻包装上也有国家标准中列举的警示标语,因此厂家拒绝对此事负责。 9月10日,袁波娃将广东喜之郎果冻有限公司告上了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请
15、求法院判令该公司生产的果冻存在缺陷,应对袁佳豪的死承担责任,并要求该公司赔偿其损失共计30余万元。2007年6月,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为涉案果冻符合国家标准,被告对其产品尽到了应尽的义务。原告作为监护人,未按照果冻包装上的提示,购买并让未满三岁的儿子自行食用被告的果冻产品,是造成孩子死亡的直接原因。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16,二、怎样学习经济法? (一)课堂教学和课后自学相结合 (二)关于课堂教学 1、关于教学内容: (1)经济法导论;(2)个人独资企业法与合伙企业法;(3)公司法;(4)企业破产法(5)工业产权法;(6)反不正当竞争法;(7)反垄断法;(8)产品质量法; 2、关
16、于考勤 3、关于考试,17,经济法导论第一章 经济法概述第二章 经济法律关系,18,第一章 经济法概述 一、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二、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三、经济法的地位,19,一、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 (一)“经济法”名词的由来与含义(二)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20,二、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一)、经济法的概念 经济法是调整发生在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1、市场主体调控关系 2、市场运行调控关系 3、宏观经济调控关系 4、社会经济保障关系,21,三、经济法的地位 (一)、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 1、经济法与民法2、经济法与行政法(
17、二)、经济法是一个重要的法的部门,22,第二节 经济法律关系一、经济法律关系概述二、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三、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23,一、经济法律关系概述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指当事人之间在经济活动中根据经济法律规范的规定所形成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关系。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特征 (1)经济法律关系是以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具有经济性; (2)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既是经济管理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又是经济协作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具有双重资格; (3)经济法律关系是既受市场机制支配又受国家宏观调控影响的法律关系; (4)经济法律关系的表现形式和缔结程序要符合法律规定
18、的要求。,24,二、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1、国家机关;2、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3、企业的内部组织和有关人员;4、农户、个体经营户和公民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三)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25,思考题: 1、下列各项中,可以成为法律关系主体的是( )。 A.某公司设立的分公司 B.某个体商贩 C.某社会团体 D.某税务机关 2、甲公司根据乙网站发布的信息,通过丙中介机构介绍,与丁企业签订了采购一批办公用品的合同,该合同关系的主体有( )。 A.甲公司 B.乙网站 C.丙中介机构 D.丁企业,26,(二)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1、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
19、 2、经济权利的主要内容: (1)经济职权 (2)财产所有权 (3)经营管理权 (4)请求权 3、经济义务的主要内容,27,(三)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1、物2、经济行为3、无形财富(非物质财富),28,思考题: 1、下列各项中,属于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的有( )。 A、完成工作行为 B、自然灾害 C、经济信息 D、战争 2、下列各项中,可以作为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有( )。 A、阳光 B、房屋 C、经济决策行为 D、空气,29,三、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一)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含义 1、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 2、经济法律关系的变更 3、经济法律关系的消灭 (二)、法律事实 1、事件 2、行为 (1)合法行为(经济法律行为) (2)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