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身保险概述,承保管理部 李岩,内容,1.人身保险的定义与特征2.人身保险的分类3.再保险4.人身保险合同常用的保险条款,1.人身保险的定义与特征,定义: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特征:(1)保险金额的确定不同:根据被保险人对保险的需求程度和投保人的缴费能力确定(2)保险利益的确定不同:决定于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关系(3)保险金的给付不同:约定给付。不实行比例分摊原则,不实行代位追偿原则,内容,1.人身保险的定义与特征2.人身保险的分类3.再保险4.人身保险合同常用的保险条款,2.人身保险的分类,第一,按照产品的保险责任进行分类:人寿保险、健康 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第二,按照产品
2、的设计类型进行分类:普通型保险、分红型保险、万能型保险、投资连结型保险等。第三,按照目标市场特征进行分类:个人保险产品和团 体保险产品。第四,从保险产品功能角度进行分类:风险保障型产品和长期储蓄型产品。,2.1人寿保险及其分类,人寿保险:主要是以人的寿命为保障对象的人身保险。人寿保险通常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生存或者身故为给付保险金的条件。人寿保险分类(保险金给付条件与保险期间):(1)定期寿险: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且保险期间为固定年限的人寿保险。,(2)终身寿险: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且保险期间为终身的人寿保险。(3)两全保险: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在保险
3、期间内以死亡或者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寿保险。(4)年金保险: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以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按约定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且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的间隔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人寿保险。,2.1.1人寿保险及其分类,2.1.2健康保险及其分类,健康保险:指对因健康原因导致的损失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健康保险分类(1)疾病保险:指以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发生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2)医疗保险:指以保险合同约定的医疗行为的发生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为被保险人接受诊疗期间的医疗费用支出提供保障的保险。(3)失能收入损失保险:指以因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或者意外伤害导致工作能力丧失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为被保险人
4、在一定时期内收入减少或者中断提供保障的保险。(4)护理保险:指以因保险合同约定的日常生活能力障碍引发护理需要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为被保险人的护理支出提供保障的保险。,2.1.3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是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意外伤害保险:指在约定的保险期间内,因发生意外伤害而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保险公司给付约定保险金的保险。,2.2按设计类型分类的人身保险,普通型保险 分红型保险 万能型保险 投资连结型保险,2.2.1人身保险的分类普通型保险,普通型保险,定义:相对于新型保险(分红型保险、万能型保险、投资连结型保险)的一种产品设计类型。特点:(1)保
5、单持有人不具有利润分配权;(2)交费固定,费用不透明;(3)灵活性不高。,2.2.2人身保险的分类分红保险,分红型保险: (一)概念:指保险公司将其实际经营成果优于定价假设的盈余,按 一定比例向保单所有人进行分配的人寿保险产品。分配给保单所有人的保单盈余,即通常所说的保单红利。保单 红利以及红利分配运营是分红保险产品与其他人身保险产品最重要的区别。,(二)红利的来源一,从分红保险产品利源分析的角度归纳,红利来源于利差益(损)、死差益(损)、费差益(损)、退保差益(损)、再保差益(损)、评估差益(损)以及其他差益(损)。二,红利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保守的定价假设。由于精算师在产品定价时无法准确预测
6、未来的投资回报、费用发生、死亡率、退保率等变量,为了保证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在定价时会采取比较保守的假设,导致实际收取的保费可能高于产品运营所需要的保费,从而产生盈余。三,从产品设计角度,分红保险产品可以设计成保障程度高的产品(如终身交费的终身寿险产品),也可以设计成储蓄性强的产品(如一次性交费、保险期间较短的两全保险产品),纵观国内外分红保险产品发展历史和现状,长期储蓄性产品是分红保险产品的主流,因此利差成为分红保险产品红利的主要来源。,2.2.2人身保险的分类分红保险,(三)红利的分配方式红利分配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以现金的形式,即“现金分 红”;另一种以保险的形式,体现为保险金额的增加,
7、即“增额分红”,也称“保额分红”。(1)现金分红现金分红指直接以现金或者其他具有现金性质的形式分配红利。现金红利的领取方式有:现金方式;累积生息方式;抵缴保险费方式;购买缴清保险方式。,2.2.2人身保险的分类分红保险,(2)增额分红指在整个保险期间内每年以增加保额的方式分配红利,提高后的保额一旦公布则不得取消。增额红利分配方式下,红利由年度红利、特别红利和终了红利三部分组成。年度红利:每年采用单利法、复利法或超级复利法将红利以一定的比例增加保险金额。特别红利:只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如政府税收政策变动时将红利一次性的增加保险金额。终了红利:只有在保单终止时才支付,终了红利根据每组保单自生效至终止时
8、所有相关收入与支出的差确定。,2.2.2人身保险的分类分红保险,现金分红与增额分红的比较,万能保险产品(一)概念:是一种交费灵活、保额可调整、非约束性的寿险。保单持有人在交纳一定量的首期保费后,可以按自己的意愿选择任何时候交纳任何数量的保费,只要保单的现金价值足以支付保单的相关费用,有时甚至可以不再交费。而且,在具备可保性前提下,保单持有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提高或降低保额。兼具储蓄投资和保险保障的双重功能。,2.2.2人身保险的分类-万能保险,(二)万能保险的特点:(1)账户价值; (2)身故给付; (3)保费的灵活性; (4)部分领取; (5)保单抵押贷款; (6)结算利率,通常设定最低保证
9、利率; (7)费用和退保费用,包括初始费用、保单管理费、风险保险费、手续费等; (8)持续奖金,通常是返还早年收取的费用。,2.2.3人身保险的分类-万能保险,(三)万能保险的风险因素(1)利率风险; (2)死亡率风险; (3)费用风险; (4)退保风险。,2.2.3人身保险的分类-万能保险,投资连结保险(一)概念:指保险公司将保单的保险利益水平与保险公司的投资业绩直接联系起来的寿险产品,是包含保险保障功能并至少在一个投资账户中拥有一定资产价值的人寿保险。投资连结保险除了给予客户保险保障外,其最突出的特色是较传统保险具有更强的投资功能。,2.2.4人身保险的分类-投资连结保险,(二)投资连结保
10、险的一般特点(1)具有保障与投资双重功能; (2)客户需承担投资风险,一般不存在保证利率; (3)透明度高,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明示所收取的各项费用,客户还可以通过个人保单年度报告等方式清晰地了解费用扣除的实际情况及保单账户价值的变化情况; (4)灵活交费,保障可调整; (5)保障额度不确定性,保障额度通常与保单账户价值相关,常见的两种方式为:保险金额与保单账户价值之和保险金额与保单账户价值取大。,2.2.3人身保险的分类-投资连结保险,(三)投资连结保险的风险因素(1)销售风险; (2)市场风险; (3)监管风险; (4)逆选择风险; (5)退保风险; (6)内部控制风险; (7)资产负债匹配风
11、险; (8)嵌入式选择权风险。,2.2.3人身保险的分类-投资连结保险,内容,1.人身保险的定义与特征2.人身保险的分类3.再保险4.人身保险合同常用的保险条款,概念,即“分保”,是保险人在原保险(直接保险)合同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再保险合同,将其承担的风险和责任,部分或者全部转嫁给其他保险人的经营活动,再保险人 分保接受人 分入人,原保险人 直接保险人 分保分出人,3.再保险,新保险法第二十八条 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以分保形式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为再保险。 应再保险接受人的要求,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将其自负责任及原保险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再保险接受人。新保险法第二十九条 再保险接受人不得向
12、原保险的投保人要求支付保险费。 原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不得向再保险接受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 再保险分出人不得以再保险接受人未履行再保险责任为由,拒绝履行或者迟延履行其原保险责任。,3.再保险,特点: 风险转移的层次不同 再保险是独立的保险业务,再保险合同因此是独立于原险合同的合同 再保险双方当事人具有共同利害关系,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因而具有合作性质;而原保险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是不一致的,一方收入或赢利,另一方就会支出或者受损 再保险的标的仅仅是原保险人承担的责任,具有责任性,因此再保险合同都是补偿性合同;而原保险合同有补偿性合同也有给付性合同。,3.再保险,再保险与原保险,再保
13、险与原保险的区别如下: (1)主体不同。原保险主体一方是保险人,另一方是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再保险主体双方均为保险人。(2)保险标的不同。原保险中的保险标的既可以是财产、利益、责任、信用,也可以是人的生命与身体;再保险中的标的只是原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承保合同责任的一部分或全部。(3)合同性质不同。原保险合同中的财产保险合同属于经济补偿性质,人身保险合同属于经济给付性质;再保险合同全部属于经济补偿性质,再保险人负责对原保险人所支付的赔款或保险金给予一定补偿。,再保险与原保险的关系用下图表示,再保险的作用,对分保分出人的作用,分散风险,均衡业务质量 控制责任,稳定业务经营 扩大承保能力,增加业务量 降
14、低营业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对分保接受人的作用,扩大风险分散面 节省营业费用,对被保险人的作用,加强安全保障,提高企业信用 简化了投保手续,3.再保险,再保险的分类基础,自留额与分保限额是决定再保险方式的两个核心因素,它们跟是跟据危险单位来确定的。危险单位 危险单位是保险标的发生一次危险事故可能波及的最大损失范围。 危险单位可分为二类: 一是地段危险单位,即保险标的与其他标的毗连在一起,具有不可分割性。 二是一个单位为一个危险单位,投保单位按其帐面余额投保时,可将此一单位作为一个危险单位看待,如一个投保企业为一个危险单位,再保险的分类基础,自留额和分保额 自留额,又称自负责任额。是指对于每一危险
15、单位或一系列危险单位的责任或损失,分出分司根据其自身的财力确定的所能承担的限额。分保限额,又称分保接受额或分保责任额,是指分保接受人所能承担的分保责任的最高限额。,再保险类型,一、临时再保险 二、合同再保险 三、预约再保险,再保险类型:一、临时再保险 概念:是最古老的再保险安排方式,它是分出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将有关风险或责任进行临时分出的再保险安排,是指保险人根据其自身承保能力和以往的承保需要,临时选择再保险接受人,逐笔协商,逐笔成交。特点: 对于临时再保险业务,分出公司和接受公司有自主选择权 临时再保险以个别保单或风险单位为基础 临时再保险业务条件清楚,分保费支付及时 临时再保险业务手续繁琐,
16、时间性强,3.再保险,临时分保运用的范围:(1)超过分保合同限额的业务(2)分保合同规定的除外业务或不愿列入合同的业务(3)新险种开拓或不稳定的业务,二、合同再保险 概念:是分出公司就某一段时间某个险种或特定的一揽子风险寻求分保支持,采用与接受公司双方通过合同将业务范围、地区范围、除外责任、分保手续费、自留额、合同最高限额、账单编制和付费等分保条件用文字予以固定,明确双方义务和权力的再保险安排方法。故合同分保又称为固定分保,已经双方签订合同,分保合同即具法律效力,双方均应共同遵守。特点: 合同再保险对于分出公司和接受公司在合同范围内均具有约束力 合同再保险一般是不定期,或者期限较长,分保条件比
17、较优越 合同再保险以分出公司某种险种的全部业务为基础,3.再保险,临时再保险与合同再保险的比较,三、预约再保险概念:是介于合同再保险与临时再保险之间的一种再保险安排,对分保公司没有强制性,业务是否要办理分保,分多少完全可以自由决定,但对接受公司有强制性,等于接受固定分保合同一样,一经接受,凡属于预约分保范围内的每笔业务不能加以挑剔选择。往往用于对合同分保的一种补充。,3.再保险,特点:(1)预约再保险对于接受公司具有合同再保险性质,对分出公司则具有临时再保险性质(2)预约再保险较临时再保险手续简便,节省时间(3)接受公司对预约再保险的业务性质不易掌握,特别是那些由经纪人中介订立的预约合同业务,
18、更难了解(4)预约再保险业务的稳定性较差,再保险的历史与发展,一、再保险与原保险都是首先从海上保险开始萌芽,再保险较晚。14世纪中叶,海上保险在意大利出现。16 世纪初,以海上保险条例与判例为主要研究内容的海上保险专著的 出版,标志保险学的诞生。1370 年,一位意大利海上保险人首次发了一份转嫁风险责任的保单, 标志再保险的萌芽。目前,排名第一的再保险公司:慕尼黑再保险公司;第二,瑞士再保 险公司。目前,世界上主要的再保险市场有伦敦、欧洲大陆、纽约和东京。再保险交易较集中于伦敦、慕尼黑、巴黎、苏黎世、纽约、东京、新 加坡、香港等。,再保险的历史与发展,二、中国再保险事业的发展19世纪外商将保险
19、传入中国。1929年由金城银行投资设立“太保”,后台是“瑞士再保险公司。1931年由中国银行投资设立“中保”,后台是英商“太阳保险公司”。1933年6月,成立“华商联合保险股份有限公司”。1949年10月20日,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北京成立,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作为国有惟一的保险公司经营保险业务。1996年7月,人保改名为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实行分业经营,下设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和中保再保险有限公司。1998年10月,经国务院批准,撤销中保集团,中保再保险有限公司更名为中国再保险公司。2003年8月中国再保险公司正式更名为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是内地唯一一家国有再
20、保险公司,在行业中亚洲排名第一,全球排名第五。,内容,1.人身保险的概念2.人身保险的分类3.再保险4.人身保险合同常用的保险条款,人身保险合同的常用条款并不是合同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1.不可抗辩条款 定义:又称不可争条款,是指保险合同生效满一定期限(通常为一年或两年后),就成为不可争议的文件,除由于投保人欠交保费以外,保险人不得以投保人在投保时违反最大诚信原则、没有履行告知义务等理由否定保险合同的有效性。作用: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列入不可抗辩条款,是保护被保险人利益、限制保险人权利的一项措施。,4.人身保险合同常用的保险条款,新保险法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
21、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
22、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4.人身保险合同常用的保险条款,2.年龄误告条款 定义:如果被保险人在投保时误报年龄,保险合同并不因此而失效,但保险人可以根据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对保险合同予以调整。调整的方法通常有两种:退还多缴保险费或调整保险金额。新保险法第三十二条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法第十六条
23、第三款、第六款的规定。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4.人身保险合同常用的保险条款,3.不丧失价值条款 定义:又称不没收条款,指当投保人无力或不愿继续缴纳保险费时,长期人身险保险单现金价值的的权利依然由投保人享有,不因保险合同效力中止而丧失。新保险法第三十七条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
24、,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4.人身保险合同常用的保险条款,4.宽限期条款 定义:对于没有按时交纳续期保费的投保人,保险人给予一定的宽限期。新保险法第三十五条 投保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或者分期支付保险费。 新保险法第三十六条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被保
25、险人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4.人身保险合同常用的保险条款,5.复效条款 定义:人寿保险单因投保人欠缴保费而失效后,自失效之日起一定时间内(一般为两年),投保人可以申请复效,经保险人审查同意后,投保人补交失效期间的保险费和利息,保险合同即可恢复效力。新保险法第三十七条 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4.人身保险合
26、同常用的保险条款,6.受益人条款 定义:通常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明确规定受益人;二、明确规定受益人的更换。新保险法第三十九条 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第四十条: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第四十一条: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
27、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4.人身保险合同常用的保险条款,7.自杀条款 定义:被保险人在保单生效后的两年内自杀(包括复效),保险人不给付 保险金,但退还所缴保费。但如果自杀发生在保单生效两年以后, 保险人应按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新保险法第四十四条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4.人身保险合同常用的保险条款,感谢您的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