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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秦朝法律制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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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第四章 秦朝的法律制度,第一节 秦朝立法概况一、法律形式1、律:近似法典2、令:皇帝之命3、课:行政法规(单行法规)(汉之科,后之格)4、式:程序之法5、法律答问:(最早的)司法解释(后世之疏)6、廷行事:判例 (后之比、决事比、例),2,二、法律内容1、刑法(1)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第一、区分刑事责任能力 男:6.5尺(1.5m)为界 女: 6.2尺(1.4m)为界第二、区分有无犯意、故意与过失有犯意:罪 无犯意:非罪故意:重判 过失:轻判如:甲盗,乙知,乙分一文,同罪 都超6.5尺甲盗,乙不知,全归乙,乙无罪,3,第三、教唆从重 如 ;甲教唆乙盗,甲未实施、未到场,甲乙皆赎黥;甲教唆乙(

2、未成年人)盗杀,甲磔,乙无罪。第四、共犯加重 如 ;5人以上共盗1钱,比5人以下共盗660钱处罚还重,特别是比1人单盗处罚更重讨论教材78页“累犯”提法 似乎:数罪:处罚前或执结前已犯数罪并罚累犯:处罚后(限期内)再犯 一罪(徒刑以上罪)惯犯:处罚后或处罚前再犯 一罪 (同一种罪)处罚后限期内犯徒刑以上的同一种罪,既是累犯又是惯犯?,会竞合吗?,4,第五、自首从轻论逃如:携所借公物而逃,能自首者不论盗第六、实行连坐家人、邻里(什伍)、同事(官员、官兵等)第七、诬告反坐,秦铁脚镣,5,(2)主要刑罚附加刑:羞辱刑、财产刑主刑:笞、徒、流、肉、死主刑比较:先秦:黥、劓、剕、宫、大辟秦:笞、徒、流、

3、肉、死秦后:笞、杖、徒、流、死 记法:秦:比较先秦有“肉”比较秦后无“杖”,秦:有肉无杖,睡虎地秦简图,6,其中,羞辱刑:髡剃光头发、胡须、鬓毛耐、完剃光胡须、鬓毛财产刑(经济刑):赀甲、赀盾;赀戍;赀徭,7,肉:黥、劓、剕(刖、膑)、宫徒:城旦舂:男犯:城旦(筑城)女犯:舂(舂米);鬼薪、白粲:男犯:鬼薪(为宗庙砍柴)女犯:白粲(择米);隶臣妾:男犯:隶臣女犯:隶妾;司寇(伺寇):伺察寇盗侯:发往边疆斥侯,8,死弃市;磔(裂而杀之);戮(辱而斩之);具五刑(后世之凌迟);定杀(投水或活埋);抽肋;凿颠(凿脑);镬烹(锅煮);坑;车裂;腰斩;族刑;枭首;囊扑(装入麻袋,乱棍打死);注:株连并非

4、连坐,更非附加刑,而是死刑,9,(3)主要罪名第一、危害皇权罪 谋反、不行君令、妖言、(偶语诗书)以古非今,等第二、侵犯财产、人身罪 盗、贼杀人、贼伤人等第三、渎职罪见知不举、不直(故意轻判或重判)、纵囚(故意不判)、失刑(过失轻判或重判)等第四、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违令卖酒、逃避赋税、逃避徭役等第五、破坏婚姻家庭罪夫殴妻、夫通奸、擅杀子、子不孝等( “夫为寄豭,杀之无罪” ),焚书坑儒,焚书灰堆遗迹,台湾: 有通奸罪,10,2、民法(1)主体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未成年人(男:6.5尺以下女: 6.2尺以下)人奴妾;官奴婢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商贾;后父;赘婿;作务;隶臣妾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他成

5、年人,11,(2)客体从物随主物(如羊和羊索)孳息随原物(如小牛和母牛,小羊和母羊)(3)物权土地、房产、牲畜等既可国有土地、房产、牲畜等也可私有其他生产资料、生活资料私有(鼓励耕战,提倡“使黔首自实田”,土地私有大大发展)自秦及今,12,(4)债权合同之债:官府与百姓,百姓与百姓侵权之债:盗、贼杀人、贼伤人,应附带民事赔偿注意:赔偿不了之债,可劳务抵偿,成为人奴妾;官奴婢 (5)婚姻、继承结婚、离婚(休妻):须登记婚姻受保护:夫殴妻、夫通奸,治罪继承:宗祧制(综合的法定继承)(其中官职、爵位继承,须登记)秦人(情人),13,3、经济法经济领域广设管理机关和管理人员 ,重宏观调控。(1)农牧业

6、法律规范主要法律:田律、仓律、厩苑律、牛羊课等主要规定:上报:收种(或未收未种)数目,灾害情况,纳粮缴税情况,以工抵债人员回家务农的天数等禁止:春天砍伐,夏天烧荒,堵塞水道采集幼苗,捕捉幼兽,等(田律),14,登记、检验、封存、保管:入仓出仓的粮食、种子等(仓律)奖惩:牛马等的饲养数量、产仔数量等等(厩苑律、牛羊课),15,(2)手工业法律规范主要法律:工律、工人程、秦律杂抄等涉及行业:造车、制漆、采矿、纺织、兵器、陶器等主要规定:产品规格(大小、长短、宽厚)、产品质量、产品责任(署名地名、工匠名,官署名)度量衡(斗桶、权、升应统一)(工律、秦律杂抄)劳动定额、奖惩考核(区分男工女工、童工非童

7、工、工人工师、熟练工非熟练工)(工律、工人程),16,(3)商贸业法律规范主要法律:关市律等主要规定:禁止:农民卖酒,官员经商,走私珠宝等要求:商品、劳务明码标价,符合价格规定等 (4)财政金融业法律规范主要法律:金融金布律等 财政效律等主要规定:金、布、钱,法定货币国家专造、全国通用等帐物一致,定或不定期审计等 秦朝钱币,17,4、行政法讲究“明主治吏不治民”(韩非),整顿 吏治,依法行政。(1)机构设置皇帝 中央机构 三公:丞相、太尉、御史大夫九卿:其中之一廷尉(法官) 秦始皇郡郡守 地方机构县县令(县长) 李斯,18,(2)官吏任用条件:德才皆备、通晓法律、没有前科、正式任命,不跑官买官

8、(3)官吏职责尽忠职守、廉洁奉公、不拉帮结伙,依令而行“律所谓者,令曰勿为,而为之,是谓犯令 ;令曰为之,弗为,是谓废令 也”(法律答问)“勿为”禁止性规范(要求:不作为)“为之”强制性规范(要求:作为),19,(4)官吏奖惩有功受奖,有过受罚罚: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谇”训诫“赀”罚款“免”免职(可再叙用)“废”撤职(永不叙用),行政处罚,20,第二节 秦朝司法概况,一、司法机关中央司法机构:皇帝、丞相、御史大夫兼理司法廷尉专职法官 地方司法机构:郡守、县令(县长) 兼理司法二、诉讼制度1、诉讼原则第一、有罪推定的原则 被告有举证义务 ,自证不了无罪,就可推定其有罪,就可对其刑讯。,21,第二

9、、依法刑讯的原则 法律:须有明文规定者对象:狡辩、翻供、欺骗、不服者要求:须记录入卷理念:“以书从迹为上,笞掠为下”(封诊式)第三、偏重主观的原则 结合主观犯意和客观事实的同时,更偏重主观(对主观故意而客观轻微者判刑,比对相反情形者更重) 汉朝之原心定罪,22,2、诉讼程序 “官诉”:似公诉第一、起诉 “公室告”“举发”:似自诉“非公室告”“公室告”:控告外人、他人受理“非公室告”:控告家长、上司不受理,但夫殴妻、夫通奸、擅杀子除外。,23,第二、开庭 双方到庭第三、讯问 讯问原被告、证人,可多次,也可刑讯第四、质证 可函调证据、核对勘验笔录可寻法医鉴定、并详作法庭笔录(“爰书”)第五、判决

10、“读鞫”第六、申诉 “乞鞫”,本人或家人均可,24,三、监狱管理制度规定详尽:食物发放、囚服供应、刑具佩带、劳动定额、待遇区别、违规处罚、管理职责,等等犯人甚多:关押不完,管理不尽,故轻犯管重犯四、监察制度中央设御史(府)台,御史大夫领衔地方下派监御史垂直领导,25,第三节 秦朝法律特点,第一、始终贯彻以法治国的理念排斥百家,独尊法家“事事皆有法式”(李斯)“事皆决于法”(李斯)“以法为教” (韩非),“以吏为师”(史记)官员必须通晓法律如此迷恋法家,中国古代罕见,以法治国依法治国,26,第二、全面采取法律调控的行为经济:宏观调控的规定详尽行政:整顿吏治,“吏治深刻”刑事:规定更为繁多民事:也有不少规定程序:已有单行法规其他:还有,27,第三、过度倚重刑罚处罚的后果“法”酷刑、“术”阴谋、“势”集权“专任刑罚”,“乐以刑杀为威”,使人们畏“法”转而寻“礼”(治)丧失“法”治机会郡县制:(开始是)唯才 (再坚持)可能“法”治分封制:始终是唯亲 只能“礼”治(人治) 其实,无论郡县制分封制,都是君主专制,不可能产生民主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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