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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明朝法律制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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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第九章 明朝法律制度,第一节 立法思想和立法概况一、立法思想1、“明刑弼教”、礼法并重礼法,“国之纪纲”, 礼似食物,法似药物不分主次先后,根据需要,相机采之,2,2、“重典治国”,严打为主视明初为乱世,须重典治乱 中世、平世重典治吏(贪墨)、重典治民(强盗) 一切罪,明重法不同秦:明乃礼法并重,秦只采法 明:重其重罪秦:行刑,重其轻者(商鞅),李世民:法官职业病乃:“意在深刻”、“利在杀人” 明史 叶伯巨传:“治狱之吏,务趋求意旨,深刻者 多功,平反者得罪”何况社会治安已经趋坏,3,3、普法学法,人人之责国民、学生,尤其官员、罪犯必须学法。,官员不能讲法:扣薪、开除、判刑 民众不藏律令:

2、注销户口、判刑 罪犯持有律令:可以减刑 学校:讲律令 科举:考律令,4,二、立法概况1、制颁大明律七章,460条总则:名例,其他六篇:同六部名特点:第一、以中央六部分篇(似元典章)(体例仿元,条款仿唐律但比之还少),大明律书影,朱元璋登基前一年起草, 经30多年四次修订,5,第二、律首附有二图(服制图、六赃图)第三、文字简明浅显(门类详细,便于检索)第四、没有官方疏议(不同唐律)第五、但附诰(令)例(似宋刑统),明朝基本法典,与唐律齐名,影响清律制订 影响朝鲜、日本、越南法典的制订,6,2、编纂明大诰编诰:即编敕(宋已有之)(朱元璋亲编)分: 大诰一篇、大诰续篇、大诰三篇大诰武臣乃特别刑法,为

3、重典治吏,刑重于大明律,a、仿尚书 大诰周武王、周公讨伐商纣所颁诰命 b、刑法典之外另立特别刑法,又似宋朝 c、高度重视,不收藏,不学习,受各种处罚,朱元璋,7,3、编修条“例”编例不同宋:例宋为案例,明清为条例编例、编诰同于宋:均附于律后,由律统之主要编修了充军、死刑条例,如问刑条例、充军条例、真犯杂死罪条例,a、因:修律(即大明律)被视为变乱祖制,只好修例 b、果:例杂多而效高,导致法制混乱,8,4、汇编明会典行政法典仿唐六典之体例,依现行官职之体制 对清会典的制订有影响,自明英宗起 经五代皇帝、百年之久才完成 主要是嘉靖和万历会典,明朝文官红袍,9,第二节 法律内容的发展一、刑法的发展1

4、、罪行上,严惩叛逆罪和强盗罪叛逆、谋反等罪,死,族至祖孙、废疾 重于唐宋(危害父权、夫权不孝、不睦等 轻于唐宋)强盗罪,得财者,不论首从,斩 重于唐宋,“奸党罪”, 三纲,十恶新变化: “轻其轻罪,重其重罪”,10,2、对象上,重典治(贪)吏、重典治(乱)民,并严防文人官吏职责:规定具体,要求甚高百官渎职、失职、贪墨:处罚极重文人:常控意识形态,偶兴文字大狱乱民:窃盗、强盗,属行为犯,处罚极重,“申明亭”, “皮场庙”, 大明律律首“六赃图”:监守盗、常人盗、窃盗、枉法、不枉法、坐赃,如今,则:1、中央监督太远,同行监督太软,纪委监督太晚,群众监督太难 。 2、上级不好监督,同级不愿监督,下级

5、不敢监督 。,11,3、刑罚上,加大处罚力度,且法外用刑笞杖徒流死之外其一、另创充军 空间:五等,时间:二等其二、扩大廷杖 朝廷行杖,随意用之,充军:空间极边、烟瘴、边远、近边、附近时间终身(终其一生)永远(终其断子绝孙),12,其三、滥用肉刑 黥、宫、梳洗、重枷、夹棍、烙铁、钉指、抽筋、剥皮、断脊、燕儿飞等,13,二、民法、经济法的发展1、民法的发展a、土地所有之法元末战乱,民众逃亡,土地荒芜。明朝鼓励垦荒、交易(无占田过限规定)原始取得:自垦等土地 (开垦头3年免税免徭,垦为熟地则归己)继受取得:买卖(活卖或绝卖)、交换、赠送等仅限制:盗卖、冒认、侵占、强占等(违者判刑,官员罪加二等),土

6、地管理(“鱼鳞图册”)、地权保护、土地交易(炒卖)、土地兼并等,远甚于唐宋,14,b、土地租佃之法官租:租高私租:租低(但混了劳役)租佃契约:十分具体(地块、地租、租期、方式、违约责任、保人责任等),土地租佃,“一条鞭法”:各种税赋合为货币税(嘉靖10年,张居正变法项目,商品经济的发展),15,c、婚姻继承法婚约:女家收受娉财,婚约成立毁约,不分男女,杖(比唐公平)“违律为婚”:娶部下之女,娶逃囚女,强占他人妻女等违者,处刑轻于唐律,16,身份继承:嫡长子继承制财产继承:诸子:均分,庶子、嫡子平等诸女:无子招婿的亲生女(无同宗继承人),可继承寡妇:无子者,代夫继承,17,2、经济法的发展a、茶

7、、盐专卖法茶、盐,国家专卖国家专卖外,可纳钱请“引”(许可证)后商营,无“引”营销,进行走私,武装走私,“引”货分离, 官员买“引”,充军 、绞、斩 , 妇女走私,株连夫、子 , 买食走私之盐,也判刑,18,b、税法“通过税”(“关税”):交通关卡之税“市税”:(内贸)门市之税“舶税”:(外贸)关税“匿税”,违法征税,征税不力,笞、杖,举报,获赏,对土地、茶盐征税范围日益扩大,明成祖朱棣时郑和下西洋,19,第三节 司法制度的变化一、司法机构设置的变化1、中央司法机构的变化刑部:最高审判机关大理寺:司法复核机关都察院:司法监察机关(又叫“风宪衙门”)三法司:上述三司会审,刑部:最高审判机关,20

8、,2、特务司法机关的猖獗厂(宦官领衔):东厂、西厂、内行厂卫(锦衣卫):12卫亲军之一卫有权缉捕、预审、监禁、行刑、参审,无权判决,直属皇帝,21,3、地方司法机构的变化省:提刑按察使司专职司法机构(简称提刑使)(宋之“提点刑狱司”只是派出机构)府(州):知府、知州县:知县,司法:提刑按察使司 省:司法行政相分行政:宣布政使司,行政兼理司法,况钟:苏州知府 ,被称“况青天”,22,二、诉讼制度的变化1、起诉军:“断事司”、“镇抚司”( 属“卫” )军民分诉 民:县、州等起诉:逐级指控,叛逆除外诬告(诬告反坐,可加重2至3等)禁止 匿名之告犯人起诉,23,2、受理 第一、受理责任追究制 应受理而

9、不受理(特别是谋反、强盗等罪)不应受理而受理(越级受理、受理犯人之诉等)第二、受理案件回避制 与起诉者有亲属、师生、恩仇等关系的,移交。违者,笞,回避制:首创于唐六典,但未规定处罚措施,24,3、审判第一、刑讯标准凡重罪,不招供,可拷(比唐宋倒退)第二、审理期限审毕,无冤、无重勘补查必要的 3日内判决,违者判刑(“淹禁”条款) (比唐宋严格),25,第三、联合会审重罪、疑罪、死罪:三司会审: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会审圆审:九卿会审(三司+六部)朝审:三司+六部+其他部门官员会审(霜降后,审京师死犯,清承之)会官审录:连军官、太子、驸马都参审(审地方上诉死罪,清“秋审”承之)大审:三司+宦官会审(

10、清废之)(因在大理寺开庭而得名)轻罪:热审:三司+锦衣卫会审(小满后,快审而部分释放,因热天审判而得名),26,最后串讲,题型一、单选(1分20题) 二、多选(2分10题)三、判断(1分10题) 四、填空(1分10题)五、名词解释(4分4题) 六、案例分析(5分2题) 七、简述(7分2题)重要制度(名词解释、案例)明德慎罚、(法家的)轻罪重罚、亲亲相隐、春秋决狱、 五服制罪 、登闻鼓制、(唐朝的)刑讯拷问、(唐朝的)类 推原则、 (唐朝的)共犯原则、翻异别勘、折杖法、 明刑弼教、礼法之争、“预备立宪”、 (大清新刑律)的 暂行章程、领事裁判权、六法全书、五权宪法,27,简述1、西周礼的历史成因和历史影响。 2、从奴隶社会的旧五刑到封建社会的新五刑的演变。3、试述法经的体例及其意义。 4、文景肉刑改革的基本内容和意义。5、唐律疏议的基本特点和历史地位。6 、宋朝刑法的特点和变化。7、晚清变法的指导思想和变法中的礼法之争。8、 大清新刑律的主要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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