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文 物 保 护 工 程 施 工 资 质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国 家 文 物 局 2014 年 4 月 8 日 发 布 )目 录一 、 总 则二 、 专 业 人 员三 、 资 质 标 准四 、 资 质 申 请 与 审 批五 、 监 督 管 理六 、 附 则一 、 总 则第 一 条 为 加 强 文 物 保 护 工 程 施 工 资 质 管 理 ,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文 物 保 护 法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文 物 保 护 法 实 施 条 例 、 文 物 保 护 工 程 管 理 办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 制 定 本办 法 。第 二 条 从 事 古 文 化
2、 遗 址 、 古 墓 葬 、 古 建 筑 、 石 窟 寺 和 石 刻 、 近 现 代 重 要 史 迹 及 代 表 性 建 筑 、壁 画 等 不 可 移 动 文 物 的 保 护 工 程 施 工 资 质 管 理 , 适 用 本 办 法 。第 三 条 文 物 保 护 工 程 施 工 单 位 应 当 按 照 本 办 法 的 规 定 申 请 资 质 及 业 务 范 围 , 取 得 相 应 等 级的 资 质 证 书 后 , 在 许 可 的 业 务 范 围 内 从 事 文 物 保 护 工 程 施 工 活 动 。第 四 条 文 物 保 护 工 程 施 工 资 质 等 级 分 为 一 、 二 、 三 级 。第
3、五 条 国 家 文 物 局 负 责 审 定 文 物 保 护 工 程 施 工 一 级 资 质 , 颁 发 一 级 资 质 证 书 。省 级 文 物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审 定 本 辖 区 注 册 企 、 事 业 单 位 的 文 物 保 护 工 程 施 工 二 、 三 级 资 质 , 颁发 相 应 的 资 质 证 书 。省 级 文 物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文 物 保 护 工 程 施 工 资 质 的 年 检 和 日 常 管 理 工 作 。第 六 条 文 物 保 护 工 程 施 工 资 质 的 业 务 范 围 分 为 古 文 化 遗 址 古 墓 葬 、 古 建 筑 、 石 窟 寺 和 石 刻
4、、近 现 代 重 要 史 迹 及 代 表 性 建 筑 、 壁 画 等 五 类 。二 、 专 业 人 员第 七 条 文 物 保 护 工 程 施 工 专 业 人 员 是 指 经 过 文 物 保 护 工 程 施 工 的 相 关 培 训 , 并 通 过 考 核 ,取 得 相 应 类 别 和 从 业 范 围 证 书 的 专 业 人 员 。第 八 条 文 物 保 护 工 程 施 工 专 业 人 员 分 为 文 物 保 护 工 程 施 工 技 术 人 员 和 责 任 工 程 师 。文 物 保 护 工 程 施 工 专 业 人 员 不 得 同 时 受 聘 于 两 家 或 两 家 以 上 文 物 保 护 工 程
5、资 质 单 位 。第 九 条 文 物 保 护 工 程 施 工 技 术 人 员 包 括 各 专 业 工 种 技 术 人 员 、 资 料 员 、 安 全 员 等 。第 十 条 文 物 保 护 工 程 施 工 技 术 人 员 应 当 参 与 文 物 保 护 工 程 施 工 相 关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三 年 以 上 ,或 者 具 有 文 物 保 护 工 程 施 工 相 关 专 业 的 初 级 技 术 职 务 。第 十 一 条 文 物 保 护 工 程 施 工 实 行 责 任 工 程 师 负 责 制 。 责 任 工 程 师 应 当 全 面 负 责 所 承 担 的 文物 保 护 工 程 项 目 施 工
6、 的 现 场 组 织 管 理 和 质 量 控 制 , 并 对 文 物 安 全 和 工 程 质 量 负 直 接 责 任 。责 任 工 程 师 不 得 同 时 承 担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文 物 保 护 工 程 项 目 施 工 的 管 理 工 作 。第 十 二 条 文 物 保 护 工 程 责 任 工 程 师 应 当 具 备 以 下 条 件 :( 一 ) 熟 悉 文 物 保 护 法 律 法 规 , 具 有 较 强 的 文 物 保 护 意 识 , 遵 循 文 物 保 护 的 基 本 原 则 、 科 学理 念 、 行 业 准 则 和 职 业 操 守 ;( 二 ) 从 事 文 物 保 护 工 程
7、施 工 管 理 八 年 以 上 ;( 三 ) 主 持 完 成 至 少 二 项 工 程 等 级 为 一 级 , 或 至 少 四 项 工 程 等 级 为 二 级 , 且 工 程 验 收 合 格 的文 物 保 护 工 程 施 工 项 目 ; 或 者 作 为 主 要 技 术 人 员 参 与 管 理 至 少 四 项 工 程 等 级 为 一 级 , 或 至 少 八 项工 程 等 级 为 二 级 , 且 工 程 验 收 合 格 的 文 物 保 护 工 程 施 工 项 目 ;( 四 ) 近 五 年 内 主 持 完 成 的 文 物 保 护 工 程 施 工 中 , 没 有 发 生 文 物 损 坏 或 者 人 员
8、伤 亡 等 重 大 责任 事 故 。近 五 年 内 , 主 持 完 成 的 文 物 保 护 工 程 施 工 或 相 关 科 研 项 目 因 工 程 质 量 、 管 理 创 新 、 科 技 创 新 ,获 得 国 家 级 、 省 部 级 奖 项 的 专 业 人 员 , 申 请 担 任 文 物 保 护 工 程 责 任 工 程 师 的 , 可 适 当 放 宽 前 款( 二 ) 、 ( 三 ) 项 标 准 。第 十 三 条 文 物 保 护 工 程 责 任 工 程 师 的 从 业 范 围 分 为 古 文 化 遗 址 古 墓 葬 、 古 建 筑 、 石 窟 寺 和石 刻 、 近 现 代 重 要 史 迹 及
9、代 表 性 建 筑 、 壁 画 等 五 类 。第 十 四 条 省 级 文 物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组 织 开 展 文 物 保 护 工 程 施 工 专 业 人 员 的 培 训 和 继 续 教 育 工作 。文 物 保 护 工 程 施 工 专 业 人 员 的 培 训 内 容 应 当 包 括 文 物 保 护 的 法 律 法 规 、 保 护 原 则 、 标 准 规 范等 相 关 专 业 知 识 , 培 训 时 间 不 得 少 于 40 课 时 。第 十 五 条 文 物 保 护 工 程 责 任 工 程 师 由 全 国 性 文 物 保 护 行 业 协 会 组 织 考 核 。 经 考 核 合 格 的 人员
10、 , 由 全 国 性 文 物 保 护 行 业 协 会 颁 发 文 物 保 护 工 程 责 任 工 程 师 证 书 , 并 将 名 单 向 社 会 公 布 , 同 时报 国 家 文 物 局 备 案 。前 款 所 指 的 全 国 性 文 物 保 护 行 业 协 会 由 国 家 文 物 局 向 社 会 公 布 。省 级 文 物 主 管 部 门 或 受 其 委 托 的 专 业 机 构 负 责 组 织 文 物 保 护 工 程 施 工 技 术 人 员 考 核 , 考 核 合格 的 人 员 由 国 家 文 物 局 公 布 的 全 国 性 文 物 保 护 行 业 协 会 颁 发 文 物 保 护 工 程 施 工
11、 技 术 人 员 证 书 。第 十 六 条 省 级 文 物 主 管 部 门 对 本 地 区 长 期 从 事 文 物 保 护 工 程 施 工 , 熟 练 掌 握 传 统 工 艺 技 术 ,经 文 物 保 护 工 程 施 工 专 业 人 员 培 训 、 年 龄 在 50 周 岁 以 上 的 老 工 匠 , 可 决 定 免 予 考 核 , 由 国 家文 物 局 公 布 的 全 国 性 文 物 保 护 行 业 协 会 颁 发 文 物 保 护 工 程 施 工 技 术 人 员 证 书 。三 、 资 质 标 准第 十 七 条 一 级 资 质 标 准 :( 一 ) 法 定 代 表 人 与 专 业 人 员 均
12、熟 悉 文 物 保 护 法 律 法 规 , 具 有 较 强 的 文 物 保 护 意 识 , 遵 循 文物 保 护 的 基 本 原 则 、 科 学 理 念 、 行 业 准 则 和 职 业 操 守 ;( 二 ) 经 主 管 机 关 核 准 登 记 的 法 人 单 位 , 独 立 承 担 完 成 不 少 于 十 项 、 工 程 等 级 为 二 级 的 文 物保 护 工 程 , 工 程 质 量 合 格 , 通 过 验 收 ;( 三 ) 近 三 年 内 完 成 的 文 物 保 护 工 程 施 工 中 , 没 有 发 生 文 物 损 坏 或 人 员 伤 亡 等 重 大 责 任 事 故 ;( 四 ) 文 物
13、 保 护 工 程 责 任 工 程 师 不 少 于 5 人 ; 其 中 , 每 一 项 业 务 范 围 都 应 有 2 名 以 上具 有 相 应 从 业 范 围 的 文 物 保 护 工 程 责 任 工 程 师 ;( 五 ) 具 有 15 名 以 上 文 物 保 护 工 程 施 工 技 术 人 员 , 各 专 业 工 种 技 术 人 员 、 资 料 员 、 安 全 员等 配 置 齐 全 ;( 六 ) 具 有 文 物 保 护 工 程 所 需 的 专 业 技 术 装 备 。第 十 八 条 二 级 资 质 标 准 :( 一 ) 法 定 代 表 人 与 专 业 人 员 均 熟 悉 文 物 保 护 法 律
14、法 规 , 具 有 较 强 的 文 物 保 护 意 识 , 遵 循 文物 保 护 的 基 本 原 则 、 科 学 理 念 、 行 业 准 则 和 职 业 操 守 ;( 二 ) 经 主 管 机 关 核 准 登 记 的 法 人 单 位 , 独 立 承 担 完 成 不 少 于 十 项 、 工 程 等 级 为 三 级 的 文 物保 护 工 程 , 工 程 质 量 合 格 , 通 过 验 收 ;( 三 ) 近 三 年 内 完 成 的 文 物 保 护 工 程 施 工 中 , 没 有 发 生 文 物 损 坏 或 人 员 伤 亡 的 重 大 责 任 事 故 ;( 四 ) 文 物 保 护 工 程 责 任 工 程
15、 师 不 少 于 3 人 ; 其 中 , 每 一 项 业 务 范 围 都 应 有 1 名 以 上具 有 相 应 从 业 范 围 的 文 物 保 护 工 程 责 任 工 程 师 ;( 五 ) 具 有 10 名 以 上 文 物 保 护 工 程 施 工 技 术 人 员( 六 ) 具 有 文 物 保 护 工 程 所 需 的 专 业 技 术 装 备 。第 十 九 条 三 级 资 质 标 准 由 省 级 文 物 主 管 部 门 参 照 本 办 法 , 并 根 据 本 地 区 的 实 际 情 况 制 定 公布 。第 二 十 条 文 物 保 护 工 程 施 工 单 位 应 当 根 据 自 身 资 质 等 级
16、和 业 务 范 围 承 担 相 应 的 施 工 项 目( 文 物 保 护 工 程 施 工 分 级 见 附 表 ) :一 级 资 质 的 施 工 单 位 可 以 承 担 其 业 务 范 围 内 所 有 级 别 文 物 保 护 工 程 的 施 工 项 目 ;二 级 资 质 的 施 工 单 位 可 以 承 担 其 业 务 范 围 内 工 程 等 级 为 二 级 及 以 下 的 施 工 项 目 ;三 级 资 质 的 施 工 单 位 可 以 承 担 其 业 务 范 围 内 工 程 等 级 为 三 级 的 施 工 项 目 。四 、 资 质 申 请 与 审 批第 二 十 一 条 申 请 文 物 保 护 工
17、程 施 工 一 级 资 质 或 申 请 增 加 一 级 资 质 业 务 范 围 的 单 位 , 应 当 报请 所 在 地 省 级 文 物 主 管 部 门 初 审 合 格 后 报 国 家 文 物 局 审 批 。申 请 二 级 及 以 下 文 物 保 护 工 程 施 工 资 质 或 申 请 增 加 二 级 及 以 下 资 质 业 务 范 围 的 单 位 , 应 当 报请 所 在 地 市 、 县 级 文 物 主 管 部 门 初 审 合 格 后 报 省 级 文 物 主 管 部 门 审 批 。第 二 十 二 条 长 期 在 特 定 区 域 从 事 特 定 类 型 文 物 保 护 工 程 施 工 , 熟
18、练 掌 握 传 统 特 色 工 艺 技 术 ,业 绩 突 出 的 文 物 保 护 工 程 施 工 单 位 , 经 所 在 地 省 级 文 物 主 管 部 门 推 荐 , 可 以 向 国 家 文 物 局 申 请 取得 特 定 范 围 文 物 保 护 工 程 施 工 一 级 资 质 。 申 请 上 述 特 定 范 围 一 级 资 质 的 单 位 , 可 适 当 放 宽 第 十 七条 ( 二 ) 、 ( 四 ) 、 ( 五 ) 条 标 准 。省 级 文 物 主 管 部 门 可 以 参 照 前 款 规 定 , 对 申 请 特 定 范 围 文 物 保 护 工 程 施 工 二 级 资 质 的 单 位 ,适
19、 当 放 宽 相 关 标 准 。第 二 十 三 条 近 五 年 内 , 因 工 程 质 量 、 管 理 创 新 、 科 技 创 新 获 得 与 文 物 保 护 工 程 施 工 相 关 的国 家 级 、 省 部 级 奖 项 的 文 物 保 护 工 程 施 工 单 位 , 经 所 在 地 省 级 文 物 主 管 部 门 推 荐 , 申 请 文 物 保 护工 程 施 工 一 级 资 质 的 , 可 适 当 放 宽 第 十 七 条 ( 二 ) 、 ( 四 ) 、 ( 五 ) 条 标 准 。第 二 十 四 条 申 请 文 物 保 护 工 程 施 工 资 质 或 申 请 增 加 业 务 范 围 的 , 应
20、 当 提 交 以 下 材 料 :( 一 ) 文 物 保 护 工 程 施 工 资 质 申 请 表 ; ( 二 ) 企 业 单 位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 事 业 单 位 主 管 机 关 颁 发 的 单 位 法 人 证 书 或 文 件 ;( 三 ) 法 定 代 表 人 任 职 文 件 、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 四 ) 文 物 保 护 工 程 责 任 工 程 师 劳 动 合 同 ( 事 业 单 位 为 聘 任 合 同 ) 、 任 职 文 件 、 文 物 保 护 工程 责 任 工 程 师 证 书 、 社 会 保 险 证 明 、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 五 ) 文 物 保 护
21、工 程 施 工 技 术 人 员 劳 动 合 同 、 文 物 保 护 工 程 施 工 技 术 人 员 证 书 、 身 份 证 复 印件 ;( 六 ) 完 成 的 具 有 代 表 性 的 文 物 保 护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及 验 收 文 件 。第 二 十 五 条 国 家 文 物 局 和 省 级 文 物 主 管 部 门 每 年 第 一 季 度 组 织 审 定 文 物 保 护 工 程 施 工 资 质 ,并 颁 发 相 应 的 资 质 证 书 。五 、 监 督 管 理第 二 十 六 条 文 物 保 护 工 程 施 工 资 质 证 书 是 从 事 文 物 保 护 工 程 施 工 的 凭 证 , 只
22、限 本 单 位 使 用 ,不 得 涂 改 、 伪 造 、 转 让 、 出 借 。第 二 十 七 条 文 物 保 护 工 程 施 工 资 质 证 书 由 国 家 文 物 局 监 制 , 分 为 正 本 和 副 本 , 正 本1 本 , 副 本 6 本 , 正 、 副 本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 有 效 期 为 12 年 。第 二 十 八 条 在 资 质 证 书 有 效 期 内 , 文 物 保 护 工 程 施 工 单 位 名 称 、 地 址 、 法 定 代 表 人 、 经 济性 质 等 发 生 变 更 的 , 应 当 在 工 商 部 门 办 理 变 更 手 续 后 三 十 日 内 ,
23、到 文 物 保 护 工 程 资 质 证 书 发 证 机关 办 理 资 质 证 书 变 更 手 续 。 原 证 书 应 交 回 发 证 机 关 注 销 。第 二 十 九 条 办 理 名 称 、 地 址 、 法 定 代 表 人 、 经 济 性 质 等 变 更 手 续 的 , 应 当 提 交 以 下 材 料 :( 一 ) 资 质 证 书 变 更 申 请 ;( 二 ) 资 质 证 书 原 件 ;( 三 ) 变 更 后 的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或 事 业 单 位 法 人 证 书 及 文 件 ;( 四 ) 一 级 施 工 资 质 单 位 办 理 变 更 的 , 应 提 交 所 在 地 省 级
24、文 物 主 管 部 门 初 审 文 件 。第 三 十 条 文 物 保 护 工 程 施 工 资 质 单 位 改 制 、 合 并 、 分 立 的 , 应 当 按 照 本 办 法 规 定 重 新 申 报材 料 , 申 请 取 得 文 物 保 护 工 程 施 工 资 质 。第 三 十 一 条 省 级 文 物 主 管 部 门 每 两 年 进 行 一 次 文 物 保 护 工 程 施 工 资 质 年 检 , 一 般 在 当 年 第四 季 度 进 行 。第 三 十 二 条 文 物 保 护 工 程 施 工 资 质 单 位 参 加 年 检 , 应 当 提 交 以 下 材 料 :( 一 ) 文 物 保 护 工 程
25、施 工 资 质 年 检 申 报 表 ;( 二 ) 文 物 保 护 工 程 资 质 证 书 副 本 原 件 和 复 印 件 ;( 三 ) 企 业 单 位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 事 业 单 位 主 管 机 关 颁 发 的 单 位 法 人 证 书 或 文 件 复 印 件 ;( 四 ) 法 人 代 表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 文 物 保 护 工 程 责 任 工 程 师 、 技 术 人 员 的 身 份 证 、 劳 动 合 同 复印 件 ; 文 物 保 护 工 程 责 任 工 程 师 的 社 会 保 险 证 明 复 印 件 ;( 五 ) 两 年 内 具 有 代 表 性 的 文 物 保 护
26、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首 页 、 签 字 页 、 竣 工 验 收 证 明 的 复 印 件 。第 三 十 三 条 省 级 文 物 主 管 部 门 对 符 合 相 应 资 质 等 级 标 准 的 文 物 保 护 工 程 施 工 资 质 单 位 , 应当 认 定 年 检 合 格 , 并 在 其 资 质 证 书 副 本 上 加 盖 年 检 合 格 章 。省 级 文 物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将 一 级 资 质 单 位 的 年 检 结 论 , 报 国 家 文 物 局 备 案 。第 三 十 四 条 省 级 文 物 主 管 部 门 对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文 物 保 护 工 程 施 工 资
27、 质 单 位 , 应 当 认 定年 检 不 合 格 :( 一 ) 企 业 营 业 执 照 、 事 业 单 位 主 管 机 关 颁 发 的 单 位 法 人 证 书 或 文 件 等 证 照 不 全 , 或 不 在 有效 期 内 的 ; 证 照 信 息 与 文 物 保 护 工 程 资 质 证 书 不 符 的 ;( 二 ) 文 物 保 护 工 程 施 工 专 业 人 员 发 生 变 动 , 未 达 到 相 应 资 质 等 级 标 准 的 ;( 三 ) 有 超 越 资 质 等 级 、 业 务 范 围 或 以 其 他 单 位 的 名 义 承 揽 工 程 的 行 为 , 由 省 级 文 物 主 管 部门 责
28、 令 整 改 并 记 录 在 案 的 ;( 四 ) 有 未 经 相 应 文 物 主 管 部 门 许 可 , 擅 自 施 工 ; 或 不 按 照 经 文 物 主 管 部 门 批 复 的 工 程 设 计图 纸 、 施 工 技 术 标 准 施 工 的 行 为 , 由 省 级 文 物 主 管 部 门 责 令 整 改 并 记 录 在 案 两 次 的 ;( 五 ) 有 违 反 文 物 保 护 工 程 基 本 原 则 、 规 范 和 标 准 施 工 ; 或 使 用 不 合 格 材 料 ; 或 未 对 相 关 材料 等 进 行 检 验 、 检 测 的 行 为 , 由 省 级 文 物 主 管 部 门 责 令 整
29、 改 并 记 录 在 案 两 次 的 ;( 六 ) 其 它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第 三 十 五 条 省 级 文 物 主 管 部 门 认 定 文 物 保 护 工 程 施 工 一 级 资 质 单 位 年 检 不 合 格 的 , 应 当 责令 其 整 改 , 整 改 期 不 得 超 过 六 个 月 。 整 改 后 仍 不 符 合 文 物 保 护 工 程 施 工 一 级 资 质 标 准 的 , 应 当 报请 国 家 文 物 局 依 法 组 织 听 证 , 吊 销 其 文 物 保 护 工 程 施 工 一 级 资 质 。省 级 文 物 主 管 部 门 认 定 文 物 保 护 工 程 施 工 二 、
30、三 级 资 质 单 位 年 检 不 合 格 的 , 应 当 责 令 其 整 改 ,整 改 期 不 得 超 过 六 个 月 。 整 改 后 仍 不 符 合 文 物 保 护 工 程 施 工 相 应 资 质 标 准 的 , 应 当 降 低 其 资 质 等级 , 或 依 法 组 织 听 证 , 吊 销 其 文 物 保 护 工 程 施 工 资 质 。第 三 十 六 条 文 物 保 护 工 程 施 工 资 质 证 书 遗 失 的 , 应 当 于 三 十 日 内 在 媒 体 上 声 明 作 废 , 并 向文 物 保 护 工 程 资 质 证 书 发 证 机 关 申 请 补 发 证 书 。第 三 十 七 条 文
31、 物 保 护 工 程 施 工 资 质 单 位 撤 销 、 破 产 倒 闭 的 , 应 在 三 十 日 内 将 原 资 质 证 书 交回 原 发 证 机 关 , 办 理 注 销 手 续 。第 三 十 八 条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没 有 参 加 资 质 年 检 或 逾 期 不 办 理 资 质 证 书 变 更 手 续 的 , 其 资 质 证书 自 行 失 效 。第 三 十 九 条 对 有 以 下 行 为 的 文 物 保 护 工 程 施 工 资 质 单 位 , 由 省 级 文 物 主 管 部 门 责 令 改 正 ,并 记 录 在 案 :( 一 ) 超 越 资 质 等 级 、 业 务 范 围 或 以
32、 其 他 单 位 的 名 义 承 揽 工 程 的 ;( 二 ) 未 经 相 应 文 物 主 管 部 门 许 可 , 擅 自 施 工 的 ; 不 按 照 经 文 物 主 管 部 门 批 复 的 工 程 设 计 图纸 、 施 工 技 术 标 准 施 工 的 ;( 三 ) 违 反 文 物 保 护 工 程 基 本 原 则 、 规 范 和 标 准 进 行 施 工 的 ; 使 用 不 合 格 材 料 或 未 对 相 关 材料 等 进 行 检 验 、 检 测 的 ;( 四 ) 承 担 的 文 物 保 护 工 程 施 工 项 目 管 理 混 乱 的 ; 或 工 程 质 量 差 , 造 成 文 物 安 全 隐
33、患 的 。第 四 十 条 对 有 以 下 行 为 的 文 物 保 护 工 程 施 工 资 质 单 位 , 由 文 物 保 护 工 程 资 质 证 书 发 证 机 关降 低 其 资 质 等 级 , 或 经 依 法 组 织 听 证 , 吊 销 其 文 物 保 护 工 程 施 工 资 质 :( 一 ) 在 文 物 保 护 工 程 施 工 中 , 发 生 文 物 损 坏 或 人 员 伤 亡 等 重 大 责 任 事 故 的 ;( 二 ) 涂 改 、 伪 造 、 转 让 、 出 借 或 采 取 其 它 不 正 当 手 段 取 得 文 物 保 护 工 程 施 工 资 质 证 书 的 。第 四 十 一 条 对
34、 弄 虚 作 假 或 者 以 不 正 当 手 段 取 得 文 物 保 护 工 程 施 工 专 业 人 员 证 书 的 , 由 发 证机 构 注 销 其 文 物 保 护 工 程 施 工 专 业 人 员 证 书 。第 四 十 二 条 对 涂 改 、 伪 造 、 转 让 、 出 借 文 物 保 护 工 程 施 工 专 业 人 员 证 书 的 , 由 发 证 机 构 注销 其 文 物 保 护 工 程 施 工 专 业 人 员 证 书 。第 四 十 三 条 文 物 保 护 工 程 施 工 专 业 人 员 在 文 物 保 护 工 程 施 工 中 , 违 反 有 关 文 物 保 护 的 法 律法 规 、 基
35、本 原 则 、 科 学 理 念 、 行 业 准 则 和 职 业 操 守 , 造 成 恶 劣 的 社 会 影 响 , 或 发 生 文 物 损 坏 、 人员 伤 亡 等 重 大 责 任 事 故 的 , 由 发 证 机 构 注 销 其 文 物 保 护 工 程 施 工 专 业 人 员 证 书 并 向 社 会 公 告 。第 四 十 四 条 由 发 证 机 构 注 销 文 物 保 护 工 程 施 工 专 业 人 员 证 书 的 , 五 年 内 不 得 参 加 文 物 保 护工 程 施 工 专 业 人 员 考 核 。六 、 附 则第 四 十 五 条 本 办 法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附 件 : 文 物 保 护 工 程 ( 施 工 ) 等 级 分 级 表工程级别 工程主要内容一级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国家文物局指定的重要文物的修缮工程、迁移工程、重建工程。二级1.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养维护工程、抢险加固工程。2.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工程、迁移工程、重建工程。3.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迁移工程、重建工程。三级1.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养维护工程、抢险加固工程。2.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保养维护工程、抢险加固工程、修缮工程。注 : 壁 画 保 护 涵 盖 壁 画 、 彩 塑 保 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