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w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一、 强制措施概念w 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或剥夺的各种强制性方法。 w 在中国仅仅是指对 “人 ”的强制,不包括对 “物 ”的强制。二、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具有以下特点:1、有权适用强制措施的主体是公安机关(包括其他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2、强制措施适用的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诉讼参与人和案外人员不得采取强制措施。3、强制措施的内容是限制或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而不包括对物的强制处分。4、强制措施的性质是预防性措施,而不是惩戒性措施
2、。5、强制措施是一种法定措施,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各种强制措施的适用机关、适用条件和程序都作了严格的规定,其目的是为了防止滥用强制措施而产生侵犯人权的问题。6、强制措施是一种临时性措施,随着刑事诉讼的进程,可以根据案件情况予以变更或者解除。三、适用强制措施应当遵循的原则w 1、合法性原则。w 2、必要性原则。即各种强制措施只有在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时,才有必要采用,不得随意适用强制措施,更不能将强制措施作为一种处罚予以适用。w 3、相当性原则。即适用何种强制措施,要与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和犯罪的轻重相适应。w 4、变更性原则。四、四、 强制措施种类强制措施种类拘 传逮 捕拘 留监视居住取保候审
3、强制措施五、实践中适用强制措施应当考虑的因素:w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实施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越大,采取强制措施的必要性也越大,选用的强制措施的强度也就越高。w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或者有进行各种妨害刑事诉讼的行为的可能性及可能性的大小。w 3、公安司法机关对案件事实的调查情况和对案件证据的掌握情况。适用每一种强制措施均有法定条件,只有根据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和已有的证据,才能确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体适用强制措施的种类。w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具体情况。 六、对司法实践中适用强制措施的两种不同指导思想的思考w 第一种:学院派,强调保障人权为主,应当以 “不羁押
4、为原则,羁押为例外。 ”w 第二种:实用派,强调以惩罚犯罪为主,一般表现为 “羁押为原则,不羁押为例外。 ”七、强制措施的具体规定拘拘传传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方法。w 拘传在适用中应当注意的问题:w 1、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拘传应当在被拘传人所在的市、县内进行。w 2、拘传时,应当向被拘传人出示拘传证,执行拘传的公安人员或司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对于抗拒拘传的,可以使用警棍、警绳、手铐。w 3、一次拘传的时间不超过 12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方式变相羁押。w 4、传唤不是拘传的必经程序。八、取保候审的理论与实践人民法院、人民
5、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 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人,或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已被拘留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 不能在法定的期限内结案,需继续查证的取保候审的适用范围: 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提请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取保候审; 持有效护照和有效出入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可以取保候审。 不准取保候审的w 1、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
6、,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w 2、对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被取保候审的人必须遵守的规定:刑事诉讼法第 56条: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居住的市县;2、在传讯时及时到案;3、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4、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窜供违反上述规定,己交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况,责令犯罪嫌疑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没有违反上述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应当退还保证金。w 取保候审的采取w 1、取保候审可以由公、检、法主动决定,也可以由犯罪
7、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委托的律师申请。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w 2、保证人条件:( 1)与本案无牵连;( 2)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3)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没有受限制;( 4)有固定收入和住处;( 5)保证人的义务主要是监督和报告( 6)保证人没有履行义务的一般处100020000 罚款。另外,从世界各国发展趋势来看,一般都是以保证人保证方式为主。w 3、对于保证金,法律只规定了下限 1000元,只能以人民币缴纳。w 4、取保候审不超过 12个月 取保候审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w 1、对同一对象重复取保候审。 w 2、律师申请取保候审难。 w 3、取保候审质量不高。 w
8、4、取保候审后,不积极开展侦查工作,取而不审,消极执法,这是目前取保候审执法中最突出的问题。w 5、对保证金的收取、管理不严格。 九、监视居住的理论与实践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离开限定活动区域和住所,依法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方法。其适用范围和对象与取保候审相同。 w 被监视居住人必须遵守规定(刑事诉讼法第 57条):w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w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w 3、在传讯时及时到案;w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w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窜供。w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严重的
9、予以逮捕。监视居住的理论与实践w 1、刑事诉讼法对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适用没有任何区别,导致司法机关在这两种强制措施的选用上具有很大的随意性;w 2、监视居住的特点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动自由进行一定限制,但是对被监视人的人身自由限制到何种程度,被监视者到底有多大活动范围,没有明确界限。 l4、关于监视居住的期限。在实践中也有不同做法,有的是公、检、法各监视 6个月,有的公、检、法一起监视居住 6个月;对于同一机关是否可以重复适用监视居住也是各不相同。l5、在实践中,为了避免使用强制措施超期限,出现监视居住、取保候审、逮捕交替使用的做法。并且对于错误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法律没有对决定机
10、关规定相应后果,也导致决定机关滥用强制措施。l3、作为法律规定的监视居住的唯一执行机关,有的公安机关对检察院、法院作出的监视居住敷衍塞责,不认真监管,有的委托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执行监视居住;至于执行方式,有的是设专人进行监视,直接监视犯罪嫌疑人自由,有的则让被监视人定期到指定地点报道十、拘留的理论与实践公安机关在侦查中,依法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采取的临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方法。适用拘留应具备两条件:对象须是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须具有法定情形。 w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对具备下列紧急情况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w 1、正在预备犯罪、
11、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被即时发现的。w 2、被害人或者在场的人指认他犯罪的;w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w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w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w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w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拘留的决定与执行w 在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如果需要依法拘留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应由承办单位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拘留证,然后由提请批准拘留的单位负责执行。对下列人员决定拘留的要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 1)被决定拘留的如果是县级以上各级人大代表,应经过该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委
12、会批准;( 2)对不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采取刑事拘留,要报有关部门批准,同时要征求省、直辖市、自治区外事办公室和外国人主管部门意见;( 3)对外国留学生采取刑事拘留,在征求地方外事办公室和高教厅、局的意见后,报公安部或国家安全局审批。 适用拘留应当注意的问题w 拘留执行中应注意问题:w ( 1)执行拘留时,必须向被拘留人出示拘留证,责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证上签名或按手印,遇到反抗,可以使用武器或戒具;w ( 2)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 24小时内进行讯问。发现不应当拘留的,必须予以释放,对于需要逮捕证据不足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w ( 3)公安机关被拘留后,除了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当在 24小时内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和所在单位,没有通知的,应当将没有通知的原因记录在案。w ( 4)拘留的时间:7天(延长)3天(一般情况下)30天(延长)十一 逮捕的理论与实践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羁押,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逮捕的条件 :强制措施的审批流程(不包括逮捕)w 1、办案民警写出呈请 XX报告书;w 2、送交法制部门审核;w 3、主管领导审批;w 4、签发令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