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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1 329.11-2009 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 第11部分:医院.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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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A90备案号:XXXXX-XXXX DB上 海 市 地 方 标 准DB31/329.11-2009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 11 部分:医院 2009-5-6 发布 2009-9-1 实施上 海 市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发 布前 言DB 31/329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分为若干部分,现已发布的有:第 1 部分:展览会场馆;第 2 部分:剧毒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集中存放场所;第 3 部分:金融营业场所;第 4 部分:公共供水系统;第 5 部分:电力系统;第 6 部分:学校、幼儿园第 7 部分:城市轨道交通第 8 部分:旅馆、商务办公楼第 9 部分:零售商业第

2、 10 部分:党政机关本标准是 DB 31/329 的第 11 部分,是本市医院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检验、验收、维护的依据。本标准除 3.3 表 1 中序号1、6、7、11、12、18、20、21、31、34、42、48、50、55、56、62、64、65、66、67 和4.1.2、4.1.3.d) 、4.1.6 为推荐性条款,其余为强制性条款。本标准由上海市公安局技术防范办公室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卫生局、公安部第三研究所、上海市保安服务总公司。本标准起草人:孙廷华、赵渊明、彭兴宝、刘晓新、陶焱升、金宝弟、高秋韵、吴凌放、孙亮、张欣、顾忠平、朱明初。本标准由上海

3、市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于 2009 年 3 月首次制定。重 点 单 位 重 要 部 位 安 全 技 术 防 范 系 统 要 求 第 11 部 分 : 医 院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本市医院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施工、检验、验收、维护。本标准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规的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二级(含)以上医院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其他医疗机构参照本标准执行。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

4、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 12663 防盗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GB 15208 微剂量 X 射线安全检查设备GB 20815 视频安防监控数字录像设备GB 50198-1994 民 用 闭 路 监 视 电 视 系 统 工 程 技 术 规 范GB 50348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94 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95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96 出入口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A/T 75 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GA 308 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规则GA/T 644 电子巡查系统技术要求DB 31/321 防盗防

5、火安全门通用技术条件3 系统总体配置要求3.1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中使用的设备和产品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现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并通过相应的 CCC 认证、生产登记批准、型式检验合格。3.2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原则应符合 GB 50348 的规定。3.3 医院的重要部位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应根据表 1 的要求配置。3.4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施工程序应符合 GA/T 75 的规定。3.5 医院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应纳入工程建设的总体规划,并应综合设计、同步施工、独立验收、同时交付使用。表 1 医院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基本配置要求序号 项目 安装区域或覆盖范围配置要求1 医院周界 推

6、荐2 医院出入口 强制3 运钞车停放处 强制4 运钞车押运通道 强制5 机动车停车场(库)出入口 强制6 医院内主干道 推荐7 机动车停车场(库)内 推荐8 门(急)诊部、住院楼出入口 强制9 门(急)诊部、住院楼各楼层出入口 强制10 门(急)诊部、住院楼各楼层电梯厅、自动扶梯口 强制11 电梯轿厢内 推荐12 门(急)诊候诊区域 推荐13 门(急)诊预检处 强制14 门(急)诊大厅内 强制15 急诊护士台、住院病区护士台 强制16 收费窗口处 强制17 药房窗口处 强制18 门(急)诊补液室内 推荐19 验血采(抽)血处 强制20 手术室外等候区域 推荐21 重症监护室外等候区域 推荐22

7、 新生儿病室内 强制23 太平间出入口 强制24 住院病区膳食加工配制区域 强制25 药库、国家管制的麻醉类和精神类药品集中存储场所 强制26 病史室、病理室内 强制27 重要实验室(含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存储场所)出入口 强制28 计算机网络管理中心 强制29 易燃易爆品集中存储场所 强制30 医院配电站出入口 强制31 医院配电站内 推荐32彩色摄像机安防中心控制室 强制33 彩色摄像机、声音复核装置 医患纠纷接待室(处) 强制34 值班室 推荐35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处理/控制、记录与显示设备 安防中心控制室 强制36 药库、国家管制的麻醉类和精神类药品集中存储场所 强制37 档案室 强

8、制38 防盗保险箱(柜)存放场所 强制39 重要实验室(含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存储场所) 强制40入侵探测器易燃易爆品室内集中存储处 强制41 门卫室 强制42 院长办公室 推荐43入侵报警系统 紧急报警装置门(急)诊预检处 强制44 急诊护士台、住院病区护士台 强制45 医患纠纷接待室(处) 强制46 收费窗口 强制47 重要实验室(含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存储场所) 强制48 病史室、档案室、计算机网络管理中心 推荐49 安防中心控制室 强制50 独立设防区域 推荐51 处理/控制/管理设备 安防中心控制室 强制52 终端图形显示装置/记录设备 安防中心控制室 强制53 收费窗口处

9、强制54 重要实验室(含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存储场所) 强制55 计算机网络管理中心 强制56 重要设备机房(含锅炉房) 推荐57 档案室 强制58 药库、国家管制的麻醉类和精神类药品集中存储场所 强制59 易燃易爆品室内集中存储处 强制60识读/执行设备安防中心控制室 强制61出入口控制系统联网显示/编程/管理/控制设备 安防中心控制室 强制62 机动车停车场(库)管理系统 机动车停车场(库)出入口 推荐63 通讯显示系统 医患纠纷接待室(处) 、医院领导办公室、总值班电话 强制64 重要设备机房(含锅炉房)区域 推荐65 住院楼各楼层 推荐66 药库、国家管制的麻醉类和精神类药品集中存

10、储场所 推荐67电子巡查系统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库)周边 推荐68 收费窗口处出入口 强制69 病史室、病理室 强制70 档案室 强制71 计算机网络管理中心 强制72 药库、国家管制的麻醉类和精神类药品集中存储场所 强制73 防盗保险箱(柜)存放场所 强制74 重要实验室(含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存储场所) 强制75 易燃易爆品室内集中存储处 强制76实体防护装置防 盗 防 火 安 全 门 /防盗栅栏安防中心控制室 强制4 各子系统和集成要求4.1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4.1.1 系统应包括前端设备、传输设备、处理/控制设备和记录与显示设备四部分。4.1.2 摄像机安装应减少或避免图像出现

11、逆光,且摄像机工作时监视范围内的平均照度宜不小于 200Lx。4.1.3 出入口摄像机安装应符合以下要求:a) 固定焦距、方向;b) 监视区域内不应有盲区;c) 在 24h 内通过监视屏均应能清楚地辨别出入人员面部特征、机动车牌号;d) 显示的人员正面面部有效画面宜不小于监视屏显示画面的 1/60。4.1.4 收费窗口安装的摄像机,通过监视屏应能辨别监视范围内的人员正面面部特征和交接款的过程。4.1.5 其他区域安装的摄像机,通过监视屏应能看清监视范围内的人员活动情况。4.1.6 在面积较大的公共区域宜安装带有云台、变焦镜头的摄像机。4.1.7 安装带有云台、变焦镜头的摄像机在云台、变焦停止操

12、作后,摄像机应在 20.5 min 内自动复位至原始设定状态。4.1.8 系统应具有时间、日期的显示、记录和调整功能,与标准时间误差应在30s 以内。4.1.9 摄像机在标准照度下,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图像信号的技术指标应不低于 GB 50198-1994 表 4.3.1-1 规 定 的评 分 等 级 4 级的要求,回放图像质量不应低于 3 级的要求。4.1.10 声音复核装置应与同区域视频图像信号同步记录,回放时声音应清晰可辨。4.1.11 系统应能切换图像,并具有时间、日期的字符叠加、记录功能,与标准时间误差应在30s 以内。字符叠加不应影响图像记录效果。4.1.12 系统应采用硬盘录像机进行

13、 24h 图像记录,系统图像记录保存时间应不少于 15d。4.1.13 硬盘录像机应符合 GB 20815 中类机(专业型数字录像设备)或类机(综合型数字录像设备)A 级产品的要求。并应具有 DVD 视(音)频信号数据输出接口,输出的视(音)频复制信号均能使用通用影音播放软件播放,或可直接在通用设备上回放。4.1.14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其他要求应符合 GB 50395 规定。4.2 入侵报警系统4.2.1 系统应包括前端设备、传输设备、处理/控制/管理设备和显示/记录设备四部分。4.2.2 应根据防护覆盖范围的需要选择适宜的入侵探测器类型和规格,安装应符合产品技术说明书的规定。防区划分应有利

14、于报警时准确定位,且不应有盲区,并根据管理要求设防。4.2.3 紧急报警装置应安装在隐蔽、便于操作的部位,并应设置为不可撤防模式,且应有防误触发措施。当被触发报警后应能立即发出紧急报警信号并自锁,复位应采用人工操作方式。4.2.4 安防中心控制室应配置专职值守人员,入侵报警信号应传送至安防中心控制室,声光报警保持至人工操作复位。安防中心控制室应安装与区域报警中心联网的紧急报警装置。系统使用专用电缆传输报警信号时报警响应时间应不大于 2s;使用公共电话网络传输时报警响应时间应不大于 20s。4.2.5 以电话网络作为报警传输专线时,不应在线路上挂接其他通信设施。4.2.6 系统应具有时间、日期的

15、显示、记录和调整功能,与标准时间误差应在30s 以内。4.2.7 系统布防、撤防、报警、故障等信息的存储时间应不少于 30d,并能输出打印。4.2.8 系统的备用电源应满足 8h 正常工作。4.2.9 入侵探测器的技术要求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4.2.10 防盗报警控制器其他技术要求应符合 GB 12663 的规定。4.2.11 入侵报警系统的其他要求应符合 GB 50394 的规定。4.3 出入口控制系统4.3.1 对非法进入的行为或连续 3 次不正确的识读,系统应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在安防中心控制室,声光报警保持至人工操作复位。4.3.2 不应使用密码按键式识读设备。4.3.3 系统时间与标

16、准时间的误差应在10 s 内。记录保存时间应不少于 7d。4.3.4 车辆出入控制系统应符合 GB 50348 的规定。4.3.5 系统其他要求应符合 GB 50396 的规定。4.4 通讯显示系统来电号码显示应清晰, 与标准时间误差应在30 s 以内。4.5 电子巡查系统4.5.1 巡查点安装应牢固、隐蔽,高度应便于识读。4.5.2 保存时间应不少于 10d。 4.5.3 系统其他要求应符合 GA/T 644 的规定。4.6 安防中心控制室4.6.1 视频安防监控、入侵报警、电子巡查的终端设备,以及出入口控制系统的报警信号输出终端均应设置在安防监控中心,应能实现对各子系统的操作、记录和显示。

17、4.6.2 应安装紧急报警装置,并应与区域报警中心联网。4.6.3 安防中心控制室应配置能与报警同步的终端图形显示装置,能准确地识别报警区域,实时显示发生警情的区域、日期、时间及报警类型等信息。4.6.4 安防中心控制室应配备有线、无线专用通讯工具和强光手电筒等专用防护器械4.6.5 安防中心控制室的其他要求应符合 GB 50348、GB 50394、GB 50395 和 GB 50396 的规定。4.7 实体防护装置4.7.1 钢栅栏应采用单根直径不小于 20mm、壁厚不小于 2mm 的钢管(或单根直径不小于 16mm 的钢棒、单根横截面应不小于 8mmX20mm 的钢板)组合制做。用于窗的防护时,单个栅栏空间最大面积应不大于 600mmX100mm。4.7.2 防盗栅栏应采用不小于 12mm 的膨胀螺丝固定,安装应牢固可靠,并有防拆措施。4.7.3 防盗防火安全门及安装应符合 DB31/321 的规定。5 检验、验收、维护5.1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竣工后应进行检验。系统检验应按 GB 50348 的规定。5.2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验收按照本标准第 4 章和 GB 50348、GA 308 的规定。5.3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保持良好的运行状态,每年定期进行设备的检测、维护、保养。系统出现故障后,应及时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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