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产 品 质 量 监 督 抽 查 实 施 规 范CCGF 211.112010家用卫生杀虫用品20110210 发布 20110301 实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家用卫生杀虫用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1.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家用卫生杀虫用品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针对特殊情况的专项国家监督抽查、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地方监督抽查可参照执行。监督抽查产品范围包括:蚊香、电热蚊香片、电热蚊香液、蟑脑、杀虫气雾剂、烟片、空气清新剂、驱蚊水、卫生香、蝇香;本规范内容包括产品分类:企业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及异议处理复检。注:针对特殊情况的专项国家监督抽查是指应急工作需要而
2、进行的或者由于某种特殊情况(或原因)仅需要对部分项目进行抽样检验的专项监督抽查。2.产品分类2.1 产品分类及代码(见表 1)表 1 产品分类及代码产品分类 一级分类 二级分类 三级分类分类代码 2 211 211.11分类名称 日用消费品 日用化工品 家用卫生杀虫用品2.2 产品种类家用杀虫用品的产品,分为:蚊香 电热蚊香片电热蚊香液杀虫气雾剂合成樟脑 日用蟑脑 空气清新气雾剂卫生香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3.1 有效成分具有生物杀虫活性的化学成分。3.2 药效产品在规定的条件下及规定的时间内,应达到的驱(灭)蚊虫(包括蝇、蜚蠊、蚂蚁等)效果。3.3 击倒中时在规定的条件下,
3、50%的试虫被击倒(即仰倒)所需时间。3.4 最低持效期电热蚊香液中药液与电加热配套使用所应达到最低的有效时间。4.企业规模划分根据该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家用杀虫用品类年销售额为标准划分大、中、小企业。见表 2表 2 企业规模划分企业规模 大型企业 中型企业 小型企业销售量/万元 5000 1000 且5000 10005.检验依据下列引用的文件,其最新版本或修改单均适用于本规范。GB 5296.1 消费品使用说明 总则GB 24330-2009 家用卫生杀虫用品安全通用技术条件GB/T 4895-2007 合成蟑脑GB/T 18416-2009 蚊香GB/T 18417-2009
4、电热蚊香片GB/T 18418-2009 电热蚊香液GB/T 18419-2009 杀虫气雾剂QB 2548 空气清新气雾剂LY/T 1645 日用蟑脑 QB/T 1692.4 卫生香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6.抽样6.1 抽样型号或规格同一品种、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样本应从同一批次产品中抽取。6.2 抽样方法在成品仓库内或者市场上随机抽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6.3 抽样基数在生产领域抽样时抽样基数不少于 500 盒(或瓶或支) ,在流通领域抽样时抽样基数不得少于抽样数量。6.4 抽样数量表 3 抽样数量序号
5、抽样地点 抽样数量(盒或瓶或支) 检验样品数(盒或瓶或支) 备用样品数(盒或瓶或支)1 生产企业2 流通领域蚊香为 10;蚊香片、日用樟脑、蚊香液、驱虫水、卫生香为 4;杀虫气雾剂、空气清新气雾剂为 12。蚊香为 5;蚊香片、日用樟脑、蚊香液、驱虫水、卫生香为 2;杀虫气雾剂、空气清新气雾剂为 6。蚊香为 5;蚊香片、日用樟脑、蚊香液、驱虫水、卫生香为 2;杀虫气雾剂、空气清新气雾剂为 6。6.5 样品处置6.5.1 检验用样品及备用样品应分别封样,并寄、送至指定的检验机构相关部门。如样品标签上标明特殊储存或搬运要求,样品应按要求进行处置。6.5.2 检验机构接收样品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记录样
6、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测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单的记录是否相符,对检测和备用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入库。6.6 抽样单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同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生产家用杀虫产品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末生产此类产品,记录本年度已实际生产此类产品的销售总额。7.检验要求7.1 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表 4 共有检验项目重要程度或不合格程度分类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法律法规 或标准条款 强制性/推荐性 检验方法A 类 a B 类 b农药登记证号 GB5296.1 强制性 GB5296.1 生产日期
7、、产品批号、有效期 GB5296.1 强制性 GB5296.1 烟尘量、产品分类 GB5296.1 强制性 GB5296.1 1标志(签)注意事项 GB5296.1 强制性 GB5296.1 2 有效成分使用要求 GB24330-2009 中 5.1 强制性 GB24330-2009中 5.1 3 有效成分含量及允许被动 范围 GB24330-2009 中 5.3 强制性 GB24330-2009中 5.3 4 药效 GB24330-2009 中 5.4 强制性 GB24330-2009中 5.4 5 热贮稳定性 GB24330-2009 中 5.5 强制性 GB24330-2009中 5.5
8、 6 净含量 GB24330-2009 中 4.8 强制性 GB24330-2009中 4.8 7.1.2 蚊香检验项目表 5 蚊香检验项目重要程度或不合格程度分类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法律法规 或标准条款 强制性/推荐性 检验方法A 类 a B 类 b1 连续燃点时间 GB/T18416-2009 中 4.7 推荐性 GB/T18416-2009 中5.7 2 烟尘量 GB24330-2009 中 4.6 强制性 GB24330-2009 中 4.6 7.1.3 电热蚊香片检验项目表 6 电热蚊香片检验项目重要程度或不合格程度分类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法律法规 或标准条款 强制性/推荐性 检验方
9、法A 类 a B 类 b1 挥发速率 GB/T18417-2009 中 4.4 推荐性 GB/T18417-2009 中5.4 7.1.4 电热蚊香液检验项目表 7 电热蚊香液检验项目重要程度或不合格程度分类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法律法规 或标准条款 强制性/推荐性 检验方法A 类 a B 类 b1 挥发速率 GB/T18418-2009 中 4.2.6 推荐性 GB/T18418-2009 中5.2.6 2 电热蚊香液最低 持效期 GB24330-2009 中 4.7 强制性 GB24330-2009 中 4.7 3 电加热器 GB/T18418-2009 中 4.2.7 推荐性 GB/T18
10、418-2009 中5.2.7 7.1.5 杀虫气雾剂检验项目表 8 杀虫气雾剂检验项目重要程度或不合格程度分类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法律法规 或标准条款 强制性/推荐性 检验方法A 类 a B 类 b1 气雾剂内压 GB24330-2009 中 4.9 强制性 GB24330-2009 中 4.9 7.1.6 合成樟脑检验项目表 9 合成樟脑检验项目重要程度或不合格程度分类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法律法规 或标准条款强制性/推荐性 检验方法A 类 a B 类 b1 含量 GB/T4895-2007 中 5 推荐性 GB/T4895-2007 中 6.5 2 不挥发物 GB/T4895-2007 中
11、 5 推荐性 GB/T4895-2007 中 6.7 3 乙醇不溶物 GB/T4895-2007 中 5 推荐性 GB/T4895-2007 中 6.8 4 酸值 GB/T4895-2007 中 5 推荐性 GB/T4895-2007 中 6.9 5 硫酸显色 GB/T4895-2007 中 5 推荐性 GB/T4895-2007 中 6.10 7.1.7 日用樟脑检验项目表 10 日用樟脑检验项目重要程度或不合格程度分类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法律法规 或标准条款 强制性/推荐性 检验方法A 类 a B 类 b1 樟脑 LY/T1645 推荐性 LY/T1645 2 异龙脑 LY/T1645 推
12、荐性 LY/T1645 3 不挥发物 LY/T1645 推荐性 LY/T1645 4 功能性添加剂 LY/T1645 推荐性 LY/T1645 7.1.8 空气清新气雾剂检验项目表 11 空气清新气雾剂检验项目重要程度或不合格程度分类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法律法规 或标准条款 强制性/推荐性 检验方法A 类 a B 类 b1 内压力 QB2548 强制性 QB2548 2 泄漏试验 QB2548 强制性 QB2548 3 净含量 QB2548 强制性 QB2548 4 甲醇 QB2548 强制性 QB2548 5 气雾罐、气雾剂阀 门 QB2548 强制性 QB2548 6 气雾剂内圧 GB24
13、330-2009 中 4.9 强制性 GB24330-2009 中 4.9 7.1.9 卫生香检验项目表 12 卫生香检验项目重要程度或不合格程度分类序号 检验项目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条款强制性/推荐性检验方法A 类 a B 类 b1 产品安全要求 QB/T1692.4 推荐性 QB/T1692.4 2 甲醛 QB/T1692.4 推荐性 QB/T1692.4 3 苯 QB/T1692.4 推荐性 QB/T1692.4 4 烟尘量 QB/T1692.4 推荐性 QB/T1692.4 注:表 412 中 a 指极重要质量项目 b 指重要质量项目 7.2 检验应注意的问题7.2.1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
14、质量要求高于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7.2.2 检验过程中遇有样品失效或者其他情况致使检验无法进行时,必须如实记录即时情况,并有充分的证实材料。8 判
15、定原则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当 A 类项目不合格或存在 2 项以上(含 2 项)B 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综合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当检验项目仅只有一项 B 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一般不合格,综合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9 异议处理复检9.1 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 ,检验后缺陷特征样品与不合格质量数据相关的其他质量等检验证据证明。9.2 需对不合格项目复检时,采用备样检验,当复检结果仍不合格,维持原检验结果不变,当复检结果合格,以复检结果为准。10 附则本规范编写单位:国家家用杀虫用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何建国) 、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施慧娟) 、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俞幼芳)、国家环保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李辉) 。本规范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产品质量监督司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