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三孝口片区建工集团地块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为了加快合肥市老城区改造、改善交通环境、提升城市品位、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经批准决定实施合肥市庐阳区三孝口片区建工集团地块房屋征收,需征收该项目规划范围内的房屋、附属物及构筑物。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 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合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合政2015 187 号)、 合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费临时安置费附属物补偿费标准(合政办2015 9 号)及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合肥市被征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合政秘2015 121 号)等相关法律
2、法 规和政策规定,并结合本项目的具体情况,制定本方案。一、 房屋征收目的为了促进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 590 号令)第八条第(五)款的规定,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二、征收范围 庐阳区三孝口片区建工集团地块项目规划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其附属物、构筑物。四周界线,详见征迁范围图。三、房屋征收主体庐阳区人民政府四、房屋征收部门庐阳区房屋征收办公室五、房屋征收实施单位2庐阳区三孝口街道办事处六、被征收房屋面积和用途的确定被征收房屋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合法有效面积和用途:(一)被征收房
3、屋的权属、面积、用途应当依据房屋所有权证(合肥市直管公房租赁证或者租赁协议)和房屋登记簿确认。房屋所有权证与房屋登记簿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登记簿所载内容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符的,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载内容为准。被征收人未经规划、国土部门批准,改变房屋用途的,按照原房产证房屋用途予以认定。(二)房屋无有效证照,但在 1986 年航拍图上有标注且产权归属明晰的,可以结合 1986 年底前最邻近年份的地形图确定房屋面积,并给予补偿;1986 年底前地形图无标注的,可以结合 1986 年后最邻近年份的地形图确定房屋面积,并给予补偿。
4、前款房屋产权属于个人的,按照住宅房屋给予补偿。产权属于单位的,按照土地用途给予补偿,即土地用途为工业生产、仓储或实际用于生产厂房、仓储的,按照生产用房给予货币补偿;其他土地用途的,按照办公用房给予货币补偿。七、无效房屋处理对征收范围内的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八、住宅房屋征收补偿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实行异地产权调换或者货币补偿方式,每户只可选择一种补偿方式。(一)异地产权调换安置31、安置房复建点定于:童大郢复建点。2、按照房屋套内建筑面积“征一补一”。根据征收区域与产权调换区域房屋市场评估价格确定面积调整系数。应 安 置 房 屋 套 内 建 面确 定 后 ,根 据 安 置 房
5、 屋 实 际 公 摊 系 数 计 算 建 筑 面 积 。另每户可增购最高不超过 15 平方米建筑面积,增购价格按照2500 元/平方米执行。因设计套型等原因,安置面积在两个套型面积之间的,被征收人可以选择邻近的房屋套型,增加的建筑面积按 2500 元/平方米结算差价,减少的建筑面积按照市场评估价结算差价。安置房均为高层建筑,建设标准和水、电、气、有线、通讯等设施均达到普通商品房标准。住宅房安置套型最终以测绘面积为准。3、物业费按大建设复建点相关规定收取。4、安置方式:为体现先搬家先受益的原则,以被征收人交钥匙登记时间的先后顺序号,作为安置顺序号。5、住户搬家费用每户 1000 元(500 元2
6、 次)。6、住宅临时安置补助费:在 18 个月内按应安置建筑面积 18 元/月/ ;超过 18 个月至 30 个月内按 27 元/ 月/;超过 30 个月按 36元/月/的标准支付;7、附属物补偿费按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合肥市被征土地上青苗房屋及其他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合政秘2015121号)文件执行。(二)货币补偿安置1、货币补偿金额按本征收项目同区域类似普通商品房评估价,乘以应予产权调换房屋面积(含政策性增购面积)计算,但应扣减政策性增购面积的增购价款。增购面积价格按照 2500 元/平方米结算。4住宅房屋货币补偿金额本征收项目同区域类似普通商品房评估价 应予 产权调换 房屋面积(含政
7、策性增购面积)-政策性增购面积 产权调换房屋建筑安装成本价。2、搬迁补助费 500 元/户,一次性支付。3、选择货币补偿的,征收部门一次性支付被征收人 3 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应安置建筑面积(不含增购面积)18 元/月/的标准支付;4、附属物补偿费按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合肥市被征土地上青苗房屋及其他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合政秘2015 121 号)文件执行。(三)房地产管理部门直管公有房屋或者单位自管公有房屋的补偿征收房地产管理部门直管公有房屋或者单位自管公有房屋,原租赁关系继续保持的,应当实行产权调换;被征收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四)住宅房屋征收实行
8、如下奖励本改造项目住宅房屋征收按被征收人有效建筑面积,分别给予不同奖励:1、第一档期: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公布之日起 10 日内交房的,按房屋有效建筑面积给予 450 元/平方米交房奖励;2、第二档期: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公布之日起 20 日内交房的,按房屋有效建筑面积给予 300 元/平方米交房奖励;3、第三档期: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公布之日起 30 日内交房的,按房屋有效建筑面积给予 150 元/平方米交房奖励;4、超过规定期限交房的不予奖励。九、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5(一)办公房屋征收补偿办公房屋征收补偿实行产权调换或者货币补偿方式,每户只可选择一种补偿方式。1、产权调换安置(1)办公用房安置在
9、本项目改造范围内。(2)根据房屋证照记载的用途,按照市场评估方式计算、结清产权调换差价。(3)临时安置补助费、搬家费等按合政办2015 9 号文件执行。(4)附属物补偿费按合政秘2015 121 号文件执行。2、货币补偿安置(1)货币补偿金额按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结合被征收房屋调查登记时的结构、成新、层次、配套等修正因素计算。(2)临时安置补助费、搬家费等按合政办2015 9 号文件执行。(3)附属物补偿费按合政秘2015 121 号文件执行。(二)商业房屋征收补偿商业房屋征收补偿实行产权调换或者货币补偿方式,每户只可选择一种补偿方式。1、产权调换安置(1)商业用房
10、安置在本项目改造范围内;根据房屋证照记载的用途,按照市场评估方式计算、结清产权调换差价。 (2)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按合政2015 187 号文件执行。(3)临时安置补助费、搬家费等按合政办2015 9 号文件执行。(4)附属物补偿费按合政秘2015 121 号文件 执行。62、货币补偿安置(1)货币补偿金额按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结合被征收房屋调查登记时的结构、成新、层次、配套等修正因素计算。(2)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按合政2015187 号文件执行。(3)临时安置补助费、搬家费等按合政办2015 9 号文件执行。(4)附属物补偿费按合政秘2015 121 号文件执行。十、
11、其它事宜(一)征收期限以征收决定公告的日期为准。出租房屋的被征收人须自行终止其出租房屋的租赁关系。(二)如在征收期限内,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申请庐阳区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做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庐阳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三)征收安置工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 的原则进行,并实行“ 三榜公示” ,接受社会 监督。(四)本征收项目涉及的其他问题按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的通知(合政 2015187 号)执行。十一、本方案自庐阳区人民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7日起施行。十二、本征收方案解释权属庐阳区房屋征收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