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批准书(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专用)浙江省建设厅监制编号: 字第 号建设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名称项目拟选位置项目占地面积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建设规模附件附图名称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审查意见(盖章)年 月 日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审查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杭州市规划局审查意见 (盖章)年 月 日浙江省建设厅审批意见(盖章)年 月 日填表说明一、附件应包括:1、项目法定规划依据(盖有管理机构公章的规划文本、图件相关内容及规划批文的复印件) 。特需建设的项目,其所依据的风景名胜区规划尚未批准或未在规划中明确的,应提供由具备相应城市规划编制资质单位出具的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报告;2、项目
2、设计方案初稿(应包括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该项目与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的协调关系;拟建项目环境与景观分析评价;建设工程环境保护措施;以及相关设计规范要求的内容等) ;3、法律法规及国家、省有关文件规定的其它资料;4、专家意见和有关论证意见另附;5、省建设厅行政许可指南规定的其它材料。二、附图应包括:1、 在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总图或详细规划总图上的项目选址位置图;2、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在标准地形图上划定并盖有边角审核章的用地范围图;本 批 准 书 一 式 五 份 , 省 建 设 厅 、 杭 州 市 建 委 、 规 划 局 、 西 湖 风 景 区 管 委 会 、 建 设 单 位 各 执一 份 。说 明一
3、、审批权限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八条 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选址方案应当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核准。浙江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的公路、索道、缆车、大型文化设施、体育设施与游乐设施、旅馆建筑、设置风景名胜区徽志的标志性建筑等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提出审核意见,报市、县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进行审查,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要求的,按规定程序报建设部审批同意后,办理立项等有关手续。国家级风
4、景名胜区内的其他建设项目和省级风景名胜区内所有建设项目的选址,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提出审核意见,报市、县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进行审查,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要求的,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部门审批同意后,办理立项等有关手续。二、选址批准书管理1、本批准书自批准之日起一年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应当办理延期手续。2、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必须取得浙江省建设厅核发的选址批准书(重大建设工程经建设部批准)后,方可向杭州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用地规划许可手续。3、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批准设计方案,必须符合本批准书的各项要求。确需调整的,必须报经原审批机关审核同意。4、本批准书作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法定依据之一。对于不符合本批准书的建设工程,城市规划部门不得出具项目竣工规划认可手续,有关部门不得核发房地产等权属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