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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4省道如东西段绿化工程监理.doc

上传人:Facebook 文档编号:4749313 上传时间:2019-01-10 格式:DOC 页数:77 大小:563.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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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334 省道如东西段绿化工程监理334 省道如东西段绿化工程监理 (334FXLH -JL 合同段)招 标 文 件招标人: 如 东 县 交 通 局二 00 九 年 三 月第 一 篇 投 标 邀 请 书:1、如东县交通局(下称“招标人“ )334 省道如东西段绿化施工工程已列入如东县2009 年交通基本建设计划。现决定对该项目的现场监理的实施和完成进行公开招标。基于贵单位的报名申请和资质、业绩,现邀请贵单位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参加334FXLH -JL 合同段的投标。2、驻地监理组负责 334FXLH -JL 合同段范围内的绿化养护工程的施工及缺陷责任期内监理。监理服务期限要求与施工合同工期相同

2、,施工合同计划开工时间:2009年 03 月上旬,缺陷责任期 2 年。3、请凭本邀请书于 2009 年 03 月 23 日 17:00 时前(北京时间,下同)到如东县掘港镇友谊东路 128 号如东县交通局 701 室,向招标人支付人民币 200 元,以获得一整套招标文件,售后不退。图纸由投标人根据需要与招标人联系查阅或自行复印。4、招 标 人 将 不 统 一 组 织 投 标 人 对 现 场 及 周 围 环 境 进 行 考 察 , 投 标 人 为 查 明 或 核实 有 关 编 制 投 标 文 件 和 签 订 合 同 所 必 需 的 资 料 , 可 在 征 得 招 标 人 同 意 后 进 入 现

3、场 , 但不 得 损 坏 招 标 人 的 各 项 设 施 , 否 则 , 由 此 造 成 的 后 果 由 投 标 人 负 责 赔 偿 。5、 招 标 人 不 组 织 标 前 会 , 投 标 人 对 投 标 的 文 字 质 疑 应 于 2009 年 03 月 28 日 17:00 时 前 书 面 提交或传真到招标人,招标人将统一答复,并以书面形式发送至所有投标人。6、投标文件将统一在投标、开标会上递交。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应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人民币 2 万元的投标担保(银行汇票 )。投标截止时间为 2009 年 03 月15 日 9:00 时,地点:如东县招标办(迎丰路金色家园) 。招标人定

4、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的同一时间、同一地点举行公开开标。投标人应派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代表出席,若未前来出席开标会,则视为默认开标结果。7、收到本邀请书的单位应参加投标,不得擅自放弃投标,若因故确需放弃,则须在接到本投标邀请书后 2 天内书面告知招标人。8、联系方式地址:如东县掘港镇友谊东路 128 号(邮编:226400)联系人:俞春泉、朱建军、赵建云联系电话:051384199532、84168166、84198070招标人:如东县交通局二 OO 九年三月十七日334 省道如东西段绿化工程监理第 二 篇 投 标 人 须 知一、 总 则1、项目情况1.1业 主 : 如 东 县 交 通 局1.3项 目

5、 名 称 : 334FXLH -JL合 同 段 : 334省道如东西段绿化工程监理1.4工 程 概 况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附 件1.5监 理 服 务 期 : 见 投 标 邀 请 书2、资金来源2.1本 招 标 项 目 已 列 入 如 东 县 2009年 交 通 基 本 建 设 计 划 。 (本 款 未 填 内 容 见投 标 邀 请 书 )3、投标人的合格条件3.1投 标 人 资 格 要 求 :a.投 标 人 必 须 是 独 立 的 企 业 法 人 , 具 有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核 发 的 企 业 法 人营 业 执 照 ;b.投 标 人 必 须 具 有 公路工程丙

6、级以上(含丙级)监理资质;c.投 标 人 承 担 过 类 似 工 程 的 监 理 、 信 誉 良 好 ;d.拟 投 入 的 监 理 组 长 必 须 具有交通部颁发的专业监理工程师及以上资格证书,专业为园林、园艺工程或对应的专业。担任过同类工程的(副)总监职务或监理组长职务。3.2投 标 人 应 独 立 参 加 投 标 , 招标人不接受联合体的申请和投标,且不允许分包,严禁转包。3.3投 标 人 只 能 对 被 邀 请 投 标 的 监 理 合 同 段 进 行 投 标 。3.4投 标 人 必 须 对 整 个 合 同 段 投 标 , 只 对 某 合 同 段 中 的 部 分 工 程 投 标 者 , 将

7、 不予 考 虑 。3.5每 个 投 标 人 对 同 一 合 同 段 只 能 提 交 一 份 投 标 文 件 , 投 标 人 不 得 以 任 何 方 式参 与 另 一 投 标 人 对 同 一 个 合 同 段 的 投 标 , 否 则 其 投 标 将 被 拒 绝 。3.6投 标 人 提 供 的 派 驻 到 现 场 组 成 驻 地 监 理 组 的 所 有 监 理 人 员 , 其 资 格 和 资 质必 须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中 规 定 的 监 理 人 员 资 质 和 资 历 的 各 项 要 求 。4、投标费用4.1投 标 人 在 投 标 过 程 中 的 一 切 费 用 , 不 论 中 标 与 否

8、, 均 由 投 标 人 自 负 。5、现场考察334 省道如东西段绿化工程监理5.1招 标 人 将 不 统 一 组 织 投 标 人 对 现 场 及 周 围 环 境 进 行 考 察 , 投 标 人 为 查 明 或核 实 有 关 编 制 投 标 文 件 和 签 订 合 同 所 必 需 的 资 料 , 可 在 征 得 招 标 人 同 意 后 进 入 现场 , 但 不 得 损 坏 招 标 人 的 各 项 设 施 , 否 则 , 由 此 造 成 的 后 果 由 投 标 人 负 责 赔 偿 。6、标前会议6.1招 标 人 不 组 织 标 前 会 , 投 标 人 对 投 标 的 文 字 质 疑 应 于 20

9、09年 03月 28 日 17:00时 前 书 面 提 交 到 招 标 处 , 招 标 人 将 统 一 答 复 ,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发 送 至 所 有 投标 人 。 投 标 人 在 收 到 书 面 答 复 (补 遗 书 )后 , 应 在 24小 时 以 内 (以 发 出 时 间 为 准 )以 传 真 等 书 面 形 式 向 招 标 人 确 认 收 到 。二、招标文件7、招标文件的内容7.1招 标 文 件 分 卷 装 订 , 除 本 款 下 述 各 卷 册 的 内 容 外 , 招 标 人 在 招 标 期 间 发 出的 有 编 号 的 补 遗 书 和 其 他 正 式 有 效 函 件 , 均

10、 是 招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各 卷 册 的 内 容 如 下 :篇 次 内 容第 1篇 投 标 邀 请 书第 2篇 投 标 人 须 知 (含 工 程 概 况 )第 3篇 合 同 条 款第 4篇 合 同 附 件第 5篇 投 标 书 格 式第 6篇 投 标 书 附 表 格 式第 7篇 合 同 格 式第 8篇 相 关 设 计 图 纸 (根 据 需 要 查 阅 或 复 印 )附 篇 监 理 大 纲 格 式7.2投 标 人 应 仔 细 阅 读 招 标 文 件 , 并 按 招 标 文 件 的 规 定 与 要 求 编 制 投 标 文 件 。如 果 投 标 文 件 与 招 标 文 件 的 规 定

11、 与 要 求 不 符 合 , 则 投 标 人 应 自 行 负 责 。 凡 与 招 标文 件 的 规 定 有 重 大 不 符 合 的 投 标 文 件 , 将 视 为 废 标 而 不 予 评 审 。7.3投 标 人 应 认 真 检 查 招 标 文 件 是 否 完 整 , 若 发 现 缺 页 或 附 件 不 全 时 , 应 及 时向 招 标 人 提 出 , 以 便 补 齐 。8、招标文件的澄清和解答8.1要 求 对 招 标 文 件 进 行 澄 清 和 解 答 的 投 标 人 , 应 在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截 止 期 至 少14天 前 , 将 要 求 澄 清 和 解 答 的 问 题 以 书 面

12、形 式 (包 括 传 真 )告 知 招 标 人 。 招 标 人应 在 投 标 截 止 期 7天 前 , 将 书 面 答 复 以 编 号 的 补 遗 书 方 式 传 真 至 (以 收 到 日 期 为准 , 下 同 )所 有 已 购 买 招 标 文 件 的 投 标 人 。 投 标 人 在 收 到 该 书 面 答 复 (补 遗 书 )后 ,334 省道如东西段绿化工程监理应 在 24小 时 以 内 (以 发 出 时 间 为 准 )以 传 真 等 书 面 形 式 向 招 标 人 确 认 收 到 。9、招标文件的修改9.1在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截 止 期 7天 之 前 , 招 标 人 可 能 会

13、因 任 何 原 因 , 以 发 出 编 号的 补 遗 书 的 形 式 对 招 标 文 件 进 行 修 改 9.2补 遗 书 将 寄 (送 )给 所 有 已 购 买 招 标 文 件 的 投 标 人 , 各 次 补 遗 书 应 按 时 序 编号 , 作 为 招 标 文 件 组 成 部 分 对 所 有 投 标 人 都 有 约 束 力 。 投 标 人 每 次 收 到 补 遗 书 后 ,应 在 24小 时 以 内 (以 发 出 时 间 为 准 )以 传 真 等 书 面 形 式 向 招 标 人 确 认 收 到 , 并 在 确认 函 中 写 明 补 遗 书 编 号 与 发 出 和 收 到 日 期 9.3为

14、使 投 标 人 在 编 写 投 标 文 件 时 有 合 理 的 时 间 考 虑 并 反 映 上 述 补 遗 书 的 内 容 ,必 要 时 招 标 人 可 按 本 须 知 第 17条 的 规 定 , 酌 情 延 后 送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截 止 期 。 招 标人 和 投 标 人 相 应 的 权 利 与 义 务 亦 应 随 之 延 长 。三 投标文件的编制10 投标文件的编制10.1 投 标 人 应 按 合 同 段 编 制 投 标 文 件 ,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应 包 括 下 列 内 容 :一 、 投 标 书二 、 授 权 书 ( 若 非 法 代 表 人 签 署 )三 、 投

15、标 担 保四 、 监 理 费 用 报 价五 、 投 标 文 件 附 表六 、 技 术 建 议 书七 、 投 标 人 资 格 证 明 材 料10.2 投 标 人 必 须 使 用 招 标 文 件 第 7篇 规 定 的 格 式 编 制 投 标 文 件 , 并 按 上 述顺 序 装 订 。 表 格 的 内 容 不 得 修 改 , 但 表 格 可 以 按 同 样 格 式 扩 展 。10.3 投 标 文 件 及 投 标 人 与 招 标 人 之 间 与 投 标 有 关 的 来 往 通 知 、 函 件 和 文 件均 使 用 中 文 , 如 有 外 文 文 件 , 则 应 提 供 中 文 翻 译 文 件 。10

16、.4 投 标 人 应 同 时 递 交 其 投 标 文 件 的 电 子 文 件 ( USB闪 存 盘 ) 一 套 , 电子 文 件 应 分 别 采 用 无 密 码 保 护 的 *.doc或 *.xls格 式 , 费 用 报 价 必 须 采 用 无 密 码 保护 的 *.xls格 式 。 USB闪 存 盘 需 为 新 购 且 无 病 毒 , 包 装 盒 需 标 明 投 标 单 位 名 称 和 合同 段 号 , 与 投 标 文 件 同 时 密 封 。 投 标 文 件 的 电 子 文 件 与 正 本 文 本 不 一 致 时 , 以 正本 文 本 为 准 。11 投标价11.1 投 标 人 必 须 按

17、照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格 式 和 内 容 计 算 投 标 价 , 投 标 价 计 算334 省道如东西段绿化工程监理方 法 有 下 列 两 种 : A.费 率 报 价 法 ; B.人 员 费 用 报 价 法 。 本 项 目 采 用 的 报 价 方 式 在投 标 人 须 知 资 料 表 中 写 明 。A.费 率 报 价 法投 标 人 在 报 送 的 投 标 书 中 , 承 诺 以 招 标 文 件 中 对 应 的 施 工 合 同 段 暂 定 的 工 程造 价 金 额 为 基 数 ( 实 际 结 算 时 按 对 应 施 工 合 同 竣 工 结 算 造 价 金 额 ( 不 含 主 要 材 料

18、的 调 差 部 分 ) 为 基 数 ) 和 自 行 填 报 的 费 率 、 二 者 乘 积 作 为 投 标 价 , 该 标 价 应 包 括完 成 所 投 标 段 的 前 期 准 备 、 施 工 期 工 程 监 理 及 缺 陷 责 任 期 连 带 工 作 所 需 的 全 部 相关 费 用 。B.人 员 费 用 报 价 法投 标 人 须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格 式 和 内 容 要 求 , 分 别 计 算 监 理 人 员 费 用 , 办公 、 交 通 费 用 , 试 验 、 测 量 费 用 , 并 最 终 确 定 投 标 价 。 该 标 价 应 包 括 完 成 所 投 标段 的 前

19、期 准 备 、 施 工 期 工 程 监 理 及 缺 陷 责 任 期 连 带 工 作 所 需 的 全 部 相 关 费 用 。11.2 投 标 人 应 根 据 所 投 监 理 合 同 段 的 工 程 规 模 及 监 理 工 作 难 度 , 按 照 业 主在 合 同 专 用 条 款 及 合 同 条 款 附 件 中 确 定 的 相 关 原 则 、 要 求 及 提 供 的 协 助 , 制 定 人员 投 入 计 划 ( 投 标 人 应 根 据 本 合 同 段 工 程 情 况 和 有 关 监 理 规 范 制 定 必 要 、 合 理 的人 员 投 入 计 划 , 其 拟 投 入 现 场 人 员 数 量 应 能

20、 满 足 完 成 本 合 同 段 监 理 工 作 的 要 求 ) ,核 定 驻 地 监 理 组 建 设 投 入 。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报 价 应 视 为 已 包 括 : 监 理 人 员 费 用 、 现场 费 用 、 交 通 工 具 及 使 用 费 、 试 验 设 备 、 测 量 仪 器 费 及 相 关 费 用 、 公 司 取 费 、 法定 税 定 、 利 润 、 暂 定 金 等 与 履 行 本 监 理 合 同 有 关 的 一 切 费 用 。11.3 投 标 人 所 报 投 标 总 价 中 包 含 的 暂 定 金 为 业 主 的 风 险 预 备 费 用 , 该 暂 定金 为 基 本 服 务

21、 费 的 一 定 比 例 , 在 投 标 人 须 知 资 料 表 中 写 明 。 该 暂 定 金 由 业 主 批 准后 指 令 全 部 或 部 分 的 使 用 , 或 者 根 本 不 予 动 用 。11.4 不 管 投 标 结 果 如 何 , 投 标 人 应 自 行 承 担 其 投 标 文 件 编 制 与 递 交 所 涉 及的 一 切 费 用 。12 投标文件有效期12.1 投 标 文 件 有 效 期 为 开 标 之 后 投 标 人 须 知 资 料 表 所 载 明 的 时 间 内 。12.2 在 原 定 投 标 文 件 有 效 期 满 之 前 , 如 果 出 现 特 殊 情 况 , 招 标 人

22、 可 向 投 标人 提 出 延 长 有 效 期 的 要 求 。 这 种 要 求 和 答 复 应 以 传 真 等 书 面 形 式 进 行 。 投 标 可 以拒 绝 招 标 人 的 要 求 而 不 会 因 此 被 没 收 投 标 担 保 。 同 意 延 期 的 投 标 人 , 不 需 要 也 不允 许 修 改 他 的 投 标 文 件 , 但 需 要 相 应 地 延 长 投 标 担 保 的 有 效 期 。 在 延 长 期 内 本 须知 第 13条 关 于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退 还 与 没 收 的 规 定 仍 然 继 续 适 用 。 对 拒 绝 招 标 人 延 长投 标 文 件 有 效 期 要

23、求 的 投 标 人 , 在 原 投 标 文 件 有 效 期 内 期 投 标 文 件 仍 然 有 效 , 超过 原 投 标 文 件 有 效 期 后 其 投 标 文 件 自 动 失 效 , 招 标 人 将 及 时 退 还 其 投 标 担 保 。13 投标担保13.1 投 标 人 在 送 交 投 标 文 件 时 , 应 同 时 按 投 标 人 须 知 资 料 表 规 定 的 数 额 或334 省道如东西段绿化工程监理比 例 提 交 投 标 担 保 。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担 保 应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 投 标 人 递 交 投 标 文件 时 单 独 递 交 。 投 标 担 保 的

24、复 印 件 应 附 于 投 标 文 件 ( 正 本 ) 中 。13.2 投 标 担 保 :( 1) 银 行 保 函 , 应 采 用 按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中 所 附 的 格 式 并 在 投 标 文 件 有 效 期 满后 的 30天 内 保 持 有 效 , 应 由 在 中 国 合 法 经 营 的 国 有 或 股 份 制 商 业 银 行 ( 银 行 级 别为 支 行 及 其 以 上 ) 出 具 , 并 保 证 其 有 效 性 。( 2) 现 金 、 支 票 、 银 行 汇 票 或 银 行 本 票 。 投 标 人 应 确 保 上 述 款 项 在 投 标 截 止期 之 前 拨 到 招 标 人 指

25、 定 的 账 号 上 或 提 交 给 招 标 人 , 否 则 , 该 投 标 担 保 视 为 无 效 。13.3 投 标 担 保 在 投 标 文 件 有 效 期 满 后 30天 内 保 持 有 效 , 招 标 人 如 按 本 须 知12.2款 的 规 定 延 长 了 投 标 文 件 有 效 期 , 则 投 标 担 保 的 有 效 期 也 应 相 应 延 长 。13.4 未 能 按 要 求 提 交 投 标 担 保 的 投 标 文 件 , 招 标 人 将 予 以 拒 绝 。13.5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担 保 , 可 自 招 标 人 发 出 中 标 通 知 书 之 日 起 到 指 定 地 点

26、退还 。13.6 投 标 人 如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者 , 将 没 收 其 投 标 担 保 :( 1) 在 投 标 文 件 有 效 期 内 撤 回 期 投 标 文 件 ;( 2) 中 标 人 未 能 按 本 须 知 第 29.1款 的 规 定 提 交 履 约 担 保 ;( 3) 中 标 人 未 能 按 本 须 知 第 30.1款 的 规 定 签 订 合 同 协 议 书 。14 技术建议书14.1 投 标 人 应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所 要 求 的 技 术 要 求 编 制 投 标 文 件 。 技 术 建 议 书须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格 式 、 内 容 要 求 编

27、制 , 并 建 立 在 对 本 项 目 的 概 况 、 难 点 和招 标 人 的 要 求 充 分 了 解 的 基 础 上 , 对 招 标 文 件 提 出 的 实 质 性 要 求 和 条 件 作 出 响 应 。14.2投 标 人 对 本 项 目 有 独 到 的 见 解 , 可 以 在 技 术 建 议 书 的 “合 理 化 建 议 ”中 提 出 , 招 标 人 将 在 合 同 履 行 过 程 中 或 以 后 的 招 标 活 动 中 尽 量 考 虑 。15 投标文件的签署与装订15.1 投 标 人 须 按 本 须 知 第 10.1款 的 规 定 , 向 招 标 人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 份 数

28、 按投 标 人 须 知 资 料 表 规 定 , 其 中 正 本 一 份 , 其 余 为 副 本 , 投 标 文 件 封 面 上 应 标 明“正 本 ”或 “副 本 ”字 样 。 副 本 应 是 正 本 的 复 制 件 , 当 副 本 与 正 本 有 一 不 致 时 ,以 正 本 为 准 。 投 标 文 件 的 商 务 文 件 和 技 术 文 件 应 分 别 装 订 和 密 封 , 并 在 密 封 袋 上标 明 “商 务 标 函 ”和 “技 术 标 函 ”, 再 将 商 务 标 函 和 技 术 标 函 一 起 密 封 在 外 封 套内 , 在 外 封 套 上 按 本 须 知 第 16款 的 要

29、求 做 好 标 记 。 其 中 “商 务 标 函 ”为 本 须 知第 10.1款 中 “监 理 费 用 报 价 ”的 内 容 , “技 术 标 函 ”为 本 须 知 第 10.1款 中 “监理 费 用 报 价 ”以 外 的 所 有 内 容 。 投 标 人 如 果 同 时 参 加 多 个 合 同 段 投 标 , 应 按 合 同段 分 别 编 制 投 标 文 件 。15.2 投 标 文 件 正 本 应 使 用 不 褪 色 的 墨 水 书 写 或 打 印 , 并 由 投 标 人 的 法 定 代334 省道如东西段绿化工程监理表 人 或 其 授 权 代 理 人 签 署 。 投 标 文 件 正 本 的

30、任 何 一 页 均 须 由 投 标 书 签 署 人 在 右 下角 小 签 ( 姓 名 或 姓 ) , 不 得 用 签 名 章 代 替 。15.3 若 非 投 标 人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署 投 标 文 件 , 则 必 须 提 供 授 权 委 托 书 , 该 授权 书 应 由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署 并 由 公 证 机 关 公 证 。 公 证 书 原 件 应 装 订 在 投 标 文 件 的 正本 之 中 , 且 应 由 公 证 机 关 对 投 标 人 公 章 、 授 权 人 和 授 权 代 理 人 签 字 的 真 实 性 作 出公 证 。 如 果 由 投 标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31、签 署 投 标 文 件 , 则 不 需 提 交 授 权 委 托 书 。15.4 投 标 文 件 的 任 何 一 页 都 不 应 涂 改 、 行 间 插 字 或 删 除 。 如 果 出 现 上 述 情况 , 无 论 何 种 原 因 所 造 成 , 都 应 由 投 标 文 件 签 字 人 在 改 动 处 签 名 或 盖 单 位 公 章 。15.5 投 标 文 件 的 正 本 与 副 本 应 分 别 装 订 成 册 , 不 得 采 用 活 页 夹 。 投 标 文 件需 编 制 目 录 , 并 且 逐 页 标 注 连 续 页 码 ( 封 面 不 编 页 码 ) , 否 则 , 招 标 人 对 由 于

32、投标 文 件 装 订 松 散 而 造 成 的 内 容 丢 失 或 其 他 后 果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 每 个 章 节 用 彩 色纸 张 隔 离 , 以 便 查 阅 。四 投标文件的递交16 投标文件的密封与标记16.1 投 标 文 件 必 须 按 合 同 段 密 封 包 装 。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担 保 应 在 投 标 人 递 交投 标 文 件 时 单 独 递 交 。16.2 封 套 上 应 详 细 注 明 :( 1) 项 目 名 称 : _项 目 ;( 2) 合 同 段 号 : _合 同 段 ;( 3) 招 标 人 : _;( 4) 投 标 人 : _;( 5) 在 _年

33、_月 _日 _时 ( 即 开 标 时 间 ) 前 不 得 开 封 。16.3 因 密 封 不 严 、 标 记 不 明 而 造 成 过 早 启 封 、 失 密 等 情 况 , 招 标 人 概 不 负责 。17 投标文件递交17.1 投 标 人 应 于 投 标 人 须 知 资 料 表 ( 如 有 补 遗 书 和 其 他 有 效 函 件 , 以 最 后发 出 的 内 容 为 准 ) 中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将 投 标 文 件 递 交 到 指 定 地 点 。 不 论 投 标 人 是 否中 标 , 递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概 不 退 还 。17.2 在 特 殊 情 况 下 , 招 标 人 如 果

34、 决 定 延 后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截 止 期 , 至 少 应 在原 定 的 投 标 截 止 期 ( 资 料 表 所 规 定 的 天 数 ) 天 前 , 将 此 决 定 通 知 送 达 所 有 的 投 标人 。18 迟到的投标文件18.1 在 按 本 须 知 第 17条 规 定 的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截 止 期 以 后 送 到 的 投 标 文 件 ,334 省道如东西段绿化工程监理招 标 人 将 一 律 拒 收 。19 投标文件的更改与撤回19.1 在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截 止 期 以 前 , 投 标 人 可 以 更 改 或 撤 回 投 标 文 件 , 但 必须 以 书 面

35、形 式 提 出 , 并 经 授 权 的 投 标 文 件 签 字 人 签 署 。 在 时 间 紧 迫 的 情 况 下 , 投标 文 件 撤 回 的 要 求 可 先 以 传 真 通 知 招 标 人 , 但 应 随 即 补 发 一 份 正 式 的 书 面 函 件 予以 确 认 。 更 改 、 撤 回 的 确 认 书 必 须 在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截 止 期 以 前 送 达 招 标 人 签 收 。19.2 更 改 的 投 标 文 件 应 同 样 按 照 投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要 求 进 行 编 制 、 密 封 、 标记 及 递 交 。19.3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以 后

36、 , 投 标 文 件 不 得 更 改 。 需 做 澄 清 时 , 必 须按 本 须 知 第 25条 的 规 定 办 理 。19.4 如 果 投 标 人 在 投 标 文 件 有 效 期 内 撤 回 投 标 文 件 , 则 按 本 须 知 第 13.6款 的 规 定 没 收 期 投 标 担 保 。五 开标与评标20 开标20.1 招 标 人 按 投 标 人 须 知 资 料 表 中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地 点 ( 如 有 补 遗 书 和 其 他有 效 函 件 , 以 最 后 发 出 的 内 容 为 准 ) , 对 所 有 按 时 递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开 标 。 投标 人 的 法

37、定 代 表 人 或 其 授 权 代 理 人 应 携 带 身 份 证 等 有 效 身 份 证 明 准 时 到 场 , 并 在签 到 表 上 签 名 以 证 明 期 出 席 。 未 参 加 开 标 活 动 视 为 其 默 认 开 标 结 果 。20.2 开 标 会 由 招 标 人 主 持 , 行 政 监 督 部 门 监 督 , 可 邀 请 公 证 机 关 公 证 。20.3 对 已 按 投 标 人 须 知 第 19.1款 规 定 要 求 撤 回 的 投 标 文 件 不 予 开 标 。20.4 本 工 程 的 开 评 标 采 用 双 信 封 评 标 法 , 开 标 会 上 , 招 标 人 将 “商

38、务 标函 ”交 监 督 机 关 或 公 证 机 关 密 封 保 存 , 首 先 对 “技 术 标 函 ”进 行 开 标 , 由 评 标委 员 会 对 技 术 标 函 按 综 合 评 估 法 进 行 初 步 评 审 和 详 细 评 审 , 在 完 成 技 术 标 函 的 评审 和 打 分 后 , 再 对 “商 务 标 函 ”进 行 开 标 和 评 标 。 开 标 时 , 首 先 由 投 标 人 代 表 或公 证 人 员 检 查 投 标 文 件 的 密 封 与 标 记 情 况 , 未 按 投 标 人 须 知 第 16条 规 定 进 行 密封 与 标 记 的 投 标 文 件 将 不 予 开 标 。

39、经 确 认 无 误 后 , 由 招 标 人 当 众 拆 封 , 对 投 标 文件 的 签 署 及 投 标 担 保 的 提 交 情 况 等 进 行 初 步 核 查 。 若 发 现 投 标 人 未 按 照 招 标 文 件要 求 提 交 投 标 担 保 , 或 者 投 标 文 件 未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签 署 并 加 盖 公 章 , 或 者 未在 投 标 书 上 填 写 投 标 总 价 , 招 标 人 将 当 场 宣 布 为 废 标 。20.5 在 进 行 上 述 核 查 后 , 将 宣 布 符 合 要 求 和 不 符 合 要 求 的 投 标 人 名 称 , 并同 时 宣 布 符 合

40、要 求 的 投 标 人 名 称 、 投 标 价 以 及 招 标 人 认 为 必 要 的 其 他 有 关 内 容 ,招 标 人 如 有 标 底 的 , 应 同 时 公 布 招 标 人 的 标 底 。 招 标 人 应 做 好 开 标 记 录 并 经 核 查人 签 字 后 存 档 备 查 。334 省道如东西段绿化工程监理20.6 若 宣 读 的 结 果 与 投 标 书 不 符 时 , 投 标 人 有 权 在 开 标 现 场 提 出 异 议 , 在监 督 部 门 监 督 下 , 由 招 标 人 审 查 、 确 定 最 后 的 有 效 内 容 。 经 当 场 核 查 确 认 后 重 新宣 读 其 投

41、标 书 ; 若 投 标 人 现 场 未 提 出 异 议 , 则 认 为 投 标 人 已 确 认 宣 读 的 结 果 , 投标 人 的 授 权 代 表 应 在 开 标 记 录 上 签 字 确 认 。 但 未 签 字 并 不 影 响 开 标 记 录 的 有 效 性 。20.7 当 某 合 同 段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投 标 人 少 于 三 个 时 , 招 标 人 将 重 新 组 织 招标 , 已 递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不 予 开 启 , 原 封 退 还 给 投 标 人 。21 过程保密21.1 凡 属 于 审 查 、 澄 清 、 评 价 和 比 较 投 标 的 所 有 有 关 授 予

42、 合 同 的 信 息 , 都不 应 向 投 标 人 或 与 评 标 无 关 的 其 他 人 泄 露 。21.2 投 标 人 在 此 过 程 中 , 对 招 标 人 或 评 标 委 员 会 施 加 任 何 影 响 的 行 为 都 将导 致 其 投 标 或 标 的 资 格 被 取 消 。22 初步评审22.1 评 标 工 作 由 招 标 人 依 法 组 建 的 评 标 委 员 会 负 责 。 评 标 委 员 会 首 先 对 投标 人 的 资 格 条 件 ( 见 本 须 知 第 3条 ) 进 行 审 查 , 未 通 过 资 格 条 件 审 查 的 投 标 人 的投 标 文 件 不 进 入 下 一 步

43、 评 审 。22.2 资 格 条 件 审 查 通 过 后 , 评 标 委 员 会 首 先 对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初 步 评 审 , 初步 评 审 包 括 符 合 性 审 查 和 算 术 性 修 正 , 只 有 通 过 初 步 评 审 的 投 标 文 件 才 能 进 入 详细 评 审 。通 过 符 合 性 审 查 的 主 要 条 件 包 括 :( 1) 投 标 文 件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格 式 、 内 容 填 写 , 字 迹 清 晰 可 辨 。( 2) 投 标 文 件 上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代 理 人 的 签 字 ( 含 小 签 ) 和

44、盖单 位 公 章 齐 全 ,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 3) 投 标 文 件 上 注 明 的 投 标 人 与 申 请 资 格 预 审 时 或 投 标 报 名 时 比 较 , 未 发 生实 质 改 变 。( 4) 投 标 人 按 照 文 件 规 定 的 格 式 、 时 效 和 内 容 提 供 了 投 标 担 保 。( 5) 投 标 人 法 定 代 表 人 的 授 权 代 表 人 , 其 授 权 书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 并 符 合下 列 要 求 :( a) 授 权 人 和 被 授 权 人 均 在 授 权 书 上 签 名 , 不 得 用 签 名 章 代 替 ;( b) 附

45、 有 公 证 机 关 出 具 的 加 盖 钢 印 的 公 证 书 ;( c) 公 证 书 出 具 的 日 期 与 授 权 书 出 具 的 日 期 同 日 或 在 授 权 书 出 具 的 日 期 之 后 ,且 至 少 对 投 标 人 单 位 公 章 、 授 权 人 和 授 权 代 理 人 的 签 名 属 实 情 况 予 以 公 证 。( 6) 投 标 人 以 联 合 体 形 式 投 标 时 , 提 交 了 联 合 体 协 议 书 。( 7) 投 标 人 如 有 分 包 计 划 应 提 交 分 包 协 议 。( 8) 一 份 投 标 文 件 应 只 有 一 个 投 标 报 价 , 在 招 标 文

46、件 没 有 规 定 的 情 况 下 , 不334 省道如东西段绿化工程监理得 提 交 选 择 性 报 价 。( 9) 监 理 服 务 期 满 足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 10) 投 标 文 件 不 应 附 有 招 标 人 能 接 受 的 条 件 。投 标 文 件 符 合 以 上 条 件 之 一 的 , 评 标 委 员 会 应 认 为 其 存 有 重 大 偏 差 , 并 对 该投 标 文 件 作 废 标 处 理 。 对 于 实 质 上 不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投 标 文 件 , 不 允 许 投 标人 更 正 或 撤 回 其 不 符 合 规 定 的 部 分 而 使 之 符 合

47、 规 定 。22.3 算 术 性 修 正22.3.1 对 于 实 质 上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投 标 文 件 , 评 标 委 员 会 将 对 其 报 价 进行 校 核 , 并 对 算 术 上 的 及 累 加 运 算 上 的 差 错 给 予 修 正 。 修 正 的 原 则 如 下 :( 1) 当 以 数 字 表 示 的 金 额 与 文 字 表 示 的 金 额 有 差 异 时 , 以 文 字 表 示 的 金 额 为准 ( 有 算 术 性 修 正 的 情 况 除 外 ) 。( 2) 当 单 价 与 数 量 相 乘 不 等 于 合 价 时 , 以 单 价 计 算 为 准 ; 如 果 单

48、 价 有 明 显 的小 数 点 位 置 差 错 , 应 以 标 出 的 合 价 为 准 , 同 时 对 单 价 予 以 修 正 。( 3) 当 各 项 目 的 合 价 累 计 不 等 于 总 价 时 , 应 以 各 项 目 合 价 累 计 为 准 , 修 正 总价 。22.3.2 按 以 原 则 对 算 术 性 差 错 的 修 正 , 应 取 得 投 标 人 的 书 面 同 意 , 并 确 认 修正 后 的 最 终 投 标 价 。 修 正 后 的 数 额 , 对 投 标 人 起 约 束 作 用 。 如 果 投 标 人 不 接 受 修正 后 的 数 额 , 则 其 投 标 文 件 将 不 予 评

49、 审 。23 详细评审23.1 评 标 委 员 会 还 应 对 通 过 初 步 评 审 , 完 成 算 术 性 修 正 扣 的 投 标 文 件 , 从合 同 条 件 、 技 术 部 分 和 投 标 报 价 等 方 面 进 行 详 细 评 审 。23.2 评 标 委 员 会 对 合 同 条 件 进 行 评 审 的 主 要 内 容 包 括 :( 1) 投 标 人 应 接 受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风 险 划 分 原 则 , 不 得 提 出 新 的 风 险 划 办 法 ;( 2) 投 标 人 不 得 增 加 招 标 人 的 责 任 范 围 , 或 减 少 投 标 人 义 务 ;( 3) 投 标 人 不 得 提 出 不 同 的 工 程 验 收 、 计 量 、 支 付 办 法 ;( 4) 投 标 人 对 合 同 纠 纷 、 事 故 处 理 办 法 不 得 提 出 异 议 ;( 5) 投 标 人 在 投 标 活 动 中 不 得 含 有 欺 诈 行 为 ;( 6) 投 标 人 不 得 对 合 同 条 款 有 重 要 保 留 。投 标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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