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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doc

上传人:nacm35 文档编号:4736131 上传时间:2019-01-09 格式:DOC 页数:11 大小:8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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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甘肃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根据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和关于印发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人部发200687 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一、岗位设置管理的目的1、为适应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分类改革的需要,实行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的管理机制,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转变的用人机制,不断推进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充分调动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二、岗位设置管理的原则2、坚持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

2、,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坚持宏观调控,分类指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坚持岗位设置管理与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人员聘用制度,用人机制转换相结合的原则。三、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范围3、纳入岗位设置管理的单位是:(1)本省行政区域内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各级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列入事业机构序列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2)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4、纳入岗位设置管理的岗位和人员是:纳入岗位设置管理单位中的全部岗位和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包括管理岗位和人员,专业技术岗位和人员以及工勤技能岗位和人员。岗位设置管理

3、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5、不纳入岗位设置管理的单位是:(1)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2)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3)已由事业转制为企业的单位。6、党委,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及其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四、岗位类别设置和岗位总量7、本实施意见所称岗位是指事业单位根据其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设置的工作岗位,应具有明确的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8、岗位总量根据事业单位的机构规格,规模和事业发展需要

4、以及机构编制部门核定下达的人员编制数额综合确定,岗位总量调整后,岗位设置和结构比例相应调整。9、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以下简称三类岗位)。10、三类岗位的岗位总量,在国家和本省规定的结构比例内,根据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编制,结构特点等因素,由政府人事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综合确定。11、管理岗位是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 50%。国家行业指导意见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12、专业技术岗位是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2

5、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国家行业指导意见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13、工勤技能岗位是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主要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和服务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 50%。国家行业指导意见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14、事业单位主体岗位之外的其他两类岗位,应该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五、岗位等级设置和结构比例(一)结构比例和岗位等级15、在岗位总量内,根据不同类型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

6、员结构特点,实行不同的岗位结构比例控制。16、根据岗位性质,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对事业单位三类岗位分别划分通用的岗位等级。(二)管理岗位等级设置和结构比例17、我省管理岗位分 8 个等级,最高岗位为三级职员岗位,岗位名称由高到低依次为三级职员岗位,四级职员岗位至十级职员岗位。事业单位现行的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三至十级职员。18、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结构比例和各等级管理岗位的职员数量设置,根据机构编制部门核定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人员编制和隶属关系确定。(三)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和结构比例19、专业技术岗位分 13 个等级,包括高,

7、中,初级 3 个层级岗位,高,中,初层级岗位内又分不同等级岗位。高级岗位分 7 个等级,由高到低依次为一至七级。其中正高级岗位依次为一至四级,副高级岗位依次为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 3 个等级,由高到低依次为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 3 个等级,由高到低依次为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在国家行业指导意见中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我省统一规定由专业技术职务名称加等级组成,具体名称参照国家行业指导意见通用名称执行。20、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区分正副高的,暂按现行专业技术职务有关规定执行。21、专业技术高,中,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全省总体控制比例为 1:3:6。高

8、、中、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全省总体控制比例是:二、三、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 1:3:6;五、六、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 2:4:4;八、九、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 3:4:3;十一、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 5:5。22、省人事行政部门在不突破全省岗位总量和总体结构比例的前提下,对市(州) ,省直各部门的层级岗位结构比例和各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进行调控。23、事业单位应根据本单位承担的主体职能和业务,确定专业技术主系列岗位和辅系列岗位,辅系列岗位的等级和比例原则上低于主系列岗位。(四)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和结构比例24、工勤技能岗位分为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普通工岗位不

9、分等级。技术工岗位分 5 个等级,一个岗位对应一个等级。岗位名称由高到低依次为一级工勤技能岗位,二级工勤技能岗位五级工勤技能岗位。现行事业单位中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岗位。25、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设置和结构比例按照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3定。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一,二,三级岗位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省总体控制目标为 25%左右,其中一,二级岗位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省总体控制目标为 5%左右。26、工勤技能岗位的一,二级岗位主要在专业技术辅助岗位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职责等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领域设置。省人事行政部门对一

10、,二,三级岗位实行总量控制。(五)专业技术一级岗位27、专业技术一级岗位是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其人员的确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六)特设岗位设置28、根据事业发展和工作需要,事业单位可设置特设岗位,重点用于专业技术岗位聘用急需高层次人才的特殊需要。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经批准也可以设置特设岗位,但要从严控制。29、特设岗位是事业单位中的非常设岗位,不受事业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后,应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30、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设置特设岗位:(1)承担国家或本省重大研究项目或课题,本单位人员无法满足工作需要,需引进高层次人才的;(2)引进享受政府特殊

11、津贴人员,经人事部批准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以及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专家等急需高层次人才,本单位相应等级岗位无空岗的;(3)其他确需设置的。31、特设岗位原则上在省直事业单位设置。设置特设岗位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专题报省人事行政部门审批。市(州),县(区,市) 所属事业单位确需设置特设岗位,由市( 州)人事行政部门审批。特设岗位的等级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六、岗位基本条件(一)三类岗位基本条件32、事业单位三类岗位基本条件,除必须具备履行岗位职责和任职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遵守宪法和法律;(2)具有良好的品行;(3)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4)

12、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二)管理岗位基本条件33、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各等级职员岗位还必须具备在下一级岗位工作年限:(1)五级职员岗位,须在六级职员岗位工作 2 年以上;(2)六,七,八,九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七,八,九,十级职员岗位工作 3 年以上;职员岗位的其他条件,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34、三,四级职员岗位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三)专业技术岗位基本条件35、专业技术岗位基本条件按照国家和本省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36、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必须包括准入控制的要求

13、。37、专业技术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的具体条件,按照统一规定,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确定。(四)工勤技能岗位基本条件438、各等级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条件是:(1)一,二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 5 年,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2)三,四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 5 年,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3)学徒(培训生 )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并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可确定为五级工勤技能岗位。七、岗位设置程序与核准39、事业单位岗位设置遵循以下程序:(1)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填写甘肃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审核表 ;(2)按程序报主管部

14、门审核,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3)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4)广泛听取本单位工作人员对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的意见;(5)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由单位领导人员集体讨论通过;(6)组织实施。40、经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作为事业单位人员招聘,岗位聘用,确定岗位等级,调整岗位以及核定工资等的依据。4l、经核准的事业单位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保持相对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岗位设置方案可按照第 42 条规定的程序和权限申请变更:(1)事业单位出现分立,合并,必须对本单位的岗位进行重新设置的;(2)根据上级或同级机构编制部门的正式文件,增减机构编制的;(3)按照

15、业务发展和实际情况,为完成工作任务确需变更岗位设置的。42,岗位设置方案核准的程序和权限是:(1)省,市(州) 直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无主管部门的事业单位,直接报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2)县(区,市 )以下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市(州)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3)单位规模小,人员数量少的事业单位,由其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制定岗位设置方案,按隶属关系分别报省,市(州)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后,由该主管部门组织实施。(4)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省直属机构,其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实施方案,报省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后,

16、由该直属机构组织实施。(5)各市(州) 在核准本辖区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前,应将本辖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总体情况,报省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八、岗位聘用43、事业单位要按照试行办法 , 实施意见 ,国家行业指导意见,本实施意见和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根据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确定具体岗位和职责,明确岗位等级,聘用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44、事业单位必须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高等级限额内,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按照不低于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基本任职条件要求,在岗位有空缺的条件下,按照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的有关规定择优聘用人员。45、对确有真才实学,工作业绩突出,岗

17、位急需且符合破格条件的人员,可按照有关规定破格聘用。46、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因行业特点确需兼任的,须按人事管理权限审批。547、聘(任) 用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除三级职员和四级职员外,其他领导人员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可采取直接聘任,推选聘任,委任,考任等多种形式聘(任) 用。48、聘用工作人员,必须签订全国统一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 ,实行合同管理。聘用合同期限内需要进行岗位调整时,必须对聘用合同的相关内容做出相应变更,并填写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所附的相关附件。49、事业单位进行岗位聘用,签订聘用合同前,须按规定进行岗位等级认定。根据认定的岗位等级,按人事管理权限进行岗位聘用

18、,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或变更合同内容,兑现岗位工资。50、事业单位首次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岗位结构比例不得突破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现有人员结构比例已经超过核准的结构比例的,应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的办法,逐步达51、尚未实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的事业单位,应按照甘肃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管理办法(甘政办发 2005122 号) 及本实施意见精神,抓紧进行岗位设置,组织岗位聘用,实行聘用制度。已经实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普遍签订聘用合同的事业单位,应根据本实施意见的要求,做好政策衔接,规范岗位设置,并调整聘用合同相应的内容。九、组织实施52、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应制定和完善相

19、关政策措施,加强对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政策指导,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及时纠正违规行为,确保岗位设置工作有序进行。53、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严格按照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加强对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工作指导,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54、事业单位要按照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自主设置本单位的各类具体岗位,明确岗位等级。要落实事业单位用人自主权,确保事业单位根据岗位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自主聘用人员。55、各市(州) ,各部门和事业单位在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工作中,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不得违反规定突破现有的职务数额,不得突击聘用人员,不得突击聘用职务,不得将编外人员纳

20、入岗位管理。要坚持原则,走群众路线,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政策要公开,透明,重大事项要集体研究决定。对违反规定滥用职权,打击报复,以权谋私的,要追究相应责任。对不按政策规定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事业单位,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单位主管部门不予确认岗位等级,不予审批工资,不核拨经费,不准许人员招聘。情节严重的,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56、各市(州) ,各部门和事业单位在首次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时,须建立由省人事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甘肃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册 ,加强对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基础管理。要建立岗位设置管理信息数据库,运用计算机信息化技术

21、,提高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信息化,规范化水平。57、本实施意见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58、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施行。6甘肃省人事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事业单位岗位结构比例管理试行办法等五个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配套文件的通知各市州人事(人事劳动)局、省直各部门人事(干部)处:为了全面贯彻落实甘肃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省委办发200866号),我们研究制定了甘肃省事业单位岗位结构比例管理试行办法、甘肃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等级认定试行办法、甘肃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内部等级岗位任职条件(试行)、甘肃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甘肃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规程五个事业单位岗位设置

22、管理的配套文件,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认真实施。在事业单位实施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对于事业单位转换用人机制,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转变,调动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事业单位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各部门和事业单位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确保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平稳顺利实施。对于实施中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们。附件:一、甘肃省事业单位岗位结构比例管理试行办法二、甘肃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等级认定试行办法三、甘肃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内部等级岗位任职条件(试行)四、甘肃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中

23、若干问题的规定五、甘肃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规程附件一:甘肃省事业单位岗位结构比例管理试行办法根据原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 号)、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7 号)、原人事部与有关部门印发的岗位设置管理行业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行业指导意见)和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甘肃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省委办发200866 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一、事业单位的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一)确定依据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总数内,根据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

24、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二)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事业单位岗位总量不超过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编制总数。不同类型事业单位的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按不同的比例进行控制:1管理型单位。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管理岗位是主体岗位,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 50%;专业技术岗位一般不超过岗位总量的 30;工勤技能岗位一般不超过岗位总量的 20%。2专业技术型单位。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是主体岗位,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 70;管理岗位一般不超过岗位总量的 20;工勤技能岗位一般不超过岗位总量的 10。73后勤服务型单位。主要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

25、、后勤保障和服务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是主体岗位,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 50;管理岗位一般不超过岗位总量的 30;专业技术岗位一般不超过岗位总量的 20。4行业指导意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5三种不同类型的事业单位,主体岗位未达到最低控制比例的,应通过各种途径调整逐步达到,在未达到最低控制比例之前,不得招聘、新进其他两类岗位的工作人员。自甘肃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实行之日起,新进事业单位人员在进入前按人事管理权限报同级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并填报甘肃省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岗位审核表,有关部门凭本审核表办理进人手续。二、管理岗位的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一)确定依据按照国家有关规

26、定,根据机构编制部门核定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人员编制和隶属关系,确定管理岗位最高等级、结构比例和各等级管理岗位的职员数量设置。(二)岗位总量管理型单位管理岗位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 50,专业技术型单位管理岗位一般不超过岗位总量的 20,后勤服务型单位管理岗位一般不超过岗位总量的 30。行业指导意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三)最高等级管理岗位最高等级,不得超过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单位机构规格。(四)结构比例1单位领导岗位按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领导职数设置。2内设机构管理岗位设置(1)领导岗位内设机构中的领导人员设岗,暂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内设行政处(科)室的领导岗位不得兼任专业技术岗位;专业处(

27、科)室的领导岗位由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较高的人员担任。内设机构设置党群组织须符合有关规定。其专职领导岗位按照规定设置,纳入管理岗位管理,且不得兼任专业技术岗位。(2)其他管理岗位其他管理岗位的数量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要保持合理的结构比例。三、专业技术岗位的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一)确定依据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以下简称层级岗位)之间,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以下简称内部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按照国家规定,根据地区经济、社会事业发展和行业特点,以及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实行不同的结构比例控制。(二)岗位总量专业技术型单位的专业技术岗

28、位总量,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 70,管理型单位的专业技术岗位一般不超过岗位总量的 30,后勤服务型单位的专业技术岗位一般不超过岗位总量的 20。行业指导意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三)最高等级1层级岗位最高等级设置条件8(1)层级岗位的最高等级设置,暂按现行专业技术职务有关规定执行。(2)某个系列(专业)是否设置最高等级,根据单位性质、任务、规格、规模、技术密集程度及专业技术人员数量等因素确定。本系列(专业)专业技术人员不足 10 人的,不设最高等级。在小学任教,按有关规定取得中学高级教师资格的,可设置中学教师最高等级。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各类卫生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设置最高等级:有省级

29、干部保健任务的;有住院部,设专业科室且卫生技术人员在 20 人以上的;有特殊工作任务经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会计专业设置最高等级的条件是:设财务(会计、审计)处和设总会计师的单位;管理全省行业和系统财务工作的单位;管理三个以上独立县级单位财务工作的部门。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超出上述 4 条所列范围设置最高等级的,必须报省人事行政部门批准。2内部等级岗位最高等级设置条件(1)专业技术内部等级岗位的最高等级,必须在符合层级岗位最高等级设置条件的基础上设置。(2)区分了正、副高的系列(专业),最高等级为专业技术二级;不区分正、副高的系列(专业),最高等级为专业技术五级(省上决定评审了正高级职务的

30、专业,最高可设专业技术二级)。专业技术一级岗位的设置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3)正高级岗位人数不足 10 人的,原则上不设置专业技术二级岗位;副高级岗位人数不足 5 人的,原则上不设置专业技术五级岗位;中级岗位人数不足 3 人的,原则上不设置专业技术八级岗位。(4)超出上述 3 条所列范围设置最高等级的,必须报省人事行政部门批准。(四)结构比例1全省总体岗位结构比例(1)层级岗位之间全省总体控制结构比例为 l:3:6。省直事业单位层级岗位之间控制结构比例为 2.5:4.0:3.5;市州事业单位层级岗位之间控制结构比例为 1.5:4.0:4.5;县及以下事业单位层级岗位之间控制结构比例为 0.4:

31、3.2:6.4。(2)内部等级岗位之间全省总体控制结构比例是:二、三、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 1:3:6;五、六、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 2:4:4;八、九、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 3:4:3;十一、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 5:5。(3)专业技术主系列岗位与专业技术辅系列岗位的结构比例,一般按专业技术主系列岗位不低于专业技术岗位总量 80的标准控制。行业指导意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不同类型单位的岗位结构比例不同类别、不同机构规格、不同系列(专业)的单位实行不同的结构比例。四、工勤技能岗位的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一)确定依据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设置和结构比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岗位等级规

32、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二)岗位总量9后勤服务型单位的工勤技能岗位,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 50%;专业技术型单位的工勤技能岗位,一般不超过岗位总量的 10%;管理型单位的工勤技能岗位,一般不超过岗位总量的 20%。行业指导意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三)最高等级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是一级工勤技能岗位。不同工种的最高等级设置,按照省人事行政部门根据原人事部制定的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岗位等级规范(试行)所摘录的甘肃省事业单位不同工种工勤技能最高等级设置名称一览表(附件)执行。(四)结构比例1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省总体控制目标为 30%以内,一级、二级岗位的

33、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省总体控制目标为 5%左右。2不同工种岗位结构比例按下表规定的比例控制:各工勤技能岗位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设置工种类型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备 注设一级工勤技能岗位工种2 3 25 40 30 人数不足 50 人不设一级工勤技能岗位设二级工勤技能岗位工种 3 25 45 27人数不足 30 人不设二级工勤技能岗位其他工种 25 45 30 人数不足 4 人不设三级工勤技能岗位五、岗位设置方案和结构比例核准首次岗位设置完成后,按照科学设岗的原则,在总结同类事业单位岗位结构比例特点的基础上,结合事业单位实际,参考甘肃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中、初层级

34、岗位及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结构比例试行标准(附件 2)和有关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核定的要求,另行核定具体事业单位的岗位结构比例和岗位设置方案。事业单位岗位结构比例核准的办法、程序和权限与甘肃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规定的岗位设置方案的核准办法、程序和权限相同。六、结构比例调整事业单位岗位结构比例一经核准,保持相对稳定,省人事行政部门将根据国家关于岗位设置的有关规定和我省经济、社会的发展,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研究,定期提出全省事业单位岗位结构比例调整意见,事业单位根据调整意见进行统一调整,逐步实现岗位设置的科学合理。(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随时调整单位结构比例1从外省或中央在甘单位

35、引进具有高、中级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其中,省直事业单位只允许引进具有高级职务任职资格人员。2具有博士学位,取得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人, 员。3在国外学习取得学位或进修 2 年以上经评审取得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归国人员。4在部队已获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经省人事(职改)行政部门审查确认符合相应职务任职资格条件的转业军官。5由国家机关调入事业单位后,获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106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新增加领导职数的人员。7其他政策性安置的人员。(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优先调整单位结构比例1符合甘肃省破格晋升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办法(甘职改办20044 号)取得高、中

36、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2符合甘肃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内部等级岗位任职条件(试行)跨等级岗位竞聘的人员。3按规定不符合设置正、副高级岗位条件的单位,若业绩成果达到甘肃省破格晋升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办法规定的破格晋升正、副高职务条件,并获得正、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4按规定不符合设置专业技术内部等级岗位最高等级条件的单位,若业绩成果达到甘肃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内部等级岗位任职条件(试行)跨等级岗位竞聘的人员。5经省卫生行政部门和省人事(职改)行政部门审查确定为中医师带徒人员,出师后评审获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6经省人事行政部门批准从外省或中央在甘单位引进的少数特别优秀的管理

37、人才,在省部级专业技能大赛中获一等奖、全国专业技能大赛中获三等奖以上的工勤技能人员。7由于单位事业发展、任务增加等因素,确需提高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等级,而受结构比例限制的。(三)下列人员的岗位在单位结构比例外单列1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省政协常委、省政府参事中的高级专家。2经批准延长退休年龄或暂缓退休的高级专家。在单位结构比例外单列的岗位,只能用于本人专业技术岗位聘用,不能用于他人。当本人调出原单位,在新单位继续聘用本专业技术岗位,在单位结构比例外单列的岗位,由原单位划入新调入单位使用和管理;当本人退休或岗位变动后,在单位结构比例外单列的岗位,终止使用;由于本人不能履行岗

38、位职责等原因,单位认为不宜聘用相应岗位时,可以不聘用或终止聘用,岗位终止使用。(四)调整办法符合“随时调整”、“优先调整”、“单位结构比例外单列”条件的(超编单位除外),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由所在单位写出书面报告,附相关批准文件及业绩成果的原始证明材料、任职资格文件、资格证书、相关原始材料和证件,按隶属关系分别经市州人事行政部门、省直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事行政部门统一调整。七、结构比例的使用和管理(一)首次岗位设置方案批准后,除“单位结构比例外单列”的岗位外,调整的结构比例是给该单位的,不是针对某一个人的专项指标。使用“随时调整”、“优先调整”结构比例的人员,本人只能使用一个聘期,其第

39、一个聘期到期后,该岗位就要作为单位的岗位重新竞聘。在统一调整单位结构比例时,要将这两种结构比例纳入调整后的结构比例内。(二)在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岗位设置方案规定的结构比例内,或单位因自然减员、流动、解聘等原因出现岗位空缺时,可按规定条件和竞聘上岗的办法补充。主体岗位未达到最低控制比例的单位,必须首先补充主体岗位。(三)核准的结构比例内,不同类型岗位之间不得相互挤占;同类岗位内部不同等级也不得相互挤占。11(四)在结构比例内岗位增加或减少要及时办理岗位核增或核减手续,人员岗位变动也要及时办理岗位变动手续。(五)人事行政部门核准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中的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各事业单位在配置各类岗位人员时,要有计划逐年分步到位。(六)根据甘肃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第 50 条规定,核准的事业单位首次岗位设置时的岗位结构比例,仅用于首次岗位设置。首次岗位设置时,专业技术内部等级岗位的比例数不得超过应核准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中内部等级岗位的结构比例数。(七)各事业单位在上报岗位设置方案时,同时上报兼任岗位及其数量。兼任岗位的岗位和数量确定,应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对所属同类事业单位研究提出基本一致的设置意见。事业单位根据要求填报附表 18。附件及附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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