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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师范大学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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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西师范大学章程序言广西师范大学的前身是广西省立师范专科学校,1932 年创办于桂林。1936 年并入广西大学,1941 年重建广西省立师范专科学校,1942 年更名为广西省立桂林师范学院,1943 年升格为国立桂林师范学院,1946 年迁址南宁,1947 年改名为国立南宁师范学院,1950 年再次并入广西大学并迁回桂林。1953 年广西大学在全国高校院系调整中奉令停办,以原广西大学文教学院、理学院的部分教师及师范专修科全体学生为基础组建广西师范学院,1983 年更名为广西师范大学。学校坚持弘文励教的办学传统,以培育英才、传承文明为使命,追求卓越,厚生益众,推动社会进步,建设国内先进、国际知名

2、、教师教育特色鲜明的教学研究型地方综合性大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建立以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社会参与为基本治理结构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维护师生员工合法权益,促进学校科学发展,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教育部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广西师范大学(简称:广西师大。英文名称:Guangxi Normal University,英文名称缩写:GXNU)。学校设有三个校区:王城校区(桂林市秀峰区王城 1 号) 、育才校区(桂林市七星区育才路 15 号) 、雁山校区(桂林市雁山区雁中路 1 号) 。注册地址为桂林市育才路 15 号、王

3、城 1 号。学校互联网官方网址:http:/。第三条 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第四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为基本职能。2第五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立足广西,面向全国,辐射东盟,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第六条 学校的主要教育形式是全日制学历教育,学历教育以本科生教育和研究生教育为主。同时开展非学历教育,提供终身教育服务。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第七条 学校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举办,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为学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第八条 学校举办者监督学校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指导学校的办学方向,监督和

4、规范学校办学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免校长以及其他应由举办者任免的人员,监督、考核和评估学校办学水平和办学质量,依法对学校的经费使用进行监督。第九条 学校举办者依法保障学校自主办学、自主管理,保障学校办学经费的稳定来源和增长,提供必备的办学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履行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条 学校享有下列权利:(一)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自主办学,管理学校内部事务,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二)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招收、管理和培养学生,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对学生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三)自主制定人才培养计划、科学研究计划,组织实施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活动;(四)依法聘

5、用和管理教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五)依法自主开展与国(境)内外大学、研究机构的交流合作;3(六)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学校的资产和经费,依据国家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政策自主确定内部收入分配;(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一条 学校履行下列义务:(一)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二)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着力培养信念执着、品德优良、具有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三)建立教职工发展制度,建设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教职工队伍;(四)维护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法建立师生员工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五)公正评价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业

6、及操行,为学生及其家长了解学生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必要的便利;(六)依法实行校务公开,接受师生员工和社会的监督;(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章 学 生第十二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第十三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一)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公平接受教育,组织和参加校内外活动,平等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在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达到学校规定4学业标准时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表彰奖励、学习深造的机会;(三)按国家及学校规定,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四)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

7、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依法参与民主管理; (五)对学校给予的表彰或处分决定有异议,依照规定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六)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四条 学生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社会公德和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二)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努力学习,完成学业,提升综合素质;(三)按规定缴纳学费、住宿费等各项费用,偿还助学贷款;(四)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教学设备和生活设施;(五)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六)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五条 学校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

8、提供必要的帮助;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违法违纪违规学生进行处理。第十六条 在 学 校 学 习 、 培 训 的 各 类 非 学 籍 的 受 教 育 者 , 其 权 利 义 务 由 受 教 育 者 与学 校 按 照 平 等 自 愿 的 原 则 依 法 另 行 约 定 。 外 国 留 学 生 依 照 本 章 规 定 享 有 权 利 和履 行 义 务 ,国 家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第四章 教职工5第十七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第十八条 学校依法依规聘任(用)各类人员,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

9、聘任(用) 、晋升、解聘、确定绩效工资和奖惩的依据。第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一)公平获得工作及学习深造的机会;(二)依法依规获取薪酬及其他合法的福利待遇;(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类奖励及荣誉;(四)依据有关规定合理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六)就纪律处分、福利待遇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七)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二十条 学校教职工履行下列义务:(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教育事业;(二)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自觉履行学校规定的岗位职责;(三)恪守职业道德,爱岗

10、敬业,勤奋工作; (四)尊重和爱护学生,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五)接受学校对其工作的考核评估和监督; (六)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七)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二十一条 学校对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管理服务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奖励,对违法违纪违规教职工进行处理。6第二十二条 外聘教师、在站博士后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学校从事教学、科研、进修活动期间,依据法律规定、政策规定、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第五章 治理体系第一节 领导体制机制第二十三条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11、,校长为学校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四条 中国共产党广西师范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 )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其职责主要是:(一)宣传和执行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二)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学校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和制度建设,充分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三)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

12、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与监督,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做好老干部工作;(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加强大学文化建设,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六)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7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七)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八)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第二十五条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

13、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第二十六条 校长为学校主要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长、总会计师按照分工协助校长工作。校长的主要职权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二)组织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负责

14、教师队伍建设,聘 任 与 解 聘 教师 以 及 内 部 其 他 工 作 人 员 , 对 学 生 进 行 学 籍 管 理 并 实 施 奖 励 或 者 处 分 , 开 展 招 生 和 就业 工 作 ; (五)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六)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七)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8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

15、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八)其他需要由校长决定的重要事项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二十七条 学校通过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委会” ) 、党的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 )会议、校长办公会的形式对相关事项进行决策。第二十八条 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学校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全委会,如遇重大情况可以随时召开。学校常委会在全委会闭会期间,履行全委会的职能,主持学校党委工作,讨论决定党委领导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项。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时,党委书记、校长一般应同时参加

16、会议。全委会、常委会会议一般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第二十九条 校长办公会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校长办公会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其他校领导召集并主持。校长办公会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第三十条 中 国 共 产 党 广 西 师 范 大 学 纪 律 检 查 委 员 会 是 学 校 的 党 内 监 督 机 构 ,

17、在学 校 党 委 和 上 级 纪 委 的 领 导 下 , 围 绕 学 校 中 心 工 作 , 检 查 党 的 路 线 、 方 针 、 政 策 、 决议 及 学 校 重 大 决 策 的 执 行 情 况 , 协 助 学 校 党 委 加 强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和 组 织 协 调 反 腐 败 工作 , 保 障 和 促 进 学 校 各 项 事 业 的 健 康 发 展 。9第二节 学术治理结构第三十一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校充分发挥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在学科建设、专业设置、学术评价、教学科研、人才培养、师资队伍建设等方面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权。校学术委员会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学院

18、(学部)设置院(部)学术委员会。第三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和其他具有正高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组成,并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依据校学术委员会章程产生。第三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行使以下职权:(一)审议或决定学术组织设置及学科资源配置方案;( 二 ) 审 议 或 决 定 学 科 、 专 业 及 教 师 队 伍 建 设 规 划 , 科 学 研 究 规 划 , 学 术 交 流 合作 规 划 ;( 三 ) 审 议 或 决 定 教 学 科 研 成 果 的 评 价 标 准 、 学 位 授 予 标 准 、 教 师 职 务 评

19、聘 的 学术 标 准 ;( 四 ) 评 价 学 校 引 进 人 才 、 相 关 聘 任 或 推 荐 人 选 的 学 术 水 平 , 评 定 ( 授 权 评 定 )或 推 荐 科 研 基 金 、 科 研 项 目 以 及 教 学 科 研 成 果 和 奖 项 ;( 五 ) 就 与 学 术 事 务 相 关 的 全 局 性 重 大 发 展 规 划 和 发 展 战 略 , 以 及 国 内 外 重 大 项目 合 作 提 出 咨 询 意 见 ;( 六 ) 就 学 校 预 算 、 决 算 中 教 学 、 科 研 经 费 的 安 排 和 使 用 以 及 教 学 、 科 研 重 大 项目 的 申 报 和 资 金 的

20、 分 配 使 用 提 出 咨 询 意 见 ; ( 七 ) 调 查 认 定 学 术 不 端 行 为 , 裁 决 学 术 纠 纷 , 对 违 反 学 术 道 德 规 范 的 行 为 提 出处 理 意 见 或 建 议 ; ( 八 ) 指导和监督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学院(部)学术委员会开展工作;10(九)审议、评定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以及学校委托的其他事项。第三十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下设教学指导委员会、科学研究指导委员会、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根据校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其指导和监督。第三十五条 学 校 以 “教 师 教 育 ”等 若 干

21、 学 科 群 为 基 础 , 根 据 学 科 发 展 布 局 、 资 源配 置 需 要 成 立 学 部 并 设 置 学 部 学 术 委 员 会 。学部主要职责是推动学科之间相互渗透、交叉和整合,培育学术高地。学校可根据学科建设发展需要适时对学部进行调整。第三十六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统筹管理其所在学院的学术性事务,负责审议学院科学研究、人才培养、专业设置、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等工作中的重要学术性事项。第三十七条 学校依法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负责学校学位事务的专门机构,依其章程开展工作。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按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负责学位管理、评定、授予等工作。涉及学位授予学术标准及细则等学位制

22、度整体设计的事项,应当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学院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授权开展工作。第三节 教学科研单位第三十八条 学校实行以校、院两级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学校根据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的需要设置若干学院,并根据发展需要适当予以调整。学院可设(置)主要从事教学、科研活动的系、部、室、所、中心等。学院的职责是:(一)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学校的发展战略、重大决策和规章制度;负责本院的党建与思想政治工作和教代会、工会、共青团、学生会工作;(二)制定本院发展、学科建设等规划和管理制度,并组织贯彻实施;11(三)组织开展本院的教学、科研、学科、专业建设等工作

23、,完成学校下达的各类教学、科研等任务,积极推进本院的教学改革与科学研究,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四)负责制定本院的师资队伍建设计划及组织开展本院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资格的推荐工作,不断加强学科队伍建设和人力资源开发及管理;(五)负责本院学生的教育与管理并指导毕业生就业工作,提出年度招生计划建议;(六)根据学校的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学校划拨的经费和资产;(七)学校赋予的其他职责。第三十九条 学院党委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在本单位发挥政治核心作用,负责学院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保证并监督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在本学院的贯彻执行,支持学院行政班子履行职责。第四十条 院长是学院

24、主要行政负责人,按岗位职责要求全面负责学院的学科建设、教学科研、队伍建设、行政管理、对外交流与合作等工作,定期向学院教职工报告工作。第四十一条 党 政 联 席 会 是 学 院 的 决 策 机 构 , 实 行 民 主 集 中 制 , 学 院 通 过 党 政 联 席会 讨 论 和 决 定 本 单 位 的 重 要 事 项 。第四十二条 学校根据学科建设需要,可设立独立建制的研究院(所、中心) 、重点实验室、教学实验基地等直属机构,承担相应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任务。第四节 管理服务机构第四十三条 学校按照科学管理的要求和精简、高效的原则,依法依规设置党政管理机构、直属业务机构,保障教学、科

25、研、管理等各项工作的开展。12第四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后勤服务的竞争机制和评估机制,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提升后勤保障服务质量。第四十五条 学校管理与服务机构根据职能分工履行职责,公布管理权限、管理程序、服务事项等,提高管理效能和服务质量,接受师生员工的监督。第四十六条 学校根据需要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下属单位,支持其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实行独立运营与管理。 第五节 民主管理机制第四十七条 学校坚持民主管理,建立民主协商机制,支持和保障师生员工参与学校决策、执行和监督,依靠师生员工推动事业发展。第四十八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校教代会” )是学校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

26、监督的基本形式。学校教代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学校教代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代表会议,校长向大会报告学校工作。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等重大事项须提交学校教代会讨论通过。第四十九条 学生会、研究生会是学生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的主体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和共青团组织的指导下,依照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重要组织形式,学生会、研究生会委员须通过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第五十条 校工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

27、行职责,参与学校管理和监督。分工会在校工会的指导下负责所在学院(单位)的工会日常工作。第五十一条 学 校 共 青 团 在 学 校 党 委 和 上 级 团 组 织 的 领 导 下 , 按 照 中 国 共 产 主 义青 年 团 章 程 开 展 工 作 , 发 挥 共 青 团 职 能 。13第五十二条 校内各民主党派组织及社会团体按照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其成员在本职岗位上为学校改革发展建设事业发挥作用。第六章 财务与资产第五十三条 学校经费来源以财政拨款为主、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为辅。学校依法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办学经费,获取社会支持。第五十

28、四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按“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原则推行全面预算管理。建立健全财务管理、经济责任、绩效评价、审计监察制度,完善内部控制与考核监督体系。第五十五条 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收取学费和其他费用。第五十六条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方针,科学配置资源,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设节约型校园。第五十七条 学校按照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实行政府采购。第五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使用效益,实现资产保值增值。学校依法管理和保护校名、校誉、学校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第五十九条 学校支持校办产业深化管理体制改革,建立现代

29、企业制度。第七章 社会服务与合作第六十条 学校利用办学资源和办学优势主动对接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求,鼓励科研成果转化,加强与各级政府、地区及企事业单位的沟通与合作,大力推动协同创新,为国家及地方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繁荣提供服务和支撑。第六十一条 学校根据需要,发起、组织、参加或退出国际和国内有关教育或14科研的联盟及合作组织,广泛开展协同合作,促进学校与社会发展。第六十二条 学校主动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第六十三条 学校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学校面向社会、开放办学的咨询机构,依其章程对学校发展战略规划、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及社会服务等重要事务提出咨询意见。第六十四条 学校校友总会是学校

30、依法注册成立的由校友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学校鼓励和支持海内外校友成立校友分会,各校友分会在校友总会指导下开展工作。校友是指曾在学校就读、进修或培训的学生、学员,以及在学校工作过的教职工。第六十五条 学校依法注册成立教育发展基金会,致力于加强学校与国内外各界的联系和合作,筹措资金,推动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教育发展基金会依据其章程开展工作,接受学校、政府、社会和捐赠者的监督。第八章 校训、学校标识、校庆日第六十六条 学校校训是:尊师重道,敬业乐群。第六十七条 学校标准色色值为:30 100。第六十八条 学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学 校 徽 志 是 双 圆 套 圆 形 徽 标 , 中 间 是

31、由 独 秀 峰 和 王 城 校 区 正 门 组 成 的 图 案 , 图 案上 方 套 内 圆 环 , 下 方 有 “1932”字 样 , 代 表 学 校 建 校 时 间 ; 外 环 左 上 方 是 “广 西 师 范 大学 ”中 文 手 书 体 , 外 环 右 上 方 是 “GUANGXI NORMAL UNIVERSITY”的 英 文 大 写 。学校徽章为教职工和学生佩戴的有中文手书体校名的长方形或圆形证章。学校校名中文手书体采用著名书法家伍纯道教授题写的手书体。第六十九条 学校校旗为长方形旗帜,旗面颜色采用学校标准色,中央分别印15有白色校名中文全称、校名英译全称和校徽。第七十条 学校校歌是育才之歌 。第七十一条 学校校庆日为 10 月 12 日。第九章 附 则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修订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和校长办公会审议,由学校党委常委会审定,经校长签发报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核准并报教育部备案。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是学校运行的基本规范,校内其他规章应依据本章程制定、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常委会负责解释。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自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核准后、学校公布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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