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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管理文件汇编.doc

上传人:杨桃文库 文档编号:4699446 上传时间:2019-01-07 格式:DOC 页数:24 大小:81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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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考试管理文件汇编安阳电大各个考点、考试管理人员、班主任、学生辅导员和监考人员要根据省校要求,认真学习由中央电大组织制订的这些考试管理文件,在考试工作中严格执行这些文件。学生管理人员要把传达考场纪律的规定当作考前教育的一个重要部分。教务处2005/6/20河南广播电视大学省校教200521 号关于转发中央电大广播电视大学全国统一考试考点设置和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各市电大,省直、郑铁、中原油田、工商电大,项城、永城电大: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广播电视大学全国统一课程考核(包括课程形成性考核和终结性考试)工作管理,根据教育部对学历教育考试的相关规定,结合广播电视大学远程开放教育的特点,由中央广播电视大学

2、主持,组织电大系统考试工作人员共同参与,对考试管理文件进行修订和完善,现将这些文件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希望各市电大切实加强课程考核管理各环节的落实,杜绝各种形式舞弊、违纪现象的发生,使课程考核工作不断完善、规范,保证开放教育试点工作的质量,为社会培养合格人才,促进我省电大教育事业稳步、健康发展。附:1广播电视大学全国统一考试考点设置和管理办法2广播电视大学全国统一考试考点布置及工作人员配置规范3广播电视大学全国统一考试考点主考职责4广播电视大学全国统一考试考场纪律5广播电视大学全国统一考试监考工作守则6广播电视大学全国统一考试考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7广播电视大学全国统一考试工作人员违规处理办

3、法8广播电视大学全国统一考试试卷保密安全管理规定9广播电视大学全国统一考试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二五年六月十六日主题词:电大 考试管理 文件 通知河南广播电视大学 2005 年 6 月 16 日印发广播电视大学全国统一考试考点设置和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大学全国统一考试考点的规范化设置和管理,加强考风考纪建设,提高电大系统考试工作的质量和信度,促进电大远程开放教育健康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一、考点定义广播电视大学全国统一考试考点(以下简称考点)是指由特定单位管理的、具备组织考试条件的、经过中央电大批准的实施考试的地点。考点既是一个管理概念,也是一个场所概念,可以是电大的学校所在地,也可以

4、是电大租用的其他学校或单位的所在地;一个考点的所有考场必须在同一地点。二、设置原则和要求考点设置应坚持相对集中、有效管理的原则,方便学生赴考。考点设置应符合以下原则和要求:(一)考点设置必须保证相对集中,相对集中是有效管理与控制的基础。1.考点原则上设在县级及以上城市。本科考点原则上设在地(市)级(包括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独立设置电大所在城市的区、县级)及以上城市。2.一个县(市)只能设置一个考点,由县级电大统一组织管理;一个地(市)所在地原则上只能设置一个考点,由地市级电大统一组织管理。3.省级电大的直属部、直属学院及行业分校(工作站)在省级电大所在城市原则上设置 1-5 个考点,由省级电大

5、统一设置、协调管理。(二)考点设置要有利于省级电大的有效管理,做到有申报、有备案,由专人负责。1.考点设置在学生相对集中、交通便利的教学单位,方便考生赴考。2.考点设置要严格履行申报和审批手续,并要建立考点设置和管理档案。3.考点要设置主考和联系人。4.考点应保持相对稳定。(三)中央电大和省级电大通过网络、报纸等媒体将考点信息和考试信息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和舆论监督。1. 公开全国统一考试时间、考试科目。2. 公布考点信息(包括考点名称、考点地址、考点负责人、考点联系人、联系电话) 。三、设置条件(一)考点所在地交通便利,标志明显。(二)考点具有良好的周边环境,无噪音、光线等干扰。(三)考点内

6、的考试区域易于与其他区域隔离,便于设置明显的警戒线。(四)每个考点考场数原则上不低于 10 个标准考场。标准考场的基本要求为:考场的桌椅应符合成人考试的特点;每个考场容纳考生人数 25 或30 人;考生座位须单人、单桌、单行排列,原则上前后左右间距应在 80 公分以上;考场采光、通风、保暖等基本条件满足考试要求。(五)设施条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安全设施齐备。(六)考试要求的其他特殊条件。四、报批程序县级电大、地市级电大、省级电大直属部、直属学院以及其他合作办学单位设置考点,必须经过申报、初审、审批的程序。获准设置的考点,在省级电大和中央电大备案。(一)考点申报。考点申报单位填写“广播电视大学全

7、国统一考试考点申报表” (一式三份) ,向省级电大提出考点设置申请。(二)考点初审。省级电大根据考点设置原则和条件,对申报的考点进行实地考查,签署初审意见,上报中央电大。(三)考点审批。中央电大对省级电大上报的考点进行终审,签署意见并备案后,将审批意见反馈省级电大和考点。(四)申请撤消。由省级电大批准,报中央电大备案。五、考点管理(一)经审批同意设立的考点,统一授予中央电大监制的标有星级的“广播电视大学全国统一考试考点”标牌。标牌星级发放标准如下:1. 四星级标牌,承担开放教育本科、专科、成普招等全国统一考试。2. 三星级标牌,承担开放教育专科和成普招考试。3. 二星级标牌,承担成普招考试。(

8、二)各省级电大负责对本省考点的统一协调管理工作。1.建立相应的考点管理规章制度;2.定期对考点进行考察,建立考点年审制; 3.对新增或者撤消考点等进行初审或审批,并于考试前 2 个月报中央电大;对考点地址、联系人、主考人员等变更情况要及时报中央电大。4.指导各考点完成考试的实施与管理工作;5.对考试工作中发生重大问题的考点进行查处或配合有关方面查处,并将处理意见报中央电大。(三)中央电大对考点设置和考试组织工作进行抽查。(四)对于考试工作中出现以下重大问题的考点,中央电大将通报批评、暂停组考资格,直至取消其全国统一考试考点。1.擅自变动全国统一考试时间;2.未按要求设置考点,或者擅自变更、增设

9、考试场所;3.发生有组织的作弊、违纪事件;4.考试管理不善,造成严重后果;5.其他重大事故。考点被暂停或取消,标牌由省级电大在取消后一个月内收回管理。(五)各级电大建立并完善考点管理档案,包括:考点名称、考点地址、考点邮编、考生类别、考场数、考点容纳考生人数、主考姓名、联系电话、监考人员及工作人员名单、试卷订单、考点设置批复等。(六)每个考点设主考 1 人,副主考 1-2 人。主考原则上由各级电大校长或主管教学、教学管理的副校长担任。主考是考点考试工作的第一负责人,其职责见广播电视大学全国统一考试考点主考职责 。(七)考点布置、考场管理等具体要求见广播电视大学全国统一考试考点布置及工作人员配置

10、规范 、 广播电视大学全国统一考试监考工作守则。(八)中央电大定期开展优秀考点的评选工作,对优秀考点进行表彰。附表:广播电视大学全国统一考试考点设置申报表附表:广播电视大学全国统一考试考点设置申报表考点名称考点地址 考点邮编考生类别 ( )开放本科 ;( )开放专科; ( )成、普专(在括号内打)考场数 容纳考生人数考点联系人 联系电话主考姓名 联系电话考点条件(包括考场环境、硬件条件、容纳考生人数、交通等):申报单位(盖章):申报日期: 年 月 日省级电大审批意见:XX 广播电视大学(盖章)年 月 日中央电大复审意见:中央广播电视大学(盖章)年 月 日注:本申报表一式三份,中央电大、省级电大

11、、申报电大各一份。广播电视大学全国统一考试考点布置及工作人员配置规范为了规范考点的布置与管理,逐步实现全国电大统一考试的标准化、科学化和规范化,对考点的布置及工作人员的配置特做如下规定:一、考点大门处应挂有明显的“广播电视大学全国统一考试考点”的横幅或标志。二、考场周围划定警戒线,应有专人把守,考试期间禁止与考试无关的人员进入警戒线内;考场外应安排工作人员维护考场外秩序。三、考点内醒目处,应张贴“考试时间安排表” 、 “考点平面图” 、 “考场安排示意图” 、 “广播电视大学全国统一考试考场纪律” 、 “广播电视大学全国统一考试考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四、考点应设置“考点办公室” 、 “问讯

12、处” 、 “医疗室” ;“车辆停放处”、 “厕所”等设施有明显的标志。五、各考场门上应张贴考场号、考试科目、试卷号、考试时间等有关考试信息。 六、每个考场应按标准人数 25 或 30 人安排,考生座位须单人、单桌、单列排列,课桌反向摆设,原则上前后左右间距在 80 公分以上。每张课桌上应张贴规范座位号。七、各考场应设置物品专放桌,供考生存放携带的书包、书籍、资料等物品。八、考场卫生、整洁,通风、采光好,墙上、桌上不许留存与考试有关的文字资料,课桌内要求无废纸、杂物,地面干净。九、考点安全设施齐备,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十、考点设置主考 1 人,副主考 1-2 人;每标准考场设置 2 名监考人员;另

13、设置若干考试工作人员,参加考试组织管理工作并维持考场外的秩序。十一、为保证考试正常进行结合当地情况,提供其他设施和配置人员。广 播 电 视 大 学 全 国 统 一 考 试 考 点 主 考 职 责主考是考点考试工作的第一负责人,主持本考点的全面工作。考试期间主考要坚守岗位,尽职尽责,严格执行考务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要求,保证考试公正、顺利进行。其具体职责是:一、全面负责考点的考试组织和管理工作,确定工作安排和实施方案,选聘监考人员和其它工作人员。二、负责待考试卷的安全保密工作,严格执行有关保密、安全制度,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所有试卷无泄密、无差错。出现试卷短少、损坏、遗失、泄密等情况须立即向上

14、级电大报告,并按照上级电大指示处理相关事宜。三、负责组织监考人员和考务工作人员的考前培训,明确任务,提出要求,宣布纪律。通过培训,使监考人员和考务工作人员熟悉和掌握各项规章制度、考试纪律、监考程序和发卷、收卷、装订、密封等具体做法。四、负责考试期间考点的封闭管理,处理无关人员进入考试区域或考场等问题。五、严格按照规定时间准时开始和结束考试。六、监督管理人员和监考人员佩带统一发放的工作标志,坚守岗位,履行职责,坚决杜绝徇私舞弊行为。对严重失职的考试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处理或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七、考试中发现试卷、试题有误,立即上报上级电大,并及时将处理意见通知有关考生。八、及时处理考

15、试中发生的考场混乱、考试严重违纪等问题;每场考试结束后,公布违纪、作弊考生名单。九、保证答卷安全。每场考试结束后,督促监考人员按规定清点、密封、装订答卷;检查考场记录,监收答卷并按时送往试卷库;全部考试结束后,组织专人清点、整理考生答卷,指派专车双人押送指定地点。十、处理考试中突发事件。如遇地震、洪水、火灾等自然灾害,有权中止考试,并同时向上级电大和有关部门报告;其他突发事件按照广播电视大学全国统一考试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的规定处理。十一、负责向上级电大汇报考试组织情况。广 播 电 视 大 学 全 国 统 一 考 试 考 场 纪 律一、考试开始前 15 分钟考生凭考试通知单、学生证或准考证和

16、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等)进入规定考场对号入座,并将考试通知单和有效证件放在考桌左上角,以便监考人员查验。考试开始指令发出后,考生才能开始答卷。二、考生进入考场必须关闭各种通讯工具。参加闭卷考试考生在入场时除携带必要的文具外,不准携带其它物品(如:书籍、资料、笔记本和自备草稿纸以及具有收录、储存、记忆功能的电子工具等)。已携带入场的应按要求指定位置存放。参加非闭卷考试的考生除携带必要的文具外,可携带该考试科目规定允许的相关资料。三、考试开始 30 分钟后,考生停止进入考场(听力考试开始至结束,考生不得进出考场) 。开考 30 分钟后考生方可交卷离开考场。考生交卷后应立即退场,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

17、交谈,不得再返回考场续考。四、考生领到试卷后,应清点试卷是否齐全,检查试卷有无缺损、错印等情况,若发现试卷差错应举手向监考人员报告。五、考生答卷前,在试卷密封线内填写指定内容(如姓名、学号等) 。凡漏写姓名、准考证号、学生证号、座位号或字迹模糊无法辨认,以及在试卷密封线外填写学生证号、姓名或作其他标记的试卷一律按零分处理。六、考生答卷时只允许用黑、蓝色钢笔或圆珠笔书写。特殊要求的科目(如使用答题卡)按具体要求执行。七、考生不得询问试题题意,若发现试题字迹模糊或试题有误,可举手向监考人员询问,不准询问其他考生。八、考生必须服从监考人员的监督管理。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传递物品,打手势,做暗号;

18、不准擅自借用其他考生文具;不准偷看、抄袭他人答卷或允许他人抄袭自己的答卷;严禁夹带;严禁换卷、替考,以及其他违纪、舞弊行为。九、在考试期间原则上不允许上厕所,若遇特殊情况,须由工作人员陪同出入考场。十、考试结束指令发出后,考生立即停止答卷,将答卷(答题卡)反扣在桌面上,并按监考人员要求退离考场。严禁将试卷、答卷(答题卡)和考场统一发放的草稿纸带出考场。十一、留考考生必须服从考试工作人员和监考人员的安排,不得与其他考生或场外人员接触。广 播 电 视 大 学 全 国 统 一 考 试 监 考 人 员 工 作 守 则一、监考人员是考场的执法者,是考试实施真实有效的鉴定人。监考人员必须以高度负责的精神作

19、好考试的监督、检查工作,确保考试公正、公平、顺利地进行。二、监考人员要工作认真、作风正派、责任心强、忠于职守,自觉抵制一切舞弊、违纪行为和不良风气。三、监考人员应遵守回避制度,遇有亲属参加考试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情况,监考人员应主动申请回避。四、监考人员必须接受工作培训,认真学习考试的有关政策、规定,明确监考任务和工作流程。五、监考人员必须佩带统一监考标志,遵守考试作息制度,不迟到、不早退,不擅离职守。六、监考人员进入考场后,应关闭通信工具,不得吸烟、看报、聊天等。七、监考人员要认真履行监考职责,严格遵守监考工作流程,严格维护考场纪律,完成监考任务。八、监考人员要热情耐心,关心爱护考生。九

20、、监考人员要为人师表,模范遵守考场纪律。广 播 电 视 大 学 全 国 统 一 考 试 考 生 考 试 违 规 处 理 办 法为严肃考风考纪,维护广播电视大学全国统一考试的严肃性、公正性和权威性,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保证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参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制定本办法。第一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构成考试违纪行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监考人员记入“考场记录单” ,其该门课程成绩按“零分”处理;在该生学籍及成绩档案中记录“零分”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且未放在指定位置的;二、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试卷密封外)书写姓名、学生证号、准考证号或者以其他方

21、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三、用非黑色或蓝色笔答卷的(指定用铅笔答卷除外) ;四、开考后,停止入场时间已到,不听监考人员劝阻强行进入考场的;五、开考后,停止入场时间未到,不听劝阻强行离开考场的;六、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强行调换座位或未在指定的座位就座的;七、考试结束指令发出后,不听从监考人员告诫,继续答卷的;八、不听从监考人员告诫,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互打暗号或手势;九、在考场内吸烟、喧哗或有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经制止仍不改正的;十、通讯工具未关闭的;十一、不服从监考人员的监督、管理,发生争吵的;十二、留考隔离期间与场外人员接触的;十三、 其他违反考场纪律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凡漏写姓名、准考

22、证号、学生证号、座位号或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试卷,均按此条规定处理。第二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构成考试作弊行为。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该门课程考试成绩,按作弊处理;该科目停考一次;取消其学士学位申请资格;在该生学籍及成绩档案中记录“作弊” 。一、违反规定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的;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的;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工具的;五、将试卷、答题卡或统一发放的草稿纸带出考场;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六、

23、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七、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八、交卷后为正在答卷的考生提示答案的;九、与考试工作人员串通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十、有其他作弊行为的。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雷同答卷的,按此条规定处理。第三条 考生有下列严重违纪或作弊行为的,取消考生当次报考各门课程成绩,取消其学士学位申请资格,并在该生学籍及成绩档案中对该门课程分别记录“替考”或“违纪”,其他课程记录“零分” 。(一)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考试的;(二)严重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第四条 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考生学习期间所有成绩,由基层电大报学籍所在电大批准开除学籍。(一)代替他人或

24、由他人代替考试两次(含两次)以上的;(二)严重扰乱考场秩序,辱骂、殴打监考人员或其他考生的;(三)考前窃取考试试题及答案的;(四)一次考试期间内,累计 2 次(含 2 次)以上严重违纪或舞弊的。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该考点或考场全体考生成绩。(一)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二)经鉴定“雷同”答卷超过该考场实际答卷数三分之一的。 (三)在未经批准的私设考点参加考试的。第六条 考生因作弊或违纪行为获得成绩,或已经取得证书的,经查实后,成绩和学籍记录按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相应条款进行处理,宣布证书无效并收回。第七条 考生如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由公安机关进行

25、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条 对以上各条处理,考试管理部门必须做好记录,由两名考试工作人员在记录上签字,并告知考生。对开除学籍的学生通告其所在单位。第九条 本规定适用于广播电视大学全国统一考试。各省级电大省开课程的考试参照本规定执行。广播电视大学全国统一考试工作人员违规处理办法考试工作人员是考试实施的执法者和鉴定人,是维护考试公平、公正的责任人,为保障考试质量,维护考试纪律,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从事和参与考试工作的命审题教师、制卷人员、考试组织人员、答卷评阅及成绩登录等有关人员。第二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本次和下一次考试工作人员资格,情节严

26、重者,给予通报批评。一、监考过程中,监考人员有抽烟、看书、看报、打瞌睡、聊天等行为,经指出仍不改正的;二、监考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考场秩序混乱的;三、不遵守评卷规范,错评、漏评、统分差错较多,经指出仍不改正的;四、巡考(蹲考)人员不履行职责的。第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五年内不得从事考试工作,并给予通报批评。一、利用监考或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舞弊提供条件的;二、指使、纵容或伙同他人舞弊的;三、考试期间,擅自将试卷带出或传出考场的;四、擅自变动考试时间长度和地点的;五、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六、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标准的;七、在监考、评卷、统分中,严重毁坏甚至丢失考生答卷以及

27、因违反监考、评卷、统分工作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八、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九、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并利用工作之便以权谋私的;十、诬陷、打击、报复考生及考试工作人员的。第四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恶劣影响的,报告有关部门,建议给予纪律处分或行政处分,今后不得从事考试工作。一、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提供答案的;二、偷换、涂改考生答卷与考试成绩的;三、指使、纵容、授意其它考试工作人员放松考试纪律,致使考场混乱、舞弊严重的;四、利用职权包庇、掩盖舞弊行为的;五、试卷在领取、押运、保管、看守、领用过程中,丢失试卷的;六、未经批准私设考点的。第五条 发生以下泄密事件,造

28、成严重后果的,除给予纪律处分或行政处分外,对触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一、擅自提前考试的;二、命题教师和主持教师在考前,有意透露本次考试内容的;三、试卷在领取、押运、保管、看守、领用过程中,有意泄密的。第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广播电视大学全国统一考试。各省级电大全省统一的课程考试参照本规定执行 。广播电视大学全国统一考试试卷安全保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证广播电视大学全国统一考试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规定。第二条 广播电视大学全国统一考试试卷(含答案及评分标准、听力磁带等,以下简称试卷)启用前属于

29、机密级国家秘密。第三条 各级电大考试管理部门负责考试命题、试卷印刷、运送、保管等环节相应的安全、保密管理工作。第四条 命题人员、考务工作人员及涉卷人员负有相关安全、保密职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及行政责任。第二章 命题环节的安全保密第五条 建立试卷库或试题库。试卷和试题存放在具有安全防盗的保险柜中,并由专人负责保管。第六条 命题组在命制试题(卷)工作中,要做好试题(卷)的保密工作,不得让其他人员接触到试题(卷) ,防止泄露。与试题(卷)有关的原始材料要及时销毁。第七条 考试管理部门在试卷校对、编辑、抽取过程中应做好安全、保密工作。第八条 命题组成员在教学、辅导中不得泄露与考试有关的试题信息。第三章

30、 试卷印刷环节的安全保密第九条 广播电视大学全国统一考试试卷由中央电大负责组织印制。试卷印制必须在国家保密局批准的“国家统一考试试卷定点印制单位”进行。双方应当签定安全保密、任务、质量等方面的协议。第十条 试卷印制期间,中央电大向承担试卷印制任务的印刷厂派驻监印人员,并对其试卷印制的安全保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一条 试卷包装封面须标明密级标识,试卷包装必须用专用密封签密封。对有试题内容的答题卡的印刷要求同试卷印刷。第四章 试卷运送环节的安全保密第十二条 邮寄试卷必须采用机要交通方式。第十三条 采用汽车运送试卷应配备专车、专人,每车不少于两人。在试卷运送途中,严禁搭载与试卷运送无关的人员或物

31、品,并做到人卷不分离。 第十四条 通过火车、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运输、运送试卷,必须两人以上押运,并做到人卷不分离。第五章 试卷保密室的安全保密第十五条 各级电大和考点应当建立试卷保密室,用于存放启用前的考试试卷。考试实施期间,试卷保密室同时作为答卷(含答题卡,下同)保管室使用。第十六条 保密室必须符合保密要求。房间必须是钢混 (或者砖混)结构,具备防盗、防火、防潮、防鼠等功能,配备铁门、铁窗、铁柜。保密室或保密柜配备双锁,钥匙由两人分别掌管。第十七条 各级考试管理部门应当确定一名主要负责人分管试卷保密室的工作。第十八条 试卷保密室保管人员、值班巡逻人员及铁柜钥匙(密码)掌管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32、:一、坚持原则,忠于职守,严格遵守纪律,工作认真负责;二、无直系亲属参加当次考试;三、身体健康的正式在职在编人员。第十九条 试卷保密室保管人员的职责:一、全面负责试卷存放期间保密室的安全保卫、保密工作;二、负责试卷的接收、保管和发放工作。试卷接收和发放应当面清点试卷袋数,核实科目,检查试卷袋密封情况,履行交接手续,填写接受和发放记录。三、对漏封、破损或者其他影响正常考试的试卷,试卷保密室保管人员须报告考点主考,并如实记录相关情况。四、发现试卷泄密、被盗、损毁、涂改等重大事件应立即报告主考,并立即采取措施,保护现场。第二十条 试卷保密室保管人员应严格执行以下规定:一、 严禁在试卷保密室会客、吸烟

33、、饮酒、文娱活动等;二、 禁止无关人员进入试卷保密室;三、 不得以任何理由开启试卷密封包装;四、 不得将保密室钥匙转交他人或者互相代管;五、 拒绝代领试卷。第二十一条 试卷保密室保管人员上岗前应当接受安全保密教育,学习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熟悉试卷的收发要求和手续。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二条 考生答卷在运送、保管、评阅过程中,其安全保密工作参照试卷安全保密要求进行。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广播电视大学全国统一考试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第一条 为保障广播电视大学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统考”) 工作正常有序进行,及时预防和有效处理统考过程中的突发事件,特制定本预案。第二条 中央电大负责在

34、考试期间统筹协调全国统一考试的有关事宜,快速有效地处理全国电大范围内的各类重大突发事件。第三条 各省级电大考试工作委员会负责在考试期间快速有效地处理本地区突发事件,并及时上报中央电大考试管理部门。第四条 建立统考信息沟通机制,各考点实行突发事件逐级报告制度。考试期间,各级电大应设置考试值班电话,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保证值班电话畅通无阻。第五条 突发事件是指考试中发生严重影响考试正常进行或造成考试成绩无效的重大突发情况,包括:1由于战争、地震、台风、洪水、火灾以及其他不可预见的自然灾害造成考试不能进行;2由于大面积暴发传染病造成考试不能正常进行;3由于交通事故或交通故障、考试组织和管理以及其他

35、原因,导致试卷不能按时运抵考点或者大量考生无法按时到达考点,造成考试不能按时正常进行;4由于试卷在命题、印刷、运输、考前保管等环节发生试卷被盗、丢失、私自提前拆启以及其他原因造成试卷泄密;5由于考试期间发生考生集体作弊,集体罢考,集体闹事,围攻、冲击考点,殴打考试工作人员,损毁公共财产等情况导致考点秩序混乱,管理失控;6其他不可预测的重大事件。第六条 统考过程中发生突发事件,考点应立即向所属省级电大考试工作委员会报告,并同时做好突发事件情况记录。省级电大考试工作委员会接到报告后要立即向中央电大考试管理部门汇报,并协助制定处理方案,于第一时间通知考点采取措施。第七条 发生自然灾害等不可遇见重大突

36、发事件以及暴发传染病疫情等事件时,中央电大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全国或局部地区停考或延期考试的决定,或者其他处理方案。如果在考试过程中发生自然灾害,考点应妥善疏散、安置考生,配合地方政府帮助考生解决食、宿、交通问题,将自然灾害的损失降至最低。如果在考试过程中爆发传染病,考点应配合地方政府和卫生防疫部门的工作,进行考点隔离、人员隔离或者采取地方政府和卫生防疫部门要求的其他措施,防止疫情扩散。第八条 由于自然灾害、交通事故或故障、考试组织和管理或其他原因,导致试卷不能按时运抵考点,考点应及时向考生说明情况、安抚考生情绪。中央电大考试管理部门根据受影响的范围大小、考生数量多少等情况可以决定停止考试,受影响

37、不能参加考试的考生免费参加下次统考,必要时启用备用试卷进行考试。由于自然灾害、交通事故或故障、考试组织和管理以及其他原因,导致部分地区或考点的大量考生无法按时到达考点,不能正常进行考试。中央电大考试管理部门根据不同情况决定:考试正常进行,未能正常考试的考生参加下次全国统考;保留该批学生该次考试资格,顺延至下次统考免费参加该科目考试。第九条 发生考前试题试卷泄密事件时,各相关单位应立即采取措施,保护现场,接受调查处理。同时向当地公安和保密局报告。中央电大向教育部保密委员会报告,并协助调查。如果在试卷印制、运输或保管期间发生试卷被盗、丢失、被私自提前拆启以及其他原因造成试题失密,中央电大考试管理部

38、门应根据泄密严重程度及扩散范围决定:1考试照常举行;2已考科目全国成绩无效或者局部地区成绩无效; 3泄密科目全国或局部地区停止考试; 4启用备用试题重新印制,延期考试。第十条 发生考点秩序混乱、管理失控事件时,考点应劝阻、缓解考生情绪,控制事态发展,防止事态蔓延。考试过程中发生集体作弊、考场秩序失控、集体罢考的情况,考点首先应对考生进行劝解和教育;如果考生不服从劝解,应终止该场考试,并按照有关考务规定进行详细记录。如果在考试过程中发生集体闹事,围攻、冲击考点,殴打考点工作人员,损毁公共财产等情况,考点应对考生进行劝解和教育,对带头闹事、违法人员不准其离开考场,并向公安机关报警。第十一条 发生突发事件时,各级电大工作人员和考点全体工作人员要坚守岗位,密切注视事态发展,随时沟通,妥善处理突发事件。第十二条 发生其他不可预测的重大事件时,考点应采取必要措施将不利因素的损失降至最低。第十三条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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