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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理工大学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经费管理.doc

上传人:杨桃文库 文档编号:4697102 上传时间:2019-01-07 格式:DOC 页数:3 大小:24.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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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昆明理工大学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昆理工大校教字200867 号)一、 总 则第一条 为配合国家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以下简称质量工程),根据财政部、教育部“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教 2007376 号)的要求,学校设立质量工程专项经费,支持质量工程工作的实施。第二条 为加 强质量工程 项目经费管理,提高项目经费使用效益,确保项目建设取得实效,根据昆明理工大学关于 实施本科教学质 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和昆明理工大学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管理 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三条 质量工程项目经费主要包括:获国家、

2、省(部)级立项建设项目的经费(国家或省下拨经费);学校投入国家、省(部) 级立项建 设项目的配套经费;校级质量工程立项建设与改革研究项目的经费。第四条 质量工程项目经费管理原则为:统一规划、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分期检查、分期拨款、项目负责人责任制。二、 经费使用第五条 质量工程项目经费支出范围包括业务费、设备购置费、维修费、人才培养费等,主要用于支持以下八方面工作:(一)专业建设:专业结构调整与专业评估(认证),制订指导性专业规范、进行专业认证与评估试点;建设高等学校特色专业、省级(校级)重点专业、发展受限专业,用于人才培养方案、管理制度、课程与教材建设、实践教学等方面的改革。 (二)教学建设

3、:创新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国家、省级、校级精品课程的培育和建设;审定和支持出版本科新教材;开发优质教学资源共享系统和数字化改造;建设教学考试课程网络考试系统和试题库等。(三)教学改革:推进人才培养模式及实践教学环节改革;改进教学内容与教学方法;促进学校教育教学改革研究与发展,提高教学质量,推广和应用教学成果。(四)基地建设:建设大学生创新教育基地、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和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组织和开展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和学科竞赛活动等。(五)教学队伍建设:教学团队与高水平教师队伍的建设,名师培育,专业带头人、骨干教师和青年教师 培养等。(六)教学管理建设:探索校院两级教学管理运作机制,加强教学

4、质量监控,开展研究教学评估技术方法和质量标准;加强学分制管理平台建设;培养提高教学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及效率等。(七)教学平台建设:建立基于校园网络的教育平台,推进网络教学资源建设及应用;加强资源库、素材 库、案例 库、试题库的建 设;开发优质教学资源共享系统和数字化改造。(八)质量工程经费中设立项目管理经费,用于质量工程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实施项目管理过程中必要的开支,主要包括项目立项评审、论证及中期检查等费用。三、 经费管理第六条 根据质量工程建设目标和昆明理工大学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学校 组织质量工程建设(研究)项目申 报立项、评审。 对立项项目的建设(研究)经费提出建议方

5、案,报校质量工程工作委 员会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 质量工程项目经费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项目负责人要严格按照国家和校财务有关经费使用的规定,严格做到:合理规 划经费开支;经费使用执行项目负责人审批手续;使用情况接受财务审计监督。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经费的使用应本着实事求是、精打细算的原则,合理编制预算,按 计划和规 定使用。要求项目负责人在立项时制订出详细的经费使用计划;结题时须提交项目总经费支出明细表。第九条 为保证经费合理开支,质量工程项目经费独立建账,对各类立项建设(研究)项目经费统筹管理,分批下 拨, 经费下拨方式如下:(一)重点建设(研究)项目经费按年度拨款,一年期满,要求按

6、时上交研究进度报告和经费使用报表,学校 组织对项目进行阶段性检查 ,确认计划完成良好的,核拨下个年度的费用。(二)校级面上研究项目的经费分两次拨款,项目启动时下拨 50%的经费,中期检查确认计划完成良好的, 续拨余下的 50%。(三)校财务处、教务处对各分类项目制定相应的经费管理细则。第十条 项目在运行过程中,要接受学校对项目完成情况的监督检查,检查未达到要求的项目, 视情节轻 重,管理部门有权停止其使用经费或停拨后续经费。第十一条 因故终止项目的,项目负责人须说明项目终止原因,若确需变更项目负责人的, 须由原负责 人向所在部门提交书面请示,经质量工程办公室审核,报质量工程工作委员会批准后,方可 变更项目负责人,继续完成项目和使用项目经费。否 则,学校将停止其项目经费的使用。 第十二条 质量工程项目经费一经审定,必须严格执行,一般不作调整。确需调整的, 应按程序报学校 质量工程工作委员会审批。第十三条 质量工程项目经费全部用于项目研究与建设,不得挪作他用,不收取管理费,各部 门不得截留和提成。四、附 则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 质量工程工作委 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昆明理工大学二八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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