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享(赏)

讲授纲要(海大本科)-10.doc

上传人:杨桃文库 文档编号:4696448 上传时间:2019-01-07 格式:DOC 页数:8 大小:54.5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讲授纲要(海大本科)-10.doc_第1页
第1页 / 共8页
讲授纲要(海大本科)-10.doc_第2页
第2页 / 共8页
讲授纲要(海大本科)-10.doc_第3页
第3页 / 共8页
讲授纲要(海大本科)-10.doc_第4页
第4页 / 共8页
讲授纲要(海大本科)-10.doc_第5页
第5页 / 共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1讲授纲要(海大本科)关于经济法总论的若干问题目 录一、经济法学的概念和地位二、经济法的概念三、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四、经济法的体系一、经济法学的概念和地位(一)经济法学的概念经济法学是研究经济法及其发展规律的法学学科。1.经济法学是一门法学学科法学是研究法及其发展规律的社会科学。社会科学是研究社会现象的学科。有的学者说:“经济法是一门新兴的法律部门和法律学科” 。这混淆了经济法与经济法学的界限,将经济法学等同于经济法,是不正确的。2.经济法学以经济法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研究经济法学,应该明确它的研究对象所具有的特殊性,从而搞清楚经济法学不同于法学的其他分支学科的特殊本质,将经济法学同法学的其他

2、分支学科区分开来。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是经济法及其发展规律。经济法学不仅研究经济法,而且研究经济法的发展规律;不仅研究经济法的现状,而且研究经济法的历史发展;不仅研究静态的经济法,而且研究动态的经济法。有一种观点认为,经济法律、法规是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这是不可取的。因为经济法是由以各类制定法和非制定法为表现形式的全部经济法律规范组成的,而不是经济法律、法规的总称。应该明确:在许多经济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中存在的非经济法律规范,不是经济法的组成部分,不属于经济法学研究对象的范围;与此同时,有不少经济法律规范虽然不是以经济法律、法规为表现形式的,甚至不是以制定法为表现形式的,但它们也是经济法的组

3、成部分,也属于经济法学研究对象的范围。2(二)经济法学的地位1.什么是经济法学的地位经济法学的地位,是指经济法学在法学体系中所处的位置。法学体系,是由多层次的、门类齐全的法学分支学科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2. 在法学体系中经济法学是一门什么样的学科第一,经济法学是一门国内法学。国内法学是相对于国际法学而言的。国内法学,是指研究国内法及其发展规律的法学学科。国际法学,是指研究国际法及其发展规律的法学学科。经济法是相对于国际经济法而言的国内经济法,属于国内法体系。所以,研究经济法及其发展规律的经济法学,是一门国内法学。第二,经济法学是一门应用法学。应用法学是相对于理论法学而言的。应用法学,是指

4、研究多层次的各类法律制度及其发展规律的法学学科。理论法学,是指研究法的共同问题和法发展的一般规律的法学学科。经济法学是研究多层次的各类经济法律制度及其发展规律的,它同社会实践具有紧密联系,实用价值很大,属于应用法学的范围。第三,经济法学是一门独立学科。独立学科是相对于边缘学科而言的。独立学科,是指具有特定研究对象的学科。边缘学科,是指其研究对象跨越两个以上独立学科的研究对象的学科。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不仅具有一定的范围,而且同其他法学学科的研究对象是可以分开的。所以,经济法学具有特定的研究对象,是一门独立学科。第四,经济法学是一门新兴学科。新兴学科是相对于传统学科而言的。新兴学科,是指新近兴起

5、的学科。传统学科,是指历史悠久的学科。经济法学是一门在现代社会应运而生的年轻学科,是一门新兴的学科;同时,它也是一门迅猛发展中的学科,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第五,经济法学是一门重要学科。判断一门学科是否重要,其重要程度如何,决定于它实际发挥作用的状况。在现代社会中,经济法学对于加强经济法制建设,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推动经3济社会发展,发挥着重要作用。所以,经济法学是一门重要学科。二、经济法的概念(一)关于经济法这一语词的使用1.对于从根本上否认经济法这一语词的观点的评析在日本和中国,有学者说什么:经济法的概念, “在理论上则是不能承认的”;“连经济法这个名称也不科学” 。我认为:个别学者从根本上反

6、对经济法这一语词的使用,否认经济法的存在,这才是不科学的;不承认经济法这一语词,改变不了经济法客观存在的事实。2.对于主张使用与经济法有关的一些语词的观点的评析在德国、意大利、荷兰、日本、苏联和中国,有些学者分别主张使用“经济的法” 、 “社会经济法” 、 “经济统制法”或“经济行政法”等语词。应该说,在这些语词中,有些虽有一定道理,但以不使用为好;有些不宜使用。3.对于认为应该使用经济法这一语词的观点的评析语词是表达概念的语言形式;概念是语词的思想内容;任何概念都是通过语词表达出来的。经济法这一语词是准确表达概念的语言形式,它不易使人对其思想内容产生误解。(二)研究经济法概念问题的重要性经济

7、法的概念问题是经济法理论中的首要问题。只有深入研究并准确了解经济法的概念,才能搞清楚经济法的一系列基本问题,才能更好地开展对经济法各个组成部分的研究。这是搞好经济法的教学和研究工作的需要,是发展经济法学的需要;同时,也是制定和实施好经济法的需要,是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三) 对经济法这一概念下定义应该注意的问题在我主编的经济法教材中,我较为详细地论述了应该注意的六个问题,即在经济法的定义中,要正确地概括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不必列举各种法律规范共有的属性,不需要列举经济法的主体,不应当使用含混的概念,定义项的外延与被定义项的外延应该相等,要指明经济法是以特定经济关系为调整对象

8、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在我撰写的专著国家协调论一书中,除了对以上六个4问题作了更为详细的论述以外,又补充了两个问题,可作为第一、第二个应该注意的问题。这两个问题是:要明确经济法的定义与经济法的概念的关系;经济法的定义与对经济法的有关论述要相互一致。(四)经济法的定义及其基本含义1.经济法的定义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既反映了经济法与其他法共同具有的属性,又反映了经济法所特有的本质属性。这就不仅明确了经济法与其他法的部门的联系,而且把经济法与其他法的部门区别开来。2.经济法定义的基本含义第一,经济法属于法的范畴。“经济法是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

9、是由法律规范组成的,它属于法的范畴。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的总称。法具有以下四个特征:一是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二是法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三是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四是法是由特殊的社会规范组成的。这四个特征也是经济法和其他法共有的属性。第二,经济法属于国内法体系。法的创制主体即制定或认可主体,是划分国内法和国际法的标准。国内法,是指由一个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国际法,是指由两个以上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国内法体系是由多层次的、门类齐全的国内法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国际法体系是由多层次的、门类齐全的国际法部

10、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经济法是由一个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属于国内法体系。第三,经济法不同于国内法体系中的其他法的部门。法的调整对象是划分法的部门的标准。经济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是特定的“经济关系” ;这种经济关系是在“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这种经济运行是“本国”经济运行;这种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体现了“国家协调” 。所以,经济法不同于国内法体系中的其他法的部门。5三、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一)正确认识经济法调整对象的重要性明确经济法有没有特定的调整对象以及它的特定调整对象是什么,是准确了解“经济法”这一概念的关键,是搞清楚为什么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的关键,是弄明白经济法体系的结构的关键。(二)

11、经济法具有特定的调整对象1.对否认经济法具有特定调整对象的观点的评析无论是直接否认经济法具有特定的调整对象,还是调整对象问题上的“交叉论” 、 “重叠论” ,都是不可取的。2.为什么说经济法具有特定的调整对象这是因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有一定的范围,而不是漫无边际的、捉摸不定的;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同其他法的部门的调整对象是有区别的、可以分开的,而不是交叉的、重叠的。(三)经济法的特定调整对象是特定的经济关系1.如何理解经济关系这一概念经济关系是社会关系的组成部分。社会关系,是指人们在共同的社会活动中结成的相互关系。社会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不是人与物的关系,更不是物与物的关系。经济关系,即物质

12、关系、物质利益关系或物质的社会关系,是指通过物而形成的社会关系;思想关系,即思想意志关系或思想的社会关系,是指通过人们的意识而形成的社会关系。要明确“经济关系”这一概念,还需要搞清楚以下两个问题:第一,经济关系与财产关系的关系。经济关系就是财产关系,财产关系就是经济关系。经济关系与财产关系都是通过物而形成的社会关系,都是物质关系而不是思想关系。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是财产关系的组成部分。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即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而不是权利义务关系。财产关系是经济关系,而不是法律关系;不能把财产关系等同于财产法律关系。有些学者把民法调整的民事关系即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说成是民

13、事法律关系,这不妥。6第二,经济关系与生产关系的关系。经济关系就是生产关系,生产关系就是经济关系。经济关系与生产关系都是通过物而形成的社会关系,都是物质关系而不是思想关系。不能认为生产关系只是经济关系的组成部分。人们通常说的生产关系,如无特别说明,都是从广义上讲的。广义的生产关系包括狭义的生产关系(即在直接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人与人的关系)、分配关系、交换关系、消费关系就是经济关系,将生产关系视为经济关系的组成部分不妥。总的来说,经济关系、财产关系、生产关系都是通过物而形成的社会关系,都是物质关系而不是思想关系。这是三个从不同角度出发使用的同义词:经济关系往往是从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关系这个角度出

14、发使用的一个语词;财产关系往往是从物的归属这个角度出发使用的一个语词;生产关系往往是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关系这个角度出发使用的一个语词。2.经济法的特定调整对象是特定的经济关系,不调整一切经济关系,更不调整非经济关系第一,经济法的特定调整对象是特定的经济关系。经济法调整的是特定的经济关系,不是“各种经济关系” 。它调整的经济关系有一定范围;同时,经济法调整的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同其他法的部门调整的经济关系是可以分开的。经济法只调整特定的经济关系,不调整其他经济关系。例如,市场交易关系(包括商品买卖关系、证券交易关系等)、财产赠与关系、遗产继承关系等等虽然也是经济关系,但是不属于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范

15、围。第二,经济法不调整非经济关系。非经济关系,即经济关系以外的其他社会关系,如经济法律关系、权利义务关系、合同关系、所有权关系、工业产权关系、仲裁或诉讼关系等社会关系,显然不属于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范围。3.经济法也不调整经济行为或经济活动法是由法律规范组成的,法律规范是一种特殊的行为规则或行为规范;它的规范对象是人们的行为或活动;其调整对象是一定的社会关系。人们的行为或活动与社会关系有联系,有区别。不宜把人们的经济行为或经济活动当作经7济法的调整对象。(四)经济法调整的特定经济关系是在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要搞清楚经济法调整的特定经济关系是什么样的经济关系,应该明确经济运行的

16、概念、国家协调的概念和为什么经济运行需要国家协调,以及为什么在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应该由经济法调整。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这种经济关系包括市场监管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市场监管关系,即市场监督管理关系,是指在国家进行市场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宏观调控关系,即宏观经济调控关系,是指在国家对国民经济总体活动进行调节和控制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四、经济法的体系(一)经济法体系的概念和结构1.经济法体系的概念经济法体系是由多层次的、门类齐全的经济法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这就是说:经济法体系是由经济法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

17、整体;组成经济法体系的经济法部门是多层次的;组成经济法体系的经济法部门是门类齐全的。2.经济法体系的结构经济法体系的结构,是指经济法体系究竟是由哪些层次、哪些门类的经济法部门组成的。形成经济法体系的结构的依据,是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结构。因此,经济法体系的结构,决定于作为经济法所调整的特定经济关系的结构。经济法体系的结构的内容,包括市场监管法和宏观调控法。市场监管法,是指调整在国家进行市场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按照调整对象为标准,可以对市场监管法进行连续划分,从而形成多层次的、门类齐全的市场监管法体系。宏观调控法,是指调整在国家对国民经济总体活动进行调节、控制的过程8中发

18、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按照调整对象为标准,可以对宏观调控法进行连续划分,从而形成多层次的、门类齐全的宏观调控法体系。(二)关于竞争法、财政法、中央银行法的若干理论问题1.竞争法的调整对象和概念认为竞争法调整“竞争关系” 、 “市场竞争关系”或“经济竞争关系” ,这不妥。认为“市场交易关系”是竞争法调整对象的组成部分,也不妥。我认为,竞争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反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简称竞争监管关系。竞争法,是指调整在反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财政法与税法的关系,是包含关系还是并列关系将财政与税收、财政法与税法的关系均视为并列关系,这值得

19、商榷。我认为,税收是财政收入最主要的来源,税收是财政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与税收是包含关系,而不是并列关系。财政法,是指调整在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而凭借其政治权力,参与国民收入的分配和再分配的经济活动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税法,是指调整在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而凭借其政治权力,依法强制、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经济活动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税法是财政法中的财政收入法的主要组成部分,如果把财政法与税法视为并列关系,把税法从财政法中排除出去,这样,不仅财政收入法是残缺不全的,而且整个财政法也是残缺不全的,世界上没有、也不应该有这样的“财政法” 。3.究竟金融法是宏观调控法的组成部分,还是中央银行法是宏观调控法的组成部分除了中央银行法以外,金融法体系的其他组成部分,如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证券法、保险法、票据法等不属于宏观调控法的范围。所以,笼统地说金融法是宏观调控法的组成部分,并不准确。中央银行法,是指调整在金融宏观调控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简言之,中央银行法是调整金融调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中央银行法也就是金融调控法,它属于经济法体系中的宏观调控法的组成部分。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实用文档 > 往来文书

本站链接:文库   一言   我酷   合作


客服QQ:2549714901微博号:道客多多官方知乎号:道客多多

经营许可证编号: 粤ICP备2021046453号世界地图

道客多多©版权所有2020-2025营业执照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