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5、贵州省交通运输厅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序号权力类型 权力名称 权力依据 责任事项责任事项依据 责任处室追责对象范围 备注1 行政许可在规定范围内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 47 条第 2 款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出具加盖本单位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条件是否符合;视情况会同省水利厅进行实地勘察、核实,征询利害关系人意见;需要组织专家论证、评审的,组织专家论证、评审;必要时组织听证。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
2、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5.监管阶段:定期或不定期对工程施工情况检查,督促行政相对人按照许可要求进行施工。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 条;公路法第47 条。基本建设管理处、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厅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2 行政许可权限内交通建设项目和修复项目施工许可、竣工验收(不含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工程、地方高速公路项目施工许可及地方高速公路项
3、目竣工验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 25 条、第 33 条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 2015 年第11 号)第 24 条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 2004 年第3 号)第 6 条航道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令 2007 年第 3 号)第 3 条第 3 款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一、施工许可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出具加盖本单位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项目施工许可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
4、,按时办结,法定告知。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5.监管阶段: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施工情况检查,督促行政相对人按照许可要求进行施工。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 2 条;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第 6 条。基本建设管理处、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厅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2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国发201427 号)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目录第 11项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 号)取消和下放管理层
5、级目录第24 项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省政府令第 164 号)下放或部分下放目录第 13 项二、竣工验收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竣工验收相关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初审的竣工验收材料进行审查;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验收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并送达;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加强项目运行过程中的质量安全监控。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3 行政许可公路工程监理丙级资质、水运工程监理资质许可认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79 号)第
6、 34条第 1 款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15 年第 4 号)第 9 条第 2款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 号)第70、71 项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 号)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目录第17 项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省政府令第 164 号附件 2 第7 项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出具加盖本单位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2.审查责任:对公路、水运工程监理资质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必要时可
7、以组织专家现场评审,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召开会议研究形成初审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监理资质认定或者不予认定的决定(不予认定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监理资质证书;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5.监管阶段: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加强监理企业资质管理。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13、14、15、16、17 条。 基本建设管理处、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厅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4 行政许可 权限内
8、公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 行政许可法 基本建设 厅法定 含权限内施3水运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文件、公路工程较大及重大设计变更审批(不含地方高速公路项目的施工图设计审批、地方高速公路项目 1000 万元以下的较大变更审批)第 22 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79 号)第11 条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令第 662 号)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 2015 年第11 号)第 18 条港口建设管理规定 (交通部令 2007 年第 5 号)第 18条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 2
9、006 年第 6 号)第 8 条关于简化公路建设项目审批程序的通知 (交通部交公路发2001130 号)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二批取消下放管理层级转变管理方式合并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省政府令第 129 号)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出具加盖本单位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设计文件材料进行审查,条件是否符合;需要组织专家论证、评审的,组织专家论证、评审。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5.监管责任:定
10、期或不定期对工程施工情况检查,督促行政相对人按照许可要求进行施工。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第30、32、34、37、38、39、40、42、44、61 条;公路法第47 条。管理处、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工图设计文件、重大设计变更审批(省政府法制办 2015-1号公告事项)5 行政处罚对擅自在国省道和高速公路上设卡、收费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 74 条1.立案责任: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
11、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公路法第74 条。政策法规处厅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4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
12、径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6 行政处罚对未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国省道和高速公路上进行建设项目施工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 75 条1.立案责任: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对调查结果
13、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行政处罚法第
14、15、31、37、38、39、40、42条;公路法第75 条。基本建设管理处厅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7 行政处罚对擅自在公路上设立收费站(卡)收取车辆通行费或者应当终止收费而不终止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 74 条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17 号)第 49 条1.立案责任: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
15、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公路法第74 条;政策法规处厅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5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
16、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 49条。体承办人8 行政处罚对收费站的设置不符合标准或者擅自变更收费站位置的处罚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17 号)第 50 条第 1款1.立案责任: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
17、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公路法第74 条;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 50条。政策法
18、规处厅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9 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履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 2006 年第 6 号)第 43 条1.立案责任: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基本建设管理处厅法定代表人及分管6行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职责、不承担质量监督责任的处罚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
19、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8、39、40、42条;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 43 条。领导、
20、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10 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从业单位在申请公路建设从业许可时,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以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从业许可的处罚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 2015 年第11 号)第 48 条1.立案责任: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
21、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 48 条。基本建设管理处厅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78.法律法
22、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11 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投标人以不正当手段谋取、骗取中标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 53、54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 67 条第 1 款、第 68 条第 1 款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 2015 年第11 号)第 49 条1.立案责任: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
23、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招标投
24、标法第 53、54 条;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 49 条。基本建设管理处厅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12 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出让或者出租资格、资质证书供他人投标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 69 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279 号)第 61 条1.立案责任: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
25、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 69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 61 条。基本建设管理处厅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8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
26、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13 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交通建设项目中标人不履行合同订立相关义务,违法将中标项目转让、分包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 58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 74、76 条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 2015 年第11 号)第 54 条1.立案责任: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
27、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
28、规定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招标投标法第 58 条;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 54 条。基本建设管理处厅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14 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交通建设项目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社会、他人利益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 50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 65 条 第 55 条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 2013 年第 11 号令)第 69 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1.立案责任: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
29、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招标投标法第 50 条。基本建设管理处厅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9令 2015 年第 24 号) 当事人依法
30、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15 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建设项目招标人违反招投标规定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 51 条、第 52 条第 1款、第 57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64 条第 1 款、第 66、73、75条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
31、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2013 年第 11 号令)第 67 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 2015 年第 24 号)第 68 条1.立案责任: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
32、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招标投标法第 52、57 条。基本建设管理处厅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16 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交通工程建设单位必须招
33、标而不招标、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 49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 4 条第 1 款、第 70 条第 1 款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1.立案责任: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处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招标投标法基本建设管理处厅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10避招标,不按规定组建、确定、
34、变更评标委员会的处罚标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2013 年第 11 号令)第 69 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 2015 年第 24 号)第 68 条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35、当事人。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第 49 条。 人、具体承办人17 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公路工程未交工验收试运营,公路交工验收不合格试运营,公路工程未备案试运营的处罚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 2004 年第 3 号)第 26 条1.立案责任: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对调查
36、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行政处罚
37、法第15、31、37、38、39、40、42条;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第 26 条。基本建设管理处厅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18 行政处罚 权限范围内交通建设工程承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 2006 年第 6 号) 1.立案责任: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行政处罚法第 基本建设管理处 厅法定代表人11包单位弄虚作假、无证或越级承揽工程任务,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的处罚第 20、42 条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
38、避。3.审查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8.法律法规
39、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15、31、37、38、39、40、42条;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 20、42 条。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19 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忽视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造成质量或安全事故的处罚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 2006 年第 6 号)第 26、45 条1.立案责任: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0、;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 26、45 条。基本建设管理处厅
41、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12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20 行政检查交通建设工程设计、施工企业资质检查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 2015 年第 22 号)第 4 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 2007 年第 160 号)第 4 条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马上来设部令 2006 年第 153 号)第4 条1.监督检查责任: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监督检查人员参加,并出示执法证件,不得妨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2.监督检查责任:监督检查机关应当将监
42、督检查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3.抄告违法责任:对企业违法从事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施工活动的,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者处理建议及时告知该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许可机关。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 4 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 4条;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4 条。基本建设管理处厅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21 其 他 类对交通运输部批复初步设计的公路工程重大设计变更初审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令第 662 号)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交通部令 2005 年第 5 号)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
43、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出具加盖本单位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设计变更材料进行审查,条件是否符合;需要组织专家论证、评审的,组织专家论证、评审。3.决定责任:作出初审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初审意见上报交通运输部;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5.监管阶段:定期或不定期对工程施工情况检查,督促行政相对人按照许可要求进行施工。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 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
44、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基本建设管理处、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厅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1322 其他类权限内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备案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 2004 年第3 号)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出具加盖本单位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2.审查责任:对项目法人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审查,条件是否符合。3.决定责任:时限内对交工验收备案有意见的将有关意见反馈给项目法人,无意见的,时限结束后,视同同意备案。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对交工验收备案有意见的将有关
45、意见反馈送给达项目法人;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5.监管责任:督促项目法人按照有关要求完善交工验收有关工作。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 2004 年第3 号)基本建设管理处厅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23 其他类权限内公路项目、水运工程项目招标文件、招标投标情况报告备案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4号)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部令2012 年第11号)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出具加盖本单位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2.审查责任:对招标人提交的招标资格预审评审结果、招标文件、评标报告材料进行审查,条件是否符合。3.决定责任:作出备案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备案意见送达招标人;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5.监管责任:定期或不定期招标投标工作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招标人按照有关要求进行招标。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4号)基本建设管理处厅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其子项“地方高速公路项目的招标文件、招标投标情况报告备案”下放至市州交通运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