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迹鉴定申请书申请人:张三,男,1981 年 12 月 20 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金岭名厦 22 楼。申请事项: 依法对原告周涛向法庭提交的 2013 年 11 月 20 日签订的借款合同中的签名张三是否为申请人本人书写进行鉴定。事实与理由:贵院受理的(2014)株天法民一初字第 44 号周涛诉张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周涛向法庭提交的 2013 年 11 月 20 日签订的借款合同中的签名张三并非申请人本人所签。为使法院依法查明本案事实,根据法律相关规定,申请人特依法申请笔迹鉴定。此致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申请人:2014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