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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万寿宾馆索赔案例.ppt

上传人:hskm5268 文档编号:4668141 上传时间:2019-01-07 格式:PPT 页数:27 大小:54.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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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工程索赔及案例 主讲人:马永军,新疆建设工程造价协会 2008.04,2008工程造价师继续教育新疆建设工程造价协会,一、国内工程施工索赔(反索赔)案例案端起由,错综复杂1993年4月4日,中建一局四公司副总经济师眭富才专程从北京飞往上海,到上海市建设(现改名建纬)律师事务所拜访素不相识的朱树英律师,聘请朱律师到北京去承办一个复杂而标的巨大的拖欠工程款索赔案子。 案情错综而复杂一局四公司于1988年2月14日与北京新万寿宾馆有限公司(下称新万寿宾馆)签订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合同规定:一局四公司承建新万寿宾馆,建筑面积36 015平方米,1988年2月15日开工,1990年2月15日竣工。承包总

2、价为2227.5万美元,其中500万美元折合人民币给付。工程于1990年8月15日竣工交付使用后,新万寿宾馆拖欠工程尾款161.28万美元以及工程签证款5.9万美元、106万人民币,合计168.8万美元、106万人民币;此外还有应签证而未签证确认的索赔款折合人民币1000多万元。一局四公司催讨这笔巨额拖欠款先后花了两年的时间,无数次函、派人上门催讨,先后找过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北京市清欠办公室、北京市建委、建设部等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均无效果。,2008工程造价师继续教育新疆建设工程造价协会,面对如此复杂而困难重重的案情,朱律师并没有畏难或推托的表示,只是平静地问了一句:“那么,我们自己有什么欠

3、缺,或者说对方为什么不付款呢?”“对方最主要的理由有两条,一是说我方延误工期。工期确实比合同晚了半年,但施工中遇到64动乱,而且我们有充分的理由;二是说工程质量有问题,突出的是红水问题,即宾馆水管放出的水含铁锈,但这个问题的责任在甲方,我们也有足够的证据。”眭富才告诉朱律师,在作了各种努力都无法解决争议的情况下,一局四公司唯一的选择只能是通过法律手段来保护企业的利益。眭富才还告知,一局四公司在北京有常年法律顾问,对选择律师已经作了权衡和比较。他希望朱律师万勿推辞,如果答应接案,一局四公司立即可以作决定。朱律师从眭总带来的一大堆材料中找出了工程合同。合同第二十五条规定:“有关本合同的争论,或发生

4、的索赔赔偿,或违反本合同的事项,当无法在互相协商的基础上求得解决时,甲、乙任何一方均可提请在北京的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双方执行该委员会的仲裁。”看到这样的规定,朱树英的眉头又一紧。,2008工程造价师继续教育新疆建设工程造价协会,在本案的程序问题上又增加了新的复杂性,新万寿宾馆虽为中外合资企业,但属于中国法人。中国法人之间能否适用涉外仲裁?即使贸促会受理仲裁,裁决决定法院是否会执行? 这个案件的办案困难和复杂程度都显而易见,但朱树英仍然当即决定受理。先易后难,追欠索赔款分段起诉1993年4月10日晚,朱树英飞抵北京。第二天,朱树英和一局四公司的眭总及有关人员研究案

5、情和案件材料,确定对策。朱律师很快提出了一个完整的方案。(一) 解决纠纷的程序问题,即能否仲裁、仲裁决定能否执行,仲裁条款法院能否受理,这一系列问题由律师负责解决。(二) 案件涉及两个不同性质的诉讼请求,第一部分是拖欠的工程款包括已经签证的部分,属于返还之诉。这部分情况相对比较简单,要求一局四公司迅速整理出有关证据。而应签证而未获签证的索赔款,属于确认之诉,需要有足够、完整的证据材料,这是相当复杂而困难的工作,要求公司就每一项索赔提供详细的原始材料。(三) 先易后难,起诉分段进行。第一部分尽快起诉,第二部分在证据搜集充分后以补充诉讼请求方式提出。,2008工程造价师继续教育新疆建设工程造价协会

6、,(四) 认真分析被告可能提出的答辩理由,提前做好证据的准备工作,对被告可能提出的反诉请求,事先做好对策。(五) 在正式起诉前,由一局四公司向朱律师出具全权委托书,由律师出面向对方作起诉前协商解决争议的最后努力。一局四公司完全同意律师提出的方针和对策。案件的起诉准备工作有条不紊。4月12日,由一局四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袁宗旺签名的全权委托书给了朱律师明确的授权:“自1993年4月12日起,本公司将有关新万寿宾馆工程款事宜全权委托上海市建设律师事务所朱树英律师处理,律师有权根据法律在授权范围内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2008工程造价师继续教育新疆建设工程造价协会,朱树英凭此委托书,以律师事务所的

7、名义及时向新万寿宾馆发出了要求限期还款的律师公函。经与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国家最高人民法院联系后了解到:贸促会仲裁委员会可以受理本案,但不能保证裁决结果能够由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1款第二项之规定,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不予执行两个中国法人之间的涉外裁决决定。,2008工程造价师继续教育新疆建设工程造价协会,同时,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态度是:如果当事人向法院起诉,法院可能受理。与此同时,一局四公司经过初步整理,已经把第一部分诉讼的证据搜集齐全,第二部分索赔款一共

8、有167项,正在加紧搜集、整理证据。4月16日,新万寿宾馆向一局四公司复函,措辞严厉。函称:“贵我双方都应以求同存异的态度和实事求是的精神寻求可以导致问题最终解决的切实可行的出路和办法,任何诉诸法律的手法都是不明智的、武断的,对事情的合理解决不会带来积极的影响和任何益处。贵方在此问题上采取何种态度,我方无权干涉。但我方愿在此重申,任何与事实相悖的一厢情愿都是不可能实现的。如果问题因此而变得复杂的话,我方不承担任何责任。贵方要通过法律程序解决此问题,我方无异议。”复函中所说的“问题最终解决的切实可能的出路和方法”,是指对方在1993年4月1日在一份函件中提出的归还拖欠工程款168.21万美元和1

9、06万元人民币的分三年六期的还款计划。此计划不涉及巨额索赔款。对方的态度和解决方案均为一局四公司所绝对不能接受。唯一的办法只有提起诉讼了。,2008工程造价师继续教育新疆建设工程造价协会,1993年5月15日,原告一局四公司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新万寿宾馆付款拖欠工程款168.18万美元、106万元人民币,支付利息41.28万美元、36.22万元人民币。按当时美元和人民币的比价,共计折合人民币约1300万元。原告确定由朱树英律师和眭富才副总经济师担任诉讼代理人,并确定代理方式为特别授权的全权代理,代理人有权决定本案诉讼的一切事宜。1993年7月14日,原告再次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增

10、加诉讼请求,要求法院确认并判令被告支付工程增加款计美元82.73万元、人民币423.02万元,按当时美元和人民币的比价,合计折合人民币880万元。补充的诉讼请求附“增加工程款一览表”,共有索赔项目102项。原告的诉讼请求和补充诉讼请求共计折合人民币约2200万元。在案件起诉准备阶段,朱树英先后两次到北京和一局四公司,同有关人员就本案的证据搜集工作和涉及的工程签证和索赔问题统一认识,统一工作步骤,并为此举办了专题讲座。,2008工程造价师继续教育新疆建设工程造价协会,朱律师认为,工程签证和索赔是两个既有区别又相互联系的不同的概念。工程签证是工程合同承发包双方在施工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对支付有关费用

11、、顺延工期、赔偿损失所达成的表示双方意见一致的补充协议,经书面确认的工程签证即可成为工程结算或最终增减工程造价的依据。追索工程签证款项在法律上是所有权已经确定的返还之诉。而工程索赔则是工程合同承发包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因未能获得按合同约定支付的有关费用、顺延工期、赔偿损失的书面确认,因而在约定的期限内向对方提出赔偿请求的一种权利。这种权利在未获得对方确认之前,不能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索赔的权利,在法律上是需要得到确认的、所有权尚未明确的确认之诉。朱律师强调,本案提出的补充诉讼请求即工程索赔成败的关键完全看证据。因此,案件全部工作的重点在于整理、搜集使索赔能够成立的证据。一局四公司虽然在新万寿宾馆施

12、工中有严格的、一流的基础资料管理工作,但也存在着某些缺陷。在原告提出补充诉讼请求时,最初的索赔项目共有167项,经朱律师的分析、审查,认为65项缺乏证据不能成立。原先提出索赔项目的第1至第40项全部无法提出,原因是违反了合同规定的时效。,2008工程造价师继续教育新疆建设工程造价协会,原来,原、被告签订的新万寿宾馆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书第二十条“设计与设计变更”第3款规定:“由于本工程采用按初步设计图纸及说明书标准、固定总价一次包死的承包办法,因此甲方坚持按初步设计标准。乙方在收到施工图及说明书经交底后15天内,如对其所示工程标准有不同意见时,应用书面方式向甲方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意见,即认为

13、该施工图及说明书设计标准符合初步设计的标准。”索赔项目的前40项全部涉及到施工图与初步设计图纸在工程结构施工的差异,而现有的资料中找不出原告在收到施工图纸后15天内提出的书面异议或有关的证据。因此,根据工程索赔对于证据的基本要求,这40项索赔项目无法确立、无法提出主张。朱律师要求,一局四公司的有关人员要在现有的、能够成立的索赔项目搜集、整理完整的证据材料的基础上,尽最大努力使之达成经得起检验的程度。搜集、分析、整理索赔项目的证据,是案件全部工作的重点。公司要统一部署,调集有关本案的所有原始材料,分门别类,专人负责。一局四公司完全采纳了律师的意见和要求,组成以眭富才为首的、由原承建工程施工的项目

14、经理等人参加的证据整理小组,按索赔得以成立的要求整理提供证据。,2008工程造价师继续教育新疆建设工程造价协会,一局四公司先后两次提出诉讼请求,一易一难的案情以及被告主体的高层次的诉讼活动,立即引起了受理案件的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高度重视。案件立案时,法院原本已经确定了承办法官,后来调整为由经验丰富、理论功底深厚的崔学锋法官负责审理。经法院审查,本案符合立案条件,并将起诉状副本送达了被告。按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该案进入了规范而严格的诉讼程序。针锋相对,被告反诉请求赔偿新万寿宾馆方面已经作出了原告起诉的准备,对应诉也制定了对策。收到原告的起诉状副本后,被告委托了北京君和律师事务所的资深律师王亚

15、东担任诉讼代理人。王亚东律师工作认真负责、经验丰富,在北京知名度很高,曾办理许多在京城有重大影响的案件。,2008工程造价师继续教育新疆建设工程造价协会,1993年7月23日,被告新万寿宾馆作出书面答辩。针对原告的起诉,被告认为未交付剩余的工程款是因为“至今不具备支付条件”。理由有二:其一,被告认为“增项、减项部分如何计算,双方仍有异议”,双方在这些项目中虽有交涉,但“至今未达成一致意见,故涉及此方面款项是无法支付的。”其二,原告未按合同规定向被告交付有关资料。被告认为,原告未按合同规定履行交付竣工验收资料、进口设备附件及有关资料。据此,被告认为剩余工程款的支付还缺少必备条件。但被告没有就原告

16、提出的支付数额和利息提出异议。被告在答辩状中还以延误工期为由提出反诉。答辩状称:“合同规定的竣工时间是1990年2月15日。1989年12月28日,答辩人根据被答辩人延长工期的书面申诉,答复同意顺延工期3个月,即1990年5月15日为竣工日期。而被答复人实际竣工期为1990年11月25日,延误工期194天。合同第十八条工程奖罚第2条规定,因乙方原因工期逾期,乙方按对等比例付出罚金,即每天罚款为合同总额的万分之二,以人民币交纳。第3条规定:奖罚金额总数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百分之三,即66.5万美元。按以上规定,被答辩人应支付罚金66.5万美元。答辩人对被答辩人应支付的以上罚金提出反诉请求。”,20

17、08工程造价师继续教育新疆建设工程造价协会,被告不仅在书面答辩在提出针锋相对的反诉请求,而且还以宾馆水锈严重影响正常营业为理由,向法院提出到宾馆实地勘察的要求。承办法官来到了地处首都机场附近将台路的高层四星级新万寿宾馆,在现场的确看到了宾馆的水管放出的水是含锈的红水。据被告介绍,由于本工程的一切材料、设备的供应及安装均包含在合同范围内,宾馆热交换器的质量问题导致水管锈蚀的责任应由负责总承包施工的原告负责。被告还介绍,因为新万寿宾馆“有名”的红水问题,使许多客户不愿住宿,严重影响了宾馆的正常营业。在原告起诉之后,朱树英就不断与法院保持电话联系。当了解到被告正在洽谈宾馆产权转让时,原告又于1993

18、年5月22日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因被告正在着手转让新万寿宾馆产权的洽谈,为保证判决结果的顺利执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原告请求法院对被告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通知冻结被告开户银行,在诉讼期间被告不得实施转让或变卖大楼。”据朱树英分析,被告拖欠巨额工程款并非是有钱而不付,很可能是确实无力支付。现在,被告正在与第三方洽谈大楼转让事宜,对解决本案未必是坏事,只要转让洽谈成功,被告支付我方的钱款也落到了实处。,2008工程造价师继续教育新疆建设工程造价协会,因此,原告并未向法院正式办理保全手续和担保手续,只是要求法院通知被告银行,在诉讼期间不得实施转让行为。法院也接受了原告的要求,因为法院也

19、认为诉讼期间不能改变涉及诉讼请求的标的物的所有权的状态。在朱律师又一次与法官电话联系时,崔学锋法官问:“我在新万寿宾馆现场看到水管放出的水锈,而热交换器是由你方负责采购和安装的。现在被告提出这完全是你方的责任,对此你们怎样解释?” “我们对这个问题已经准备了充分的证据。事实并非如被告所说的那样。在开庭时,如果被告提出这个问题,我们能够作出负责的解释。”朱律师回答。“请问,法院对本案预计什么时候开庭?”“我们正在研究,预计很快会组织开庭。至少会先组织双方调解一次。”不久,原告接到通知,法院定于1993年9月17日上午9点开庭审理本案。 突出重点,全面完成举证工作开庭之前,朱树英又一次来到北京。一

20、局四公司的证据整理小组经过1个多月的清理,把102项索赔项目的全部证据材料都准备得十分齐全。,2008工程造价师继续教育新疆建设工程造价协会,看着这些有总有分、分门别类的原始证据材料,朱树英不由肃然起敬。新万寿宾馆工程是一个建筑面积达36 015平方米的四星级宾馆,以合同工期交钥匙的总承包方式,由一局四公司承建全部建筑安装工程,日本国鹿建设株式会社国际事业本部、北京华盛建筑承发公司联合进行施工监理。整个工程采取边设计边施工边修改的“三边”方式施工。工程在1988年2月15日开工前,建设单位只能提供初步设计和基础以下部分的施工图,地面施工图纸要等一局四公司将进口设备定型并提供资料后3个月才能供齐

21、。但合同规定的总工期只有14个月,并且不考虑分批提供施工图对工期的影响。这是一个工期紧、责任重的高难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又遇1989年的政治动乱,施工受到严重影响。一局四公司在困难的情况下,不仅在1990年8月15日将工程交付建设单位使用,而且确保了工程质量,新万寿宾馆工程被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评为高优工程和北京市优质工程。,2008工程造价师继续教育新疆建设工程造价协会,更难能可贵的是,一局四公司在高速优质完成新万寿宾馆工程施工的同时,资料管理工作也体现了与国际接轨的高水平。工程施工过程中实行每周例会制度,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派代表参加。114次例会纪要的原始书面资料共344页

22、,全部保存完整,而且字迹清晰,很少涂改,真实地再现了工程施工的全过程。这厚厚三大本由与会各方代表签字的例会纪要成为本案的重要证据来源。此外,一局四公司还详细保存了整个施工过程中收受建设单位分批提供的所有施工图纸和设计修改图纸的原始记录及工程洽商记录、双方来往的全部来函、文件、专题会议纪要等书面资料。因为有这样完整的原始资料,一局四公司的资料整理人员根据律师的要求,将102项索赔项目,分别分为初步设计图纸、施工图或设计变更的图纸、建设单位的书面指令、洽商记录和信函文件或每周例会纪要的记录、增加费用或支出的原始合同、单证以及实物照片等类书面证据,有力地证明了索赔的成立。一局四公司于1993年8月2

23、3日,又将第二批证据材料送交法院。这些材料包括全部索赔项目的证据和有关法规以及利息计算依据和明细共17卷计737页,连同第一批送交法院的资料,堆放的高度有1公尺。,2008工程造价师继续教育新疆建设工程造价协会,在向法院递交了全部索赔项目的证据后,朱树英又提出,在开庭之前的工作重点要转移到反索赔的证据搜集整理,要针对被告提出的反诉赔偿的事实和理由,准备相应的答辩意见和证据材料。这些准备工作,为原告在整个案件的开庭审理中占据主动创造了条件。1993年9月6日,朱树英再次飞抵北京。9月7日,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借用一局四公司的会议室,组织原、被告双方以及代理律师参加的调解开庭。法官告知,鉴于双方曾多

24、次自行协商调解,有调解解决本案的可能,因此在正式开庭审理之前,先由法院主持调解。因为本案工程大,诉讼标的也大,建议双方从大处着眼,算大帐,不要纠缠于具体细节。原、被告双方都表示接受法院的调解。调解庭整整开了一天。原告方面依据充分的证据材料,一步一步摆事实、举证据,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欠款和全部索赔款。而被告只同意支付工程欠款,以工期拖延和质量问题为由不同意支付索赔款。工期和质量问题成为双方争执的焦点,关键在于证据。那么证据能够证明什么呢?,2008工程造价师继续教育新疆建设工程造价协会,工期延误,全系被告违约造成 被告以原告延误工期为由提出反索赔66.5万美元的事实和理由是,合同规定工期自1988

25、年2月15日至1990年2月15日。施工过程中,双方于1989年12月28日达成一致意见,同意工期顺延3个月,即1990年5月15日为竣工期。而原告实际竣工期为1990年11月25日,延误工期194天。按工程合同第十八条“工程奖罚”第2款规定,“因乙方(指原告)工期逾期,乙方按对等比例付出罚金,即每天罚款为合同总金额的万分之二,以人民币交纳。”合同第十八条第3款规定,“奖罚金额总数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百分之三,即66.5万美元。”据此,被告认为反索赔请求的证据是充分的、合法的。原告认为被告的主张和理由根本不能成立。新万寿宾馆的工期延误,完全是因为被告严重违反合同规定而造成。原告首先提出,工程实

26、际竣工期不是1990年11月25日,而是8月15日,并举出了有关证据。原告曾于1990年8月15日提出书面竣工报告,并交付被告验收。被告在竣工报告单上签字认可的时间是8月15日。当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三方共计14人参加最后一次每周例会,会议纪要表明,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已安排总体道路,8月底宾馆要配合亚运会试营业。同年8月25日,双方签署“建筑工程保修证书 ”。,2008工程造价师继续教育新疆建设工程造价协会,8月30日宾馆开始试营业。原告向被告提出两个问题,如果现在要把竣工日期定于1990年11月25日,那么,宾馆从8月30日开始试营业、正式接待国内外宾客应如何解释?是谁授权允许被告

27、在工程尚未竣工交付使用时就对外营业?原告继续举证证明工程延误的原因是被告严重违反合同规定,没有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而造成,这些证据一共有11个方面。(一) 被告共有9次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拖延支付各阶段的工程款。(二) 被告未按合同完成“三通一平”工作,施工临时供电直到开工后49天的1988年4月6日才正式接通。(三) 被告提供0.00楼板的施工图出图拖延4个月,施工停工待图,有14次每周例会纪要对此有原始记录。(四) 合同规定工程地上建筑应于1988年6月10日开始施工,但被告办理的“地面工程开工审批表”到1988年8月16日才办妥手续。(五) 被告提供的宾馆裙房及主楼的精装修图纸拖延287天,

28、直到1988年9月14日才确定,严重影响该部分勤务员的正常施工。(六) 因宾馆第一、二、十七层的机电管道标高设计错误,管道在吊顶之下无法施工,过350天才改正设计。,2008工程造价师继续教育新疆建设工程造价协会,(七) 由被告供应的487套客房床头柜严重拖期,直到1990年8月8日还缺第17层客房所需部分。因床头柜内应安装客房内的全部电气6个控制系统,因此造成整个工程无法正常安装施工。(八) 宾馆厨房部分最后设计出图拖期,图纸反复修改,直到1990年5月16日被告还要求厨房吊顶修改为人吊顶。(九) 宾馆中央自控系统设计方案和技术参数,被告直到1990年7月6日才确定,严重影响工期。(十) 被

29、告单方面将工程合同中的自行车棚修改为抗震8级设防的宾馆附属用房,应增加合同工期152天。(十一) 双方协商一致工期延至1990年5月15日,但此后被告还提出设计修改达70次,原告提供了两份全面记录这70次设计修改的全部原始资料。 原告为证明工程的工期延误全系被告违约所造成,举出了36份证据,证明被告违约的上述11方面问题的客观存在。面对原告在被告据以反索赔的主要理由上的如此完整和充分的证据,被告还有什么话好说呢? 水管锈蚀,被告一意孤行所致,2008工程造价师继续教育新疆建设工程造价协会,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法官对全案印象最深刻的是宾馆“红水”问题。 被告在宾馆交付使用半年后,就于1991年4月

30、11日和1991年9月10日先后两次向原告发函,提出8台热交换器因喷铜工艺不过关,造成锈蚀红水现象的严重问题。因此,热交换器和红水问题自然又成为原、被告对工程质量问题争论的主要焦点。被告认为,按合同第十五条约定:合同要求原告供应国内优质产品。现由于热交换器的水管锈蚀造成红水,其责任应由原告承担。 而原告却举出一系列的原始证据,证明红水问题是因为设计单位和被告不听劝告、一意孤行所致。根据原、被告工程合同的规定,原告采购的设备必须按照施工图及说明书的设计要求,本工程设计单位在设计要求上规定热交换器选用的标准图为已作废的标准图。原告发现设计不合理,即于1989年4月22日向被告提出书面请求,建议采用

31、新标准图。但设计院坚持采用原设计,并为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所同意。,2008工程造价师继续教育新疆建设工程造价协会,在建议未被采纳的情况下,原告按工程合同的规定,通过北京市设备成套局安排,组织被告、中外监理单位和设计院共同到设计指定的北京市向阳环保设备厂进行考察。经被告、设计院和监理单位于1989年7月11日开会研究获得一致意见后,向原告发来书面的关于设备研究结果通知书,决定“有条件”地认可采用北京向阳厂产品。该通知书明确通知:“收到贵公司(指原告)1989年4月22日发来的关于设备请予研究的通知书,及6月17日到北京向阳厂参观,经我们研究,结果如下:有条件认可。”条件是设计院提出的,共有5条。

32、“第一条为,热交换器内壁的铜喷涂0.3厚,喷涂时存在不均匀,为安全起见,改为0.5厚。”通知书有设计院、监理单位有关人员和被告筹建处负责人的签名,被告负责人的签名处还签了一段意见,“按7月11日会议记录,浅海先生(指日方监理负责人)已与李工、季工、瞒工研究,采用北京向阳环保设备厂设备,在技术上没有问题,请按李工第1条意见办”。在经过严密的确认程序后,原告按要求采用北京向阳环保设备厂生产的热交换器。但是设备在投入运行半年之后就出现了红色锈水,几经寻找,最后查出原因是热交换器容器内壁喷铜表面剥落,造成锈蚀。,2008工程造价师继续教育新疆建设工程造价协会,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原告认为,设计单位的意

33、见代表了建设单位的意见。原告事先已明确要求采用新标准图,而被告不听建议,一意孤行听信错误设计,造成现在的局面。原告在设备造型问题上必须服从设计要求是合同规定的,不听原告劝阻执意选用作废的热交换器的型号及标准图是被告确定的,说技术方面没有问题是被告和监理、设计单位共同认定的。现在,实践已经证明宾馆红水是由被告选定设备的工艺落后造成的质量问题,这怎能怪罪原告?怎能由原告来承担责任?调解庭还涉及到其他的矛盾和争议,但在原告方面井井有条、丝丝入扣的大堆证据面前,辩论似乎是多余的。调解庭虽然没有结果,但原告在法庭上占据了主动,这一点各方面都不持异议。管理过硬,更兼律师专业见长此后,原告的证据整理小组有条

34、有理地将开庭时涉及的所有问题整理了厚厚一叠有关的证据。,2008工程造价师继续教育新疆建设工程造价协会,朱树英在离京返沪之前,又和一局四公司眭富才和其他有关人员再次开会,讨论案件的下步工作安排和做好正式开庭的准备工作。鉴于法官提出的国庆节前开庭的初步意见,决定了二条:(一) 整理反索赔问题的原始证据的工作,在9月23日之前递交法院。(二) 朱树英于9月22日左右再到北京作审核证据和开庭准备。原告的行动一步紧似一步。9月22日,朱树英按时来到北京。9月23日,原告按时将有关反索赔的第三批证据送到法院。 此时,被告对案件的态度却发生了重要的变化。崔学锋法官转告了被告方面的意见:为表示解决问题的诚意

35、,可在问题未解决之前先支付50万美元;同意支付所有的工程欠款,利息按合同规定从1990年8月15日计算;增加工程款部分,当时没有签证的,只要是客观存在的,可协商支付。质量有问题的设备由原告负责调换,设备购置费用可以协商;工期延误期限可减少到3个月。法官建议,在国庆节前再调解两次,同时提请原告认真考虑具体方案,要求原告也作出相应的姿态,促使调解成功。得知被告的态度和要求,原告的公司领导和证据整理小组的同志群情振奋,两年半悬而未决的、可以完全纳入公司纯利润的新万寿宾馆工程拖欠款的彻底解决,终于有了转机和希望。,2008工程造价师继续教育新疆建设工程造价协会,经过深入研究,原告一局四公司也调整了诉讼

36、策略,确定了调解让步的范围和步骤。在法院主持下,9月29日,在又一次调解中,原被告双方终于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 新万寿公司于本调解书送达后十日内给付中建一局四公司工程款,美元1 439 118元,人民币5 019 105元,利息美元176 947元、人民币528 295元。(二) 中建一局四公司负责更换整流器并解决有关技术问题;负责使冷冻机正常运转,由新万寿公司购置热交换器,一局四公司负责免费拆装。 9月29日晚,朱树英如释重负飞回上海。 1993年10月8日,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1993)中经初字第453号民事调解书。同年12月18日,被告按调解书的规定付清了全部款项。原告也按调解书的约定,免费拆装了8台热交换器。追欠索赔款是一个专业法律问题,新万寿宾馆工程追欠索赔款的成功,一个重要的原因是找了一位懂行的专业律师。这一经验也值得所有准备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施工企业认真汲取。,2008工程造价师继续教育新疆建设工程造价协会,同时,“中国建筑业第一案”的前因后果均以事实雄辩地证明,只有注重企业内部的专业管理,同时注重法律手段的娴熟运用,施工企业才能从巨额工程款拖欠的困境中解脱出来,才能在激烈竞争的市场环境中求得稳步、健康、长足的发展。,工程造价是门技术经济管理合一的专业,也是门艺术! 让我们共同努力! 谢谢!,马永军 于2008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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