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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增人计划卡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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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共淄博市委组织部 文件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淄人社发2010122 号关于印发淄博市机关事业单位增人计划卡实施办法的通知市直各部门、各单位:现印发淄博市机关事业单位增人计划卡实施办法,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 0 一 0 年四月二十二日淄博市机关事业单位增人计划卡实施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计划管理,进一步发挥人事计划管理在控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规模、优化人员结构,推进公务员法实施和事业单位改革等方面的调控导向作用,根据国家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增人计划卡暂行管理办法和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增人计划卡办法实施细则,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直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

2、)和市属事业单位,其中市属事业单位包括市直属事业单位和市直各部门(单位)所属事业单位。第三条 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须在空编数额内,于每年的 10 月份按照管理权限分别向市委组织部干部一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综合计划科提报建议计划。第四条 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各部门(单位)申报的建议计划进行汇总审理,分类编制年度增人计划初步方案,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按照管理权限报批后下达执行。第五条 机关事业单位增加工作人员, 实行增人计划卡制度。增人计划卡是机关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办理工资福利、工资统发、社会保险等增加计划的凭证。一人一卡,当年使用,跨年度作废。第六条 按照市直机关事业

3、单位人员增加渠道,增人计划卡分为 A 卡和 B 卡两种。第七条 增人计划卡 A 卡适用于市直机关事业单位通过公开招聘、考试录 用、考 试选调 、选举委派任命、派遣安置等方式,进入该单位的人员增加计划,主要包括:1、面向社会公开招考或从基层考选的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计划;2、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工作人员计划;3、市直单位以外调入或成建制划入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计划;4、政策性安置到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计划。第八条 增人计划卡 B 卡适用于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之间变动工作单位的人员增加计划,主要包括:1、市直机关之间、事 业单位之间、机关与事业单位之间调动工作单位的

4、人员计划;2、市直范围内成建制划转的人员计划。第九条 增人计划卡在办理增加人员备案手续时由人事计划管理机构核发。1、对市委、市政府任命的领导干部,依据有关任命手续为其配发增人计划卡;2、对面向社会公开招考(聘)的人员,依据公务员录用审批表或事业单位招聘人员通知书,为其配发增人计划卡;3、对政策性安置的军转干部、随调随迁家属和城镇退役士兵,按规定安置程序确定工作单位后,为其配发增人计划卡;4、对市直机关、事 业单位调入人员,按有关政策办理调配审查手续后,为其配 发增人计划卡;5、对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淄博市人才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淄发20099 号)和关于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

5、设的实施办法(淄办发200927 号)文件审批( 审核)同意调配、备案的人员,依据相关调配、备案手续为其配发增人计划卡。第十条 持增人计划卡新进的人员,占用单位相应的行政、事业编制,单位凭相关手续和增人计划卡,办理工资核定、工资统发、社会保险等手续。凡未出具增人计划卡的,有关部门一律不予办理相关手续。第十一条 增人计划卡是实施计划宏观管理的重要手段,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新进工作人员都要使用增人计划卡。凡未凭卡增加的工作人员,一律不予核认增人计划,一律不予办理增人增资手续,不予纳入工资统一发放范围。对违反本规定增加的人员,一律清退,并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第十二条 机关事业单位增人计划卡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制发,使用后归入本人档案保存。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之前有关政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的规定执行。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附件:机关事业单位增人计划卡(式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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