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薪酬福利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公司薪酬福利制度的目标是:1.1.公 司 在 提 供 员 工 基 本 收 入 保 障 的 基 础 上 , 鼓 励 员 工 积 极 创 造 效 益 , 促 进 员工 个 人 业 绩 与 团 队 业 绩 挂 钩 , 员 工 长 期 利 益 与 短 期 利 益 相 结 合 。1.2.公 司 根 据 员 工 的 贡 献 大 小 和 实 际 业 绩 大 小 , 决 定 给 予 员 工 的 报 酬 奖 励 。1.3.鼓 励 员 工 发 挥 潜 力 , 全 力 以 赴 实 现 经 营 目 标 , 在 晋 升 调 薪 方 面 扩 大 更 多 空间 。1
2、.4.公 司 实 行 竞 争 淘 汰 机 制 , 达 到 奖 勤 罚 懒 目 标 。第二条、薪酬福利制度的原则:2.1.员 工 收 入 水 平 与 公 司 经 营 业 绩 挂 钩 。2.2.公 司 内 部 不 同 部 门 、 不 同 职 务 序 列 、 不 同 岗 位 员 工 之 间 的 薪 酬 相 对 合 理 ,兼 顾 公 平 。2.3.鼓 励 员 工 增 强 适 应 能 力 , 转 变 观 念 , 向 职 业 化 管 理 转 变 。第 三 条 、 适 用 范 围 : 本 制 度 适 用 公 司 所 属 各 事 业 部 、 职 能 部 门 , 包 括 北 京 代 表 处 、生 产 中 心 。
3、第 四 条 、 解 释 权 : 本 制 度 的 解 释 、 修 订 权 属 于 公 司 。第 二 章 、 职 务 序 列 和 对 应 薪 酬 薪 级第 五 条 、 与 薪 酬 对 应 的 职 务 序 列 、 职 等 和 职 级 。5.1.根据公司组织和管理要求,将所有员工划分为 5 类序列,3 种职等和不同职务等级。职务序列 职等 职级(职务等级)第一类:主管类: 高级管理人员 总裁、副总裁、总监、事业部总经理中级管理人员 事业部副总经理、职能部门经理职能主管人员 职能部门副经理、职能部门主管;事业部内部部门经理、第二类:销售类 销售经理 高级销售经理、销售经理、助理销售经理资深销售工程师 资
4、深销售工程师销售工程师 高级销售工程师、销售工程师第三类:工程类 项目经理 高级项目经理、项目经理资深工程师 资深工程师工程师 工程师第四类:文员类 高级文员 高级会计师、高级采购工程师、高级律师高级信息系统管理工程师中级文员 会计师、助理会计师采购工程师、电脑工程师文员 部门文员、助理、秘书、第五类 工人类 技师 技师工人 工人第 三 章 、 薪 酬 构 成第 六 条 、 薪 酬 构 成 :年 收 入 =月 薪 +绩 效 奖 金 +股 权 /期 权其 中 : 绩 效 奖 金 =年 度 绩 效 奖 金 +年 度 总 经 理 特 别 奖 励 金薪 酬 序 列 和 月 薪 薪 级 以 及 绩 效
5、奖 金 浮 动 比 例 。 参 见 附 件 一 。第 七 条 、 月 薪 的 规 定7.1.月 薪 是 根 据 员 工 职 务 序 列 、 岗 位 所 承 担 责 任 和 综 合 素 质 等 决 定 的 , 原 则 上不 采 用 浮 动 。7.2.月 薪 是 指 税 前 月 薪 , 根 据 国 家 规 定 员 工 个 人 所 得 依 法 纳 税 , 公 司 从 员 工月 薪 中 代 扣 缴 。7.3.月 薪 是 计 算 平 均 小 时 工 资 /平 均 天 工 资 的 基 数 , 扣 除 员 工 工 资 如 假 期 或考 勤 , 按 月 薪 金 额 21.5 天 计 算 。7.4.月 薪 结
6、算 时 间 为 : 每 月 1 日 31 日 , 当 月 工 资 在 下 月 发 放 。7.5.月 薪 发 放 日 期 为 : 每 月 中 旬 15 日 前 , 如 遇 节 假 日 顺 延 。7.6.月 薪 核 算 时 间 安 排7.6.1 每 月 月 初 1 2 日 : 人 力 资 源 部 完 成 上 月 考 勤 报 告7.6.2 每 月 3 10 日 : 人 力 资 源 部 核 算 工 资 , 完 成 报 表 并 呈 报 总 经 理 批 准 。7.6.3 每 月 15 日 前 : 财 务 部 负 责 执 行 转 存 银 行 发 放 , 员 工 到 人 力 资 源 部 签 领薪 金 及 工
7、资 明 细 表 ( 工 资 条 ) 。7.7.根 据 国 家 规 定 , 员 工 社 会 保 险 费 使 公 司 和 员 工 分 别 按 比 例 缴 费 , 员 工 个人 应 扣 缴 部 分 , 公 司 将 从 员 工 月 薪 中 扣 除 。7.8.员 工 因 受 到 处 罚 被 扣 除 薪 金 的 , 由 人 力 资 源 部 执 行 扣 除 手 续 , 并 在 员 工月 薪 发 放 中 反 映 。第 八 条 、 绩 效 奖 金员 工 绩 效 奖 金 包 括 : 员 工 年 度 绩 效 奖 金 和 年 度 总 经 理 特 别 奖 励 。8.1 员 工 年 度 绩 效 奖 金 :8.1.1 根
8、据 公 司 考 核 制 度 , 员 工 年 度 绩 效 奖 金 采 取 季 度 评 分 、 季 度 预 发 、 年末 时 统 一 结 算 方 式 。8.1.2 每 季 度 后 次 月 5 日 10 日 前 公 司 各 部 门 完 成 考 核 评 估 , 10 15 日 前 由 人 力 资 源 部 负 责 季 度 预 发 奖 金 核 算 , 并 呈 报 总 经 理 批 准 。8.1.3 每 季 度 后 次 月 的 15 20 日 预 发 季 度 奖 金 。8.1.4 年 末 对 员 工 全 年 完 成 业 绩 进 行 评 估 考 核 , 并 对 全 年 度 的 绩 效 奖 金 进 行总 结 算
9、。员 工 100 完 成 目 标 , 则 年 度 绩 效 年 末 时 发 放 100 ;如 超 目 标 100 以 上 的 , 公 司 将 制 定 另 外 奖 励 方 案 给 予 奖 励 。8.2 年 度 总 经 理 特 别 奖 励 金根 据 公 司 发 展 目 标 和 员 工 、 部 门 实 际 业 绩 , 公 司 将 评 价 各 部 门 、 各 员工 全 年 度 内 作 出 的 贡 献 , 包 括 重 大 业 绩 、 特 殊 贡 献 等 给 予 总 经 理 奖 励 ,具 体 奖 励 方 案 另 定 。第 九 条 、 员 工 股 份 和 期 权根 据 国 家 法 律 规 定 和 公 司 发
10、展 战 略 目 标 , 公 司 将 考 虑 员 工 持 股 计 划 和 期 权 方案 。 具 体 方 案 另 外 规 定 。第 四 章 、 薪 酬 管 理第 十 条 、 薪 酬 管 理10.1 试 用 员 工 薪 酬 规 定 :10.1.1 部 门 决 定 聘 用 员 工 时 , 根 据 其 职 务 序 列 、 对 应 的 职 等 、 职 级 、 任 职 岗位 来 确 定 薪 员 工 薪 酬 。 包 括 :A.试 用 期 满 后 转 正 的 薪 酬B.试 用 期 内 的 薪 酬 , 原 则 上 按 转 正 后 的 薪 酬 的 80 执 行 , 包 含 月薪 80 和 绩 效 奖 金 80 。1
11、0.2 员 工 升 级 加 薪 :10.2.1 员 工 业 绩 良 好 或 其 他 方 式 获 得 公 司 决 定 其 职 级 提 升 的 , 则 对 应 的 薪 级同 时 调 整 。10.2.2 原 则 上 员 工 职 级 升 级 是 半 年 一 次 , 必 须 根 据 考 核 结 果 决 定 。10.2.3 员 工 职 级 提 升 , 其 职 等 或 职 务 序 列 仍 不 作 变 化 。10.3.员 工 职 等 晋 升 :10.3.1 员 工 由 初 级 晋 升 为 中 级 或 高 级 或 由 不 同 序 列 中 的 职 级 调 整 , 其 对 应 薪酬 的 薪 级 可 能 提 升 ,
12、也 可 能 不 提 升 。10.4 员 工 换 岗10.4.1 员 工 职 务 序 列 变 化 或 职 等 变 化 、 岗 位 调 整 后 其 薪 酬 则 根 据 新 岗 位 的 薪酬 标 准 决 定 。10.4.2 员 工 换 岗 , 其 考 核 指 标 和 绩 效 奖 金 需 重 新 调 整 , 调 整 后 自 生 效 之 次 月起 执 行 。10.5 员 工 离 职 的 薪 酬 管 理10.5.1 员 工 离 职 , 必 须 办 清 所 有 移 交 手 续 后 方 可 结 算 薪 金 和 应 发 绩 效 奖 金 。10.5.2 员 工 离 职 : 第 一 种 、 个 人 主 动 申 请
13、辞 职 : 员 工 单 方 提 出 解 除 合 同 的 按 规 定 按 时 限 内 办 清 手 续 , 则 其 月 薪 计 算 到最 后 工 作 日 止 , 如 未 按 规 定 时 间 内 交 接 的 则 赔 偿 一 个 月 月 薪 给 公 司 , 特 殊 情 况 除外 。 第 二 种 、 公 司 单 方 提 出 解 除 合 同 : 公 司 给 予 补 偿 , 补 偿 办 法 按 国 家 规 定 执 行 。10.6 员 工 加 班 , 原 则 上 公 司 不 鼓 励 加 班 , 也 不 计 算 加 班 薪 酬 , 但 考 虑 实 际 可依 需 要 给 予 补 休 。10.7 公 司 个 别 高
14、 级 管 理 人 员 的 薪 酬 , 由 总 经 理 参 照 本 制 度 提 出 建 议 报 董 事 会批 准 。10.8 实 习 学 生 的 薪 酬 , 参 照 本 制 度 执 行 。第 十 一 条 、 年 度 调 薪 :公 司 根 据 社 会 经 济 变 化 , 特 别 是 物 价 指 数 , 通 货 膨 胀 等 因 素 , 考 虑 年 度 调 整月 薪 , 一 般情 况 下 , 每 年 考 虑 一 次 , 月 薪 调 整 幅 度 和 范 围 将 另 定 方 案 。员 工 薪 酬 变 化 的 规 定 , 如 下 表 :类 型 薪 酬 变 化 1.新 员 工 入 职 按 转 正 后 正 式
15、薪 酬 的 802.转 正 按 入 职 时 决 定 的 转 正 薪 酬3.晋 级 加 薪 , 职 级 提 升4.晋 升 不 一 定 加 薪 , 职 等 变 化 , 但 职 务 序 列 不 变5.换 岗 职 务 序 列 变 化 , 职 等 变 化6.待 岗 按国家法规发放其基本生活费,其余月薪和绩效奖金无第 五 章 、 薪 酬 审 批 规 定第 十 二 条 、 薪 酬 审 批 权 限员 工 事 项 建 议 审 核 批 准 备 注部门经理以下 入职 部门经理 人力资源部经理 总经理 授权事业部总经理可批准晋级 部门经理 人力资源部经理 总经理 晋升 部门经理 人力资源部经理 总经理换岗 部门经理
16、人力资源部经理 总经理待岗 部门经理 人力资源部经理 总经理 授权事业部总经理可批准部门经理以上 入职晋升等由直接上司提出建议,首先提交人力部经理审核,后报告副总经理审核,最后总经理批准。第 十 三 条 、 薪 酬 审 批 程 序13.1 部 门 经 理 填 写 ”员 工 薪 酬 审 批 表 ”( 附 件 二 ) , 提 出 建 议 , 一 般 安 排 在每 月 20-30 日 办 理 。13.2 人 力 资 源 部 审 核 , 一 般 在 1-3 日 内 决 定 , 并 报 告 总 经 理 批 准 。13.3 人 力 资 源 部 负 责 将 最 终 结 果 反 馈 到 员 工 或 部 门 经
17、 理 。第 十 四 条 、 薪 酬 管 理 责 任 与 员 工 对 薪 酬 的 异 议 处 理 :14.1 人 力 资 源 部 负 责 薪 酬 规 划 、 收 集 员 工 意 见 及 外 界 薪 酬 调 查 , 并 跟 进 入 监督 制 度 实 施 , 另 外 , 提 出 修 订 完 善 意 见 。14.2 财 务 部 负 责 薪 酬 发 放 转 存 到 银 行 的 手 续 , 并 负 责 提 出 员 工 个 人 所 得 税 处理 方 案 。14.3 各 部 门 经 理 根 据 规 定 , 核 对 实 际 情 况 合 理 适 当 地 提 出 建 议 , 听 取 员 工 意见 , 并 将 薪 酬
18、 变 化 通 知 下 属 员 工 。14.4 人 力 资 源 部 负 责 核 算 每 季 度 ( 年 度 ) 绩 效 奖 金 , 呈 报 总 经 理 审 批 , 财 务部 负 责 发 放 。14.4 人 力 资 源 部 负 责 每 月 月 薪 核 算 , 呈 报 总 经 理 审 批 后 , 财 务 部 执 行 发 放 。14.5 人 力 资 源 部 负 责 每 季 度 奖 金 核 算 , 呈 报 总 经 理 审 批 后 , 财 务 部 执 行 发 放 。14.6 凡 员 工 对 薪 酬 重 大 异 议 情 况 , 人 力 资 源 部 必 须 报 告 总 经 理 。第 六 章 、 员 工 社 会
19、 保 险 福 利第 十 五 条 : 社 会 保 险15.1.公 司 依 法 实 施 员 工 社 会 保 险 , 按 规 定 比 例 由 公 司 交 费 一 部 分 , 员 工 缴 费一 部 分 。 缴 费 基 数 和 缴 费 比 例 参 照 深 圳 市 政 府 规 定 执 行 。15.2.社 会 保 险 包 括 : 养 老 、 工 伤 、 医 疗 统 筹 金 。15.3 员 工 交 费 后 依 法 享 受 有 关 待 遇 。 其 中 : 医 疗 统 筹 金 按 深 圳 规 定 , 属 于 深圳 户 口 的 员 工 , 可 享 受 住 院 和 门 诊 , 非 深 圳 户 口 员 工 暂 时 由
20、住 院 无 门 诊 。15.4 办 理 新 投 保 、 停 保 、 转 移 规 定新 投 保 : 员 工 自 转 正 之 月 或 次 月 起 投 保 , 员 工 离 职 停 保 : 自 离 职 当 月 停保 。 办 理 转 移 手 续 则 根 据 政 府 规 定 , 原 则 上 在 2 个 月 内 完 成 。第 十 六 条 、 住 房 公 积 金 :根 据 政 府 规 定 符 合 条 件 者 , 公 司 按 比 例 缴 费 , 参 加 政 府 公 积 金 计 划 。第 七 章 、 员 工 假 期 福 利第 十 七 条 、 有 薪 年 假 :17.1.员 工 在 公 司 工 作 满 一 年 (
21、自 试 用 之 日 起 ) 则 可 申 请 有 薪 年 假 。工作年限 有薪年假天数满一年 5 天每增加满一年 增加 1 天,但最多不超过 10 天17.2 提 前 一 周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17.3 员 工 每 年 年 假 在 12 月 31 日 前 休 完 , 逾 期 视 同 放 弃 , 特 殊 者 最 多 延 长到 下 年 3 月 份 止 。17.4 员 工 当 年 计 生 假 期 、 产 假 或 事 假 、 病 假 、 工 伤 假 期 累 计 超 过 30 天者 , 则 取 消 当 年 年 假 17.5 员 工 年 假 当 年 因 公 司 工 作 需 要 无 法 批 准 休 假
22、的 , 可 按 天 数 计 算 发 放 月 薪 。第 十 八 条 、 有 薪 法 定 节 假 日18.1.公 休 假 日 : 周 六 、 周 日18.2.法 定 节 假 日 : 元 旦 3 天五 一 3 天国 庆 3 天春 节 3 天 ( 公 司 可 视 实 际 安 排 春 节 假 期 , 以 通 知为 准 )第 十 九 条 、 员 工 有 薪 产 假 :19.1.女 员 工 生 育 产 假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 女 员 工 生 育 产 假 90 天 。 难 产 者 延 长 30 天 , 其中 : 产 前 30 天 。产 后 哺 乳 假 期 每 天 1 小 时 , 直 至 小
23、孩 1 岁 止 。19.2.男 员 工 生 育 陪 护 假 3 天 。19.3.男 女 员 工 计 划 生 育 假 , 如 手 术 、 流 产 为 1-3 天 。19.4.员 工 生 育 如 住 院 , 按 深 圳 社 保 医 疗 制 度 执 行 。第 二 十 条 、 员 工 有 薪 婚 假 :20.1.员 工 正 常 婚 假 3 天 , 如 为 晚 婚 者 ( 男 25, 女 23 以 上 ) 则 增 加 5 天 。20.2.再 婚 者 不 适 用 。20.3.员 工 申 请 婚 假 , 必 须 凭 结 婚 证 书 原 件 正 本 。第 二 十 一 条 、 员 工 工 伤 病 假 :21.1
24、.员 工 因 工 受 伤 , 经 政 府 法 定 机 构 鉴 定 属 工 伤 的 , 按 政 府 社 会 保 险 办 法 执行 , 公 司 发 基 本 生 活 费 。21.2.非 工 伤 或 未 经 鉴 定 或 属 于 员 工 人 为 疏 忽 或 违 章 操 作 造 成 后 果 的 , 公 司 不作 工 伤 假 处 理 。第 二 十 二 条 、 员 工 探 亲 假 :根 据 公 司 运 作 和 员 工 家 属 分 布 状 况 , 公 司 对 员 工 探 亲 假 原 则 上 在 春 节 假期 考 虑 , 每 年 一 次 以 5 天 为 限 。第 二 十 三 条 、 丧 假 :员 工 直 系 亲
25、属 ( 父 母 、 夫 妻 、 子 女 、 兄 弟 姐 妹 ) 去 世 可 申 请 丧 假3 天 , 为 有 薪 假 期 。 如 果 非 直 系 亲 属 去 世 的 , 按 事 假 无 薪 处 理 。第 二 十 四 条 、 无 薪 病 假员 工 因 疾 病 申 请 病 假 , 突 发 疾 病 者 , 可 以 电 话 方 式 口 头 申 请 , 事 后 2 天内 补 办 手 续 。 属 于 一 般 就 诊 治 疗 者 , 应 提 前 1 天 申 请 。 经 过 批 准 后执 行 。第 二 十 五 条 、 无 薪 事 假员 工 申 请 必 须 理 由 充 分 , 部 门 经 理 严 格 控 制 。
26、第 二 十 六 条 、 以 上 所 有 假 期 , 如 遇 节 假 日 或 公 休 日 均 不 另 增 加 天 数 , 也 不 包 括 来 回路 途 时 间 。第 二 十 七 条 、 假 期 审 批 办 法假 期 申 请 审 批 权 限 : ( 附 : 员 工 假 期 审 批 表 )1 天 部门经理批准 人力资源部备案 2-3 天以内 部门经理审核 人力资源部批准3 天以上 部门经理审核 人力资源部审核 总经理批准第八章、员工其他福利第 二 十 八 条 、 员 工 福 利 津 帖 、 贺 礼28.1.员 工 结 婚 , 凭 结 婚 证 书 原 件 正 本 , 可 获 公 司 特 别 贺 礼 金
27、 一 份 。28.2 员 工 子 女 出 生 , 符 合 国 家 计 划 生 育 规 定 , 并 办 理 独 生 子 女 证 后 获 贺 礼 一份 。28.3 员 工 家 庭 遭 遇 特 殊 意 外 , 如 发 生 火 灾 、 车 祸 等 , 公 司 将 依 据 实 际 , 并 经部 门 经 理 、 人 力 资 源 部 讨 论 提 出 方 案 , 报 经 总 经 理 批 准 后 , 给 予 一 定 数额 抚 恤 金 , 原 则 上 在 3000 元 以 内 /每 人 每 次 。第 二 十 九 条 、 奖 励 性 质 的 福 利29.1.员 工 业 绩 贡 献 突 出 , 与 个 人 职 业 计
28、 划 相 结 合 的 进 修 或 培 训 资 助 ;29.2.年 度 优 秀 员 工 免 费 旅 游 假 期 ;29.3.具体方案和奖励预算另外制定。第九章、薪酬保密和生效第 三 十 条 、 薪 酬 保 密 规 定所 有 员 工 在 任 何 场 合 任 何 形 式 , 不 乱 打 听 、 泄 密 、 传 播 、 议 论 本 人 或 他 人 的薪 酬 , 违 反 者 将 根 据 公 司 规 定 处 理 。第 三 十 一 条 、 薪 酬 制 度 生 效本 制 度 经 公 司 总 经 理 批 准 自 2001 年 4 月 1 日 起 生 效 , 原 有 方 案 制 度 ,同 时 停 止 执 行 。第 三 十 二 条 、 附 件 :附 件 一 : 薪 酬 序 列 、 薪 级 和 绩 效 奖 金 浮 动 比 例附 件 二 : 员 工 薪 酬 审 批 表附 件 三 : 员 工 假 期 审 批 表深 圳 达 实 智 能 股 份 有 限 公 司2001 年 4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