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法学,行政法学是行政管理、公共事业管理专业的基础学科。因此,应当学习和掌握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行政行为、行政违法与行政责任、行政复议、司法审查以及国家赔偿等有关知识。 主要参考书: 1、行政法学 罗豪才、湛中乐主编 2、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 应松年主编 本科程为考试课,平时30分,包括出勤、讨论情况;期末考试(闭卷)70分。 让我们共同配合,努力学好这门课程。谢谢同学们的合作。张翠英,第一章 行政法基本概念 第一节 行政法的概念,一、行政的含义 “行政”一词在日常生活中一般是指“执行事务”、“政务的组织和管理”等。在此意义上,行政又表示国家与公共事务的行政(公共行政)和社会
2、组织、企事业的行政(私人行政)。 公共行政的基本含义:在静态层面指的是国家行政机关;在动态层面指的是国家行政机关对国家事务和公共事务进行的决策、组织和调控等活动或过程。,对行政定义的几种观点,1行政是国家意志的执行(国家意志执行说)。 2行政是行政机关行使的国家职能(除外说,即除立法、司法机关以外)。 3行政是为了达到某种公益目的而逐日进行的具有连续性的具体活动(国家目的实现说)。 4行政就是行政管理活动(国家事务管理说),行政的定义,行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公共行政组织对国家与公共事务的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上述定义的含义: (1)行政活动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公共行政组织; (2)
3、行政活动范围既包括管理国家事务,还包括管理公共事务; (3)行政活动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对国家事务和公共事务的组织与管理; (4)行政活动的方法和手段是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二、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一)行政权 1行政权的含义 行政权是由国家宪法、法律赋予或认可的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公共行政组织执行法律规范、对国家和公共事务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权力,是国家政权和社会治理权的组成部分。 包括以下三层意思:,(一)行政权,1行政权的含义 第一,行政权的合法来源是国家宪法和法律 。 第二,行政权由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公共行政组织行使。 第三,行政权是国家政权和社会治理权的组成之一。,行政权与行政职权、行政
4、权限,行政权是行政机关依法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权力 。 行政职权是具体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所拥有的,与其行政目标、职务和职位相适应的管理资格和权能,是行政权的具体配置和转化形式。 行政权限是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所不能逾越的范围、界限。是行政权的具体形式。,(一)行政权,2行政权的内容 行政立法权、行政命令权、行政决定权、行政监督检查权、行政制裁权、行政强制执行权、行政裁决等。 3行政权的特点 相对于其他国家权力 ,具有裁量性、主动性和广泛性 特点;相对于一般社会组织、公民 ,具有强制性、单方性和优异性等特点。 4行政权的作用 行政权具有双重所用 。具有积极能动的作用 和消极作用
5、两个方面。,(二)公民权利,包括:政治权利和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权利和自由、文化教育权利、经济权利等。 公民行使权利要受法律的制约,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利益。 违法行使权利,滥用权利,侵犯公民利益或公民侵犯他人利益,要受法律的追究。,(三)行政权与公民权的关系,行政权来源于公民权利,是公民权利的一种特殊的转化形式。 行政权一旦形成,便与公民权结成既相互依存,又相互对立的关系。在行政主体与相对方形成的关系中,一方权利(权力)的实现,要求另一方履行相应的义务。每一方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 。,三、行政法的概念,(一)行政法的定义 行政法是国家重要的部门法之一,是调整行政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产
6、生的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或者说是调整因行政主体行使其职权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 还可表述为:是关于行政权的设定、行使、作用以及对行政权的监督的法。,(二)行政法的调整对象,行政法的特定调整对象是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 行政关系,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其职权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内容包括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的管理关系、服务关系、指导关系等。行政关系的特征 : (1)行政关系主体一方必须是行政主体。 (2)行政关系的发生,必须有行政主体的意思表示才能成立。 (3)行政关系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保障。 在行政关系中,行政主体处在管理者的优越地位,相对人则处于被管理者
7、的不利地位。,(二)行政法的调整对象,监督行政关系,是指国家有权机关在监督行政过程中,为了监督行政权、解决行政争议而与行政主体之间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主要指: 权利机关与行政机关及公务员之间发生的监督与被监督关系; 人民法院与行政机关的监督与被监督关系; 人民检察院与行政机关及公务员之间发生的监督与被监督关系; 行政系统内部专司监督责任的审计、监查等部门,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关系。,四、行政法的渊源,行政法的渊源是指行政法规范和原则的表现形式。 我国行政法的一般渊源 (一)宪法 我国宪法作为行政法法源,包含的行政法规范主要有: 1宪法规定国家行政权力的来源和行使权力的原则。 2规定
8、行政机关在国家机构中的法律地位即行政机关本身的体制。 3规定具体行政组织及其权限,主要是国务院及地方行政机关权限的规定。 4规定公民权利和行政权力的关系及处理原则。,四、行政法的渊源,(二)法律 除宪法以外,法律在行政法体系中处于最高地位。法律是行政法最重要的渊源 。 (三)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 (四)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行政法的特殊渊源 (一)法律解释(有权解释) 包括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和地方解释。 (二)国际条约、惯例,我国行政法的效力等级,(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3)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
9、章。 (4)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或下级政府规章。 (5)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包括省会市、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和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五、行政法的分类,(一)一般行政法与特别行政法 这种分类以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范围为标准。 一般行政法 。调整范围广,具有更多的共性,通常是其他行政法规范的基础。 特别行政法 。较一般行政法具体、细密,通常是一般行政法的具体化。,五、行政法的分类,(二)实体行政法与程序行政法 这是以行政法规范的性质为标准所进行的分类。 实体行政法是规范当事人在某种法律关系中的存在、地位或资格和权能等实体性权
10、利义务的行政法规范的总称。 程序行政法是规定实施实体性行政法规范所必需的当事人的程序性权利义务的行政法律规范的总称。 在行政法领域,行政实体法与行政程序法往往交织在一起。,五、行政法的分类,(三)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和监督行政行为法 此种分类是行政法的作用为标准 行政组织法 ,即有关行政组织的规范。 行政行为法,又称行政活动法,即有关行政行为的规范 。 监督行政行为法,是关于监督主体监督行政行为的规范 。,六、行政法的特点,(一)行政法在形式上的特点 1行政法没有完整统一的法典。 2行政法律规范赖以存在的法律形式和法律文件以及行政法规范的数量居各部门法之首。 (二)行政法在内容上的特点 1行政
11、法内容广泛。 2以行政法规、规章形式表现的行政法规范易于变动 。 3行政法的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总是交织在一起,往往共存在一个法律文件中。,第二节 行政法关系,行政法关系 是指经过行政法调整之后、具备了权利义务内容的管理关系。 第一,受行政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主要是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法律关系。 第二,行政法关系是由行政法调整而形成的。 第三,行政法关系具有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一、行政法律关系,(一)行政法律关系的含义 行政法律关系是指经过行政法调整之后,具备了权利义务内容的管理关系。 凡是涉及权利义务的行政关系,都应该法律化制度化。 行政机关如果做出一定的行政指导行为,承诺如果相对方接受指
12、导,将获得物质奖励,当相对方接受了行政指导,却无法得到奖励时,行政机关就应承担不兑现已承诺的法律责任。,(二)行政法律关系的分类,1内部行政法律关系和外部行政法律关系 内部行政法律关系,是指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行政机关内部组成机构之间、行政机关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发生的受行政法调整的行政关系。 外部行政法律关系 ,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公共行政组织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生的受行政法调整的行政关系。,(二)行政法律关系的分类,2行政实体法律关系与行政程序法律关系 行政实体性权利义务 行政程序性权利义务,(三)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1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亦称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指行政法
13、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包括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方。 行政主体 ,在我国主要是国家行政机关,还可以是经过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组织。 行政相对方可以是组织、公民和在我国境内的外国组织、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三)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2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 行政法律关系客体是行政法律关系参加者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包括: (1)物(有形物) (2)智力成果(精神财富) (3)行为,(三)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3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 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方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权利(职权)和承担的义务(职责)。 公民在行政法上的权利 公民在行政法上的主要义务
14、 行政主体的权力 行政主体的义务,(四)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1行政法律关系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 2行政法律关系具有非对等性 (1)主体双方权利义务的性质不完全相同。 (2)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的数量不相等。 3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一般是法律事先规定的。 4行政主体实体上的权利义务是重合的。 5行政法律关系引起的争议大多由行政机关或行政裁决机构依照行政程序或准司法程序加以解决,在法律有规定情况下通过司法程序解决。,二、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一)监督行政法律关系 监督行政法律关系是指国家有权机关在监督行政行为的过程中,与行政主体之间形成的受行政法规范调整的各种关系。 (二)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
15、 1监督行政法律关系是多重的、复杂的法律关系 2监督行政法律关系包含行政诉讼法律关系 3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具有非对等性 。,(三)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国家立法机关,即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 国家司法机关,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 行政机关,包括:上级行政机关、行政主管机关、行政监察机关、审计机关等。,(四)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国家权力机关的主要权利 国家行政监察机关的主要权利 人民法院的权力,第三节 行政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一、行政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一)从行政法调整的对象来看,行政法调整着广泛而又重要的社会关系,与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息息相关。 (二
16、)从行政法与宪法的关系来看,行政法是宪法的重要的实施法 。 (三)从宪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看,行政法对其他部门法的影响越来越大。,二、行政法的作用,(一)行政法具有保障行政管理有效实施的作用。 第一,行政法确认行政权的相对独立性,确认行政权由国家行政机关享有和行使。 第二,行政法确立行政机关相对于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很多的行政权力,保证行政机关行政权有优先权、行政机关享有表达公益权,享有强制执行权。 第三,行政法保障行政机关对其公务员的管理权。 第四,行政法保护行政机关在特别情形下的活动。 第五,行政机关根据宪法、法律的授权,享有行政立法权。,二、行政法的作用,(二)行政法具有保护公民、组
17、织的合法权益的作用 行政法通过建立一系列制度保护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如行政诉讼制度(民告官)、国家赔偿制度、听证制度、申诉制度等。,第二章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行政法基本原则概述,一、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涵义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就是行政法治原则,它是贯穿于行政法关系之中,指导行政法的立法与实施的根本原理或基本准则。适用于行政领域各种关系主体。 对相对方的要求 对行政主体要求 对监督行政主体的要求可概括为依法行政。 依法行政的“法”,包括宪法、法律、法规、规章。,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1合法行政 2合理行政 3程序正当 4高效便民 5诚实守信 6权责统一,二、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功能,1统领行政法的
18、具体规范,体现其中的法律价值和基本理念。 2基本原则补充法律、法规、规章的不足。,第二节 行政合法性原则,一、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含义 行政合法原则,是指行政权的设定和行使都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能与法律相抵触。 行政合法性原则解决行政合法与非法问题。 合法包括合乎实体法和程序法两个方面。 公平原则的基本含义 : (1)任何人不能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 (2)行政机关在裁决纠纷时不能偏听偏信。 (3)决定对当事人不利的事务时,应预先通知当事人并给予其发表意见的机会。,二、合法性原则的具体要求,1行政主体的行政职权必须基于法律的设定或依法授予(职权法定)。 “法律保留原则”, 是指在法律明确授权的
19、情况下,才可以实施某种行政行为。也就是说,行政主体做出行政行为的范围应由立法机关以法律规定,要求行政主体不得无法律依据实施行政行为。 凡是对人身自由造成影响的处罚权(如拘留),只有法律有权设立。这称为绝对保留。 对于财产方面的处罚,法律可以授权行政机关设立,这是相对保留。 规章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财产方面的处罚。,二、合法性原则的具体要求,2行政职权的行使必须依照法律,遵守法律。 “法律优先原则” 3行政授权、行政委托必须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要旨,第三节 行政合理性原则,一、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含义 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决定的内容要客观、适当、合乎理性。要求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不仅要
20、合法,而且要合理。 行政合理性原则解决行政是否适当问题。 自由裁量权 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几种情况,二、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具体要求,1行政行为应该符合立法目的。 2行政行为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不得考虑不相关的因素。 3平等适用法律规范,不得对相同事实给予不同对待。 4行政行为的内容合乎情理(合乎规律、政策、道德和常理) “比例原则”。 比例原则的基本含义 广义的比例原则包括妥当性、必要性和法益相称性三个字原则,三、行政应急性原则,应急性原则,是指在某些特殊紧急情况下,根据国家安全、社会秩序或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没有法律依据的或与一般性法律相抵触的行为。,第三章 行政法律关系主
21、体 第一节 行政主体,一、行政主体的概念和类型 (一)行政主体的概念 1行政主体的提出 2行政主体的概念 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并能独立地承担因此而产生的相应的法律责任的组织。,行政主体的特征,(1)行政主体是一种组织,而非个人。 (2)行政主体是实施国家行政权的组织 (3)行政主体是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管理的组织。 (4)行政主体能独立承担自己行为所引起的效果(即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在相对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时,行政主体有资格当被告)。,(二)行政主体与相关概念的区别,1行政主体与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行政主体 行政相对人 2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 (三)行政主体的类
22、型 1外部行政主体和内部行政主体 外部行政主体 内部行政主体 2职权行政主体与授权行政主体 职权行政主体 授权行政主体,二、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一)两大法律关系 1行政主体与国家形成的法律关系 2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方形成的行政法律关系 (二)行政机关的职权、职责、权限与管理手段 1行政机关的主要职权 行政职权是国家行政权的转化形式,是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资格及其权能。,1行政机关的主要职权,(1)行政立法权 (2)行政命令权 (3)行政救济权 (4)行政决定权 (5)行政强制权 (6)行政监督权 (7)行政司法权(行政裁决权、行政仲裁、行政复议) (8)行政处罚权,行政职权的特点,
23、(1)强制性 (2)单方性 (3)优益性 (4)行政职权与行政职责的统一性 (5)不可处分性,行政主体的行政优益权,(1)行政优先权 1)先行处置权 2)获得社会协助权 3)推定有效权(公定力) (2)行政受益权,2行政职责,(1)依法履行职务,遵守权限规定。 (2)符合法定目的 。 (3)遵守法定程序。 (4)行政合理,避免失当 。,3行政权限,行政权限是指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行政主体行使职权所不能逾越的范围或者界限。换句话说,行政权限就是行政职权的限度。 纵向行政权限 ,是指有隶属关系的上下级行政主体间权力行使范围的划分。 横向行政权限,是指无属关系的行政主体之间权力行使范围的划分。,4行政机
24、关的主要管理手段,(1)制定规范和发布命令、禁令。 (2)编制和执行计划、规划。 (3)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 (4)征收税费、财政资助和征收、征用财产。 (5)调查统计和发布经济、社会信息。 (6)处理和裁决争议、纠纷。 (7)裁决行政争议、纠纷。 (8)实施行政制裁。 (9)缔结行政合同。 (10)提供行政指导。,三、行政主体资格的取得和确认,(一)行政主体资格的取得 1职权行政主体资格的取得必须具备的实质条件 2授权行政主体的资格依授权机关的授权行为而发生。 被授权的组织必须具备: (1)有法人资格; (2)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社会团体、事业单位。 (二)行政主体资格的确认 主要看是否有明确
25、的法律授权 . 确认行政主体资格的意义,四、行政主体(外部),(一)概述 我国能成为行政主体的组织有 1行政机关; 2行政机构; 3得到授权的组织,我国行政主体的范围,(1)国务院; (2)国务院的组成部分(各部委); (3)国务院的直属机构; (4)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国务院的对外办事机构; (5)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 (6)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如省、市、县、政府等; (7)地方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如省政府的厅、局、委、办,市政府的局、办;,我国行政主体的范围,(8)经法律法规授权的派出机构; (9)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机关内部机构和临时协调机构 ; (10)法律授权的其他组织 。,(二)行政
26、机关,1行政机关的概念 行政机关是国家行政事务的法定管理机关。是指国家按照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设立的,依法享有并运用国家行政权,负责对国家各项行政事务乃至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组织、管理、指挥和监督的国家机关。,2行政机关的性质和特征,(1)性质 行政机关相对于权力机关、决策机关,是执行机关;相对于行政相对人,行政机关是行政主体。 (2)我国行政机关的特征 1)行使国家行政职权、管理国家行政事务。 2)行政机关在组织体系上实行领导-从属制。 3)行政机关在决策体制上一般实行首长负责制。 4)行政机关行使职能通常是主动的、经常的和不间断的。 5)行政机关是最经常、最直接、最广泛的与个人、组织打交道。
27、,3我国行政机关的体制,(1)中央行政机关-中央人民政府即国务院 国务院的职责权限 (2)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一般地方行政机关-地方人民政府的体制 自治地方行政机关-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人民政府 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府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三)行政机构,1职能机构 国务院的职能机构有以下28个 : 外交部、国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安全部、监察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卫生部、国家人口和计划生
28、育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国务院的直属机构,特设机构1个,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 。 18个一般直属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国家体育总局、国家统计局、国家林业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旅游局、国家宗教事务局、国务院参事室、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又新设立了国家预防腐败局,国务院各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国家信访局 国家粮食局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外国专家局 国家海洋局 国家测绘局
29、国家邮政局 国家文物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 2、地方政府的派出机构 3临时机构(非常设机构) 4行政裁决机构,(三)得到授权的组织,(1)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是指非国家行政机关的组织,不具有国家行政机关的地位。 (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使的是特定行政职能而非一般行政职能。 (3)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使的职能为具体法律、法规所授,而非行政组织法所授。 法规授权指的是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条件,第一,相应组织应与所授行使的行政职能没有利害关系。 第二,相应组织应具备了解和掌握与所行使行政职能有
30、关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知识的工作人员。 第三,相应组织应具备所授行政职能行使所需要的基本设备和条件。 第四,对某些特别职能,被授权的组织还应具备特别的条件,如保密、安全、技术、经验以及工作人员的特殊素质要等。,被授权组织的范围,(1)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2)行业组织 (3)工青妇等社会团体 (4)事业与企业组织 (5)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 五、内部行政主体,六、行政主体法定代表人,(一)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的特征: 行政主体法定代表人是人而非组织; 这个人是代表行政主体从事行政行为和诉讼活动的; 代表人是法定的。,我国行政主体法定代表人的种类,行政主体单位的正职行政负责人。 上述
31、主体在没有正职负责人的条件下,由主持工作的副职行政负责人担任。 在行政主体单位没有正副职的情况下,由主持工作的行政负责人担任。 (二)法定代表人意义,七、行政主体之间的关系,(一)纵向关系 1领导关系。 2指导关系。 (二)横向关系 公务协助关系 (三)主体纠纷及处理,八、行政组织法,(一)行政组织法的概念 行政机关组织法是规定行政机关的结构、规模、行政权的范围、分配以及行政机关的设置、地位、编制、活动原则等法律规范的总称。,(二)行政组织法的主要内容,1国家行政机关的性质和法律地位 2国家行政机关的组成及结构 3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 4国家行政机关设立、变更、撤销的程序 5国家行政机关的基本活
32、动原则和制度 6行政组织法的功能,(三)行政组织法的体系,中央行政组织法 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法 (四)行政机关编制法,第二节 公务员法,行政人 行政人的特点: 第一,行政人是个人而不是组织。 第二,行政人是实施行政行为的个人。 第三,行政人实施行政行为必须也只能以行政主体的名义 。 在我国,行政人主要由国家公务员担任,但不能把行政人和公务员划等号。,一、公务员与公务员法,公务员制度的建立 政务类公务员 业务类公务员 我国的公务员制度 1993年国务院制定并颁布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这是新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公务员法规。规定: 公务员是指在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一)公务员的概
33、念,公务员法规定:我国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一是依法履行公职。 二是纳入国家行政编制 三是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公务员的范围,我国公务员的范围主要是: 行政系统的公务员; 政党系统的公务员;权力机关系统的公务员;政治协商会议系统的公务员;审判机关系统的公务员;检察机关系统的公务员;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系统的公务员等等。,公务员的范围,具体为以下七类: (1)中国共产党机关的工作人员。 (2)人大机关的工作人员。 (3)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4)政协机关的工作人员。 (5)审判机关的工作人员。 (6)检察机关
34、的工作人员。 (7)民主党派机关的工作人员。,(二)公务员法,我国现行公务员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是在2005年4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并于2006年1月1日施行。,二、行政职务与行政职务关系,(一)行政职务 我国宪法禁止县级以上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兼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二)行政职务关系,1行政职务关系的概念、特点 行政职务关系,是指一般公民经过一定的法定程序成为公务员,基于其所担任的行政职务而与国家之间构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行政职务关系的特点: (1)行政职务关系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和特定公民(具有公务员身份)。 (2)行政
35、职务关系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不对等。 (3)行政职务关系是国家委托关系。 (4)行政职务关系是内部行政法律关系。,(三)行政职务关系的内容,1国家赋予公务员以一定职权,使其能以国家的名义实施行政权; 2国家规定公务员以一定的职责,公务员必须依法履行。 3公务员必须诚实地服务于国家,同时享受国家赋予的优益权,享受公务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公务员职务受法律特殊保障。 4国家行政机关享有对公务员的管理权。,(四)行政职务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公务员的任用方式主要有考任制、选任制、委任制、调任制和聘任制五种。 (1)考任制。 (2)选任制。 (3)委任制。 (4)调任制。 (5)聘任制。,2公务员法律关
36、系的变更,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法律关系的变更,主要包括:职务晋升、降职、交流(包括转任和轮换)、撤职、辞职五种情形。 3公务员法律关系的消灭 (1)法定原因 (2)事实原因,公务员的职位类别,国家实行公务员分类管理制度 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 职位的特点:第一,职位是以“事”为中心而设置,不因人而设。第二,职位的数量是有限的。第三,职位具有相对稳定性。第四,职位的确定必须依据一定的标准 。 设置职位的依据,职位类别的划分,1综合管理类 。综合管理类职位是指在机关中更多地担负着政治方向、政治原则的领导责任和重大决策任务
37、的职位。 2专业技术职务类,是指在机关中履行专业技术职责,为实施公共管理提供专门的技术支持与保障的公务员职位类别。 3行政执法类职位,是指政府部门中直接履行行政监管、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稽查等现场执法职责的职位 。,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领导职务的层次分为:国家级正、副职;省部级正、副职;厅局级正、副职;县处级正、副职;乡科级正、副职 ; 非领导职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 1综合管理类的领导职务 (1)实行选任制的领导职务 (2)实行委任制的领导职务 2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 非领导职务层次只在厅局级以下设置。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3法
38、官和检察官的职位 4警察和海关公务员实行警衔和关衔制度,三、公务员的法律地位,在外部行政法律关系中,是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发生的关系,而不是公务员与相对人发生的关系。公务员不具有一方当事人(行政主体)的资格。 在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中,公务员既不能做原告,也不能做被告,不具有诉讼当事人的地位。 公务员在处于行政相对人地位时,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成为行政诉讼的原告。 在内部行政法律关系中,公务员可以以公务员的名义与行政机关发生法律关系。发生争议时,一般由行政机关本系统处理,不能提起行政诉讼(聘任制公务员除外)。 在行政法制监督法律关系中,国家公务员可以作为监督对象与监督主
39、体发生关系,成为关系的一方当事人。,(一)行政机关与公务员的法律关系,行政机关与公务员关系的内容: 1行政机关的职权、职责、权限和优先权一概由公务员承受。 2公务员在分享行政机关的职权、优先权和分担行政机关职责、权限时,行政机关有权对分享和分担物进行“再分配”。 3公务员实施行政管理活动,在形式上必须以行政机关的名义,在实质上必须按行政机关的意志进行。 4行政机关对公务员的过错行为承担责任。 5行政机关有权要求公务员以自己的名义按自己的意志活动。,(二)公务员与相对人的法律关系,公务员与相对方的关系内容有: 1公务员有权以行政机关的名义对相对人实施管理,依法采用强制手段;同时有义务履行保护相对
40、方合法权益的职责,接受相对人的监督。 2相对方有服从和协助公务员实施管理的义务;同时享有建议、批评、控告、申诉、复议和诉讼的权利。,四、公务员的双重身份及其划分,(一)公务员的双重身份 国家公务员身份 公民的身份 (二)公务员身份的划分 划分个人行为与单位行为的标准主要有三个: 1公务员的行为以所属单位名义做出的,属于单位行为; 2公务员的行为是在他的职责范围内做出的,属于单位行为; 3公务员的行为是执行单位的命令或委托,不管单位的命令是否超越权限,概属单位行为。,五、公务员法的主要内容,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职务与级别,公务员的录用、考核、奖励、职务任免、职务升降、奖励与惩戒,公务员培训
41、,公务员的交流与回避,公务员的工资、福利、保险,公务员的辞职辞退,公务员的退休,公务员的申诉、控告,职位聘任,法律责任。,公务员的义务与权利,1公务员应当履行的义务 2公务员享有下列权利 公务员的责任,包括接受处分、引咎辞职、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和刑事责任四种。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6种。 引咎辞职 公务员责任的救济途径,第三节 行政相对人,一、行政相对人(个人或组织)的概念 行政相对人包括个人或组织。 二、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 (一)相对人的权利 (二)相对人的义务 本章重点问题 1什么是行政主体? 2什么是行政职权?有哪些内容? 3什么是行政职责?有哪些内容? 4公务
42、员职务关系的含义及其内容。 5、公务员的概念。,第四章 行政行为 第一节 行政行为概述,一、行政行为的概念 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管理,直接或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行政行为的含义: 1行政行为是国家行政机关所作的行为,这是行政行为的主体要素。 2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实施行政管理)的行为,这是行政行为的职能要素。 3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依法做出的对相对方的权利义务直接、间接产生行政法律后果的行为。这是行政行为的法律要件。,二、行政行为的特征,1公共服务性 2从属法律性 3裁量性 4单方意志性 5效力先定性 6强制性,第二节 行政行为的分类,一、抽象行政行为
43、和具体行政行为 1抽象行政行为 2具体行政行为 二、内部行政行为和外部行政行为 内部行政行为 外部行政行为 三、行政立法、行政执法和行政司法行为 行政立法行为 行政执法行为 行政司法行为,行政行为的分类,四、实体行政行为和程序行政行为 五、职权行政行为、授权行政行为和委托行政行为 职权行政行为 授权行政行为 委托行政行为 六、单方行政行为、双方行政行为 单方行政行为 双方行政行为 七、依职权的行政行为和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依职权行政行为 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八、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羁束行政行为 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九、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第三节 行政行为的内容,基本内容主要有两
44、大类,一类是权利性的行政行为,一类是义务性的行政行为。 一、权利性行政行为 (一)赋予权利或权能的行政行为 1使相对方获得为某种行为的权利(直接去做某种行为)。 2赋予某种行为的资格 3获得某种特殊权利 (二)限制或者剥夺性行政行为(以前曾有某种权利),二、义务性行政行为,1使相对方承担义务的行政行为 (1)一般性义务 (2)协助性义务 (3)技术性义务 (4)处罚性义务 2使相对方免除义务的行政行为 三、变更法律地位 四、确认法律事实与法律地位 确认法律事实 确认法律地位,第四节 行政行为的效力,一、行政行为的生效要件 各种行政行为都必须具有的要件是: 1主体要件 2职权要件 3内容要件 4
45、程序要件,二、行政行为的效力,(一)公定力 是指行政行为一经做出,除非有重大、明显的瑕疵情形,即具有被推定为合法而要求所有机关、组织或个人予以尊重的一种法律效力。 公定力表现为一种尊重的义务,要求一切机关、组织或个人对行政主体所做出的行政行为表示尊重,不能任意予以否定,即使该行为可能存在瑕疵(非重大、明显瑕疵)。 具体行政行为的违法(瑕疵)可以分为明显轻微的违法(瑕疵)、一般违法(瑕疵)和重大而明显的违法(瑕疵)三类。,明显轻微的违法(瑕疵) 告知错误的,行政主体的内设机构、临时机构或派出机构以自己名义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具体行政行为应说明理由而未说明理由的,具体行政行为中应参与程序的当事人未
46、参与的,等等。 重大而明显的违法(瑕疵) (1)主体资格方面的重大违法(瑕疵)。 (2)权限方面的重大、明显违法(瑕疵)。 (3)内容方面的重大、明显违法(瑕疵)。 (4)程序和形式方面的重大、明显违法(瑕疵)。,(二)确定力,是指已生效的行政行为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所具有的不受任意改变(撤销、变更、废止、注销、吊销)的法律效力。包括形式确定力和实质确定力两个方面。 形式确定力 实质确定力,(三)拘束力,行政行为的拘束力,是指行政行为成立后,其内容对有关人员或组织所产生的法律上的拘束力,有关人员或组织必须遵守和服从。 1对行政相对方的拘束力 2对行政机关的拘束力 (四)执行力,三、行政行为的
47、撤销、变更、废止和终止,(一)行政行为的撤销 1行政行为撤销的情形(条件) (1)行政行为合法要件欠缺 (2)行政行为不适当 2行政行为撤销的法律后果 (1)行政行为撤销通常是行为自撤销之日起失去法律效力 (2)如果行政行为的撤销是因为行政主体的过错引起,而依社会公益的需要又必须使行政行为的撤销效力追溯到行为做出之日起,那么由此造成相对人的一切实际损失应由行政主体予以赔偿。 (3)如果行政行为的撤销是因为行政相对人的过错 ,或行政主体与相对方的共同过错所引起的 ,行政行为撤销的效力通常应追溯到行为做出之日 。,(二)行政行为的废止,行政行为的废止,是指有权机关根据事后发生的情形,面向未来解除原
48、本合法的行政行为的效力,从而使那些没有存在必要或已不符合现状的行政行为失去效力。 行政行为废止的效力仅面向未来而不溯及既往。,本章重点问题,1什么是行政行为?其特征有哪些? 2简述行政行为的内容与效力? 3什么是抽象行政行为,其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别有哪些? 4行政行为生效要件有哪些? 5行政行为被撤销的法律结果有哪些?,第五章 行政立法 第一节 行政立法概述,一、行政立法的概念 行政立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行政立法的含义: 第一,行政立法是行政机关的行为。 第二,行政立法是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所为的行为。 第三,行政立法是行政机关制定行
49、政法规、行政规章的行政行为。,行政立法的特点,1行政立法的“行政”性质 (1)行政立法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 (2)行政立法所调整的对象主要是行政管理事务及与行政管理密切关联的事务。是一种抽象行政行为。 (3)行政立法的目的是实施和执行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实现行政管理职能。在本质上是一种执行立法。 行政立法与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别 : 第一,主体范围不同。 第二,对象不同。 第三,效力不同。 第四,适用程序不同。,行政立法的特点,2行政立法的“立法”性质 (1)行政立法是有权行政机关代表国家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2)行政立法所制定的行为规则属于法的范畴,具有法的基本特征,即具有普遍性、规范性和强制性。 (3)行政立法必须遵循相应的立法程序。 行政立法与权力机关立法的区别 : 1)立法的主体不同。 2)立法权的来源不同。 3)立法的内容不同。 4)效力等级不同。 5)立法的程序不同。 6)立法的形式不同。,二、行政立法的分类,(一)一般授权立法和特别授权立法 1一般授权立法 一般授权立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直接依据宪法和有关组织法规定的职权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活动。 2特别授权立法 特别授权立法,是指依据特定的法律授权,或者依据国家权力机关或者上级国家行政机关通过专门决议的委托,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