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规定有关赔偿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号)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你厅转来的关于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规定有关赔偿问题的请示(浙劳社劳薪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号)第三条第一项中的“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是指因用人单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造成劳动者不能提供正常劳动而损失的工资收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含劳动部)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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