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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浙江省工伤赔偿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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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2017 年浙江省最新工伤赔偿标准一、工伤死亡赔偿项目及标准(如果用人单位没有购买工伤保险,则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 :1、丧葬补助金:6 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供养亲属抚恤金(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死亡职工生前的本人工资)为:a、配偶每月为 40%本人工资;b、其他亲属每人每月为 30%本人工资;c、孤寡老人或孤儿在上述基础增加 10%。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 倍。因工死亡的,其供养直系亲属可以要求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不满 18 周岁的,一次性计算到 18周岁; 其他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计发 20 周年,但 55 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

2、1 周岁减少1 年,70 周岁以上的按 5 年计算。2017 年安徽工伤赔偿内容根据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第二十三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照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享受相关待遇,并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扣除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第二十四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按照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享受相关待遇。职工领取伤残津贴期间,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应当以伤残津贴为基数,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扣除个人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

3、费后,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五级伤残为 24 个月,六级伤残为 18 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五级伤残为 40 个月,六级伤残为 34 个月。第二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按照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享受相关待遇。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

4、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七级伤残为 10 个月,八级伤残为 8 个月,九级伤残为 6 个月,十级伤残为 4 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七级伤残为 20 个月,八级伤残为 15 个月,九级伤残为 10 个月,十级伤残为 5 个月。第二十六条 依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待遇的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下列标准执行:(一)不足一年的,按照全额的 30%支付;(二)不足两年的,按照全额的 60%支付;(三)不足三年的,按照全额的 70%支付;(四)不足四年的,按照全额的

5、 80%支付;(五)不足五年的,按照全额的 90%支付。第二十七条 伤残职工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待遇。第二十八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应当向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提交供养亲属身份证明、户口簿,以及乡(镇 )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被供养人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材料。第二十九条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或者工伤复发治疗期需要护理的,凭医疗机构证明,由用人单位负责护理或者按月支付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80

6、%。其中,已享受生活护理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复发治疗期间护理费与生活护理费的差额部分。对需要护理有争议的,可以在停工留薪期内或者工伤复发治疗期间向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确认申请。第三十条 下列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工伤医疗费、康复费;(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伤残辅助器具费;(四)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八)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九)丧葬补助金;(十)供养亲属抚恤金;(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费用。第三十一

7、条 下列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一)停工留薪期护理费;(二)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 ;(三)工伤复发治疗期间的护理费与生活护理费的差额部分;(四)五级、六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 ;(五)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第三十二条 职工在劳动关系所在单位输出劳务期间遭受事故伤害的,由其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劳动关系所在单位应当与用工单位约定工伤保险补偿办法。已办理国内工伤保险的职工在其被派遣出境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且获得境外赔偿的,不再支付其国内的工伤保险待遇; 但境外赔偿低于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待遇的,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差额部分。第三十三条 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

8、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该组织或者个人雇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第三十四条 未给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破产、解散或者被撤销的,其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以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发放。上述所需资金在资产清算时予以预留,并一次性支付给统筹地区经办机构,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用人单位破产、解散或者被撤销后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具体预留办法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第三十五条 工伤职工经复查鉴定,伤残等

9、级发生变化,从复查鉴定结论作出次月起,按照新的鉴定结论支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第三十六条 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之前,工伤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暂不支付,其他工伤保险待遇按照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支付。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之后,工伤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其他工伤保险待遇按照新的鉴定结论支付。第三十七条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水平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适时调整。生活护理费待遇水平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每年 7 月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进行调整。2017 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2017 年 2 月 28 日,国家统计局

10、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 2016 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 2016 年度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3821 元,按常住地分,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33616 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2363 元。依据国家统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 2016 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故 2017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 33616 元20=672320 元。因工伤保险条例在全国统一执行,故 2017 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全国统一标准为 672320 元。二、一级至四级伤残赔偿项目及标准(如果用人单位没有购买工伤保险,则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1、(从工伤保险基金):a、一级为 27 个月本人工资;b、二级为 25 个月本人工资;c、三级为 23 个月 本人工资;d、四级为 21 个月本人工资;2、伤残津贴(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至办理退休之日,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a、一级伤残津贴为本人工资90%;b、二级伤残津贴为本人工资85%;c、三级伤残津贴为本人工资80%;d、四级伤残津贴为本人工资75%;3、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自理程度:a、完全不能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0%;b、大部分不能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12、40%;c、部分不能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伤残职工一次性享受上述 1、2、3 项赔偿项目的,按以下标准计算一次性支付: 1 级伤残的为待遇基数的 16 倍,2 级伤残的为待遇基数的 14 倍,3 级伤残的为待遇基数的 12倍,4 级伤残的为待遇基数的 10 倍。( 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待遇基数为工伤发生时用人单位所在工伤保险统筹地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待遇基数为工伤发生时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地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4、住院伙食补助费:所在单位按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 70%(可以参照国家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每天每人 15-20 元) 。

13、5、医疗费:应到社保定点医院就医,依法进行报销,紧急可以到就近医院急救。6、交通费、食宿费用:仅指到外地就医,需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按照所在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7、残疾辅助器具的费用。三、五级至六级伤残赔偿项目及标准(如果用人单位没有购买工伤保险,则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从工伤保险基金):a、五级为 18 个月本人工资;b、六级为 16 个月本人工资;2、伤残津贴:(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安排工作的,此项赔偿无;不能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a、五级为本人工资的 70%;b、六级

14、为本人工资的 60%;3、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自理程度:a、完全不能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0%;b、大部分不能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0%;c、部分不能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4、住院伙食补助费:所在单位因按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 70%(可以参照国家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每天每人 15-20 元) 。5、医疗费:应到社保定点医院就医,依法进行报销,紧急可以到就近医院急救。6、交通费、食宿费用:仅指到外地就医,需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按照所在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7、残疾辅助

15、器具的费用。8、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合同解除或终止时由工伤保险支付):a、五级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 个月;b、六级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5 个月。 如果劳动者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以下费用,而用人单位不能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如用人单位提出则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可以要求继续工作或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除非劳动者符合劳动法第 25 条规定的严重违纪等情形):9、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a、五级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 个月;b、六级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 个月。四、七级至十级伤残赔偿项目及标准(如果用人单位没有购买工伤保险,则

16、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a、七级为 13 个月本人工资;b、八级为 11 个月本人工资;c、九级为 9 个月本人工资;d、十级为 7 个月本人工资;2、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自理程度:a、完全不能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0%;b、大部分不能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0%;c、部分不能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3、住院伙食补助费:所在单位按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 70%(可以参照国家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每天每人 15-20 元) 。4、医疗费:应到社保定点

17、医院就医,依法进行报销,紧急可以到就近医院急救。5、交通费、食宿费用:仅指到外地就医,需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按照所在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6、残疾辅助器具的费用。7、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合同解除或终止时由工伤保险支付):a、七级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0 个月;b、八级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7 个月;c、九级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 个月;d、十级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 个月; 劳动合同 期满终止或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以下费用(在劳动合同期满前,用人单位不能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否则构成违法解除,除非劳动者符合劳动法

18、第 25 条规定的严重违纪等情形) :8、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a、七级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0 个月;b、八级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7 个月;c、九级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 个月;d、十级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 个月;注: 1、省内各市、县、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公布为准。2、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职业病前 12 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 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 300%计算;本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 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 60%计算。

19、附: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浙人社发2011253 号)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修改后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国务院修改后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已于 201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为进一步做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妥善衔接条例修改前后的相关政策规定,切实维护广大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结合本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一、适用范围。我省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以下称用人单位) 应当依照条例规定

20、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简称职工) 缴纳工伤保险费。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待遇等具体事项按条例及相关配套法规政策规定执行。二、统筹层次。各地要积极推进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统一参保对象和范围、统一费率政策、统一基金管理、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办法、统一待遇政策、统一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建立工伤保险调剂金制度,必须在 2011 年年底前实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电力、铁路、电信、邮政、金融、石油、交通、民航等行业的用人单位参加省本级工伤保险。在杭中央部属、省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参加省本

21、级工伤保险;其他中央部属、省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工伤保险。三、储备金制度。各统筹地要建立工伤保险储备金制度,提高工伤保险基金抗风险能力。各统筹地从每月工伤保险基金收入中按 5% 的比例提取作为储备金,储备金历年滚存总额达到当年工伤保险基金应征总额的 30% 时不再提取储备金。各统筹地发生重大、特大事故,当年工伤保险基金入不敷出,累计结余不足支付时,应当动用储备金。工伤保险储备金应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四、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工伤待遇处理办法。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已经参加工伤保险或者一

22、级至四级工伤职工工伤发生时尚未参加工伤保险但已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应当按月享受工伤待遇;未参加工伤保险且未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可以按月享受工伤待遇,也可以要求一次性领取工伤待遇。五、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工伤待遇处理办法。五级、六级工伤职工,经本人书面要求,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含辅助器具费,下同),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书面要求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五级 30 个

23、月,六级 25 个月,七级 10 个月,八级 7 个月,九级 4 个月,十级 2 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五级 30 个月,六级 25 个月,七级 10 个月,八级 7 个月,九级 4 个月,十级 2 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劳动关系(劳动、聘用合同) 解除或者终止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2011 年 1 月 1 日前按工伤保险法规政策规定完成工伤认定、 2011 年 1 月 1 日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已经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伤职工距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年龄不足 5 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全额

24、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每满一周年递减 20% ;工伤职工办理退休手续且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六、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待遇处理办法。职工因工死亡时已经参加工伤保险或者职工因工死亡时尚未参加工伤保险但其供养亲属已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其供养亲属应当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 职工因工死亡时未参加工伤保险且其供养亲属未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其供养亲属可以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也可以要求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计算办法: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不满 18 周岁的,计算到 18 周岁;其他供养亲属计算 20 周年,但 55

25、 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 1 岁减少 1 年, 70 周岁以上的按 5 年计算。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计算基数为职工因工死亡时初次确定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职工因工死亡时未参加工伤保险且其供养亲属未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其供养亲属可以在原来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情况下,要求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其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额度为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总额扣除已经领取的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余额。七、因第三人侵权认定为工伤的待遇处理办法。在遭遇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伤害的情形下,职工因劳动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同时构成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职工获得侵权赔偿,其享受待遇

26、的相对应项目中应当扣除第三人支付的下列五项费用: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发生的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八、伙食补助费和交通、食宿费标准。职工住院治疗工伤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标准原则上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35% 确定。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原则上参照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统筹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上述待遇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九、相关待遇调整。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享受的伤残津贴的调整办法,参照职工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执行。五级、六级工伤职工不能被安排工作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的,

27、其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位职工平均工资增幅的水平同步进行调整;用人单位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下降的不作调整。生活护理费自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发布次月起调整。供养亲属抚恤金由省人力社保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提出调整方案,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各地要按照国家和省统一部署,加强领导和组织协调,完善工伤保险制度,推进我省工伤保险事业的全面协调和持续发展。要加强宣传工作,营造良好氛围,确保条例的顺利实施。各级人力社保、财政、卫生、民政、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增强服务意识,提升业务水平,妥善处理工伤事故,及时化解劳资矛盾,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本通知中的各项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2011 年 1 月 1 日以后至本通知下发前发生的与本通知内容有关的事项,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二 一一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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